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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的良心观及其道德实践意义

2014-03-20

关键词:普遍性黑格尔义务

尤 吾 兵

(安徽中医药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8)

良心是黑格尔道德哲学体系中的重要范畴,在《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中,黑格尔思辨性地探求了良心范畴。尤其是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给出了良心的经典定义:“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1]152在这个定义中,反映出黑格尔对良心范畴三大根本问题的认识,即揭示了在精神世界里良心如何生成、良心包纳的内容以及良心怎么成为行为实现机制等问题。黑格尔的良心观对现实道德实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良心是自我意识发展到“道德的自我”阶段的普遍物

良心的生成历来具有争议性,一般来说存在着两大争论阵营:与生俱来论与后天生成论。中国传统伦理文化是良心与生俱来论的代表,这从儒家文化代表人物思想中均可窥见一斑。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2]264,所言即良心乃天然存于人之中的道理;而孟子的著名言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2]218,更是明确地表明了良心是与生俱来的。宋明儒学代表人物王阳明有“良知”说,也是说自我是本有良心存在的。而黑格尔对良心的理解,则应看作是后天生成论的思想。黑格尔以其深邃的思辨力厘定了良心是后天生成的。在《精神现象学》中,他认为:“良心是在自己本身中的简单的自身确定的精神,这种精神无需通过上述表象的中介而直接地凭良心行动,并且它的真理性就在这种直接性之中。”[1]146黑格尔还写道:“良心于是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而自身确信的精神本身就包含着它自己的真理性,它的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中。”[1]158这些都说明黑格尔认为良心不是自然而然来的,它是自我意识进行运动,而后又复归自我具有精神、对自我进行确认才产生的一种“普遍物”,当然这种“普遍物”既是具有精神的,也是实体的,“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1]2。至于自我意识是如何运动而产生了良心,这需要回到黑格尔对“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定义上来探析。

黑格尔认为大千世界虽然存在着千差万别的人,但人人又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存在物——良心,即“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黑格尔认为,良心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产物,具体来说是自我意识发展到第三阶段——“道德的自我”阶段而形成的。“这种良心的自我,亦即对其自身之即是绝对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确信的精神,乃是第三种自我(指‘道德的自我’——引者注)”[1]147-148。对于这一点的理解,需要追溯黑格尔对自我意识发展过程来进行认识。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辩证地考察了精神发展的历史,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精神意识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和绝对精神。意识是精神的最初始阶段,然后过渡到意识对自身要有确定性的自我意识,当意识确知它自己即是“一切实在”这个确定性时,自我意识就成为理性。而这些其实还都没有上升为精神,黑格尔认为只有“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1]1;也就是说,精神是自我意识进一步发展而客观形成的,这个形成的精神就是客观精神,人们平常所说的民族精神、文化精神、时代精神等其实就是黑格尔要表达的这种精神。黑格尔又认为客观精神是自在自为的实体,它可以发展为绝对精神,或者说就是绝对精神的体现,而它又要在运动发展中展开自我,以每个个体精神的运动来体现自身,或者说每个个体分有这种客观实体精神使精神得以运动和消解。黑格尔把自我意识发展过程总结为是在伦理世界、教化世界和道德世界三种世界里发展的,分别形成个人的自我、重功利的自我和道德的自我三个阶段,从而完成了自我意识发展成为精神的运动。

此种运动的第一个阶段是自我意识以理性形成实体,代表普遍性和永恒不变的本质性而存在,黑格尔把它叫作真实的精神亦即伦理,“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1]8;也就是说,伦理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客观精神,是客观精神的原初形式。黑格尔认为精神区别于理性最主要的是精神可以外现,“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之前的那种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1]2。所以精神以伦理存在时,它会外现自身形成一个世界——伦理世界,伦理世界是一个自然一体的、本然的世界,万物处于一体的状态中,彼此相互依赖不可分离,这就是世界最初的真理性所在。而在这种世界中的自我意识往往以单子式形式存在,是法权状态下的原子式的个人,“整体或现实,它曾表现为伦理世界的真理性,那是个人的自我”[1]148。“个人的自我”还没有同实体精神分离,是与普遍性混沌一起,而不能认识自我,即不能认识到自我应承担的普遍责任义务,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就是“个人是没有实质的自我,所以它的这个特定存在也是抽象的现实……它不是自我的内容,而自我也没有把自己充实起来”[1]148。 伦理世界中的“个人的自我”阶段还不能给良心的形成提供土壤。因此,精神使个体得以独立需要继续异化,黑格尔认为要对其实施教化,唤醒“自我意识”认识到有对立物的存在,即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也就是人与人不是以实体而是以个体身份开始进行交往,这一阶段黑格尔称之为是精神运动中的教化世界,教化世界是伦理世界异化的世界。在教化世界里,“重功利、争自由的自我”开始出现,这样政府、财富就成为精神的外在形式。当然,黑格尔认为“重功利、争自由的自我”在教化后形成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分裂,才使自我精神得以出现,但实质上个别意识和普遍性还是相对立的。“但(这时的)普遍性并不具有脱离了自我的特定的存在形式;因而它在这种自我中没有得到具体充实,没有取得积极内容,没有成为世界”[1]148。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分裂只是精神玩弄的晃眼戏法,“道德自我意识虽然也让它的普遍性自由独立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独自的自然,可是它同时又坚持它的普遍性保留于其自身中,但实际上,它这只不过是玩弄了一个将两种规定互相替换的颠倒手法”[1]148。良心在“重功利、争自由的自我”阶段也是不能形成的。继而黑格尔认为,精神要完成最后的运动,必须进行启蒙,也就是扬弃异化世界中个别与普遍的对立,这样精神才可回到自身形成最高的阶段即道德,道德就是扬弃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统一,精神在此运动形成的是第三种世界:道德世界。道德世界其实就是一个道德与自然、道德与意志和谐的世界,对此,黑格尔以两个公设来进行说明:“第一个公设是道德与客观自然的和谐,这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另一个公设是道德与感性意志的和谐,这是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1]130道德是精神运动的客观目的,其实也是人类追求的至高精神境界。黑格尔认为,精神发展到道德阶段,自我意识对其自身具有了真实性的确定性,这时形成的是“道德的自我”。“道德的自我”“扬弃自在与自我之间的、作为纯粹目的的纯粹义务与作为一种跟纯粹目的相对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现实之间的分裂”[1]149,所以它是不存在对立的,“它不把纯粹义务的意识当成它自己的一种与现实意识相对立的空虚尺度;相反,纯粹义务正如那与之相对立的自然一样也是被扬弃了的环节”[1]149。这样,“道德的自我”是一个“讲道德、重义务”的意识自我,也就是能够自觉地认识到“纯粹知识和纯粹义务”是其自身的本质,“知道它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纯粹的知识和行为,就是真正的现实和和谐”[1]147。“道德的自我”这时就要以一种实体表征出来,所以选取了良心,“只作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确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1]148;也就是说,由于“道德的自我”能够自我确认其本质性并具有内容,使良心的形成真正具有了实质意义,成为了一种“普遍物”,同时良心的形成也表征了“道德的自我”的形成。对于良心的特征,黑格尔认为,真正说来,良心“乃是清除了这些不同道德实体的那种否定的单一或绝对的自我;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作为行为,它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或那一义务,却在认知和实行具体的正义事情”[1]150。这其实是对“道德的自我”阶段出现良心普遍物的最好诠释,从而良心“因为它这种自身确定性同样是直接的东西,所以它有了自身确定性也就有了特定客观存在本身”[1]148;也就是说,良心能够确认纯粹知识和纯粹义务,这样以义务为内容的良心产生于“道德的自我”阶段便具有了合理性。

二、良心是以义务为内容的普遍物

“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其中“公共元素”可以理解为是指良心为普遍物。深层追问,这个“公共元素”究为何物?不容置疑,这一深层追问其实就是对良心包纳内容的追问。

综上可见,良心是在道德世界里的“道德的自我”阶段形成的,在这一阶段,良心是“扬弃自在与自我之间的、作为纯粹目的的纯粹义务与作为一种跟纯粹目的相对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现实之间的分裂”[1]149,良心回归普遍性,具有了具体的道德精神。“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1]157。具有道德精神的良心很明显也知道应以履行义务为己任,在黑格尔看来,义务的实现是良心所担负的全部责任内容。在良心的指导下,“行为因而只是一种翻译,只是把它的个别的内容翻译成为对象性的元素,而在这种对象性的元素中,个别的内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认的”[1]153,所以“公共元素”的内涵很明显是指向义务,也就是良心是以义务为内容的。黑格尔也是这样明确表述的:“良心,……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1]150“良心(是)作为义务的现实”[1]149。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更是直接地把良心定义为“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3]141。

义务何以成为良心的内容,需要对黑格尔的义务概念进行梳理。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善是作为意志的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观念,善的观念需要依靠主观意志达于现实。而黑格尔把义务看作是指导行为意志的本质,“意志的本质对我说来就是义务”[3]136;甚至把它看作善的本质属性:“所以善最初被规定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即义务。”[3]136这样,黑格尔不但把义务看作是善的主要内容,还把义务当作指导行为达致善的标准。具体说来,义务是什么呢?黑格尔对义务的定义是:“除了下述以外暂时还没有别的说法: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3]136。这里也是把义务看作是践行善的要求和标准。而黑格尔所理解的在“道德的自我”阶段所形成的良心具有鲜明特征,即良心反思自身、确认普遍性,指导“道德的自我”承担责任,“良心,对其自己来说,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确定性那里”[1]151;“道德的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1]148。很明显,良心也就是指导行为趋向善的内在东西,在这一点上,良心与义务贴合一起,义务就成为良心的内容,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良心,真正说来,……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1]150。

其实,黑格尔在讨论“良心以义务为内容”时,不是单纯放在“良心为什么以义务为内容”的讨论上,而是着力放在了“良心如何以义务为内容”的讨论上的,这样黑格尔引出了其著名的良心分类论:真实的良心和形式的良心。

良心虽然是义务的现实,但对于义务,黑格尔认为它是具有抽象的、概念性的东西,甚至可以包纳各种各样内容在里面的,“义务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内容却能容纳一切内容的形式”[1]156,黑格尔将其称之为是“纯粹义务”,纯粹义务对任何内容都绝对一视同仁,对一切内容都可以容纳或适应,所以它是自为存在的形式。就因为义务是自为和纯粹性的,所以黑格尔认为它只是一个宾词,这样主体可以任意给予纯粹义务以内容,即可以把任何内容与其结合起来,这样义务其实又具有个别性,所以就很难给予义务一个标准。黑格尔举例说:“别人称之为强横不义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履行义务,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听人摆布;别人称之为怯懦退缩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完成义务以保全生命和保持可能性以便造福于别人。”[1]156

对于有纯粹义务和个别义务的存在,黑格尔认为,既然良心是义务的现实,那么良心也就应该是多样的,黑格尔把它分为真实的良心和形式的良心。所谓真实的良心,黑格尔认为是为了把纯粹义务变为现实,“自我意识”遵从公共性的道德准则而呈现出一种意志状态,“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3]139。在黑格尔看来,真实的良心是上升为普遍物具有精神的东西,是不可随意侵犯的,也就是都应遵守而不可违背的,它是“跟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的统一,是一种神物,谁侵犯它就是亵渎”[3]140。这样给予真实的良心以至高无上的地位,黑格尔一般的良心概念都是指向这一意义的。而形式的良心是指作为良心的主体是多样性的,这样会产生各种特定的个人的良心,这种良心是在自己内部去寻求并根据自身来认识和规定善和正义,以此确定行为的标准。可见“形式的良心”是接纳已存在的个人的内在意志精神,还没有上升为与普遍性的统一,远不能保障行为符合普遍性的实现。更有甚者,“形式的良心”因为是以自身标准来判断和寻求正义与善,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它们硬要把现行有效的东西作为自己的意志、作为自己所承认的东西”[3]142,所以很可能把“纯粹的良心”包含的权利和义务蒸发掉,而武断凭借自己的标准指导着义务的实现,潜在着巨大的危害性,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3]143因此黑格尔认为,虽然“形式的良心”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但它需要继续发展,把它的特殊性上升为普遍物,以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为目的,即向“纯粹的良心”靠近。

三、良心是使行动获得持续性和现实性的实体

黑格尔称良心“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性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这句话其实点明了良心是一种使行动变成现实的机制,是对良心所具有的功能的回答。良心如何使“行动变成现实”?黑格尔认为,在良心作用下,“行动因而只是一种翻译,只是把它的个别的内容翻译成为对象性的元素,而在这种对象性的元素中,个别的内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认的,而且,正是由于内容得到了承认,所以行为才成为现实”[1]153。也就是说,个人的行动成为现实即是良心把“个别的内容”其实就是指“个人的义务”翻译成普遍性的“纯粹的义务”,并且得到承认,从而行动付诸出来。对于翻译的具体过程,黑格尔认为它是由“审视、抉择、承认”组成的。

黑格尔认为由“自我意识”发展形成的良心,它突破了在伦理世界、教化世界中“个别与普遍”的混沌、分裂和对立状态,是能够自身确信自身并能审视自身,“在良心这里,事情自身就是主体,亦即主词,主体知道这些环节都在它自身本身中”[1]153。所以在面对行为发生上,它会首先因具有这种知识和义务的姿态对其进行审视,“对于摆在面前的现实进行彻底详尽的把握,从而对情况作确切的认识和考虑,就是属于良心行为这个知识的分内之事”[1]154。这种审视就是良心以认知着的知识自居,来审视各种个别行为与“纯粹义务”间的关系,因为毕竟各种个别行为为了“个别义务”的实现可能游离于“纯粹义务”的实质之外。但面对多样的行为,行动是必须采取的,个体必须为行动进行规定,即良心必须做出抉择。而良心也确实具有这种功能,因为行为的目的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实现义务,义务是良心的内容,“事件分裂为许多部分事件,同样,纯粹意识与事件的关系也分裂为许多部分关系,这样一来,事件的多样性也就是义务的多样性。——良心知道它必须在各式各样的义务中进行抉择,作出决定”[1]155。而行动的义务在现实实际中是有个别性和纯粹性区别的,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就是“义务既然在实际事例中一般总是一分为二,形成对立,并因此而形成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1]157;也就是说,义务是关涉自身福利和他人福利的,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存在着紧张的。所以,作为良心,它应该设定选择规则,按照良心自身是“道德的自我”阶段生成的普遍物,所以其选择时往往是以“是否符合普遍性”为效准的,“以普遍性自身为内容的那种义务本身就该具有纯粹义务的性质,……为普遍的善的行为就好象比为个别的善的行为更为可取些”[1]157。良心在此时选择时清除了不同道德实体的各种否定的单一或绝对的自我,使选择的行为符合“纯粹义务”的要求,行为的道德性也就彰显了出来。另外,良心在做这种选择时也是自由的、不受干涉的,“良心的本质正在于去除这种计算和权衡,不根据任何这样的理由而直接凭它自己来作出决定”[1]158。应该看到,良心选择行为因为是一种个别的特殊的行为,“良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人的自我,而不是它们自己的自我”[1]160-161,它选择的行为可能既具有不同于“自我意识”的元素,也有可能不同于“纯粹义务”的元素,所以这种行为要真正成为现实并具有持续性,黑格尔认为它必须要得到承认,即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为什么“被承认”就可以成为现实了呢?黑格尔用其惯用的辩证思维告诉人们:“凡是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其所以现在具有本质性,完全是因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种自己表述着自己的个体性;并且这种被知道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而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即是应该具有实际存在的东西。”[1]161只有“被承认”才可能成为现实性的东西,那么良心在选择行为后如何使其“被承认”,黑格尔认为“行为的本质、义务,是由良心对义务的信念构成的”,所以良心需要把这种“个别的义务”变成一种信念,自己先对信念加以承认,变成符合普遍性的自我意识,“只要采取行动的人知道他的所作所为是义务,而且只要一方面他知道这一点,另一方面既然对义务的信念也即是合乎了义务,那么,他就是得到了别人的承认;他的行为就因此而有效准,因此而有了现实存在”[1]157。也就是说,在把“个别义务”变成符合普遍性的信念后,行为就会是“纯粹义务”的体现,这时的“个别义务”转化成为被承认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就具有了现实性和持续性,“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做出来的行为,因而直接是一种具有持续存在和特定存在的东西”[1]153。

四、黑格尔良心观的现实道德实践意义

黑格尔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3]46很明显,黑格尔的意思是人应成为有自我意识、有道德精神的人,所以黑格尔不遗余力地来探求良心概念,其用意应该就在其中。

黑格尔的良心观对现代道德实践也具有重要价值意义:

其一,黑格尔的良心观告诉人们,良心是可育的。在黑格尔的观念中,良心是自我意识运动发展的产物,是“道德的自我”应具有的核心内容,所以,在一个一直认为良心是自然生成的文化氛围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良心这种深蕴在主体内心深处的自我意识需要后天的挖掘和培育。而且人人也都是可以培育起来的,按照黑格尔的意思,就是良心是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这与中国传统修养文化“人人皆能成尧舜”的思想也是相吻合的。

其二,黑格尔的良心是以义务为内容的观点,可以中和现代日益膨胀起来的个己主义思想。市场经济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经济理性的冲动也无限激发了个己主义思想的泛滥,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人们甚至不考虑对他人利益的满足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也可以说是良心的底线都被拆除了。黑格尔的良心观告诉人们,良心是以义务为内容的,也就是关心他人和普遍性的福利是法,不遵从这个法,行为的发展就会趋向恶之边缘。所以黑格尔的意思是在发展自己的福利时,要发挥良心的作用,它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要顾及他人和社会普遍福利是否满足,这种思想无疑为现在社会膨胀的个己主义注上一针清醒剂。

其三,黑格尔良心观对指导现实人们行为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黑格尔把良心当作是对义务进行审视、抉择、承认,使行动成为现实和持续性的重要内在调控机制。这就告诫人们,行为正当性必须要有良心这一内在机制起作用,良心机制一旦具有,很明显它会帮助人们分清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关系,树立具有真实精神的自我道德意识,这样在现实中就能够知荣辱、辨羞耻、担责任、尽义务,自觉“行‘法’之所是”。

[1]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孟子.孟子[M].方勇,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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