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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书中的清代基层社会生活实态例说

2014-03-21

关键词:承继宗族徽州

吴 秉 坤

(黄山学院图书馆, 安徽 黄山 245041)

徽州文书中的清代基层社会生活实态例说

吴 秉 坤

(黄山学院图书馆, 安徽 黄山 245041)

徽州文书中有关孀妇改嫁、异姓承继、祀会管理的记载,展现了清代基层社会的几个生活侧面,揭示了清代底层平民的生存状况,对于明晰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实态具有重要文献价值。

徽州文书;基层社会;生活实态

中国古代传世的典籍文献多偏重于上层社会,对下层社会的记载非常简略,以反映基层社会为主的明清契约文书“对于探索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实态具有重要价值”[1]。本文以徽州文书为案例,探究清代基层社会的几个生活侧面,揭示清代底层平民的生存状况。

一、孀妇再嫁

清代官方鼓励孀妇守节,并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孀妇的守节意愿,《大清律例》卷十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不过,由于生存的艰难,很多底层社会的丧偶妇女,特别是无嗣孀妇,往往选择再婚。对于孀妇再婚,《大清律例》只是简单提及“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通过徽州文书,我们却能对当时再嫁孀妇的处境有直观的了解,理解“翁姑人等主婚受财”的真正含义,如《同治三年十月吴永祥立婚书》(本文所征引徽州文书,除特别注明外,均为黄山学院图书馆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收藏,未编号):

立婚书人吴永祥,今因二子中年不幸,媳方氏难以糊口,并无违逼等,自愿重新改嫁与王有根为婚,三面言定,时值价钱洋四元正。其钱即时收楚,其方氏即时过门为婚。倘有外人生端理论,毋得异言,系身奉婚书人承当,不干取(娶)亲人之事,恐口有(无)凭,立此婚书永远大法(发)存照。

同治三年十月日立婚书人吴永祥、子代父观焰、媒证人王和忠、代书人方祯贵

这份婚书完全不同于正常的婚嫁文书,而是采取田土买卖契约格式,等同于将孀妇“出卖”与他人,“时值价钱洋四元”,孀妇改嫁后的社会地位可见一斑。所谓“翁姑人等主婚受财”其实是指孀妇的改嫁聘金归夫家所有,即使翁姑已去世,也须由亡夫之兄弟主持,无亲兄弟者,堂兄弟亦可,如《民国十三年十一月胡成奎立墨据》:

立墨据人胡成奎,缘因身之堂兄胡开金于年前逝世,娶媳钟氏,并未遗□,□家空四壁,孤孀难以□生,故有改节之□,□□□终身,适有张顺来□□欲娶,遂聘钟氏□□。然堂兄殁后,祭□无依,张顺来愿出英洋三十元正,立为节祀□费。身关亲切,并无后言,恐口无凭,立此墨据为照。

民国十三年十一月日立墨据人胡成奎、中叶鼎新、亲笔

孀妇改嫁虽说尊重自愿,但由于夫家之人觊觎遗产、聘金,往往面临被人强行改嫁的压力,如《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宋王氏具投状》:

十二都八图具投状人宋王氏,投为陷祀欺孀、迫鸣呈究事。被宋贵和,证:氏夫兄弟三人,夫居长,讳顺和,次贵和,三遂和。氏夫无子,以遂和子为嗣,乳名进全,不幸病故,夫伤感相继去世。贵和凶暴莫制,积犯在案,氏夫拖累戒约成仇。夫故,不准伊子戴孝,且云伊有二子,长承自己,次继与观视公房下,坐视氏夫绝嗣,家产日后自然归伊掌握,氏吞声饮泣于今。特念夫柩未出,大宗承祀断难再缓,因凭族村长、中人,择顺荣侄三子为继孙,□系相符,当立有择继文书,并交业契。讵贵和心怀妒忌,唆使强梁,显有卖氏并产意见,孀妇何堪,为此迫鸣呈究,伏乞房长先生呈行。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具投状人宋王氏

二、异姓承继的不稳定性

上文宋王氏之所以面临被强嫁的压力,是因为其没有子嗣,族人图谋其家产,所以其迫切需要选择一个承继人,以承顶门户,养老送终,百年后扫墓祭祀。宋王氏选择的继子是宋氏家族内部子侄,按血缘亲疏、昭穆相当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继承者,这符合宗族内部承继的标准。但这种选择方式往往导致功利化,有继承权的侄辈为了家产你争我夺,甚至诉讼公堂,如《光绪二十八年五月朱正祥立承继执单》:

立承继执单朱正祥,因身乏嗣,应继胞兄次子名全为嗣,顶立门户,爰是请凭房族,除身夫妇存留坐落小埧涝、焦家埠二处庄业,并批付侄男佩兰坐落了倪冲田业外,其余田地屋宇以及塘业并家囊物件等项,概归嗣子名全永执,另开附后,后恐无凭,立此执单为永远存照。

光绪二十八年五月日承继执单朱正祥、应继侄名全、侄佩兰(后略)

朱正祥因为没有子嗣,所以选择自己胞兄次子朱名全为嗣,将大部分家产交与管业,但由于另一个侄子朱佩兰也要求承继,定然引发一番争夺,最终朱正祥还是将一块田产转让与朱佩兰,以息事宁人。所以,以血缘亲疏远近为标准的族内过继往往忽视了养父母的情感需求,很多养父母反而选择从小抚养的异姓子女承继,如《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汪衍梁立遗嘱》:

立遗嘱人汪衍梁,原娶妻程氏,所生二子不幸俱已早逝,娶媳赖氏,年方一十五岁。兹因程氏前夫姜太积之子,名唤庆喜,年未周岁随母带至身旁,养育至今,年长二十一岁,为人诚实。予以致央托亲朋、族长、兄弟人等议妥,将姜太积之子庆喜,绍来为嗣,永顶门户,序次谱牒。将赖氏配与庆喜为妻,日后所生男女,长子承继,幼子回宗。予该分己业,俱付庆喜掌管,本家内外人等勿得争竞,如有悉听经公理论。今欲有凭,立此遗嘱四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后略)

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立遗嘱人汪衍梁(后略)

汪衍梁与妻程氏所生二子早逝,反而是程氏改嫁时带来的前夫之子庆喜长大成人*从其他契约可知,由于贫病交加,姜太积于嘉庆二年将妻程氏卖与汪衍梁,并托汪衍梁抚养幼子姜庆喜,约定八岁时回宗。嘉庆十一年时由于年已六十,家贫无力,又立央养育字约,求汪衍梁将庆喜抚养至二十岁回宗,嘉庆二十一年时姜太积应已去世。,由于庆喜自幼抚养于汪家,与汪衍梁感情深厚,故汪衍梁最终选择庆喜为继承人,并将可能是童养媳的赖氏许配与庆喜。

然而,异姓承继破坏了宗族的血缘法则,不受官府和宗族的认可,故异姓承继虽在清代时是一种普遍现象[2],却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往往会导致诉讼纠纷,如《乾隆四十三年十月许顺毛立承顶墨据》:

立承顶墨据人许顺毛,缘因身伯许三发朝奉,承继外甥郑观月为嗣,接祀无异。兹因旧年腊月许顺林怒继不忿,将郑贵寿殴伤,讦讼勒其归宗,二各禀明县主,均批异姓原应归宗。许姓凭中言明,自愿承顶立嗣祭扫,将许三发已买之产议作价银三十两,与许顺毛领去承顶门户,日后二各无得籍端滋事,倘有亲房人等异说,俱身一并承当,不涉郑姓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承顶接祀墨据存照。乾隆四十三年十月日立承顶墨据人许顺毛(后略)

许三发在世时选择自己的外甥郑观月为继子,他的这一决定在去世后遭到族人反对,并导致冲突和诉讼,官府最终支持了族人的要求,重新选择侄辈许顺毛为承继人。再比如《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运长立批继约》:

立批继约人颍川郡堂伯运长,情因身膝下乏嗣,收养东邑叶西云以为螟蛉,即行订婚杨氏,配以为嗣,生有四子。不幸西云物故,身渐年迈,遂将家业等项,暂且批与义孙,以安其心,以为身养老送终之计。今义男子复生子,孙又生孙,情性俱皆蠢劣,身二老念终身无靠,日后恐有妨碍本族亲支,以致覆宗决嗣。况族承祖以来,外姓不得刊入宗谱,是以请凭族亲,将先年批约捡出,听义男子孙认姓归宗,遂其木本水源之意。仍将身手所置些微产业,另有清单,以为回宗之资,二意情愿,两全其美。其余身祖遗并新老产业,凭族长尊亲,尽行批与堂弟运熙三子兴邦名下管业,永远承祧之资。应爱均当,家外亲疎人等不得混争,有此作不孝论,仍依此约为据,恐后无凭,立此批继约永远存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批继约人运长(后略)

在这个案例中,运长的异姓承继者已经“子复生子,孙又生孙”,繁衍三代人,却依然顶不住“外姓不得刊入宗谱”的压力,最终以“情性俱皆蠢劣”为借口,将其遣回原宗,重新选择堂侄为承祧之人。

三、股份制的祀会

徽州是一个宗族社会,清代赵吉士在《寄园寄所寄》中描述了徽州宗族社会生活:“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3]30然而,徽州又是一个商业风气浓厚的地区,康熙《徽州府志》中记载:“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3]47明清徽商足迹遍及大江南北,时称“无徽不成镇”。于是,徽州的宗族社会生活带有明显的商业气息,其中之一便是徽州的祭祀组织——祀会。

清代徽州人为了祭祖活动的稳定长久,往往会通过捐产或捐资的方式成立祀会,又称祭会、清明会,以祀产的收益来保障每年的祭祀开销,以祀会的组织形式来举办每年的祭祖活动,如《康熙四十一年八月方灿等立合约》:

立约人方灿、隆等,为立祭生放,以妥先灵事。身等窃思,立祭之义,有祖者在所必重矣,则追远报本之念,于斯攸关。然而祭仪莫措,曷以慰孝思。今邀同七人议立祭会,各出纹银四钱三分,共数三两四钱四分,生放息照乡例,第及世远年湮,办祭有望。经今立祭已定,恐后人心不一,特置酒请尊立约,著议二人倡首经承生放。所有出入银两必要登簿明白,每年账目务要清楚,毋得混杜,亦毋得假公济私肥己。有此查出□□经公,以不孝理论,重究重罚,断不容情轻恕。再,祭银不许会内人等借贷,免致异议,有此众面叱罚,决不徇意。恐后无凭,立此合约二纸永远为照。

康熙四十一年八月初六日立约人方灿、方隆(后略)

祀会虽以祭祖为目的,以血缘为纽带,却以是否入股祀产为必要条件,每一个捐资入会者便会获得相应的股份,这种祀会股份既代表祭祀权,也代表一定的收益权,如轮流管理祀产的权利,轮流举办祭祖活动的权利,祭祖仪式后的饮酒聚餐权和领胙权,这种祀会股份既可以继承,也可以买卖,如《康熙十六年九月汪汝铨立出卖文契》:

立卖契人汪汝铨,承祖有肇九公清明一户,户名长权户,今因身病支用无措,自情愿将本户清明,出卖与本支尔慎兄名下为业,当得纹银四钱正前去支用。自今出卖之后,一听买人收租为首,递年领胙无阻。未卖之先,并未重复不明等情,如有自理,不干买人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骨出卖文契为照。

康熙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出卖文契人汪汝铨、见书汪璧如

当然,由于祀会股份的收益权与祭祀权是相联系的,出卖收益权其实是变相的转让祭祀权,这违背了祀会成立的初衷,所以很多宗族是严厉禁止此类交易,如《咸丰七年三月周启鉴公支下余渊公、余泽公孙等立合同》:

立合同人周启鉴公支下余渊公、余泽公孙等,窃思祀会之设,上以奉祖先,下以充公用,近来人心不古,欲将会内分法变卖他人,久之恐致散乱,是以公议章程,嗣后不得变卖,倘有不遵出卖者,罚钱四两,收买者仍归虚买,不得争论,爰立合同一样九纸,各执一纸存照。

咸丰七年三月日立合同人周启鉴公支下余渊、余泽公孙等(后略)

其实,股份制祀会最大的特点与优势在于,它是宗族框架内的一个独立核算机构,是血缘共同体内的经济共同体,虽以维持血缘祭祀为目标,却以经济管理为手段,最大程度的维护祀会组织的经济利益,如《嘉庆二年季春月祁门黄善护公支下立合议墨》:

立合议墨,秩下国义、日东、日廷等,缘于善护公祀会,递年三房人等,眼同收租管理事务,向有定规。因五十三年水灾之后,人心不一,收租者不无减收,该银者无有利上,以致会内空虚,钱粮门户无有出办,清明祭扫并无定期。若不复议条规,洗浊清源,则公之祀会,不几堕于一旦乎。今议,查秩下人等所欠会内本银多少,概行止利,递年照本银每两拨钱一百文,以作十年拨清还楚。定期五月初一、八月十六齐集交众,开支公务,余银眼同封匣置产。秩下不得私自借当,亦不得临期推诿、违议会规,如有违议者,即以不肖子孙灭祀理论,祀内概不许给其胙,以警后来效尤之戒。议条并所欠会内银两开列于后,立此合议墨一样四张,存公匣一张,三房各执一张,永远存照。

一议,三房三人经收租谷,务要同心协力,向例给谷五秤,今暂停止,侯会丰肥再行酌议;一议,欠本每两拨钱一百文,除开支公务,各项余银眼同封匣置产,不得私自借当;一议,清明祭扫,上敬祖宗,下为子孙,务要齐集,祭拜散胙;一议,三人经收租谷,照湿谷平秤,每秤除耗谷三斤给予收晒,三人酒钱不得开支众账;一议,门户各项公务,通知各房酌量而行。

国义,该本银五两二钱三分九厘;国珍,该本银六两五钱;日麟,该本银十八两正;日纪,该本银六两二钱三分四厘;日禄,该本银五两正;日廷,该本银二十三两正;怀取,该本银十一两三钱二分二厘。

嘉庆二年岁次丁已季春月日立合议墨秩下国义、日东、日廷,遵议人国珍、日麟、日纪、日禄、日祥、日辉、怀意、怀取,凭族嘉榕、日坚、日腾,秉笔人日熙

在这个案例中,祁门黄善护公的祀会资产由三房轮流管理,乾隆五十三年水灾之后,族人生活困顿,祀产的租谷与钱息一直被拖欠,导致祀会收入锐减,祭祀活动无法正常运行。虽然拖欠钱粮者不仅有祀会成员,而且还有祀产的管理人员,该祀会并没有将族人债务一笔勾销,而是采取折中办法,对于拖欠祀会银两者,从嘉庆二年开始停止算息,分十年归还本金,以保证祀会的基本经济利益。同时采取暂停祀产管理人员补贴、减少开支等节流措施,以图逐步恢复和增加祀产,维持祀会正常运转。然而,该祀会的十年规划并未成功,因为二十年后这笔财务亏空还在困扰该祀会,即《嘉庆二十二年八月祁门黄善护公支下立合同议据》:

议立合同笔据进、河、凤三房人等,议为护祀本房会另立贮仓以供国课,以保祖宗永远等事。向因各房积欠会内银两,以月远年深,遽难着偿,以致会内空虚,每逢急公正用,临期掣肘。若再漫无经理,必至腹心受累。是以会同公议,酌将来龙山青山培等处,历年所禁养之树竹柴薪,尽行批入本房贮仓,以备拚价置租供课正用。各房经管者,俱不得怀私拚籴,扯用公赀,概秩下支丁亦不得为己阻拦公物,以及强行借当而误公事。至于拨贴、会内公议规则,款列于后。此议保攸关朝廷国课丁□□,祖宗永远祭祀大事,幸各敬承斯议,以期昌繁,慎勿怠忽,而受不肖乏诮。如敢背公违议,则同不孝,大则呈官处治,小则鸣族议罚,各宜遵守。立此合同一样四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条例省略)。

嘉庆二十二年岁次丁丑八月日立合同议据河房国义、国珍……;进房日廷、日辉、日绩;凤房怀莹、怀意、怀取

从这份嘉庆二十二年的合同可以看出,历经二十年后,由于各种原因,族人依然未能归还欠款,该祀会最终采取将来龙山上禁养的林木转为祀会资产,通过出拚林木所得来弥补资金缺口,即将宗族公共资产转为祀会资产,从而保障祀会的自身利益。正是由于祀会组织的这种经济管理能力,保障了徽州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并使得祀会成为徽州地区的一个强大经济体。据统计,土地改革以前,徽州宗族拥有的耕地占耕地总数的14.32%,其中黟县宗族祀会拥有的耕地占耕地总数的39.96%,休宁县宗族祀会占用的耕地占耕地总数的10.68%,而民国时期徽州地区的山林绝大多数都归宗族所有[4]。

以上通过考察分析有关孀妇改嫁、异姓承继、祀会管理方面的徽州文书,对清代徽州基层社会生活的实态有了更多了解,这种了解是基于当时百姓日常生活的原始记录,弥补了典籍文献与官府档案的不足,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生活实态和整体面貌。

[1]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J].史学月刊,2005(12).

[2] 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J].历史研究,2005(3).

[3] 张海鹏,王廷元.明清徽商资料选编[Z].合肥:黄山书社,1985.

[4] 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266.

责任编校:徐希军

TheRealLifeStateofGrassrootsintheQingDynastyRecordedinHuizhouDocuments

WU Bing-kun

(Library of Huangshan College, Huangshan 245041, Anhui, China)

Records of widows’ remarriage, adopted sons’ inheriting property and worship ceremony management reflect several facets of the real life state of grassroots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common people. They are of great documentary value to the clarification of ancient China’s real life state.

Huizhou documents; grassroots; real life state

2013-08-15

黄山学院校级科研项目(2013xhwh007)。

吴秉坤,男,安徽歙县人,黄山学院图书馆助理研究员。

时间:2014-8-28 15:45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045.C.20140828.1545.009.html

10.13757/j.cnki.cn34-1045/c.2014.04.009

K295.4

A

1003-4730(2014)04-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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