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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视域下中国农民权益保护机制构建

2014-03-21

关键词:话语权民主农民

赵 飞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话语权视域下中国农民权益保护机制构建

赵 飞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农民话语权是农民表达自身诉求、追求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制度设计与公共参与机制的不完善,我国农民呈现出集体失语状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物质生产资料、完善政权体制设计、扩大农民政治参与、促进民主法制教育等,才能拓展农民话语权的表达平台,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权益。

话语权;农民权益;机制建设

一、 农民话语权概念界定与价值分析

1.话语权与农民话语权

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从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1]。从政治术语的角度来说,话语权是指在一定的情境中以言语形式进行的权力扩展, 主体话语的特定言语内涵如概念、定义、逻辑、价值标准等, 对其他人群有强烈的影响,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诱导[2]。在当代社会思潮中,话语权既是一种权力(即控制社会舆论的权力),又是一种权利(即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从社会权益分配角度来说,话语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市场经济中个人与组织根据市场法则与竞争规则,通过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传播与表达话语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二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各阶层人民利用手中的信息媒介制造舆论,表达政治与权力诉求,谋求政治权利的过程。农民话语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考察农民有没有说话的权利,而是在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农民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是否具有利益表达的机会与机制,其利益表达是否得到社会的重视。在我国当今的社会机制中,农民话语权实质上是农民政治权利和民主意识的集中表达。它内涵丰富,主要包括农民的信息知情权、发展决策权、管理参与权、分配监督权和平等诉求权等方面[3]。

2.农民话语权的价值分析

话语权既是人类信息价值的载体,又是人类信息传播的工具[4]。民主社会本质上是利益多元的社会,社会价值分配就在各个阶级的相互博弈中达到平衡。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工具,话语权能否表达不仅影响该群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地位,而且还深深影响着该群体的利益表达与政治诉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政治民主缺失,农民既缺乏表达诉求的渠道与平台,又缺乏利益表达的能力与媒介,这种话语权的缺失严重地制约了农村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发展的滞后又深深地束缚了农民话语权的表达。因此,在党的十八大倡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际,把多年农民话语权的缺失重新提上案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是加强农民话语权的分析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过去的研究表明:单单从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投入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说“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的话,那么农民话语权则是系统的核心,只有好好解决农民话语权缺失的问题,提供民意表达的平台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二是从实践层面来说,农民话语权的提高,不仅意味着农民敢说话了,更重要的是农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多了,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多了,农民对于政府的监督多了,农民的知情权与参政的积极性提高了……这一系列的提高与转变不仅意味着农民地位的提高,还传递出农民这个占我们国家人口三分之二的利益群体的成长与发展,对于农村发展与民主建设是好事,对于我们国家的协调发展也有积极意义。

二、 现状分析与原因探究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体制机制下,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农民阶层处在社会利益链的末端,农民政治经济地位的低下以及农民话语权的缺失始终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集体失语:我国农民话语权的现状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农村始终都是社会结构的末端,农民始终处在利益表达与政治诉求的下层,农民话语权缺失不仅造成了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政治发展的落后,还造成了农民人微言轻,不敢、不能、不会合理表达诉求。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土地流转等方面加大投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然而,生产资料的投入不足、顶层设计的不合理、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完善不仅造成了农民权利意识淡薄,农民诉求难以满足的不利局面,还造成了农民民主参政积极性不高,农民缺乏参政议政的意识等严重问题,造成了我国农民的“集体失语”。根据相关统计,农民话语权的几个指标(信息知情权、发展决策权、管理参与权、分配监督权和平等诉求权)要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农民的指标,甚至与我国市民阶层相比也相差甚远。总的来说,我国农民话语权的制度性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官代民言,农民缺乏诉求表达的机会与平台。乡镇政府作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对广大农村地区进行直接的管理,村委会作为一个民选自治组织,是全体农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村委会本应本着为民解忧为民服务的宗旨,然而却成为乡镇政府在村里的分支机构,村主任、支书手握村里的资源,成为民众口中的“官”,这些“官”往往“对上负责,对下敷衍”;本应是民意的上传与民主的诉求的机构却往往“官代民言”,架空了农民的话语权。

二是农民主体意识不强,话语表达能力不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主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基层民主建设也有长足进步。农民的民主意识有了一定的增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治理的积极性也有所增加。但由于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农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意识不强,主动地行使村民选举权、监督权、话语权的意识淡薄,调查发现,现在有些农村的基层民主已经变了味,村委会的选举出现贿选、拉票选举的情况。农民民主参与积极性的低下不仅反映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滞后,更反映出我国农民主人翁精神的缺失。这种民主精神的退化、主人翁精神的缺失对于农民地位的提高、农村的建设发展都是一种阻碍,不能不引起重视。

三是农民向上话语表达机制不畅,缺乏“官-民”对话机制。农村相对于都市,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加之现有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广大农民缺乏对话渠道,主要体现在:我国各级人代会中农民代表较少,即使是农民代表也大多是脱离农业与农村工作多年的“成功人士”,广大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缺失表达利益诉求的“代言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村委会是农民行使权力表达诉求的重要组织,然而通过近些年的观察发现,在许多地区,村委会在基层民主建设中所起作用不大,村主任、支书忙着给上级办事,对村里大小事务说一不二,村务从不公开;信访制度存在一定弊端,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一己私利不仅不妥善对待广大农民的合理诉求与意愿表达,甚至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阻碍农民上访。造成农民信访难,农民表达诉求、参与民主的效用大大降低。乡村社会及农民自身缺乏民主的资源和能力。经济力量弱小、分散的农民无论怎么看都不会成为推动民主政治的主要动力[5]。

(二)集体失语背后的体制原因分析

我国农民集体失语的背后有着多重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因素,根据现代系统论的观点,农民集体失语是由于多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以整体视野观之,造成我国农民长期缺乏话语权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农民缺乏参与政治民主的机会。西方学者诺斯认为,制度的演进方向与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有关,制度就是博弈规则[6]。我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我国权力体系在设计时就过多地倾向工人而忽视了广大的农民。比如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根据相关的法律与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才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农民代表参政机会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农村农民声音的缺失。即使在同票同权的制度规定下,如何保障基层的农民代表能够表达农民的心声与诉求又是个新的问题;再者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城乡体系,农村长期游离于体制以外,公共产品提供的缺失、教育水平的落后、消息的闭塞等都进一步加深了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也使农民失去了表达权利诉求的机会与平台,这些不利因素造成了“农民不能说”、“农民不会说”;基层村委会与居委会是与农民权力行使关系最为密切的地方,然而近年来这些基层农民自治组织也成为一些了人权力寻租的重要机构,某些地区基层民主早就变了味,农民诉求表达无门,只能趋炎附势,对于基层民主避而远之。

二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缺乏表达权益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生活中,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十分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哪个群体手中握有资源、处在社会的有利位置、控制舆论,哪个群体就会是政策的受益者,而强势群体一般是组织化制度化程度较高的联合体。在现代社会中,农民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个体,而是要依靠组织,常常需要借助组织的力量与表达利益诉求,以期影响决策,尽可能地使公共政策顺着自己意愿的方向发展。以比较行政的视野观之,较之于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甚至在很多地方根本没有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当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农民缺乏自己的政治组织,我国农民阶层庞大但是没有自己的政治组织,政治利益与要求没有合法化的表达平台。第二,我国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经济组织,例如生产协会、养猪协会等,这些组织有些是完全自发形成的,有些是政府带头创立的,这些组织往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对农民地位的提高、农民话语权的发展所起的实际作用不大。第三,我国东部发达省份的很多农村都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农民生产协作式的组织,这些组织在科学种田、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大作用,但是往往由于组织规模较小、缺乏明确组织目标,这些组织往往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只代表少数农民的利益。由于制度规章不全,这些组织管理混乱,很难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是农民话语权保障的法制化程度低。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农村、农民始终是一个立法盲点,对农民的权益保护与制度关怀仅仅见诸各级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始终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律,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始终没有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法制化的缺失,使本就相对弱势的农民在遇到问题时只能“忍气吞声”。话语权本身作为一个“软权利”,需要别的权利的实现来做铺垫,而在实际中,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上访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加之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农民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往往无法可循。农民法律话语权的缺失不仅仅体现在农民缺失法律途径表达诉求,更体现在农民“不懂法、不用法、不会表达法”。农村民主建设的法制化程度低,农民法律意识的缺失才是我国农民法律话语权的缺失的关键。在法治社会,一个人的行为只能由法律来裁决,一个组织的行为也只能由法律来裁决。我国当下的问题是农民在表达权利诉求、维护自身利益时缺乏这样一个法制依据,农民“说什么、怎么说”缺乏一个法律平台。我国农民话语权的缺失实质上农村、农民权益保护法制化的缺失。

三、 路径设计与方法选择

(一)政权结构设计是制度基础

1.同票同权

参与国家民主政治、有效行使政治权利是提高我国农民话语权的制度保障,农民话语权的提高依赖于政治权利的有效表达。可喜的是,我国新颁布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原则”。如何避免法案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如何有效实施该法案都存在一些理论与实际的难题。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农民话语权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同票同权”。从官样文章走向现实操作层面,在工作中,“同票同权”不应成为各级政府的官样文章与口号,要切实按照法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在分配名额时,要实事求是,尊重民意,确保农民代表真正代表农民的诉求。

第二,“同票同权”有赖于社会民主意识的提高,长期以来,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往往低人一等,保守、愚昧、素质低下往往成了农民阶层的代名词,很多人竟然质疑农民的参政能力与参政动机,更有甚者认为农民人大代表只是“民主的摆设”,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由此可见,如果社会缺乏民主参与、平等行使国家权力的觉悟与意识,“同票同权”不仅不会增大农民的参政机会,还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因此政治民主法制教育应该走在前头,只有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同票同权”才会有生根的土壤,农民参政才不至于是一句“民主的空口号”。

2.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

基层民主是民主制度的载体,只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基层村委会、居委会才能真正成为农民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与平台,才能提高农民群众的民主参与主体性与积极性。如上文所说,在我国某些农村地区,基层民主的变味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基层民主体制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农民集体失语的主导因素。有鉴于此,要从以下两点入手改变不利局面。

一是要明确村委会的自治地位,乡镇政府转变行政观念,改变过去干预、控制的做法,积极放权,培育基层民主制度,要加大积极引导与政策支持力度。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到:不干预村委会选举,不影响村委会的作集体决策,在村委会的日常工作要给予指导与监督,尊重民意,变过去的“司令员”为“辅导员”。二是建立健全村委会机构与制度,各级村委会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村委会办公室,村主任、书记要当好“当家人”的角色,制定与完善各项制度,实行村务通报与村务公开制度,虚心接受全体村民的批评与建议,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努力营造一种民主参与的有利氛围,切实维护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力。

3.完善“民-官”沟通机制,提供农民话语机会与平台

农民话语权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机会与平台,很多农民“满腹话语”却无处表达,我国的农民天生有着忠厚老实、淳朴善良、勤劳勇敢等优良品质,他们渴望得到认可。他们文化素质不高,遇事第一感觉就是求助于政府,然而多年的碰壁经历使他们逐渐的冷淡,直至冷漠。农民的这种群体性心理有着深刻社会与现实的印记,这种集体性失语的背后是争取与渴望。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行政规则,可以尝试在完善信访制度的同时设立官民对话机制,在县级及乡镇政府信访机构内设立官民对话机构,采取接待来访与下乡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听取农民的意见、建议与心声,努力向上级传达农民的意思表达与客观诉求,积极为农民排忧解难。这种官民对话机构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可以举行县长、镇长、乡长见面会,“三农问题”论坛、国家政策宣传会等等,对话机构的工作一定要做细做好,不论是田间地头还是政府办公室,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一定要树立责任与服务意识,这对于农民话语意识的提高与政府形象的树立都是十分有益的。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是组织保障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这个拥有中国最多人数的群体却呈现出组织涣散、集体战斗力弱等缺陷。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民组织化的程度十分低下,与之联系的就是农民话语的影响力的缺失,农民话语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缺乏关注。根据现代博弈论的观点,单个农民与其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阶层博弈时,势必存在着信息不完备、能力严重不足的缺陷,个人与组织的博弈往往不是对等地较量,个人一方的失败在所难免。因此,我国农民话语权的提升依赖于新型农民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农民组织严重缺失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做法:

一是要鼓励与引导农民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我国是一个政治色彩较浓的国家,农民阶层的崛起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鼓励与认可。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政府要积极鼓励与引导农民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发挥农民组织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扶植新型农民组织的发展运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农民文化素养较低,农民自我服务意识较低,加之农民阶级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加强相关部门对于农民组织的引导与监督,要严格建立农民组织的法定条件与要求,要建立健全常规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农民组织误入歧途。

二是要不断完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众所周知,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较为零散,组织目的不明确,组织结构涣散,组织的人员多为乡里邻居,组织运转困难,影响力十分有限。针对以上的不足,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解决组织的地位与目的问题,农民生产合作组织不仅是生产资料生产经验的互助与交流组织,更是农产品议价、农民利益保护、农民话语表达这些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组织,只有解决农民组织的定位问题,才能从更高的高度去解决农民组织的其他问题。

三是可以尝试建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权益保护组织,例如消协、妇联、工会等,这些组织对于目标人群权益的保护、话语权的表达中起着非同一般的积极作用。农民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有着自己的特殊性,有着自己的权利诉求,可以参照其他群体保护组织以及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与做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的“农协组织”,建立真正属于中国农民的权益保护与话语表达组织。

(三)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条件

现代法治社会农民话语权的保障不仅取决于制度设计,还要依靠法制的完善。而在我国的现实中,农村、农民始终是法制建设的盲点,相比其他领域,涉农法律法规十分缺失,农村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当前,我国农村建设一是要制定大量完备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各级立法机关要立足实际,加大涉农法律法规的制定,十分迫切的任务应该是对农村村民自治地位的确认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重新定位,在立法工作中要针对我国现在农村的现实,农村土地的流转、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农村教育、公共产品的均等化以及农民话语权的表达渠道都要进行明确地界定。二是要努力营造一种氛围,努力改善法制环境,加大涉农普法教育,完善乡镇法院,肯定村委会的民主自治功能,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以法律法规来确保农民话语权的渠道通畅,不仅要让农民“敢说、会说”,更要让农民“想说、能说”,加大农村及基层传媒的建设,让政府能够倾听到农民真实的声音。

从根本上来说,农民话语权的缺失还是与我国农村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自身素质低下的现实息息相关,因此要想从本质上改变这种状况还取决于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提升。当下,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农村公共物品的均等化。只有物质基础的不断提高与夯实,才是提高农民话语权这个“上层建筑”的根本性举措。

[1]王治河.福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158-159,1.

[2]应瑞瑶, 方晓军, 张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初步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2( 2) : 23-28.

[3]袁金辉. 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研究[J]. 理论探讨, 2010, 1(1): 28-29.

[4]徐国良.话语、权力与社会价值[J],求索,2008,10(4):6-7.

[5]吴爱民.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践探索与思考——基于江苏省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运行现状的研究[J].武汉金融, 2007,32( 8) : 46-47.

[6]陈燕玉.农民利益诉求之表达[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31(8):18-19.

责任编校:汪沛

OnBuildingtheMechanismforProtectingChineseFarmers’RightsfromthePerspectiveofDiscoursePower

ZHAO Fe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Hubei, China)

Farmers’ discourse power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express their demands and pursue their rights. Due to the incomplete system desig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collective aphasia exists among farmers in China.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only by striving to develop material means of production, improving the design of political systems, increasing farmer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strengthening democratic and legal education can farmers hold their discourse power and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discourse power;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mechanism construction

2013-11-22

赵飞,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

时间:2014-6-17 14:29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757/j.cnki.cn34-1045/c.2014.03.012.html

D422.7

A

1003-4730(2014)03-0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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