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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在审计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2014-03-24刘攀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审计质量审理

刘攀

摘要:如何提高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永恒的话题,审理工作是把好审计质量关、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本文从审理工作的角度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进行研究,共分三个部分:一是解释新《国家审计准则》中审理的含义;二是阐述审理工作对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三是提出加强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审理 审计质量 控制作用

随着日前审计工作环境、审计运用技术和审计取得成果的不断深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理念和方法也面临新的挑战,与国际上通用的审计标准对照,我们的审计质量仍然有一定的差距。笔者认为,如何定位审理工作在审计质量控制中的位置、发挥审理工作的作用,能够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一、审理的含义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项目的质量审理内容进行了客观定位:“审理是指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准则进一步明确: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实现程度、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完整性、事实和证据、法规和标准适用、审计意见、审计程序等六个方面作为审理的主要内容。从这些对审理工作内容的概括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修订后的《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工作的定位又做了进一步完细化规定,不仅明晰了审计责任,而且加强了审计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审计部门作为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谁来监督内部审计是管理层及被审计对象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分析看来,当前一些审计项目实施当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现象,加强对审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就成为必然。虽然审计项目组长、主审复核制度是避免滥用执法权力、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途径,但受内部设置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复核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作用,仍然不能解决太多问题,因此开展相对独立的审计项目审理流程,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通过审理可以提高审计质量

新《国家审计准则》在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程序性资料、结论性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必然要求审理人员在开展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与审计组进行一系列充分沟通:在分析、查看现场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原始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的前提下,应当与审计人员进行详细、充分的沟通,了解检查出问题形成的背景以及形成原因;如果有必要,还应当参加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退出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经过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并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直接进行修定,通过审理,可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二)加强审理可以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由于受到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计抽样区间等方面的影响,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存在审计风险。加强审理可以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审理活动是一种事前、事中审计监督机制,是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由独立于审计组之外的审理组织及其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进行的再检查和再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有效降低审理风险。

(三)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

由于审理业务由独立的审理人员(有必要时,由审计部门业务领导参加,形成审理组)进行审理,必然会对审计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能较好的转换为审计人员谨慎处理每一个审计程序,形成详实充分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动力,从而推动审计人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因此实施审计项目审理制度,能够调动了审计人员学法、用法、学业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如何加强审理工作

(一)健全独立的审理组织

作为审计部门内部独立对审计业务进行监督的机构,其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在审计部门内部也应保持相对的独立。“独立性”是指负责审理的机构不依附于本单位的任何其它业务部门,而是单独设立,在级别上与其它部门平行。审计部门的审理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而不是业务兼职人员,专属于审理机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审理机构单独设置有一定的难度,审计部门可以在现有的情况下设立兼职审理人员,承担一般项目的审理工作。审理机构和审理工作应当由分管领导直接管理,便于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审理机构得到更多的重视,保持独立性,也便于领导掌握情况,及时做出指示。

(二)建立完善的审理制度

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都离不开制度为支撑,审理工作也是如此。审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系统、完善的审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同时,应当明确对应的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和程序,详细约定审计组所在部门的质量控制和把关是复核作用,应明确界定复核与审理两者间的关系,为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通过清晰明确的审理制度,既让审理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充分依据,也便于审计人员加强对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相关的审计审理工作。

(三)规范完整的审理程序

首先,凡需要审理的项目,都必须经过业务部门的复核,在业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书后进行。第二,审理机构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当指定专门审理人员进行业务审理。第三,审计人员在进行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联系沟通。第四,在必要时,审理人员应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具体情况,便于落实审计的具体情况。第五,审理机构审理结束后,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第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有复杂的问题,经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审理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论证,也可以召开审理会议研究。第七,审理机构审计后,根据情况可以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第八,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由审理人员和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endprint

(四)尽量提前介入业务审理工作

提前介入审理是加快审理进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需要。审理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应与审计人员共同了解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分析材料,深入理解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项目的立项原因及背景,掌握审计项目所涉及的经济社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做好准备。审理人员可以及早熟悉证据材料,及早发现问题,向业务部门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发挥审理部门对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并为今后的审理工作打下基础。

(五)加强审理人员能力培养

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既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通过不断提高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质量,达到提高审计质量。一是配足配强专职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和有较强审计工作能力的审理工作人员,不可能做好审计审理工作。审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审计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比较强的干部。二是开展持续不断地自学和针对性的培训。审理工作不能成日忙于繁重业务工作当中,应该合理有效地把审理工作与业务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地对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促使审理人员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审计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要通过培训,提高审理人员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能力,提高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防止思想滑坡、道德缺失。

审计审理是审计部门实施项目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是加强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基本途径。做好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房忠俊.审计质量控制的路径选择[J].中国内部审计(9),P14-P16.2011

[2]刘秀芳.关于审理制度的理性定位[J].中国内部审计(9),P18-P18.2011

[3]陈明远.审计项目风险控制[J].浙江审计(2),P24-P25.2011

[4]顾学武等.浅议中国石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J].中国石油内部审计(1),P22-P24.200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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