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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亳州赈灾研究*
——以光绪《亳州志》为考察中心

2014-03-21袁曙光

关键词:赈济水灾亳州

袁曙光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文与传媒系,安徽 亳州236800)

亳州地处皖北平原,紧邻河南、山东两省,清初隶属凤阳府,雍正十三年改属颍州府。有清一代,亳州地区灾害频发,水灾、旱灾、蝗灾频发,这些灾害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政府为了救灾,采取了多种举措赈灾。本文以光绪《亳州志》所记载的史料为中心,对清代亳州的赈灾活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清代亳州灾害概况

清代亳州灾害发生频繁,种类繁多,包括水灾、旱灾、蝗灾、震灾、疫灾、火灾、风灾等,尤其以前三者为甚。

水灾。清代亳州水灾多发生在夏季及秋初,根据光绪《亳州志》卷十九《杂志类·祥异》统计,从清初顺治至光绪200余年中,亳州发生水灾高达26起。分别是顺治三年、四年、五年、十一年、十二年,康熙四十八年,乾隆四年、七年、十年、十一年、十四年、十五年、二十二年、二十六年、四十三年、五十二年,嘉庆三年、十八年、二十四年、道光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咸丰十年、同治十二年,光绪二十一年。根据水灾发生的原因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江河决溢,引发水灾。清代黄河决口和夺淮入海频繁,亳州地处皖北平原,近邻黄河下游,地势低洼,境内河流众多,主要干流涡河是黄河夺淮入海的重要通道,导致亳州水灾频发。有记载的26起水灾中21起原因均为江河决溢,占81%。如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六月,“河决仪封,復坏永淸大桥并沖塌打铜巷赵家冈,漂没庐舍”[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八。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九月,“黄水沖坏仁和顺河二街,漂没两岸并附城民舍数十万间”。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河决开封,亳大水”[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九。另一类是淫雨连绵、积涝成灾。除江河决溢外,连绵大雨是亳州水灾的另一重要原因。光绪《亳州志》记载的有5起,占19%。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 年),“淫雨伤稼,河溢,漂没庐舍”[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九。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闰月大雨,积潦於途,坏城垣及民舍甚多”[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十。从文献记载来看,清代亳州水灾发生最为频繁,在所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中以水灾危害为首。

旱灾。旱灾的发生于亳州当年的季节降雨分布量不均有密切关系,降雨量稀少导致旱灾的发生。光绪《亳州志》卷十九《杂志类·祥异》中记载的清代亳州发生旱灾有7次。分别是顺治五年、十一年,乾隆五十七年,道光十九年,光绪二年、十九年、二十年。亳州地区降雨主要集中于六月至九月,春季、秋季、冬季均有旱情发生的可能,旱情主要以冬旱、春旱为主。如顺治十一年秋冬旱,乾隆五十七年、光绪二年、十九年冬旱,顺治五年、光绪二十年旱灾为春旱。偶尔也有例外,如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夏季亳州多雨时节无雨,导致该年大旱,旱情为历年之重。有些年份甚至出现既涝又旱的严重灾情。如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亳州“春旱秋大水”,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六月,“霪雨坏民庐舍,禾漂没,秋冬旱”[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七。这种旱涝交加的灾情,给民众带来巨大的损失。

蝗灾。蝗灾与旱灾的关联性很强,从蝗虫的生理期而言,干旱少雨气候非常适宜蝗虫的快速大量繁殖,短时间爆发,引发蝗灾。光绪《亳州志》卷十九《杂志类·祥异》中记载的清代亳州发生蝗灾有9起,其中夏蝗5起,秋蝗2起,春蝗2起。春蝗均发生在乾隆年间,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甲子,飞蝗过境”。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庚寅,飞蝗过境”[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八。嘉庆四年、道光二十六年、咸丰七年、同治二年、光绪二年夏蝗。咸丰六年、光绪十七年秋蝗。灾情严重的蝗灾有两次,咸丰七年(公元1858年),“夏蝗填塞,市殆遍”。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秋,“蝗蝻食粟叶殆尽”[1]卷十九杂志类·祥异十。蝗虫所至之处,青禾殆尽,颗粒无收,民无所食,危害巨大。

二、政府赈灾措施

面对自然灾害带来的严重损失,历代中央王朝为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都非常重视灾后的救济,清代的救灾举措在前朝的基础上更加完备,形成了一规范化、系统化、周密化的救灾制度体系。清代政府救灾举措主要包括蠲免、赈济、工赈、缓征、调粟、借贷、抚恤、安辑、除害九个方面。纵观现有史料,清代亳州政府救灾举措中蠲免、缓征、赈济是最常用的救灾措施,而安辑、工赈、除害三种措施涉及较少。

蠲免是清代救灾的基本措施,就是中央政府按照灾区受损的程度对灾民应纳地丁赋税钱粮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亳州被灾六七分,蠲免地丁正银一千二百九十四两”。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九月,亳州“復被黄灾七十六保,蠲免丁地银二万一千二两四钱零”[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三。蠲免除了免除受灾当年钱粮,如灾情严重,有时免除灾区历年累计所欠应征钱粮。如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因去岁被水成灾,亳州“蠲免乾隆十九年积欠丁地等银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两零”[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四。嘉庆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黄河决口,亳州等受灾六县“自嘉庆五年起至二十二年止,未完熟田银九千一百八十六两零,灾缓银十九万四千二百十四两零,着加恩全行豁免”[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七。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亳州因灾歉收,“自同治七年起至十年止,共免民衞等银八万五千六百九十八两二钱三分九厘又漕赠粟米四千九百七十五石二斗六升七合”[1]卷六食货志·蠲赈五一。

缓征。缓征即灾害发生后,将受灾地应征钱粮暂缓征收,在以后年份逐步带征完纳。清代灾情经勘察评估,被灾分数不足五分按不成灾计,则不予蠲免,一般给予缓征。如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亳州“復被水灾,缓征民卫丁地正银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六两五钱九分一厘,又缓征二十三年民卫丁地正银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两四钱三分六厘,又缓征二十四年民卫丁地正银一万四百五十一两三钱四厘”[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七。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皖北秋禾被灾,“颍上、亳州、蒙城、涡阳八年以前原缓钱漕均着缓至来年麦熟秋成後察看情形分别带征,各卫屯田照坐落州县民田分别徵缓”[1]卷六食货志·蠲赈五十。遇到连年灾情政府一般可延长缓征期限,如十数年不能完结,则转化为积欠,若再发生损失较大的灾害,中央政府视情况可以予以蠲免。在清代,有时缓征和蠲免同时执行,以减轻灾区负担。如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亳州等属低田被淹,未能赶种秋麦,所存应征新旧钱粮着分别蠲缓”[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十。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上年安徽省亳州等州县被淹,业经降旨分别蠲缓”[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七。

赈济。赈济是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划拨银两、米粮分发给灾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如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亳州报灾九十分,……赈恤银十六万二千三百七两零,米三万七千八十六石零”[1]卷六食货志·蠲赈三五。清代赈济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发放之前,需中央派员审核灾区受灾户数,依受灾程度划分等级,发放灾民赈票,凭此为依据从官府领取赈银、赈米。清初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对于赈济标准即赈银、赈米数量和赈期并无明确条文规定,只是依灾情状况而定。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正式规定了日赈米数,大口五合,小口半之,米粮不足则折银给付。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规定了赈灾期限,分为正赈、大赈、展赈。正赈即不分灾种、灾情,皆赈济一月。大赈即勘察、审户后,依照灾情状况延长赈济月数。展赈即大赈结束后,再加赈的月数。一般来说,灾情五分以下多为正赈,五分以上至十分往往大赈,若连续有灾则三者皆实行[2]p303。如乾 隆 七 年 (公元 1742年),“题准安徽所属之亳州等十九州县被夏灾饑民於七月抚恤,被秋灾饑民於八月抚恤,夏秋连灾者抚恤两月。被灾最重之地,极贫之民抚恤毕卽於九月起赈四月,次贫於十月起赈三月,次重之地极贫於十一月起赈二月,次贫於十二月起赈一月”[1]卷六食货志·蠲赈三四。乾 隆 五 十 年 (公 元 1785年),亳州因河南睢州黄水漫延下注沿河,低洼田亩间被淹浸,“今春正赈巳毕,靑黄不接之时民食不无拮据,着加恩将被灾八九分贫民无论极次再行加赈一月,以资接济,其卫所被灾贫民並着一体加赈”[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一。除发放赈银、赈米以外,清代对于灾中坍塌的房屋也予以赈济。如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黄水决口,“亳州成灾八九分……加赈银十五万四千三百九十九两零,坍房修费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七两零”[1]卷六食货志·蠲赈三九。

三、地方民间救灾举措

从救灾效果上来看,灾害发生后即刻开展救灾成效最为明显。清代中央政府重视灾害救助,具有一套完整的救灾体系,即灾情申报、灾情核查、灾民审核、发放赈灾钱物。从灾害发生到灾民得到救助需经过地方—中央—地方程序,再加上清代通讯落后,中央的救助政令不能及时反馈、落实至灾民,影响了救灾的成效,因此,灾区自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救灾方式。清代亳州地方民间自救主要措施是绅民捐助、宗族救助和商人救助。

绅民捐助。对于灾民来说,灾害使他们缺衣少食,为求生存大量涌入城市求活。政府的救灾程序使得地方官吏无法在中央救灾政令下达之前官仓施救,灾民衣食无着,不少人铤而走险,严重影响着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状态下,清代地方官吏往往发动本城绅民捐助钱粮衣物救助灾民,维持其生存,等待中央政府的施救。如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亳州被黄灾,“知州江恂倡捐并,各绅民乐输棉衣四千一百五十件,又捐银五千九百九两零钱八百二十九千零米麦五百四十一石,煮粥以济灾民”[1]卷六食货志·蠲赈三九。咸丰七年(公元1858年),亳州蝗灾,“知州博铭奉发抚恤银五百两,连劝捐本邑绅民共放钱五千余缗”[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八。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亳州连续发生旱灾、蝗灾,导致田地颗粒无收,“署知州王懋勳详请抚恤银一千两以五百两易钱并捐集钱二百余缗散极贫戸口,次年三月於城内咸平寺、河北江甯会馆各设粥厰一处,自三月初八日起至四月底止本地贫民及外来就食者一万二千余口。官绅分投散放四鄕贫民四万余口,用粮一千九百余石共用欵一万四千五百余缗,动旧存银五百两余,由官绅捐集”[1]卷六食货志·蠲赈五一。绅民捐助最初只是起到辅助救灾作用,随着清朝中期以后国力的衰弱,国家在灾害赈济方面力不从心,民间捐助在救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宗族救助。自西周确立宗法制以来,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家族成员多聚居,族内的互帮互助一直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天灾人祸发生后,宗族内的援助是古代民间自救的重要形式。如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亳大水告饥,耿文宗,字君卿,“储豆千五百余石,价且日昂,贸易他所可得三倍利。君卿独念梓里饥,思有以少济其族党,又恐区区者易尽而招好施之名也,遂号於众日以衣物易者……贫窭得济则存活者众”[1]卷六食货志·蠲赈三十。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亳州饥,李长荣,字南华,“素性好义,悯村邻乏食约二百余口,日给粟赈之凡三阅月”。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亳大水歉收,民多乏食,有李监生“出米二百余石,煮粥以赈邻近几阅五月。乃己又施棉衣八百余件、槥六百余具,觅人掩埋道殣”[1]卷十三人物志·义行四一。宋其浩,字析源,性乐善好施,“乾隆二十七年歉、四十三年水灾皆出粟周济贫乏,五十一年復遭奇荒,家有米数升不忍食,亦必分之邻族”[1]卷十三人物志·义行四四。宗族救助虽然多由个体施行,规模不大,惠及有限,但在自然灾害突发时能够做到乡邻互援,应对灾害迅速,是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最基层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商人救助。清代商人也积极参与民间救助。清代亳州已被誉为全国四大药都之一,境内商客聚集,城市商业繁荣,是淮河流域的商业重镇。清代亳州商人在遇到灾害发生,常施善举,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所售米粮减价出售。如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亳州大雨伤稼,引发饥荒。黄维玑,字天仪,“出所储粮二千余石,减市价十之一,豆饼二万斤,贸易他所可得倍价,玑减价以示贫民,得济甚众”[1]卷十三人物志·义行四一。二是捐钱买粮施粥。如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晋豫奇荒,大量流民至亳境求活。署知州王懋勳于咸平寺、江会馆、九华庵三处设粥厂施粥,除官绅捐助外,亳州商人亦踊跃出资救助。“江皖糖商公捐钱一千零五十串,衆粮坊捐钱四百四十串,衆杂货行捐钱四百串,衆钱店捐钱二百五十串,衆京货店捐钱二百串,衆醩坊捐钱二百串,衆皮行捐钱二百串,衆杂货店捐钱二百串,衆米行捐钱一百六十串,衆葯材行捐钱一百六十串,衆故衣店捐钱一百六十串,恒义米行捐钱一百串,五福陆陈行捐钱一百串,衆油坊捐钱一百串,衆烟店捐钱一百串”[1]卷六食货志·蠲赈五四。除本地商人以外,在亳州境内经商的外地客商也多有捐助。清代亳州的外地商人多为徽州商人,徽商在亳州灾害赈济的记载多见于徽州地方志书中的义行之中。商人祖籍地方志书中记述详细,可为有益补充。如光绪《婺源县志》中记载清代庐源商人詹榜在亳经商时多有捐助,乾隆年间亳州数次发水,“榜捐千余金助赈,全活甚多”[3]卷三五人物十·义行八。陈瑞在《清代淮河流域商业重镇亳州境内的徽商——以乾隆、光绪〈婺源县志〉为中心的考察》一文对清代亳州境内的婺源籍徽商参与地方公益事业状况进行研究,其中论及灾害时亳州境内婺源籍徽商积极参与赈济的状况[4]。

对于地方民间的自救,清代政府给予鼓励和提倡。如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亳州饥荒,黄维玑,字天仪,“出所储数千石减价平粜,州牧籍其数厥緍满千以上之大宪各奖异,有加旌其门”[1]卷六食货志·蠲赈五四。乾隆五十一年(公元 1786年),亳州因灾饥荒,知州陈三辰设粥塲於咸平寺,“委任廪生刘健等董其事,独能尽心办理不辞劳瘁。书大中丞闻而义之旌其门,曰惠济枌榆,健后于嘉庆癸酉科恩赐副榜”[1]卷六食货志·蠲赈四二。可见,对于积极参与灾害救助的绅民、商人,清代政府往往给予声名或功名褒奖以激励其行。

清代从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均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救助,前者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后者源于地方的稳定和政绩的考核。从亳州这一地域的灾害及救助来看,清代政府的救灾力度与国力密不可分。乾隆朝是清代国力最盛时期,政府有充足的财力给予灾区蠲免、缓征和赈济,对于灾害的救助力度最大。嘉庆朝以后,清朝国力衰弱,财政收入入不敷出,蠲免、缓征的规模、赈济的数额大为减少。清代后期,政府对于灾区只能予以一定的蠲免、缓征,赈济完全取消,更大程度上依靠灾区绅民、商人的捐纳救灾。纵观清代,政府和民间诸多灾害救助举措的实行,有助于减轻灾民的损失,缓和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亦可为现代救灾提供一定经验教训。

[1](清)钟泰,宗能徴.光绪《亳州志》[M]//王华宝.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25.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2]朱凤祥.中国灾害通史:清代卷[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

[3](清)汪正元.光绪《婺源县志》[M].清光绪九年刻本.

[4]陈瑞.清代淮河流域商业重镇亳州境内的徽商——以乾隆、光绪《婺源县志》为中心的考察[J].安徽史学,2008(12):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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