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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科的综合化与多元创新之路

2014-03-24刘剑文耿颖

中国大学教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学科发展

刘剑文 耿颖

摘 要: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完善、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的整体形势下,社会对财税法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财税法教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朝阳学科”和现代法律领域,融贯理论与实践,兼纳本土与域外,建构综合性、专业化、多层次、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是财税法教育的路径。在当前全国财税法教育格局中,北京大学财税法学专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通过对其经验的总结、不足的反思,能够为我国财税法教育的整体迈进、多元创新提供参照和指引。

关键词:财税法;学科发展;综合化;多元创新

财税法以财政收入、管理、支出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新型的交叉性应用法学学科,亦称“领域法学”。在过去的较长一段时间里,财税法学被视为行政法学或者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未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财政税收活动的扩张和法治建设的深化,“理财治国”的理念引起广泛共鸣,财税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必由之路,其重要地位日渐受到中央决策层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公共财产(即通常所说的“公款”)监督的角度对公务活动、公款行为进行约束,再次使财税法学科受到全社会的高度瞩目。

借助这股强劲、持续的“东风”,财税法被置于关键的地位,财税法学科的教学工作也随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形成了具有独特的价值、内容和目标的教育体系,并不断探索更加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型的教学研究方法与兼容并包的综合学科视野,从而经世致用地应对财税法人才及成果的日益增长的时代需要。在全国各地的高校及其他教学机构中,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科居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堪称“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和品牌学科”。通过回顾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的演进历程,总结其经验,反思其不足,可以为我国财税法学科的长远变革提供路径上的借鉴和启发。

一、财税法学科的发展

要回答财税法学科“往哪里走”,首先应解决的是这个学科的定位问题,这也决定了“用怎样的步调走”以及“能走多远”。环视世界主要国家财税法教学的情况,税法和财政法的独立化是一个普遍趋势,从封闭的法学科“牢笼”的拘囿中“解放”出来的财税法学[1]得以建构自身的内容体系、挖掘自身的理论纵深,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门“显学”。同样的,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科在打破传统学科格局的过程中,逐渐拓展财税法学的发展空间,形成了独立于“部门法学”狭隘范畴、以统合各方面知识并解决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

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科建设的显著特点之一是起点高,即以招收财税法博士生为学科建设的起点。1999年9月,刘剑文教授在全国率先招收财税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到2013年,招收博士研究生35人,已毕业28人,其中16人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科院等大学与科研机构从事财税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另外,设立财税法学专业博士点的工作仍在推进之中。

2004年9月,北京大学推动了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财税法方向)教育的创建,培养了大批实务型财税法专业人才。到2013年6月,已从财税法方向毕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共计310余人。

2008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创设全国首个财税法二级学科,即法学(财税法学)专业,并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从1999年起,已毕业财税法学专业(或方向)的法学硕士研究生42名,他们中有些继续深造法学博士,有些就业于中央部委或者四大国有银行、大型国有企业、“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省市级以上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单位。

2013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财税法和金融法、商法、国际商法、电子商务法是试点开设的五个专业培养方向。法律硕士(法学)采用推荐免试方式从本校及其他一些高校招生,经过材料审核、法学专业知识笔试、面试考核,初步录取45名同学。尽管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其他一些高校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但北京大学此番专门招收财税法专业的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是一项开创性的举措。

二、成就与经验:体系化的学科建设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改革,财税法学科在招生层次、师资建设、课程设置、教材编纂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招生为主线、师资为依靠、课程为本体、教材为纲要,体系化的教学范式已现雏形。

1. 招生层次全面

在专业研究生培养上,财税法学科既包含偏重学术型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又包含偏重实务型的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化与内部结构的有序化并举。可以说,多层次的人才体系不仅能够满足有志于从事财税法相关职业的学生的不同要求,亦有助于实现有所差异的培养理念和目标,完成学科各梯度教育间的衔接与整体构建。

2. 师资队伍强大

财税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现代法学学科,对授课教师的法理功底和职业技能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北京大学财税法学科由7名拥有高级职称的教员担任指导教师和授课教师,其中教授、博士生导师5名,副教授(副研)、硕士生导师2名。另外,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著名律师事务所、“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数十位法律实务人员担任兼职导师,对实务经验的补充起到了促进作用。

3. 课程设置规范、合理、多样化

课堂学习构成学生群体获取知识和讯息的主要渠道,内容充实、搭配科学的课程设置方案对财税法学人的进步无疑至关重要。通过不懈创新,本科生专业选修课“财税法学”成为“北京大学精品课程”,该课程以讲授财税法学基础知识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理论拔高和热点事件分析。“税法专题研究”和“财税法成案研究”这2门课程被列入“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立项建设计划”,此外还开设“财政法专题研究”、“国际税法专题”、“行政法学专题”、“民法总则专题”、“外国税法专题”、“财政宪法学”等,并且拟定开设“金融税法”、“税收筹划与法律”等前沿性课程。这些课程从专题讨论、案例解析的角度,大大提高了研究生活学活用的能力。

4. 教材编纂特色鲜明、实用性强

教材编纂是学科发展的奠基性工作,财税法学科提出的优先教材体系建设的战略已见成效,共出版专业教材和教辅性读物16部,良好地体现了“先进性”与“适用性”,基本涵盖了财税法学的主要领域。近年来,教材以外的其他财税法学读物和资料也大量涌现,形成了以若干财税法研究文库为核心、以各学者成名专著为辅助的财税法专著体系,为财税法学教育提供了充盈的精神食粮。在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财税法研究文库中,包括刘剑文教授主编的“税法学研究文库”以及“财税法学研究文丛”。

三、问题与反思:财税法学科教学现状检视

尽管当前的财税法学已取得累累硕果,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学科资源有限等主客观原因,我国的财税法教育仍处于起步和创设阶段,离成熟还有很长路程,显现出了较多的问题。

其一,在入学考核上,财税法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侧重于理论涵养的考察,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招生模式。但对于法律硕士的招收,大部分学校均采用全国联考的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在面试环节,采取类似于法学硕士的选拔方法,即让学生抽取事先准备好的问题进行解答论述。这种入学考试方式较为单一、僵化,未能充分考查学生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也没有关注其对财税法的现有了解程度和兴趣方向,不甚符合财税法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选才标准。

其二,在课程设计上,财税法课程的刚性和独立性仍较不足,更遑论建立一套涵盖面广、专业性强、层次突出的课程体系了。一方面,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1999年以前财税法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仅成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甚至部分院校取消财税法的单独设课,只在其他专业课中进行基础知识的简述。另一方面,对于研究生阶段的教学,财税法方向与经济法专业其他方向相比仅有一两门专业课程的差异。即便北京大学法学院单独招收财税法法学硕士,且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课程建设上已经下了很大工夫,但无论是已有课程体系的深度还是广度,都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财税法学科教育水平。

其三,在培养方式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同,模糊不清的人才培养路径导致上述财税法研习者失去了各自专有的特色和应有的竞争力。此外,从具体的教学手段看,与美国、德国等财税法教育先进的国家相比,中国当前的财税法课堂上依然沿袭了以讲授式为主、照本宣科的授课方式,案例教学、自由讨论等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并不常见,更很少引进“研讨会”或“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2]。这使得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授课教师的“填鸭式”灌输,不能调动自身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教学效率较低,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能力缺乏锻炼、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思考和创新意识单薄,这与法律实务职业或者法律研究工作对财税法学生的内在要求都是相背离的。

其四,在师资力量上,一部分财税法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太合理,不能满足财税法课程多样化设置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学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的期望。应当认识到,一位优秀的财税法任课教师须具备深厚的财税法理论能力,能从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个角度对财税问题进行研究;还须具备敏锐的问题意识,能把最新的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融入教学之中,运用基础理论解决财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反观我国财税法的实际教学,教师教授的内容陈旧、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等问题时常可见。而从财税法实务部门聘请的导师不免会面临时间、精力上的限制,使得校外导师制度的成效实难孤立地发挥。

四、前瞻与创新:更趋专业、复合和应用性的朝阳学科

我国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均持续增加,再加上传统法学长期以来对财税法学科的“历史欠账”,种种因缘际会将新时期的财税法学打造为“朝阳学科”[3]。

环顾其他国家的财税法教育情况,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非常重视财税法教育,例如新南威尔士大学税法中心的税法教育就从本科到博士一应俱全,并各有侧重。本科教育目的是“使学生具备成为一流税务或商业专门人才所需要的技能、知识基础和关键能力”;税法硕士(Master of Taxation)目的是通过传授高级税收知识基础以及高级税收专业技能,使学生了解该学科中更为复杂的方面,并深入了解澳大利亚税收制度,从而培养税收方面的专家型人才;应用税法硕士(Mater of Applied Tax)目的是提供符合在澳洲乃至整个亚太地区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的税法教学,为他们从事税务和商业工作提供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机会。美国不仅是世界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世界财税法教育的中心,比如哈佛大学、纽约大学等均是世界闻名的税法教育机构,提供诸如J.D.、LL.M.和S.J.D.等多种税法学位,开设的课程达60多门[4]。因此,我国的财税法教育应站在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落脚点上,不同层次的财税法教育担负着不同的使命、目标和责任,并共同致力于一个高度专业化和应用性的现代法律学科的壮大。

1. 着眼于通识教育的财税法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应该按照以通识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这在财税法领域也不例外。大学不仅是知识中心,更是人类社会的精神殿堂,一般的综合性大学除了法学以外,还广泛地开设诸如社会学、历史学、文学、心理学、美学等选修课程。学生从大学所获得的,不是零碎知识的供给,不是职业技术的贩售,而是心灵的刺激与拓展、见识的广博与洞明……如此,学生就会发展和珍视伦理的价值、科学的类化、审美的态度,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以存在的意义[5]。具体到财税法教育来说,本科阶段的财税法教育既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法科学生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又应当着力于财税法基本、主干知识的传授,由此在初学者的头脑中搭建起财税法的整体框架,并潜移默化地熏陶财税法定、民主、公平等理念。

同时,从综合研究的视角审视,财税法中的很多内容不仅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领域有着紧密的联系,还广泛地借鉴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经验、思路和方法。所以,踏实地掌握各相关部门法的基础知识,涉猎人文科学、其他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这种“学而不同”的开放心态有利于拓宽初学者的视野,“先放后收”、厚积薄发的研习路径保证了财税法律人的后续发展,对其今后步入实务或学术岗位都颇有裨益。

2. 为学术研究做准备的财税法法学硕士教学

法学硕士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6]。财税法法学硕士的目标是通过对本专业专而精、全面而细致的学习和研究,使研究生掌握基本原理、原则、理论和思维,强调学术性和理论教育指向。作为学术型教育的过渡环节,2~3年的法学硕士一般还不能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因此,财税法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博士教育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出于上述培养宗旨,一方面,财税法法学硕士的教学方法不能等同于本科阶段,不能简单地灌输和重复财税法基本概念、基本规定,而应注重讲授法、案例法和讨论法的结合,以专题研究为脉络对财税法的主要方面进行梳理和提炼。另一方面,考虑到法学硕士的理论水准和问题意识尚未达到博士生的高度,授课教师高屋建瓴的指导无疑富有启发意义,并可以在必要时穿插以适当的教师讲授,强调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并重,以此培养学生自主发现问题、独立分析问题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财税法法律硕士教学

相对于本科阶段的通才式教育和法学硕士阶段的学术式教育,财税法法律硕士教育更具实务教育的性质,重视培养学生的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和思维、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联系实际解决财税法问题等“关键能力”,并不单纯以研究法律理论为最终导向。2009年教育部下发《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2号),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因此,我国财税法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定位为“掌握法学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某一特定领域法学专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财税法法律硕士的实践型人才导向落实到培养方案上,首先,培养计划逐步实现“以学生自主制定为主导,导师辅助分析培养计划可行性”。例如,英国大学的课程型法律硕士(LL.M)在入学时必须提交学习计划,由学生自己制定[7];澳大利亚课程型法律硕士培养计划则从方向选择、课程选择、学分、学年设置的灵活性上满足了学生的不同需求[8]。个性化培养在满足学生对攻读法律硕士的知识需求的基础上,不仅能够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其自主学习的意识,也保证了每个学生的优势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即所谓“因材施教”。其次,研究方向和课程可以依托各高校具有特色的基础性法律学科,乃至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而设立,无需千篇一律、整齐划一。易言之,或复杂或边缘、或精细或高深的财税法领域,诸如金融税法、财政投融资法、房地产税法、国际税法、电子贸易税法等,均是可以开辟的财税法法律硕士方向。这便能够充分整合和利用该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教育资源,提供一个更加开放的教育资源平台,供学生选择和探索最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再次,在教育条件丰沛的前提下,法律硕士可采用开展模拟法庭、参加法律诊所、写作法律文书、代理民商事案件等多种教学方式,并协调设置核心课、选修课、集中强化课等课程类型,以回应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硕士知识结构要求的特殊性。比如,尝试引入澳大利亚设置“集中强化课”的做法,从教学实践中划出特定的时间段,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实务人士等以讲座的方式进行讲学,保证法律硕士研究生对特定领域的研究现状、最新成果、热点前沿问题的了解和把握[9]。最后,在培养高素质、专业型、实践型法律精英的大目标下,考虑到法律硕士(法学)接受过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学习经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式应有所区别。其中,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偏重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财税行政机关等“典型”法律职业,法律硕士(非法学)教育则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复合型人才,但这种区别同样不宜固化。

4. 基础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财税法法学博士教育

博士研究生教育一般被认为是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点,总目标是为人类社会贡献更多的智慧[10]。财税法博士阶段的“教育”更准确地说是引导、启发学生进行研究,使其对财税法学科有所产出和回馈,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传授知识、技艺的“教育”。经过本科阶段的基础夯实、硕士阶段的专题提升,财税法法学博士生已经具备了足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入和科学。因此,财税法法学博士应站在研究的制高点,既要高度重视对基础理论的挖掘,又不能空谈理论、脱离实际,而是应将经典理论与鲜活实践相结合,关注不断变化着的前沿问题,力求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锤炼理论,从而为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贡献出更多的智慧成果。

五、结语

财税法教育改革的前提是法学教育者、管理者正确认识财税法在学科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展望未来,作为“治国安邦之道”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中国财税法的发展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定幸福;作为融贯古今中外、包罗世事大观的“朝阳学科”,中国财税法教育的创新具有超越本学科的实践意义和引领作用。随着财税法教育客观资源的积累和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并重为发展导向,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和教材编撰,强调理论与实践互动、教与学结合、知识与能力统一,从而打造高质量、综合性、多层次、立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财税法教育的创新方向。

参考文献:

[1] 葛克昌. 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

[2] 张小军,赵海兰. 后危机时代中国法本法硕培养路径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J].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0(4):46.

[3]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追寻财税法的真谛——刘剑文教授访谈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95.

[4] 闫海. 财税法教育改革的思考与构想[J]. 黑龙江教育,2006(3):42.

[5] 黄坤锦. 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6] 戴莹.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之比较[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20.

[7] 傅晶晶. 英国法学硕士教育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77.

[8][9] 王彬. 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7):76.

[10] 冀祥德,王崇华. 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J]. 西部法学评论,2010(4):3.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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