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0-04-30白忠汉
白忠汉
基层审计机关
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审理工作重视不够。审计法治审理工作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环节,对审计质量控制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但在一些基层审计机关中,对法治审理工作认识不够到位,领导不够重视,总认为法治审理机构是二线、法治审理工作简单、审理只是走形式,普遍存在重一线轻二线,重审计轻审理,重查证轻复核,重结果轻过程,致使法治审理工作被边缘化,得不到重视和支持。安排的人员年龄偏大,知识老化,有的未设法治审理机构,有的甚至连专职法治审理人员也没有。
(二)对审计项目审理未实现全覆盖。近几年来社会大众和各级领导对审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加之审计监督全覆盖不断推进,导致审计项目数量逐年递增,新时代对审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由法规审理部门承担的审理任务也越来越繁重。然而,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力量相对薄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常常承担其他工作而不能专司其职。法治审理人员既要负责法治建设和审理审计项目,又要承担审计项目审计任务,导致一些审计项目未经审理就上会,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法治审理人员能力不足。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机构“人少质弱”,审计法治审理队伍结构不优。经济管理、财会类占多数,学法律背景的少,大部分审计法治审理人员只偏重财务方面的知识,不熟悉法津法规。审理工作涉及领域宽广、政策性综合性强,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现有法治审理人员能力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法治审理工作要求,知识储备不足,知识更新慢,法治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学习新政策新法规的积极性不高,出现本领恐慌、能力不足,一定程度制约着法治审理工作的水平。
(四)法治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审计法治审理工作是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然而,基层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审理方式多侧重程序性,局限于书面审理,审理内容多是审计程序审查,很多时候还仅停留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审计报告等文书质量的事后复核把关上,没有很好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开展实质性的审理。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等则未审理到位,致使审理意见过于简单、采纳率低。
(五)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不够重视,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前没有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经济责任审计和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确立上缺乏自主性,计划约束不力,造成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疲于应付,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程序执行不严格,审计通知书不能按规定时间送达,审前调查草率簡单,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经常出现一人一项目干到底的情况,审计风险较高;审计执法行为不够严谨,习惯于以自编“审计取证单”取代收集直接审计证据,审计评价表述不够严谨,审计建议简单,没有针对性,缺乏操作性;审计质量控制环境不优,基层审计机关对国家审计准则“两复核一审理”要求落实不力,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参差不齐、履职尽责不一,普遍存在过度依赖审理部门,导致审理环节工作量和责任加大。审理意见书指出的问题,有的审计组置之不理或认为无关紧要,不愿意去做进一步的取证和核实,造成审理意见建议采纳难、纠正难。
基层审计机关
提升法治审理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是法定必经程序。广大审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充分认识法治审理工作在全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审计法治审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充分理解、支持审计法治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依法审计工作。审理人员面对审理工作量大、面宽的现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审理相关规章流程,熟练掌握审理业务,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树立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审理的监、管、帮、促作用,切实为审计工作把好质量关、水平关,从而促进基层审计机关依法规范审计执法,降低审计风险,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
(二)加强培训指导,组织学习交流。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大对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力度,定期对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经常深入基层审计机关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指导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人员开展法治审理工作。基层审计机关要切实提高法治审理人员专业技能,加大对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法治审理人员知识储备,强化法治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控制意识,提高审理人员的实战能力,严格审计程序的合规性,让审理的思维与审计的思维充分融合,提升审理意见的可操作性。建立审计法治审理沟通联动有效机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高效可操作性的法治审理思路。
(三)健全审理机构,充实审理力量。建立健全法治审理机构,配备专职法治审理人员,明确法治审理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强化内部分权制约,加强内部权力监督,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对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力度,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强化政治素养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胜任审理工作的能力。将既懂法制又会审计业务、既有较全面审计业务知识又有较丰富审计实践经验和较强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审理岗位上,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考虑,做好专职法治审理人员的选配工作,并注重加强对法治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后续培养,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胜任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法治审理队伍。
(四)落实责任制度,提升审计质量。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和审理部门审理的制度。基层审计机关要改变仅靠审理机构保障审计质量的错误认识,严格落实好“两复核一审理”规定,正确把握复核与审理的区别和联系,明确审理、复核的责任和分工,做好审计业务人员和审理人员的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五)转变审理思路,促工作规范化。基层审计机关审理人员应转变以查阅卷宗为主导的传统工作理念和方法,变上会前“一次审理”为征求意见前和上审计会前各审理一次的“两次审理”,将现场交流、实时问询及文书修改等程序、方法等落实到审理工作中。同时完善审理档案制度和工作台账,使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完善审理成果运用制度。建立和实施差错退回机制、审核、审理责任追究机制等,合理规范审理行为,以逐步提高审理工作的效率。
(作者单位:商洛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