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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点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
——读罗尔斯《正义论》

2014-03-20

关键词:罗尔斯起点正义

李 新 廷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治哲学界探讨的主题之一是由罗尔斯所奠定的正义。尽管后来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的流派对罗尔斯的理论提出了种种的批判,但是围绕着正义所进行的讨论仍延续至今,学界对于正义理论的争论和探讨在当下乃至将来都不可能绕开罗尔斯这一座“高山”。为什么罗尔斯的正义论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成为上世纪末直至今日哲学界探讨的焦点?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内涵是什么?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当下中国具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不断展开思考的问题。

一、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平等问题

在西方人看来,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当今世界之典范。早在1831年,法国人托克维尔就前往美国考察美国的民主制度,并为之叹服,回国后历时数载写成《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卷,以一个异乡人的身份对美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民情作了极为精彩的描写,令人十分向往。然而,斗转星移,曾经辉煌繁荣的美国在20世纪50~60年代却陷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50年代,美国对外卷入朝鲜战争,内部还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60年代,美国外有古巴导弹危机和越南战争,内则陷入如火如荼的民权运动、黑人运动、学生运动,等等。连年的外战,加之前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竞争以及西欧、日本等国再度崛起的挑战,美国在诸多方面蒙受重创,国外的失利引起了国内的连锁反应,阶级矛盾激化、贫富悬殊日益扩大、两极分化现象突出,反战抗暴、争取民权运动此起彼伏,这些都使美国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社会的公正平等问题日益凸显。托克维尔“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令他难以忘怀的“莫过于身分平等”[1]4,“翻阅一下我们的历史,可以说我们在过去的七百年里没有一件大事不曾推动平等”[1]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阐述的平等的洪流缘何今日演变为不平等之现象日甚,令当时学界颇为困惑,对此的研究因此相继展开,罗尔斯正是在这一环境下开始其学术上的探索。据说罗尔斯之所以毕生关注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最初的动因就在于他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所凸显的他认为是至关重要也是极为严重的三个社会现实问题的思考和追问,这三个问题就是:①如果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好的,那么为什么20 世纪60 年代的美国社会还存在着如此严重的种族歧视,并且整个社会是如此地动荡不安?②如果美国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那么为什么当时的许多美国人并不喜欢这个公正的社会,反倒是整个社会充满了怨恨,以致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抗议和革命性反抗思潮?③如果美国这个号称自由民主的社会的确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那么为什么美国的青年一代会陷入如此深刻的失望乃至绝望[2]?

正是对这三个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使罗尔斯深入研究何为真正的公平而又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这个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怎样的?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达成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何解决社会的不平等问题进而形成一个良序社会?等等。也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罗尔斯专注社会正义问题,先后出版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传世之作,形成了布莱恩·巴瑞所说的欧美哲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的“罗尔斯产业”[3]的学术景象。

二、罗尔斯正义论引起了政治哲学主题的转变:从自由到平等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关注和强调所形成的“罗尔斯产业”,引起的是整个学术界尤其是政治哲学界研究主题的转变,确立了正义观念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中心地位。罗尔斯明确指出:“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理论,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4]也就是说,正义理论现在成为了当今政治哲学研究的中心议题。

古希腊政治学的研究偏重伦理,追求的是城邦的至善,探求的是理想的城邦样态,要求哲学王具备至善的美德。总而言之,“以古希腊哲学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的核心是追求美好至善的生活,这种追求也构成了中世纪基督教理论的核心”[5]。

然而,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政治与道德的分离,政治学研究的重点从对至善的追求转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民族国家的建立以及权力的集中使得政治学关注国家的政治架构和制度建设,关注制度的现实运行问题。在对国家权力膨胀的警惕中,自由主义尤为关注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可以说近代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哲学的主题不再是古希腊时代对什么是优良的城邦的关注,不再是对至善的美德的追求,而是对个人自由的关注。洛克是自由主义自由原则的奠基者,他对自由主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在洛克的扛鼎之作《政府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对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视:“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6]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那是因为自由权利是个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它事关个人的自我保存,没有自由权,就无法保证个人的自我保存和生命权,更无法奢谈其他权利。

洛克之后,自由主义发展成为政治学最重要的思想流派。一直到政治哲学遭遇政治科学尤其是行为主义的重大挑战之前,自由是自由主义乃至政治哲学界关注的主要领域,尽管期间也有学者如卢梭等人关注平等问题,但是这一时期政治哲学解决了自由问题,却没有解决平等问题。

行为主义的风行使政治学研究的重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行为主义倡导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微观化、研究方法的精细化、研究过程的动态化,尤其是对于“价值祛除”、“价值中立”的重视和强调使政治哲学遭遇重大挫折,政治科学压倒了政治哲学成为了政治学研究的主流。

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及其对社会正义的强调和关注让政治哲学得以重新复兴。罗尔斯复兴的不只是政治哲学和自由主义,而且使现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主题实现了从自由到正义、从自由到平等的转变。姚大志认为,罗尔斯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就在于他完成了西方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7],即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主题,正义原则是一个国家制度确立及其运行的基石。这就意味着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8]7。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关注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分配利益的方式,那么也就意味着正义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平等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思想就是平等问题,而且对于“什么是正义”这一重要问题,罗尔斯也反复强调“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8]58。

从罗尔斯对于正义理论的阐释,尤其是对他的正义二原则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就是平等。通过正义的第一原则,罗尔斯想确保的是自由的平等分配;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罗尔斯想确保的是机会的平等分配和利益的平等分配。理查德·F·冯德勒就认为,“在罗尔斯看来,政治制度所考虑的基本道德应为‘平等’,其他一切只起辅助、解释的作用”[9]。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思想是平等,那么罗尔斯的平等是何种平等?是只存在一种平等还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平等?罗尔斯是怎么论证他的平等思想的?这需要我们一一去解答。

三、罗尔斯正义论论证的起点:起点的平等

罗尔斯对于其正义理论的论证是从一个纯粹假设的状态出发,那就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罗尔斯之所以假设一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来作为其正义论论证的起点,其原因在于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首要原则本身是在一种恰当定义的最初状态中的一个原初契约的目标”,“在给定的各方的环境,他们的知识、信仰、利益的情况下,一种基于这些原则的契约,相对于其他可选择的原则来说,是每个人实现他的目标的最好方式”[8]118-119。也就是说,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旨在建立一种平等的起点。

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出身,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体力、能力、资质和理性。总之,每个人的一切都被掩盖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将人的特殊性、偶然性和任意性消除掉,使所有人处于一种理想的平等起点之上。只有排除了人的特殊性、偶然性和任意性方面的影响,这样才会使所有的人处于一种零信息的完全平等的状态。在这种平等的起点之上,无知之幕背后的每个人也都是有理性的个体,又由于每个人对于其他人的不了解,他们都是只关心自己利益的人。但由于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下,他们并不清楚利益得失,也不会嫉妒别人,在做合理选择时,他们总会在行动的各种可能方案中选择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即损失最小而非利益最大的一种方案。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达成的契约和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公正平等的。

罗尔斯认为,他所构造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必然会使人们一致选择他的正义二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8]60-61。

在这两项正义原则第一项中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与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8]61。第二项正义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涉及的是对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第一项正义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项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称为机会平等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第二项正义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对于其正义原则的论述是从一个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开始的,这种论证的起点就是一种理想的、抽象的和逻辑的平等的起点状态,这种理想的平等起点的主要表现在于每个人的地位、出身、能力、所拥有的资源大致是平等的。他们虽处“无知之幕”背后,但是有着基本的正义感,能够进行合理性的推理,这种理性的能力大致也是相同的。

罗尔斯用一种平等的理想状态推出他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的首要原则也是一种起点的平等,即正义论的第一项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是一种起点的平等。罗尔斯是从原初状态的逻辑的、抽象的平等状态推到实然的起点平等。

正义原则的第一项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指的是政治自由、言论与结社自由、良心的自由、思想的自由、人身与财产的自由、免于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权利等,这些基本的自由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正义的第一原则所处理的就是对公民的这些基本自由的分配,而且这种基本自由必须是平等的分配,是一视同仁的,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自由是无限的社会价值,对于这种无限价值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并且这种自由的平等分配并不是指自由的份额,而是指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也就是他们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这种平等的自由是一种权利的平等,也就是起点的平等,起点的平等最重要的是意味着权利的平等。万俊人认为,“我们可以把正义的第一原则看作是一种起点规则,它规定每个人的起点和行为准则都应该是平等的、相同的或相似的”[10]15。

通过分析罗尔斯第二项正义原则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这一机会平等原则,我们可以发现,这也是一种起点的平等。社会上的职务、地位和机会都必须均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从事他所想从事的与其他人一样的职务,获取一样的社会地位。机会的平等力图解决的是社会环境所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正义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安排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以一种机会的平等来保证每个人具有平等的基本条件,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起点,使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管其背景如何。

起点的平等指的是平等的自由权利、平等的机会,人们站在平等的起跑线上。然而由于权力、财富、职位的有限性,社会无法保证起点的平等带来的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差异,起点的平等无法保证结果的平等。为了弥补权力、财富这些有限资源在竞争过程中导致的结果上的更大的差距,罗尔斯从起点的平等转向依赖于社会合作体系的互助和弥补,即利用“差别原则”来实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即结果上的平等。

四、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结果的平等

罗尔斯之前的自由主义对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机会均等有过充分且丰富的论述,他延续了自由主义的这一传统,但是罗尔斯之所以是新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任何社会制度的安排应该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差别原则也就是要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有所倾斜。

起点的平等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平等。可以说,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只具有程序正义的前提预制性质”,“并不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10]15。我们明确规定了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但是因为每个人的天赋、能力、生活环境以及人生际遇等等方面的差异,也难以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结果带有某种必然性。然而,罗尔斯认为这种不平等正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差别原则所致力的就是要通过一种普遍的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安排和社会合作互助体系来最大限度地缩小人与人之间结果上的差异,实现一种分配上的正义,保障每个人真正的自由平等。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质上就是对平等的论证,而且这种平等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平等、一种结果的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将自己的正义观叫做平等主义的正义观,甚至是平均主义的正义观,尤其第二项正义原则中差别原则的“平等的倾向”,甚至是“平均主义”的意义,他从三个方面予以了论证:

首先,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原则所提出的一些考虑”,这是对不平等的一种补偿。由于每个人在先天方面的不平等,通过起点的平等并不能确保事实上的平等,因此对于造成的这种结果上的不平等就“多少给予某种补偿”[8]101。补偿是社会为了弥补那些先天不利的人们在竞争的过程中造成的差异的一种平衡。然而,差别原则并不等于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它是要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8]101-102,使那些先天有利的人只有在先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下才能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从而达到了补偿原则的目的。罗尔斯认为这种补偿是正义的,因为差别原则是一种对待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自然资质这类先天资源的分配,在罗尔斯看来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们没有必然听命于偶然因素的分配。正义指的是人类可控的一种基本的结构,人们在设计结构时可以改变、利用这些先天性的资源,以一种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方式来分配资源,以相互补偿达成正义。

其次,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8]103。罗尔斯认为,每个人不是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处于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之中,每一个人的福利依赖于这一社会合作体系,这是因为在这一社会合作体系之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自愿合作的关系。这样一种社会合作体系所形成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目的在于关注每一个人的利益,推进每一个人的利益。这样的社会结构“能向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不利者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在此意义上它是平均主义的”[8]103。罗尔斯认为,那些天赋较高的人是应得那些先天资质并尽可能发展它们以获得较大利益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的出发点一样——这看来是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一个确定之点”[8]104。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天赋来源于其家庭和环境,而对此他没有任何权利。差别原则就是要让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成员能够互惠互利以达到尽可能改善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成员利益的结果,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普遍正义。

再次,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8]105。博爱原则蕴含着平等的政治价值。启蒙运动中博爱口号的宣传和广为流行就表达着人们对于平等的某种要求,尽管博爱的含义可能远远大于平等。这样一来,差别原则正相应于博爱的这样一种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8]101-105。差别原则和博爱原则都蕴含着处境较好者只有在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时占有他们自己较大利益的观点。通过一种不平等形式来推动不利者的福利以达成结果的相对平等。正是在这一点上,罗尔斯认为“我们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它(博爱)的基本意义”[8]106。

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纵观罗尔斯正义论二原则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即自由权利的平等,以及正义第二原则的机会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是继承了自由主义的古典平等主义主张,并进行了重新的阐发和诠释,然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则是罗尔斯的创新,也是对古典平等主义的突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上是想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调整,来消除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巨大差别,从而建立一种普遍主义的正义原则。何怀宏等人认为,罗尔斯“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一个一切社会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问题——即其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问题。而在他的理论尝试中,则透露出一种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的努力”[8]译者前言23。

罗尔斯希望能够达成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这种事实上的平等就是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的论证是从起点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然而,其中的问题在于,起点的平等并不能达成结果上的平等。罗尔斯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因此,他认为正义理论的核心在于结果上的平等,为了达到结果上的平等,我们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的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8]译者前言25。

总的说来,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就是对于那些能够平等分配的东西都应该平等地分配,而那些不能够平等分配的东西则应该不平等分配使之有利于最不利者,从而实现一种普遍的正义。罗尔斯用一般正义观来总结他的这一观点:“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的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8]62

五、结论与启示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二十年思考和努力的结晶,是集中体现罗尔斯思想的一部大作。罗尔斯力图继承契约论传统,通过批判功利主义正义观,试图建立一个综合全面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平等,他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集中体现了他的平等观点,第一个原则是对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第二个原则是对机会和利益的平等分配。罗尔斯对于正义的论证是从起点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核心中的核心。正义二原则试图达到的就是一种普遍的平等。罗尔斯所追求的是一种平等主义而非绝对的平均主义。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试图融合自由和平等,建立一种自由的平等主义。因此,罗尔斯并不反对经济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主张不要过分强调对于效率和专家治国的关注,而是要强调对事实平等、结果平等的关注。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主张差别原则,主张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建立一种通过调节社会基本结构从而实现普遍主义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引发了当今学术界的巨大争论。自由主义内部和外部的各种流派对罗尔斯的正义观点提出了种种批判,但这并不能否认罗尔斯正义论的价值,反而愈加证明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社会现实的关注,而非纯粹的思辨和抽象的逻辑演绎,这些都无不表明正义问题已成为当下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凸显的问题就是社会的正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当下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的成功确立和不断发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多元的价值、多元的利益、多元的纷争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典型特征。多元化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对于效率和利益的强调造成了社会的巨大分化,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社会财富集中,社会弱势群体现象突出,随之而来的是腐败问题的多发。可以说,中国当下社会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就在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分配不公。我们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我们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这一分配制度已经和当下中国的发展和现实不一致。

现在的问题已不再是生产效率的问题,而是如何解决公平分配以及效率和分配之间的问题。我们应该在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的同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我们需要社会基本结构的转变,建立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

[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 万俊人.罗尔斯问题[J].求是学刊,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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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x1.

[5] 李强.自由主义[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59.

[6] 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6-17.

[7] 姚大志.何谓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其他[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

[8]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9] 理查德·F·冯德勒.罗尔斯与他的正义理论[J].李小科,译.开放时代,2003(1).

[10] 万俊人.政治哲学的视野[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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