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心理学分析*
2014-03-25苟萍李红何虹佳
苟萍 李红 何虹佳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心理学分析*
苟萍 李红 何虹佳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职场性骚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问题,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其发生和发展主要受骚扰者、受害者和环境三方共振的影响;职场性骚扰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在于骚扰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工作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支配性人际关系,双方交往地位悬殊使受害人难以承受反抗所付出的代价。
职场性骚扰;成因;人际交往;互动模式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关系中遭遇不受欢迎的性表达,因而给自己造成困扰,这样的经历并不鲜见。大多数人在情况未发展为法律意义上的性侵害之前,都并未将其作为一个严肃的问题来处理。然而2001年西安童女士,以性骚扰将上司告上法庭,此案虽败诉,却引起了国内各界对性骚扰的讨论。2005年,我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从法律角度提出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可以依法维权。但是由于职场性骚扰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强、主观敏感性强、难以启齿等特点,因而取证难,难以从司法角度得到有效治理,甚至对于性骚扰的司法界定也是充满争议的。因此,这一规定并未对职场性骚扰的发生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
职场性骚扰其实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报道,在美国约有42%的职业妇女受到过同事和上司的性骚扰,但只有10%的受害者向警方投诉;据日本性歧问题委员会的调查发现有70%的职业妇女受到不同程度和方式的性骚扰。劳动组织在全球23个工业化国家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职场性骚扰普遍存在,如西班牙有84%的职业妇女、丹麦有34%的职业妇女报告曾受到过性骚扰。据英国内务部对1802名女警察的调查报告,有6%的女警察遭受过严重的性骚扰,30%被男同事用手拧或触摸,20%被纠缠去她们不愿意去的约会[1]。
作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职场性骚扰所涉及到两性人际交往的心理和行为,属于社会心理学中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研究范畴。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切入,探讨职场性骚扰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心理学成因,寻求职场性骚扰防治的心理学途径,是解决这一司法途径难以治理现象的有益尝试。
一 心理学视角下的职场性骚扰概念
(一)司法视角下的职场性骚扰概念
性骚扰的概念最早是从法学范畴提出的,提出者是密歇根大学的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 A.Mackinnon),她于1979年出版了《职业女性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一书,从性别歧视的角度提出性骚扰概念并系统地阐述了这一理论。她在书中对性骚扰的定义是:“从广义角度而言,性骚扰是指在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于人的令人讨厌的性要求,包括言语上的性暗示或调戏,持续地抛媚眼,强行接吻,或以解聘雇员相威胁,提出下流的性要求并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指出应当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2]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性骚扰概念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指的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对女性的危害进入我国司法视野之后,由于缺乏对性骚扰的严格界定和法律上的违法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以至于成为一个难以操作的形式规定。为此,我国法学界也对此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见解,具有代表性的如:“在司法的意义上,性骚扰可以被定义为: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严重影响他人内心安宁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这种行为,尽管对受害人造成了困扰,但其性质与强奸等性侵害、性犯罪是有所不同的。
(二)心理学视角下的职场性骚扰概念分析
从心理及行为角度去描述性骚扰,从实施者角度看,就是一种寻求性满足的动机支配下的性表达的行为,以具有性色彩的语言、身体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达性信息,以此寻求性满足。然而,如果接受信息方对此并不反感,似乎“骚扰”就无从谈起。从中外学者对性骚扰的定义,可以看出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在认定这一行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令人讨厌”、“影响他人内心安宁”、“不受欢迎”等表述,充分说明了对性骚扰的认定,决定因素不在于实施者做了什么,而是行为指向对象对实施者行为的感受与理解。尤其是职场性骚扰,事件双方是具有工作关系的熟悉者,可能有着工作内外的广泛个人联系,因此除了工作上的关系,可能也存在着一定工作外的私人关系,这便使性骚扰行为难于认定。
大多数情况下性骚扰实施者的性表达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原因在于实施者仅仅是一种性试探,如果对方没有回应或回避,或明确表达了反感情绪,实施者就停止其行为,这便成为双方秘而不宣的一个交往事件成为过去,因为双方都没有觉得受到损失或伤害,事情便及时得到了控制;如果实施者在明知对方很反感,但并不停止,甚至变本加厉,持续骚扰对方,或以地位及其他诱使、迫使对方就范以满足自己心理和生理上的性需要,便会给对方心理上形成困扰、压力,感到焦虑、恐惧,这时便是一种造成伤害的情境;如果在受到明确拒绝之后,实施者怀恨在心,在工作场所营造一种敌意,以报复对方,即使其带有性色彩的行为不再继续,也同样因此带给受害人心理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视同性骚扰。
因此,从心理学角度对职场性骚扰可做如下界定:存在工作关系的双方在性际交往中,一方在明知不受欢迎的情况下,为满足自己性需要而持续向对方传达性信息或进行性接触,给对方带来心理压力和情绪困扰,便构成职场性骚扰。这一概念有三个要点:首先,双方是存在工作关系的性际交往;其次,实施者的动机是为获得性生理、性心理的满足,并明知其行为不受欢迎却持续;第三,受害者因实施者的行为受到了心理困扰。如果第一个要点不存在,便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其它场所的性骚扰,双方是陌生人;如果第二个要点不存在,动机是一般性求爱,或求欢性的性试探但及时终止,也不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压力,通常也不会被控性骚扰;第三个要点若不存在,行为实施对象并不因其行为而不愉快,甚至予以积极回应,则也并不构成性骚扰,但如果不仅仅是构成情绪困扰,实施者甚至以工作中的优势地位相威胁,强迫对方服从最终达到性目的,让受害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那也不仅仅是性骚扰那么简单,而是性侵害犯罪。
双方存在工作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不以婚姻恋爱为目的试图与另一方展开性际交往,并进行性表达,那么此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就看在受到反对或拒绝时的下一步行为和后果:退后一步,停止性表达,则可能被当成无伤大雅的一般事件被对方忽略;不顾反感或拒绝进一步持续行为,或被拒绝后以敌意报复并在工作关系内制造麻烦,对受害人造成了心理困扰则构成了性骚扰;如果再进一步,以工作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胁迫对方,强行发生性行为以满足自己,则构成了性侵害。
二 心理学视角下的职场性骚扰成因分析
职场性骚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广泛存在,有其两性平等、工作机会增多的社会学原因,而从心理学上看,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发生是骚扰者的性心理、受害者心态与反应和环境三方面的因素共振的结果。
(一)职场性骚扰实施者的性心理因素是骚扰行为的基本内驱力
从性心理角度看,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是一种变态性行为。人类性行为的引发不仅受性激素等生理因素的影响,同时也是一个自觉策划的、有目的和受其他动机驱动的心理过程。人类性行为是个体的性需求、性动机、性态度、性经验以及人格特征在性活动中的综合体现。现代研究表明,对人来说,性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心理因素决定的;职场性骚扰实施者的性意识不良和对受害者的负面认知是导致骚扰行为的主要心理因素。
首先是不良性意识的作用。在性骚扰实施者的性意识中,有着不正确的性观念和低水平的性控制。
性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我对性需求的察觉、对性能力的自我评价、自信和自制等。人类性意识的存在正是人类性心理与性行为复杂的内在原因。性欲或性欲求,是人的性意识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性心理因素,它构成人的性行为的内驱力。当性欲求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达到满足时,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的行为将会出现。而人的性需要受到性意识的驱使,性意识变成性行为的中介,是性活动的动机。性动机激发当事者去行动,使人进行性取向、性对象的选择,以求得性欲的满足。性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其所引起的性动机越稳定、越有力。但人的性意识,又决定着人的性冲动的方向。一个性意识缺乏的人,不能以自己的性观念、性道德来约束自己的性冲动,加之没有正常的途径来满足性冲动,则会在其他因素的促动下,使性冲动转化为性骚扰,或性越轨,或性犯罪。
在以交易性性骚扰为主的职场中,骚扰者往往将一切行为归结钱权交易,使得权-钱交易泛化;而在骚扰行为受到反抗和拒绝时,不但不羞愧不收敛,反而视为是对方对自己自尊的伤害,借工作机会给对方难堪,制造敌意环境,以报复对方。由此可见,性骚扰的实施者性道德观念的缺失,形成不良性观念,由此带来的对自己性行为的低控制水平,对自己性欲望的不加控制、恣意放纵以及对他人性权利的不尊重,是其发生性骚扰行为的主因。
其次是骚扰者对受害者及彼此关系的负面认知。骚扰者心理上的优越感和对受害者的歧视导致其敢于将欲望付诸行动。
通过对骚扰者的观察,直接作恶者通常对受害者的认知比较负面,认为受害者是懦弱的、顺从的,性关系是可以被操纵和利用的。[4]这也是性骚扰的提出最初是针对职业妇女保护的原因。由于长久以来的两性不平等,女性从业者常常在职场从事较低职级、处于弱势地位,性骚扰实施者正是抓住了被骚扰者的各种顾虑与压力,如害怕报复,担心降职、降薪、同事的歧视以及对前途的影响等才敢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骚扰。即使是今天,虽然男性也会受到职场性骚扰,但不可否认女性仍然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男性,尤其是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男性,容易将自己权力范围内的女性视为可资利用的性资源,不仅对与她们建立性关系有着充分的自信,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更易在受到拒绝时难以接受而实施报复。
(二)受害者面对骚扰行为的反应和心态助长了性骚扰实施者的行为
受害者自身对骚扰行为的态度反应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反应可以分为指向内部的反应和指向外部的反应。所谓指向内部的反应,指当事人对事件相关的情感和认知进行调整的反应,如试图解决问题的反应,避开骚扰者或寻求组织或法律的帮助等。[5]一开始受到骚扰时,受害者多以回避为主,不愿意以明显的反感态度和行为去制止,期待骚扰者自动停止骚扰行为。恰恰是这种消极应对方式,给了骚扰者进一步行动的勇气。
唐灿等人对20名受过职场性骚扰的女性进行的调查研究结果表示,在与骚扰者职位平等时,女性更敢于说“不”,拒绝比例高,拒绝时也更自信。但绝大多数职场性骚扰发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之中,且受害女性居于被支配地位,这些女性敢于反抗的比例很低(13人中仅2人有反抗态度),多数采取隐忍态度,致使侵犯者步步紧逼。[6]
(三)缺乏监督和保障的社会环境造成了职场性骚扰实施的低成本和维权的高成本
根据对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观察,尽管任何环境中的任何人均可能遭到性骚扰,但它的发生还是和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等内者相关。有人曾对性骚扰的分布特点进行研究发现:“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在分布上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第一,新兴的经济类型中的性骚扰较为突出;第二,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容易发生性骚扰;第三,服务业是性骚扰高发的行业。”[7]这三类情况充分说明了社会监管的缺失,及工作单位管理上的忽视,让这些行业成为职场性骚扰的温床。尤其是男性占主宰地位的蓝领工作领域内,还常常创设了一种有利于男性的组织氛围,使得性骚扰的负面效应被最小化。由于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强、主观敏感性强、难以启齿等特点,因而取证难,甚至容易被作恶者倒打一耙。因此,尽管投诉多,但界定难以把握,成功诉讼的更少。因此,实施性骚扰者因此受到法律惩罚的机率极小,连被工作单位处分的可能性都很低,违法成本极低导致骚扰者肆无忌惮;而反之,受害者若要维权,则因取证举证艰难,途径少,维权成功率低,而一旦维权失败则可能失去工作或受到打击报复、处于敌意工作环境中,因而造成维权成本太高,不敢轻举妄动。
(四)社会态度的影响使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缺乏社会支持度
社会态度通常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态度,它具有协调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工具性作用。性的双重社会标准是指社会对男女性行为的态度并不一致。一般来讲,社会对男性婚前的性行为、婚外的性行为、性的挑逗行为的容忍度远远宽于对女性的要求。对女性而言,只有在严肃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的性生活才是被允许的。因此,有学者指出:“一旦发生性骚扰,受害者非但不能获得同情,反而会遭到一些责难,往往给受害者造成再度伤害。”[8]由于整个社会对性骚扰中受害者所持的态度通常是消极否定的,缺乏社会支持度,因而在职场性骚扰中,受害者不得不考虑自己在家庭、职场以及社会中的处境,大多对骚扰者的行为采取息事宁人、消极躲避、忍气吞声、保持沉默等态度。
(五)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交往地位不平等使性骚扰得以实现
职场性骚扰治理的难度在于骚扰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这跟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公共场所性骚扰是不一样的。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受害人可以努力求助或者逃避掉,这些自我保护行为不会带来其他隐患;而职场性骚扰受害人必须顾及事情的发展给自己带来的职业发展方面的影响,因为工作关系的存在也使逃避伤害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
职场性骚扰的最大特征就是骚扰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工作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中彼此为寻求满足各种需要而建立起的相互间的心理关系。于骚扰者而言,他们获取的回报主要是来自于性的满足,即受害者对他的“服务”;于受害者而言,忍受骚扰则可换取职场发展空间,至少能避免处于人为设置的工作困境之中。因此,职场性骚扰的发生及得到持续,皆因骚扰者往往通过对受害者实施性骚扰的手段来征服或占有某个异性以获得性欲的满足,而受害者则往往采取消极回避、保持沉默等形式来避免受到工作上的为难,甚至以顺从来实现自己加薪、升职等未来发展的目标,因而性骚扰的实现恰巧是骚扰者和受害者在某种程度上所达成的一种隐性共识。
“从权力的角度看,职场性骚扰经常发生在权力资源较强的一方强施于权力资源较弱的一方,这种权力滥用就会阻碍或伤害受害者享有完整工作待遇与发展的机会。”[9]当权利资源较强的允诺给予权力资源较弱的一方某种恩惠而恰巧资源较弱的一方也默许的时候,性骚扰便成为维系正常雇佣关系的条件;反之,权力资源较弱的一方则有可能会受到降薪、降职甚至工作不保的威胁。当双方权利资源相当的时候,性骚扰的发生则受双方的性别角色影响。权力与社会性别角色占优势的一方,因为在人际关系中拥有支配地位,因而才敢于对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另一方实施骚扰行为,如果遇到抵抗也很容易以所掌握的资源支配权去利诱或威吓对方,达到目的;而受害人权衡利益关系,也很难有勇气坚决抵制。维权成本过高、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保障,也让受害人难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性权利。加之整个社会对性骚扰危害的忽视和认识不足,作恶者甚至认为受害者能够与之同乐,更助长了骚扰者的内在动机。
[1]邱鸿钟.性心理学[M].2008年10月第1版.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10):176.
[2]MacKinnon,Catharine A.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a case for sex discrimination[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3]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J].政治与法律,2007(4).
[4]杨长苓.性·性别·权力[J].两性平等教育季刊,1998(1):47-50.
[5]张明芸.世纪之交中国女性教育[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6]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研究课题组.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多种权力和身份关系的不平等——对20个案例的调查和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9(11).
[7]唐灿.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及其控制措施[J].妇女研究论丛,2001(5).
[8]乔桂华.职场性骚扰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微探[J].行政与法,2007(4).
[9]曹艳春,刘秀芬.职场性骚扰的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民商法学,2010(4).
R749.93
A
1004-342(2014)03-11-04
2014-03-22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项目“职场性骚扰现象的社会心理学研究”(项目编号:XXJYB1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苟萍(1966-),女,成都大学师范学院教授;李红(1963-),女,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