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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贸易中对开信用证的风险规避

2014-03-20刘云昊

2014年40期
关键词:来料加工风险规避

刘云昊

摘 要:在众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故而以其安全可靠,风险可控的优点被采用。而对开信用证也被广泛应用于加工贸易等领域的国际结算。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对开信用证呈现了与其它信用证不同的特征,因而在风险类型上更具有隐蔽性、危害性,本文力图通过多角度分析对开信用证,以期在来料加工贸易结算中更好地使用该信用证。

关键词:来料加工;对开信用证;风险规避

一、对开信用证的含义、特征、生效方式

1.对开信用证的含义。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是一种两方都可以制约的凭证,信用证一式两份,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的受益人,两张信用证互以对方为最终受益人,在交易完成之后,银行就会分别将款项打给出口方,信用证的开具只要交易结束就可以将费用结清。为更好地理解对开信用证,现举一例,甲乙两国分别欲购对方货物,两国商人签订两份合同,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并以对方为受益人,如此一来,就开立了一份对开信用证。

2.对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1)交易双方相互联系,一方的出口往往以另一方的进口为前提。(2)第一张信用证的付款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付款人。(3)买卖双方借助银行信用,不同于托收等方式,可有效降低贸易风险。(4)广泛应用于“三来一补”贸易中。

3.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式有三种:(1)可同时生效。(2)第一证先开暂不生效,等回头信用证开立后,接收到受益人通知后,再通知银行生效。(3)第一证开立后先生效,回头信用证另开生效,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先后生效。

二、对开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蓬勃发展,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虽然能降低贸易风险,但这也不意味着零风险。实际上,在对开信用证下,买卖双方当事人仍面临潜在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信用证方面的成文法,像UCP600,各种规定、通知的约束力有限,所以不法分子往往钻法律的漏洞,利用受害方“急于谋利”的心理进行欺诈。信用证诈骗案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且危害更大,对贸易当事人(进口方、出口方)及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某外商以高额回报为幌子,诱使我国某企业与其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进口料件合同,合同约定的料件价格有“高额”利润可图,合同签订后,我国出口方为外国进口方开立了一张远期信用证;第二份是制成品出口合同,外商以其进口成本较高为由,宣称其售价较高,随后我方为其开具一份即期信用证。外商凭第一份信用证出货,向银行交单,此时,一旦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被承兑,我方就必须向银行付款,银行进而向外商付款。然而,到我方收到其料件并且加工装配完成以后,却遭外商无理拒收。

在本例中,“高额利润”往往是不法分子的诱饵,看似合情合理的贸易往来实际上暗藏“玄机”,外商将一份合同拆分成两份,在汇票承兑以后,外商以各种理由拒收产品,借故拖延时间,致使交货期已过,最终造成我方巨额经济损失。

三、对开信用证的风险规避

针对对开信用证,我国加工企业除面对信用证常规风险(对方无力履约、单据伪造、提单倒签)外,还应重视客户资质审查,对交易客户的经营方式、偿债能力、借贷信誉、公司实力等进行全面了解,对于新客户、不熟悉的客户要求其支付开证保证金,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评估,及时察觉交易行为中的“反常现象”。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对开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有关知识。许多企业往往对信用证不够了解,再加上缺少风险评估,盲目乐观,容易被“眼前小利”蒙蔽了双眼,放松了警惕,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外贸从业人员应做到学习与实践并重,对单据中可能存在的“陷阱”、“风险”有充分的认识,真正实现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特点。在上述案例中,来料加工企业可要求外商支付料件进口费,而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如此一来,犯罪分子诈骗就没有了可乘之机。

2、结算方式多样化。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日益紧密,出口和进口商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难以调和,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出口商、进口商以及银行等,都应该敢于并善于运用各种贸易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愈加多元,就能相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获得更多利益。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不存在“永久安全”、“绝对安全”的结算方式,来料加工企业除进行信用证结算外,还可采取多种结算方式,比如赊销(OA)、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3、明确价格。在开展交易之前,明确国内外市场上相同原料及制成品的进出口价格。如果外商报价过高或者过低,就应警惕起来。如果将来制成品生产完成后,遇到外商不开回头证的情况,我加工方在交易過程中应及时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ared Payment Credit),谨防外商提前收取货款致使我方遭受贸易损失。

4、认真审查单据。注意对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避免在交易中使受益人处于完全被动或不利的局面,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控制整笔交易,情况有变时随时提出拒付请求,将主动权争取到自己手中。尽可能寻找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之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会付款。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明确自身的加工生产能力,一定要准确预估出货时间,务必做到加工装配完成之后再付款,否则,出口加工方就会冒很大的风险,一旦对方不履约,不开来购买成品的信用证,则出口制成品发生积压无法出口,给出口加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5.相关法律措施。银行承兑前,如果欺诈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明确,企业可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保全信用证下款项,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机关介入,进行立案审查,终止付款。

我国是贸易大国,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国家,加工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规范对开信用证的使用,防范外商利用对开信用证进行经济诈骗是外贸风险防范的重点。对开信用证结算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纯单据”结算方式,换言之,它忽视货物情况,单据完整齐全即可由银行付款,这对我国企业来讲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风险。除去直接经济损失,诈骗案造成的人力、物力消耗,产品积压,产品质量下降,信誉损失等间接损失难以计量。正确、合理使用对开信用证,理解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应对措施,不管是对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还是对外贸从业者来说都意义重大。(作者单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京福.洛阳师范学院.浅析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及防范.现代经济科技,2009,04.36-37页

[2] 霍东健,耿惠斌,刘红玉.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J].中国市场学术刊,2007,(2):3-15.

[3] 陈韶.信用证欺诈防范和民事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03.65-71页

[4] 孙桂莲.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经营与管理.2005,09.81-93页

[5] 陈守.国际商贸信用证审核及风险防范措施[N].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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