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人大代表的独立参选行为分析
——选举理性的视角
2014-11-21吴雨欣
吴雨欣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是整个选举中的关键一环。根据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这意味着,只要获得10人以上联名推荐,就能够参选人大代表,而以这种方式参选人大代表一般被称为独立参选,参选人也可以被称为独立候选人②虽然在2011年进行的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公开否定了“独立候选人”的提法,主张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本文为研究需要仍采用这一名词。。2011年全国各级人大先后进行了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与往常不同的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昆明、福州等多个城市,都出现了很多的独立参选人。2011 年5 月25 日,作家李承鹏在微博上宣称自己将于2011年9月正式参选人大代表。同一天,作家夏商也在微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此后,来自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江苏常州的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将参选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从全国来看,独立参选的人数估计有数千人③对于独立参选者的人数,目前一直没有精确的统计数据。有学者认为2011年换届选举期间全国有数万独立参选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情况没那么乐观。美国威斯康星州立大学麦迪逊分校的政治学者MelanieManion在2011-2012年间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观察,根据她的统计结果,选举期间公开在新浪微博上宣布参选人大代表的人数在225人。而由复旦大学何俊志同期所做的研究统计数据为217人。由于显然会有未通过新浪微博进行参选宣传的情况存在,所以总体人数超过千人是一种较为合理的估算。,仅北京市就有50多名独立候选人出来参选。当然,独立参选现象并非新鲜事。过去十多年,北京、深圳等地一直都有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案例④2003年在深圳、北京、湖北、四川等地进行的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涌现出大批自主竞选的个案,掀起一轮高潮。邹树彬主编的《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们当中既有成功也有失败。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都有过独立候选人当选人大代表的先例。而在2011年,随着新的信息传播途径的兴起⑤这里主要指微博技术。当前由于微博的广泛运用,很多独立参选人都是首先通过微博宣布参选人大代表并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竞选纲领以及相关信息的。,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多过了往年,表现也更为活跃。这种独立参选的风潮也为一向平静与稳妥的人大代表选举增加了许多波澜。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参选行为的出现,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从民主理论来看,选举民主的价值就在于借助选举的机制能够将大多数人的意志集中起来。而大多数人意志集中的前提是差异性的存在,有差异才有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能选出大多数人认可的人选。因此,更多人参选有利于选出更好、参政能力更强的人大代表。从现实来看,大量的独立参选行为的出现加大了人大选举的曝光度,迫使选举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公开、公平地组织选举,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间接地加强了公民对选举组织者的监督,提升了人大选举的整体质量。当前,扩大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民主含量一直是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内在要求,而如今独立参选现象的出现,将有助于加快这种发展趋势或进程,同时还将会促使现有选举格式尽快产生一种“鲶鱼效应”,以改良和激活人大代表竞选格局,使人大代表选举真正步入“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理想境界(周士君,2004:13)。因此,当前深化有关独立参选现象的学理性研究十分必要,它将为人大代表选举提名制度的完善、中国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参选行为的分类
从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普通选民拥有10人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却少有选民将这种权利付诸实际。由此,那些有参选意愿,却无法获得组织提名的个人必须要主动联系选民。一般情况下,个人会先在网络媒体或报纸上宣布自己要参选某一选区的人大代表,然后再去征集选民签名支持。而这种没有政党或组织的背景,完全以个人名义参选的行为就是独立参选。在现实中这种独立参选行为有多种情况,本文从选举理性的视角把独立参选行为概括为非理性参选、半理性参选和理性参选三种情况。这三种类型的划分,以参选人参与选举活动时理性能力的差异为基础。本文认为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变量。一是参选人是否有明确的政治诉求,即参选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政治价值与关怀(这里意在排除那些为了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参选的情况);二是参选人是否了解人大选举制度;三是参选人是否具备解决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这三个变量的不同组合就构成了不同的独立参选行为。对三个问题均作肯定回答的就属于理性参选,均为否定回答的就是非理性参选,介于两者之间的就是半理性参选(如表1)。
表1 基层人大代表独立参选行为分类
如表1所示,第一种非理性参选是指参选人对于人大选举制度完全缺乏了解,也不具备解决选举问题的能力,甚至也没有明确的政治价值与诉求,参选完全是凭个人感觉,甚至有些人是盲目冲动跟风参选。由于这种参选人缺乏基本的选举理性,所以称之为非理性参选。这种既缺乏明确的政治目标又没有任何参政知识和能力的参选人,在每次人大代表选举中都占据了一定的比例。比如,很多年满18周岁的高中生或大学生声称参选就常常属于这种情况。2011年5月深圳某高二学生宣布参选当地的人大代表,最初在媒体产生很大轰动,但很快就不了了之。类似的情况在很多省份的高中和大学都广泛存在。某高校也曾有一名大一学生,在参选时信口开河以讨好选民,甚至讲出相当偏激有害的话,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当他如梦惊醒、痛加反思时便说,其实我并无恶意,只是想出出风头而已(浦兴祖,2012:23)。另外,一些地方的私营企业主的参选也很多属于这种情况。他们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参选吸引眼球和关注度,最终能否当选并不是他们的首要目标。而且这类参选人是随时可能退出选举的,甚至很多人宣布参选后就销声匿迹了,没有任何后继的参选行为。
第二种半理性参选的情况是指参选人对人大选举制度有所了解,有模糊的个人政治诉求,也具有一定的解决选举问题的能力。但是这部分人对于参选所要面对和付出的成本缺乏充分的经验和心理准备,因此往往在选举之初热血沸腾,但是一旦遇到困难就会半途而废。由于这些人对选举活动又并非一无所知,所以把其称为半理性参选①2011年浙江工商大学在进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最初有10多位学生宣布参选,但是能够坚持下去的寥寥无几。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学生事先都未能充分意识到参选人大代表不仅需要热情,同时也需具备较多的政治知识并需要相当的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半理性参选是介于非理性参选和理性参选之间的一种类型。这种参选者一般具有一定的政治参与意识,然而,个人的参政能力却与之不配备。这些人往往是出于对西方民主与选举行为方式的向往与渴望而参选的。然而,他们并不真正了解参与选举所需要遵循的程序以及复杂的法律法规,甚至必须要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等等。因此,这些参选者往往是一遇到挫折就知难而退。毕竟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需要的不仅仅是参与的热情,更需要的是参政的知识与能力。
第三种理性参选的情况是指参选人非常了解人大代表的选举规则,同时具有极大的政治参与热情,试图通过独立参选实现自己的政治价值与诉求。理性参选者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绝非一时冲动。不仅如此,他们往往还具备很好的参政能力,熟悉选举程序和规则,并理性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始终如一、不屈不挠。很多人甚至为一次选举而进行多年的准备与努力。比如湖北潜江的姚立法,作为一名普通教师,他在三次人大换届中多次参选人大代表,终于在1998年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成功当选为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这样的个案还有许志永、黄松海②许志永是北京邮电大学的老师,2003年当选所在选区人大代表,并且获得连任。黄松海是鄱阳县一所私立中学的老师,2007年自发参选当选为当地的人大代表,在任期间得到选民与人大常委会的良好评价。等等,他们都是以独立参选的方式成为人大代表,并在当选后充分履职的典范。相关资料显示这些人在选举前和选举中还会相互帮助,传授当选的成功经验。不仅如此,很多人在选举活动之前就建立了自己的参选支持团队,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吸引选民,为未来的选举活动打基础(Zaijun Yuan,2011:389-405)。这些理性参选人除了具备较高的参政能力,也常常试图通过这种参选方式唤醒普通选民的支持与参与,他们的参选行为对人大选举的民主化是有促进意义的。
二、不同类型独立参选行为的原因
通过对独立参选行为的分类,可以发现参选人的参选行为各不相同,有些人是盲目冲动,有些人是浅尝辄止,只有少数人才能理性地走完选举全程。仔细分析发现,参选行为的差异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参选者的个人因素,其背后还有着浓厚的制度背景。
首先,选举提名制度的初始门槛过低是盲目冲动、非理性参选广泛存在的主要因素。当前独立参选行为不断涌现与选举提名的技术性因素紧密相关。一方面,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只需由同一选区10位选民的推荐就有机会参选人大代表,参选的技术性门槛很低。另一方面,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出现(例如,微博)又大幅度降低了参选人自我宣传的成本。因此,对于想借此机会过把瘾或出风头的选民来说,确实是一种“难得”的机会。
其次,参选者强烈的参选意愿与薄弱的参选能力之间的鸿沟,是半理性参选广泛存在的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推进③比如,村民选举的普遍实行以及深化,对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了一定的促进效应。,以及网络媒体的广泛运用,公民的表达渠道不断拓宽,政治参与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然而,从总体来看,我国公民参与选举活动以及民主实践的机会并不多。国家长期以来又缺乏对公民政治意识和参政技能的培训,也没有促进公民参与的任何制度化措施。因此,广大选民对于民主和选举活动的理解还是非常简单与浅显的,甚至对于选举常常会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对选举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参选所要付出的成本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其在选举之初跃跃欲试,但在遇到困难后又不知所措。这种对参选的渴望与参政能力不足所形成的矛盾是半理性参选现象的主要原因。这也让我们充分体会到,对公民参政能力的培育是走向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的必由之路④在西方发达民主国家的学校中,一般都会开设一门《公民》课程,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各种政治符号,了解国家政治运行的基本规则,培育其参政意识和能力。。
最后,大量理性参选人的出现,说明在当前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下,渴望参选的公民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参与空间。一般而言,在民主国家的选举中,候选人以政党或组织提名方式参选是主要的参选方式,独立候选人不仅数量极少而且质量也不高,很难得到选民的关注,更不要说最后成功当选了。而在我国的情况似乎是恰恰相反,独立候选人不仅频频涌现,而且其中不乏优秀人才。这种强烈的反差,映衬出来的是当前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的重大问题,即组织提名的参选渠道过于封闭,大量有参政能力的参选者被挡在门外,只能走自由参选的独木桥。而对于独立参选者,选举组织者又总是保持着极高的警惕、视同水火,更不要说鼓励其参选或者为其提供服务了。面对大量的理性参选人,必须反思的是:组织提名的秘密花园①秘密花园一词来自Anthony Howard,他把英国议会选举中候选人的选择过程描述为英国政治的秘密花园。转引自Reuven Y.Hazan&Gideon Rahat,Democracy within Parties:Candidate Selection Method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7.何时才能向广大民众开放? 选举活动的组织者应该为这些理性参选人做些什么?
三、对独立参选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虽然本文认为独立参选行为具有极大的价值,有利于人大选举制度以及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但是从目前独立参选行为的实践来看,确实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讨论。一方面,在当前的独立参选人员中存在一部分冲动跟风、借此机会哗众取宠的参选人员。这部分参选人员的参选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选举活动本应有的严肃性,产生了较坏的示范效应。从人类的民主实践看,选举是一项极为重要和庄严的民主活动。任何选举活动都应该在制度的规范下严格有序地进行,选举绝不是一种个人的表演。因此,虽然这些人为数不多,但却影响了人大选举的整体形象。由于中国一直没有像西方民主国家一样,在选举提名时采取交纳选举保证金的制度,因此这种随意参选的情况一时还难以杜绝。这恐怕也是当前人大选举的组织者,对独立参选人采取敌视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很多独立参选人对于人大选举的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导致在选举中存在很大的误区,甚至违反选举法规。以候选人资格的确认为例,参选者大都认为只要自己宣布参选并征集到10个选民的签名,自己就应该成为候选人。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根据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法,选民是否能够成为候选人取决于很多因素,当然首要的就是需要10位选民的联合提名。但这只是首要条件,另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条件往往被独立参选人所忽略。比如,年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在自己所宣称的地区参选、获得的提名票是否真实有效等等。这些都需要各级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才能确定。2011年在成都武侯区高调参选的李程鹏最后就是由于对参选选区的界定缺乏了解(即按法律规定他在成都武侯区没有参选资格),最终没能成为候选人。当然,有舆论认为这是有关部门为阻止其参选的变相控制,但是至少从法律上看选举委员会的判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选举中选区划分和选举资格确认的权力是在人大及其选举委员会,而不在个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很多独立参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实际上只能说明他们对选举法还不够熟悉。毕竟参选者不同于普通选民,不应只是被动的接受,而应主动熟悉与选举相关的所有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独立参选行为进行恰当的规范与引导非常重要。而且,三种类型的独立参选应该区别对待,基本原则为:限制非理性参选,引导半理性参选,鼓励理性参选。
(一)完善选举提名制度
第一,适当提高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人数要求,缓解非理性参选人冲动参选的负面效应。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我国人大选举中对参选人所需的签名数量要求偏低。以美国为例,弗吉尼亚州要求对于县市一级的政府职位或州议会的众议员,需要有125位选民签名支持②《独立候选人在美国参加竞选》,载雾谷飞鸿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297b00102dxay.html,2011-06-28。;爱荷华州参议员要求有100个签名,众议员要求有50个签名③爱荷华州选举委员会官网发布的《2012年爱荷华州大选候选人指南》。;马萨诸塞州的杜克斯(Dukes)和 诺塔凯特(Nantucket)两个非常小的岛,竞选县级职位也要有25个签名;就算是一些采取无党派选举的市(通常无党派选举对签名数量要求较低),比如美国俄亥俄州的莱克伍德市(Lakewood),竞选市议员同样也要求有25位选民的签名。所以,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10位选民联合提名是一个过低的门槛,可以考虑提高到30至50人。提高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人数要求,有利于把那些冲动的非理性参选者挡在门外,缓解非理性参选人员冲动参选的负面效应。同时也能够避免选举资源的浪费,增加选举的严肃性。最后,这种适当的提高将不会成为普通选民参选的障碍。
第二,实时公布选举提名过程的所有信息,引导半理性参选者向理性参选者转化。这些信息包括参选人所需资格条件,选举提名开始与截止的时间,受理提名的程序与部门,候选人资格的确认等等。主动公开各种信息,可以让原本不太熟悉选举规则的半理性参选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从半理性到理性参选的转化。从实践来看,目前独立参选者需要面对很多潜在的障碍与壁垒,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难以了解选举提名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提名的方式与途径知之甚少。2011年在杭州宣布参选的一位市民,就是因为当地的选举机构迟迟不公布选举提名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从而错过了提名时间,最终无法参选。因此,公开提名信息是引导独立参选人理性参选的必然要求,以隐瞒信息的方式阻碍参选只会导致更多的混乱与无序,甚至争议。另外,公开选举提名信息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所有参选人都能获得等量的信息,不能有所偏颇。由此,才能更好地引导独立参选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正当参选,避免秘密操纵下候选人之间的相互攻击和恶性竞争。
第三,制定竞选宣传活动的实施细则①虽然竞选宣传活动似乎不属于提名制度,但是宣传活动与整个提名过程是相伴而生的,提名必然伴随着自我宣传。因此制定明确的竞选宣传细则对于提名制度的完善是有积极意义的。从人大选举实践来看,各级人大及选举委员会都不鼓励参选者进行自我宣传,但是也没有明令禁止,这种模糊状态亟待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范。,鼓励参选人理性参选。由于传统意义上的人大选举是一种确认式选举,而非竞争式选举,所以选举活动非常平和,基本不存在自我宣传的现象。但是当独立参选人加入后,这种传统的格局必然要发生改变。由于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凭借强大的组织资源,一般而言毋须宣传即可顺利当选。但是对于独立参选人来说,要打破已安排好的格局挤进去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独立参选人必须要主动向选民发表自己的纲领、主张和目标,进行各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现阶段独立参选人常常采取张贴海报、派发传单、摆放展牌、演讲、通过网站发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竞选宣传②2003年深圳人大代表选举中这些自我宣传的方式与策略都被广泛使用过。。但是,选举活动的组织者常常以这些宣传方式对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不够公平为由而予以禁止③因为组织提名候选人一般不会主动宣传自己,而是由选举委员会负责介绍和宣传。所以自主参选人广泛宣传自己,会被认为是对组织提名候选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局面下,为保证选举的公开有序,选举委员会应主动告之独立参选人其宣传方式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比如,可以允许参选人逐户拜访选民,发放个人简介,但是不允许其在街道上散发传单或张贴宣传海报等等。当然具体的方式还需结合实际进一步探讨。但总之要为参选人的竞选宣传活动制定明确规则,使其行之有据,而不能一味限制或取缔,因为那极易导致不当行为的出现,比如,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等等。对于理性参选者,应该鼓励其参与竞选并展开自我宣传,而不是简单地说“不”。
(二)培育参选人的理性参与意识
本文对我国基层人大选举中独立参选行为的分析与归类,目的就在于引导参选者从非理性和半理性的参选逐步转化为理性的参选。选举需要理性的参与,否则任何选举都只能演变为一场混战。理性的参与要求参选者对选举活动具有正确的认知,也就是说参选者要在认清选举本身的价值以及自身参政能力的基础上,客观对待选举活动中出现的所有情况,包括选举的负面效应,并且始终坚持在制度与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应对。培育参选人的理性参与意识,需要考虑如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使参选人能够恰当审视自己的参政能力与技巧。毕竟,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政治作为比较古老的职业,门槛也是越来越高。做人大代表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光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是很难做一个合格代表的。比如,2003年著名打假人士司马南因为一度对中国基层政权运作感兴趣,在北京东城区参加选举并当选。然而,4年代表当下来,实际工作接触多了,司马南觉得自己当初很幼稚。他承认自己刚当代表时有一种舍我其谁当仁不让的心态,总觉得政策水平比那些人高,见多识广,结果事情真交到手里了却不知道怎么做(章剑峰,2009:58)。如今他承认自己是一位无力感很强烈的人大代表。因此,独立参选人事前要仔细考虑自己是否有实力担任人大代表,自己是否懂得所在选区的实情。参选人如果不了解与选举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同时也不善于利用,就不要贸然参选。鄱阳县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官员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懂法和善于利用的此类主动参选人,我一点也不感到大惊小怪。这恰恰是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意识觉醒。“我们不能阻止他,只能引导。”(章剑峰,2009:57-62)另一方面,要使参选人具有应对选举挫折以及选举中丑陋一面的心理准备。选举民主的负面效应在任何社会中都可能会出现。当选举与巨大的利益相关时,争夺起来往往是不择手段,你死我活。比如,竞选者的个人隐私暴露无疑、恶意攻击等等。过去,失败者失去的不仅仅是权势,往往还有生命。在现代社会,采用选举的文明方式争取政治权利,但实质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曾经有一位要竞选人大代表的作家,其口号之一是“自筹资金,如果当选不拿一分钱工资”,这种宣传自我的方式显然对于其它缺乏财力支持的候选人是很不公平的。而这仅仅是一个很小的例子。事实上当独立参选人决定参选时就要考虑自己是否有人性的缺点,比如是否犯过什么错误或者有什么污点。如果没有正视这些错误的勇气,很难在选举中理性对待各种可能的诘难。因此,培育参选人的理性参与意识,要使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心理素质。
总之,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参选现象的广泛出现,不光标志着普通公民参政议政热情的提高,更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发生的新变化,同时也反映出了公民对人大代表这一职位在观念深处的一种重新定位。这也是扭转中国人大代表长期以来“橡皮图章”印象的有利契机。因此,努力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提名制度,培育参选人的理性参与意识,规范和引导独立参选人理性参选是当前的应然选择。由此也必将进一步促进人大选举的民主绩效,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赢得更多空间。
[1] 浦兴祖(2012).独立候选人现象辨析.探索与争鸣,3.
[2] 章剑峰(2009).独立人大代表十年浮沉.南风窗,16.
[3] 周士君(2004).独立候选人胜出的“改良效应”.乡音,3.
[4] 邹树彬(2004).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
[5] Reuven Y.Hazan&Gideon Rahat(2010).Democracy within Parties:Candidate Selection Method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Zaijun Yuan(2011).Independent Candidates in China's Local People's Congress Elections.Journal of China Politic Science,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