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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的历史演进

2014-03-19刘京希

关键词:阶级执政党公民

刘京希

社会主体观,简而言之,即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下社会之主要建设性力量的认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社会主体观,是指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决定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任务和历史使命,所信赖和依靠的主要社会力量的思想观念。对于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念的历史演进进行系统的梳理,认真探讨、科学总结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与社会、与人民、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得失,尤其是党对社会主体的认知即社会主体观上的经验教训,揭示这种观念赖以产生与变迁的现实基础,抽绎隐含其中的规律性基因,对于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与处理其与社会的关系,提升党的执政合法性,从而巩固执政基础,无疑富有理论意义。

一、研究动态及本文的推进

查阅相关信息库,尚未见到直接提出和讨论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及其历史演进的论著。与之相近的论题,比如有关中国共产党“群众观”和“人民观”的论说,倒是有些许成果。

马丽君硕士学位论文《论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丰富与发展》,集中讨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群众观。文章认为,“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是唯物史观必然的逻辑结论,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命题,也是中国共产党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活水源头。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相结合,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特别是毛泽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邓小平对“人民”概念的界定,党群关系,富民思想,领袖功过问题,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等方面;江泽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胡锦涛“三为民”思想的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推向了一个又一个更高的理论境界,不断拓展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理论思维空间和实践领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中国共产党要始终坚定不移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始终坚定不移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马丽君,2007)。该文的优长在于,从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中,挖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必然命题;进而揭示出中国共产党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思想来源及其具体内容。其不足在于,没能从概念范畴上明确提出“群众主体观”的问题,当然更未能从党群关系的角度,去论证作为一个整体之“群众”的社会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撰文指出,“群众”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的专用话语,是对社会阶级与阶层属性的政治整合。因此,在中国社会,“群众”既是社会中活生生的每一个具体的人,又是社会政治话语中表示最大共性集合体的概念。这是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一个很重大的区别。人民群众必须是中国社会最大多数的群体,人民群众是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历史主体。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辛鸣教授同时又认为,“人是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资本不能也不可能是生产力。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的主体究其根本必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排斥资本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社会主义建设者,但社会主义建设者迟早也要主动走向并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正确处理劳动与资本、劳动者与建设者的关系方面,共产党人没有必要遮遮掩掩,更不能本末倒置”(辛鸣,2013)。这一观点就仍然带有阶级分析的意味了。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整个社会着力于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的新时代,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是把一切资源和力量集中到国家建设上来,这当然也包括资本的力量和社会主义建设者,而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以此观之,社会主义建设者、资本拥有者与社会主义劳动者一起,都属于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而不应再重拾“斗争”思维,再像“十年文革”那样,武断地把社会集合体划分为不同的、相互对抗的阶级,导致社会的严重内耗。而且,在寻求共同富裕、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下,社会主义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最终都应成为资本的拥有者,而不是像辛教授所言,拥有资本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向缺乏资本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转变。果如此,社会主义岂不等同于贫穷?社会主义之共同富裕的目标又如何实现? 此外,雷厚礼著《中国共产党执政学》一书,共分三篇,其中有两篇(“为谁执政篇”、“靠谁执政篇”),集中讨论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雷厚礼,2007)。

张学中、何汉霞《论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观》一文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最高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人民主体思想的理论源头。人民主体思想是在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中提出和形成、逐渐成熟和完备的,并被确立为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继续发展,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人民主体思想的第一次升华。改革开放后,人民主体观在坚持和继承中发展创新,它是中国共产党人最大的理论与实践优势,科学发展是实现中国共产党人人民主体观的路径轨迹;改革开放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人民主体思想的第二次升华(张学中、何汉霞,2012)。该文的优长在于明确提出“人民主体”的概念范畴,把人民视做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能动力量。如此,无疑丰富了党与人民的关系结构,提升了党群关系之中的人民的地位,党不仅仅是人民的领导者,还是人民的服务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使用“人民”这一政治性概念,来涵盖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性力量毫无问题。当下再使用此一概念,来概括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性建设力量,就不是很客观了。

笔者在相关文章中,也曾论及政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交互主体性的问题,意在强调当下党社关系中社会主体地位的提升及其意义(刘京希,2008)。但由于文章主要讨论的并非执政党的社会主体观及其历史变迁,因此并未进行深入论证。

其实,就历史的真实而言,执政党在既往的不同历史时期,确实使用了“群众”或“人民”以及与之相关的“阶级”概念来表征其社会主体思想。这些都是客观的历史存在,不容回避。但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执政党的历史使命的转变,尤其是社会结构的多样化变迁,以及蕴含其中的社会个体自我认知的公民化转变,执政党的社会主体观面临总体性转型的理论需要。鉴此,本文基于当代中国党社关系变迁的历史规律,试图揭示出执政党社会主体思想从人民主体观到阶级主体观再到公民主体观演变的历史线索,尤其是执政党社会主体思想对于公民主体观的强调,其目的在于反思潜藏在群众主体观和人民主体观背后的阶级意识,探寻中国社会从阶级分析与对抗走向社会整合与融合的时代脉搏。

二、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念的历史演进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念的历史演进,大致说来,经历了三个不同历史阶段。根据这三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体观念的变化与不同特征,本文将人民主体观、阶级主体观、公民主体观抽绎为党在三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体观,并分别就其特征予以论述。

第一阶段,1949年10月至1957年6月,“人民主体观”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

“人”与“民”,在先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说文解字》说:“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民,众萌也。”可见,“人”和“民”属于不同的社会等级。但在古希腊、罗马,“人民”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因此,一定意义上说,“人民”一词具有阶级概念的属性(顾銮斋,2013:1)①有学者把学界有关“人民”概念的使用总结为至少三种类别:阶级的人民;宪政的人民;发生重大历史事变时使用的人民。。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民”是指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人民”所具有的这种阶级概念属性,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也被继承了下来。只是,基于现实经济结构状况的多成分性,和团结最大多数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人民”的阶级涵盖比较宽泛。但由于“人民”这一概念的集合性和抽象性,以及党对于公有制下集体利益的过分强调,使得我们对于“人民”概念的理解和观照,只见抽象不见具体,只见集体不见个人,极其缺乏对于个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当然更谈不上基于“公民”概念的社会与政治权利的赋予与保护。

1949年10月至1957年6月,为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面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基本确立时期。

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体观念即人民主体观,其实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经萌生了。作为党的主要领导者和理论指导者,毛泽东于1940年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其中论及关于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与政权构成形式,明确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毛泽东,1991A:677)在确定了国体与政体的前提下,1945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对于“人民主体观”进一步予以梳理:“在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请注意,这里把党在新国家所依靠的社会主体,具体化为“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到了1948年,党对其在新中国所依靠的社会主体有了更加明确与细化的认识。在该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把新中国“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体——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提法,进一步凝练为“人民民主专政”:以“人民”代指“各革命阶级”。

为什么如此定位社会主体? 因为这样的定位切合当时的客观社会构成,尤其是经济成分构成。1949年6月,刘少奇提出《关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方针》的党内报告提纲,对于新中国的国民经济成分有一个初步的分析。报告提纲认为新中国的国民经济主要由以下五种成分所构成:1.国营经济;2.合作社经济;3.国家资本主义经济;4.私人资本主义经济;5.小商品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刘国新,1994:11)。这五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新民主主义经济。由于这五种经济成分分别为不同的社会阶级或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所代表,这就使得此一时期的“人民”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

而且,由于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确定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开始了由城市到乡村并由城市领导乡村的历史时期。进一步讲,就是进入实现由“革命”任务向着“建设”任务战略大转移的新时期。恰如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所指出的:“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座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其他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生产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并为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同样,在一切老解放区,党的中心任务“是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这是一切工作的重点所在”(毛泽东,1991B:1428)。因此,在这个历史时期,党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团结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同我们合作的人,尤其要保持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基本确立。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建设提上日程,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今后的主要任务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文化,建设我们的新国家。”(毛泽东,1999:216)虽然,毛泽东仍然习惯性地用战争的手段来看待和解决和平时期的建设问题,但毕竟是准确地抓住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也正是以“人民主体观”定位当时的社会主体,也才使得党及其领袖能够正确地分析社会矛盾的性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矛盾。有矛盾就有斗争,只不过斗争的性质和形式不同于阶级社会而已(吴冷西,1995:6、20)。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可惜的是,一系列的主客观原因,使得适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人民主体观,没能得到可持续性的坚持,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形成的政清人和的良好发展态势没能保持下去,直接造成了此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社会动荡甚至动乱,党的社会基础和执政根基受到极大削弱。在这里最需要反思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执政党的“人民主体观”的不彻底性。质言之,“人民主体观”在骨子里还是一个基于阶级划分的思维观念。因为所谓“人民”,是一个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到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阶级联合体。在执政党及其思想者的理论认知里,它们之间并非一个有机整体。用形象的色差色调来表示的话,从工人阶级到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由深红逐渐变淡的过程。这就埋下了执政党的社会主体观缘于社会环境状况和执政理念的改变,随时由“人民主体观”向“阶级主体观”转变的伏笔。

第二阶段,1956年6月至1978年底,“阶级主体观”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

从1957年6月到1978年12月,20余年间,执政党的“人民主体观”总体上被以“阶级主体观”的社会观所取代。其间虽间或有变动,但执政党以阶级为主体的社会观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受迫于险恶的国内外政治环境,加之“革命性政党”夺取政权之后,对于一旦失去政权的恐惧——这是一个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带有普遍性的政治现象;以及“革命党”的传统思维方式、工作习惯和方法的“历史记忆”;更为主要的是,在崇尚个人权威的人治时代,主要领导者的政治观念——带有浓郁法家色彩的斗争思维和观念基因,等等,诸多因素交混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决定了该时期执政党社会主体观的基本形态——阶级主体观,质言之,就是无产阶级主体观。这一社会主体观,强调对于革命阶级的依靠,相信阶级斗争对于社会的推动作用,所谓“阶级斗争一抓就灵”,是其经典概括。在执政党尤其是其主要领导者抛开制度“闹革命”的思想指导下,以激进主义为典型特征的政治运动成为此一时期的社会主旋律。从初始阶段的反右派斗争,到“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再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直到后来的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前后相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致使新中国成立之初党所确立起来的执政基础——各革命阶级联合的人民主体,遭到严重削弱甚至肢解。20世纪50年代初初步形成的、以工人阶级为同心圆的圆点,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为圆周在外围渐次展开的“人民共同体”垮塌,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农民阶级中的富农甚至上中农,被推到党所依靠的社会主体的对立面,党所信赖的社会主体力量,只剩下工人阶级中“根红苗正”的无产者阶层,以及农民阶级中的贫下中农阶层。在粉碎“四人帮”之后的一段时期,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一方面揭批“四人帮”,另一方面又肯定甚至称颂“文化大革命”。至此,执政党的社会基础遭到严重的自我削弱,执政基础更是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不妨简单回顾一下这一历史时期“阶级主体观”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

1956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束缚生产力释放的生产关系已经被破除。因此,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毛泽东宣布,总体而言,中国社会的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了。随之,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一中心任务要求执政党用恰当的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自身建设。但遗憾的是,1957年开始的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整风运动,开始向解决对抗性敌我矛盾的方向转变,诸多人民内部矛盾被错误地当作敌我矛盾处理。

对于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的分析,集中表现于1963年5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对于当时社会存在尖锐的阶级斗争的九个判定:(1)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总是企图复辟,伺机反攻倒算,进行阶级报复,打击贫农、下中农。(2)被推翻的地主富农分子,千方百计地腐蚀干部,篡夺领导权。有些社、队的领导权,实际上落在他们的手里。其他机关的有些环节,也有他们的代理人。(3)有些地方,地主富农分子进行恢复封建的宗族统治的活动,进行反革命宣传,发展反革命组织。(4)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利用宗教和反动会道门,欺骗群众,进行罪恶活动。(5)反动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例如,破坏公共财产,盗窃情报,甚至杀人放火,多处发现。(6)在商业上,投机倒把的活动很严重,有些地方,这种活动是很猖狂的。(7)雇工剥削、放高利贷、买卖土地的现象,也发生了。(8)在社会上,除了那些继续搞投机倒把的旧的资产阶级分子以外,还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分子,靠投机、剥削大发其财。(9)在机关中和集体经济中出现了一批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同地主富农分子勾结一起,为非作歹。这些分子,是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一部分,或者是他们的同盟军(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7:315)。因此,此一时期“不可忘记的党的工作”,就是阶级斗争,质言之,就是“革命、再革命”。党在此一时期的中心任务,就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此后,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甚至是党内分歧,而不是诉诸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式来解决,成为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在中华大地肆虐十年之久的主观原因。

可见,作为以“共产主义革命”为使命而诞生的政党,其“革命”和“斗争”的先天左倾思想基因,被“代入”和平建设时期的“方程式”,其结果必然是以处理敌我矛盾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方式,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且往往是愈演愈烈——手段越激烈,越能证明自己的革命性。所以,登峰造极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也就带有历史的必然性了。它的伏笔,其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中央苏区时期就埋下了。此后,这一伏笔不时隐现于延安时期、反右派斗争时期、反“右倾机会主义”运动时期、“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以不厌其烦的恐怖性“肃反”为表征。而这一历史伏笔的思想史基因,则在于党的主要领导者对于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生搬硬套,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主体观”。这是一种二元化的、机械的思维模式,它往往来自革命作家的“本本”,而不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仅仅把阶级的存在,与一定历史时期相联系,认为只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和阶级斗争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在社会主义时期,虽然仍然存在着阶级,但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不是社会主要矛盾。当此时,仍然固守斗争思维,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用阶级斗争的思维与方法看待和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就往往会把很多人和事物简单地看成是黑白两种颜色,而不会相信色彩其实是非常复杂丰富的。这一历史时期自挖墙脚式的“阶级主体观”,对于执政党自身的危害不言自明:执政党的社会基础遭到严重的自我削弱,执政基础更是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

第三阶段,1978年12月至今,“公民主体观”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时期。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国有“人民”但无“公民”,有“社会”但无“公民社会”。人们并无自我权利意识,有的只是依附于政治权威的臣民意识,社会治理以自上而下的统治为表现形式,由于组织严密而极为有效。所以,那一时期,对于执政者而言无疑是黄金时代。改革开放后的30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视野变得更加开阔;以保护公民权为主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更加敏感,观念更加独立,对于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就更高。相应地,对执政者及其政府的期望值也水涨船高。而且,缘于市场经济所必然造成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对于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往往更愿意通过自组织的公民社会方式来表达。这就给执政者提出了一个从未遭遇的尖锐课题,即相比传统社会,它所面对的,不再是散在的社会个体——没有多样的权利诉求,便于管束和治理,而是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的社会公民,是自组织性的、具有多样化权利诉求的社会公民。由于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在人格和精神上更加强大,更加具有活力,甚至有意识地谋求对执政者进行合法的约制。显然,适应传统社会要求的治理手段,在新社会时代已然失灵。因此,如何对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进行恰当的治理,成为摆在执政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这一课题的严峻性更在于,比起轮流执政的执政方式,在中国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状况下,执政者面对社会诉求没有制度性的回旋余地;加之党政合一的政治体制现状,执政者面对尖锐的社会诉求,转寰的余地更显逼仄。我们有时忌讳公民社会,但并不等于公民社会不存在。公民社会是人类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必然出现的事物,既不可阻挡,也不容回避。正确的态度是正视它,研究它,接纳它,利用它。

因此,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执政党表现出极大的政治勇气,果敢地否定了其“阶级主体观”。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分化、利益诉求更趋多样的社会环境下,重回政治性的“人民主体观”已不可能。面对全新的社会现实,执政党必须重新定位自己的社会主体观,重新定位自己的执政基础。

这样的探索,首先是在生产关系领域开始的,虽然这不是一种政治自觉。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首次提出:“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国营经济在各种经济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①《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载人民网“法律法规库,国务院法规(1981)”。

这一政策措施的直接社会效果,是造成了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私营经济的重新出现和发展。其间接社会效果,必然是社会阶层的多元分化,和公民以财产权为先导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的自觉。在此基础上,“八二宪法”回归“五四宪法”的人文精神,对公民权利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和保护。与之相应,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到“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逐步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形成的经济体制基础。

到20世纪90年代,得益于市场经济的哺育,一些新社会群体,如个体劳动者群体、私营企业主群体,新中产阶层,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新中产阶层,不仅拥有高于人口平均数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更为主要的是领先于其他阶层,拥有强烈的自我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

基于职业的阶层发展的多元化,恰好为执政党社会主体观由“阶级主体观”向“公民主体观”的转型提供了绝佳契机。因此,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报告进一步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样的新论说,就使党的执政基础一下子变得宽阔起来。显然,执政党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农阶级为根本力量、把社会各阶层聚拢在党的周围的“公民主体观”,也逐渐清晰起来。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观点;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目标,标志着执政党“公民主体观”的思想体系日渐成熟。

三、结 论

纵观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变迁的三大历史阶段,可以发现,这一社会价值观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漫长过程,即从第一阶段的以多阶级联合的人民为主体,到第二阶段的单纯依靠工人阶级(无产阶级),再到第三阶段突出“公民”的、以最广泛的社会阶层为主体。表面看来,通过第三阶段对于第二阶段的否定,似乎又回到了第一阶段这一原点。但深层次看,第三阶段的社会主体观与第一阶段又有不同。因此,这是螺旋式更替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轮回。

第一阶段,执政党虽然以人民为主体,但从执政党的视角来看,人民主要是被作为党所依靠的力量来看待的;党作为先锋队,是人民的领导者和指导者。因此,人民之于执政党,居于从属性和被动性地位。在那样一个百废待兴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总体目标,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为具体的、“人民”的一分子的社会个体的利益和权利,无从成为执政党在政策层面所考虑的重大问题。而且,“人民”属于政治性概念,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所以此一阶段党的社会主体观,仍然建立在“阶级”基轴之上。第三阶段,执政党以公民为主体,无疑是对第二阶段之“阶级主体观”的反拨,同时也是对于第一阶段无视个人权利之“人民主体观”的超越。该阶段,在党的正式文本中,虽然仍然使用“人民”的概念,但在这里,“人民”更多的是法律层面的“公民”概念的集合性表达,而淡化了“人民”的政治性、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意涵。“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执政党修改了宪法,给不同产权制度(包括私有产权)予合法性,进而制定了《物权法》,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时,中国共产党做了一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非常了不起的事情,那就是容许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加入共产党,参与政权。这使得中共和世界上所有共产党区别开来,是一个创举。从意识形态上来说,所有共产党都是要消灭资本主义和资本家的。这个创举更是中国共产党逃离了苏联东欧共产党厄运而仍然继续执政的一个关键因素。这里面隐含着执政党的真正转型。很简单,在革命时期,共产党必须依靠一些特殊社会力量,但成为执政党之后,应当尽可能地扩大其社会基础。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如果不能代表最广泛社会阶层的利益,其执政基础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郑永年,2013)此外,在第一阶段,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往往仅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会处于从属地位。执政党更多的是强调“为人民执政”,而对“靠人民执政”的问题重视不够。而在第三阶段,党社关系有了较大的调整,社会的地位明显上升,社会具有了能动性。其显著的标志,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与政治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但是,执政党还需要通过创新民主制度和程序的制度化方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来落实其公民主体观,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大程度地激发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目的即在于正确处理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挥公民及其社会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十八大以来,执政党重提“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着重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之“四风”,目的也在于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化公民的主体地位,夯实执政的社会基础。走群众路线,思路对头,但运动式整风,路径不佳。原因不仅在于这仍旧是运动式思维,对于解决党的干部的“四风”问题,不会产生根本之效。以往的类似实践已经反复证明这一点。而且,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四风”问题,尤其是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其赖以产生的土壤是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干部制度,官僚主义就是任命制的孪生兄弟。任命制决定了干部的眼睛是向上而不是向下的,干部的心思是在上而不是在下的。所以说,某种意义上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等,不是干部本身的错,而是任命制的干部制度的必然。制度决定行为,千古不易。谁决定干部的命运,干部就朝谁看。当着任命制变为选举制、干部的评价权交给公民、干部的命运为公民所掌握、为选票所决定的时候,干部自然会争相走群众路线,此时,也就是官僚主义自然被扫除的时候。其实,社会主义民主就是最为根本的、制度性的“群众路线”。只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相应程序,通过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执政党才能实现更为充分的群众路线,也才能真正践行其实现社会之公共利益的目标。

当然,讨论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体观及其变迁,必定涉及其背后的思想理论渊源,尤其是党的主要领导者个人的思想主张。一定意义上,这甚至是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予以探讨和揭示。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文作出尝试。

[1] 马丽君(2007).论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丰富与发展.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辛 鸣(2013).厘清对“群众”的几个认识误区.人民论坛,9(上).

[3] 雷厚礼(2007).中国共产党执政学.北京:人民出版社.

[4] 张学中等(2012).论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观.山西大同大学学报,5.

[5] 刘京希(2008).社会建设中的现代政党——政党社会属性演化的新动向及由此所决定的党社关系.学习与探索,6.

[6] 顾銮斋(2013).西方宪政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7] 毛泽东(1991A).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8] 刘国新(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1卷上(1949-1952).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9] 毛泽东(1991B).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0]毛泽东(1999).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1]李 晨(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2卷上(1957-1961),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2]吴冷西(1995).忆毛泽东:我亲身经历的若干重大历史事件片段.北京:新华出版社.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7).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4]郑永年(2013).“左派”与中国的命运.联合早报,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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