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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放镇村民自治的作用研究

2014-03-20孙建敏

2014年40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孙建敏

摘 要:本文从对村民自治的历史发展考察开始,再对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的具有代表性的几家观点的梳理,得出村民自治的三个层面的内容。又以“弄养村村规民约”为例来研究遮放镇村民自治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二是对当地的社会文化的发展又保护和净化作用。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规民约;遮放镇

一、村民自治的历史成因

村民自治制度产生于上世纪 80 年代初,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独特性成果。在几十年的探索风雨历程中,村民自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治理社会促使社会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资源整合的一种方式,是在现代治理理论与民主观念不断社会化的结果。和以往的国家治理方式相比,村民自治带有浓厚民主化的色彩,其组织性质介于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好村民小组,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繁荣发展。

二、村民自治的内涵

笔者所用的村民自治概念是指大陆现行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民自治概念。现行的《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只是对村委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而没有对村民自治给出定义。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定义也是莫哀一是,但大多都是从《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界定中推导出来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代表者是徐勇教授,他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第二种观点是部分民政部官员,他们认为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的是自然村落,而自治的主体是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的涵义可以归结为几个村民群众在其自己生活的村落里,按照自己的组织形式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第三种代表者是张景峰,他從两个层面来为村民自治的内涵加以界定。一是制度层面,二是行为层面。这种界定方法兼顾了村民自治行为的合法性和其行为的实质性两方面。第四种观点(崔智友)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依照民主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最后一种观点以赵秀玲为代表,其认为学术界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有过于强调“物质”层面而忽视了“精神”方面的价值。村民自治除了注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以外,更应该强调自觉、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有上述讨论可以发现学术界对村民自治概念的界定是从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加以界定的。村民自治的管理活动和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解决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只是管理的主体由原来的金字塔式的国家有关机构和行政人员转向了其村民本人群体。

三、遮放镇村民自治的作用

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历史发展及其内涵的探讨我们可以隐约可见其功能,同时也是也有利益于考察遮放镇村民自治的功能。从村民自治的目的来说,它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即对本村或本地域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村民自治的活动的核心还是不能脱离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概念:公共利益。关于遮放镇的村民自治的形式主要体现在遮放镇实施的《村规民约》上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①因此笔者将遮放镇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作用主要归纳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 文化 社会发展。

(一)有利于促进遮放镇的经济发展

我们从遮放镇的《村规民约》中可以发现,《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②中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五条都是对经济方面的规定,例如第十八条规定“严禁破坏砍伐水源林、风景林、封山林、道路河边集体竹木”③;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在主人不在或不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拿人东西、偷盗东西”④;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管有意或无意破坏生产,毁坏农田设施的,除要修复原状并按照价值以4倍赔偿给受害人”;第二十四条规定“牲畜要求圈养”以免践踏经济作物;第二十五条规定“烧地、烧蔗地、烧农用地时因没有开好防火带引起火灾造成他人损失”。我们从以上的村规民约中大致可以看见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同时也能发现村民自治的功能是要保证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有利于遮放镇的社会文化建设

在遮冒村的“村民自治条约”的《遮帽村民委员会弄养村规民约》中可以发现,其36条规定的内容中有17条是关于社会文化内容的规定。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一经查实对诽谤者处于1000元的违约金补偿给名誉损害者”,这对于当地社会的风气净化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二十八条 规定“对构成强奸事实的,如受害人愿意私了,由犯罪当事人赔偿女方10000—15000元,集体另处以2000元违约金收取”,本条内容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当地精神文明的发展。还有对宗教信仰的规定,对青年男女恋爱观的引导,对学校教育环境的保护等,都是可以促进当地社会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当地的长期发展。

我们从“村规民约”到“村民自治”的层级变换中看到村民自治制度维护了社会安宁、弘扬了社会公德,为进一步搞好村小组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公、私财物,帮教吸毒、赌博人员,打击吸毒、贩毒、种毒、制毒人员,预防艾滋病,确保全社会治安稳定,生产生活顺利进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村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的村规民约,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有利于管理自己生活领域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作者单位:云南省委党校2012级研究生德宏州教学班)

注解: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82 页。

② 村民自治主要体现在“村规民约”上,因此,笔者将以“遮冒村民委员会弄养村规民约”来研究遮放镇的村民自治的作用。

③ 请参见:遮冒村民委员会弄养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条约)。

④ 请参见:遮冒村民委员会弄养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条约)。

参考文献:

[1] (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 6 版-下)[M].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1.

[2] 王海胜.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3] 裴志军.制度刚性下的村民自治参与:社会资本与政治效能感的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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