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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唯物主义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论意义
——基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阐释

2014-03-19杜早华邹平林

关键词:对象性存在物费尔巴哈

杜早华,邹平林

(井冈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并贯穿始终的核心思想观点,即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以自然为前提、以实践为核心、以人化自然为主线、以自由为旨归,为考察生态环境问题开辟了广阔的理论视野,搭建了总体的理论框架,从而为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

一、实践唯物主义的确立及其基本内涵

《手稿》中,马克思尽管仍然使用了“类本质”等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概念,但借用这一术语所表达的对人本质的理解,已根本不同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也根本不同于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马克思是在克服这两者各自缺陷并综合两者各自优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人本质的独特观点,即将人的本质理解为“实践”或“自由自觉的活动”,从而基本确立了贯穿马克思思想始终的实践唯物主义。

首先,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克服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对人的本质的抽象理解。马克思基本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直接把自然确立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存在物存在的前提,将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存在物理解为自然存在物,并据此对黑格尔关于人的本质的唯心主义理解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而“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1]因此,当黑格尔将人的本质设定为“自我意识”时,他所抓住的只是抽象的、非现实的人,连同自我意识通过自己的外化所能设定的“物”也只是抽象物,这个抽象物作为“自我意识所设定的东西”,既不能证实自己,也不能证实那个同样是抽象物的“自我意识”。可见,不能从自我意识这一抽象设定来说明外部世界和自我意识本身,只有首先肯定对象性的外部自然的存在,外部自然和自我意识才是现实的和可理解的。这就从根本上论证了自然优先、自然能动、意识是自然的产物等基本的唯物主义的原则。

其次,马克思又反过来借助黑格尔的辩证法和历史原则,克服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和抽象性。直观既是费尔巴哈批判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有力武器,又是其唯物主义哲学的最大缺陷。所谓直观,可理解为对现存事物的直接的把握,其最大不足就是不能从变化、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现存事物,亦即不能以辩证的、历史的方式来看待和理解事物。费尔巴哈正是以这样一种直观的方式看待当人、社会和自然。因此,当他说到人的本质时,指是一种自然给定的、永恒不变的东西,这就使得他既无法解释人这种根本不同于纯粹自然物的社会性存在物,无法解释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无法解释人类社会生活及其发展,当然也无法真正理解自然本身的历史性变化,即无法理解自然向人、向社会的历史性生成。马克思尽管也借用费尔巴哈的“类存在物”的概念来界定人的本质,但当马克思将人的本质界定为“实践”或“自由自觉的活动”时,其中包含的丰富思想已远远超过了费尔巴哈“类本质”概念贫乏的意义边界。

第一,正是“实践”或“自由自觉的活动”,既体现了人的对象性、受动性,又凸显了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使得人在改造外部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身,从而合理地解释了人的产生,解释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解释了自然向人的生成以及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对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的这种强调,恰恰得益于黑格尔的辩证思维。“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1]205不仅人自身是劳动的产物,而且“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196。

第二,正因为马克思强调人是能动与受动的统一,所以他所理解的人的活动,就不是费尔巴哈的对自然的单纯适应,也不是黑格尔的抽象的意识活动或精神活动,而是一定物质条件下的对象性活动,亦即现实条件下的现实活动。相对于费尔巴哈的单纯适应自然的本能活动而言,“实践”或“自由自觉的活动”同时具有确证和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意义,还具有人的享受的意义。“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个体人的一切器官,都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对人的现实的占有”,是“人的现实的实现”,是“人的能动和人的受动”,而“按人的方式来理解的受动,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1]189因此,“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就是“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就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189当然,这种占有“不应当仅仅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理解为占有、拥有”[1]191,因为“囿于粗陋的实际需要的感觉”,只“具有有限的意义”[1]189。相对黑格尔的抽象意识活动或精神活动而言,“实践”或“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以外部自然为对象的对象性活动,是“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的感性活动。“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1]191。

第三,由于人的对象性活动的能动性,他就必然要创造不同于纯粹自然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因而人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同时是社会存在物,他的能动性、他的本质力量才得以历史地发展起来,他的生活、交往也才不断地丰富起来、发展起来。因此,马克思在考察人的实践活动的现实条件,始终将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统一起来进行考察。而最能体现二者统一的就是财产关系、所有制关系或经济关系,因此,马克思始终是在现实的和历史性的财产关系、所有制关系或经济关系中来考察人的实践活动。显然,这样一种既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又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现实的和历史性的财产关系、所有制关系或经济关系中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根本不同于费尔巴哈意义上的脱离了社会关系的单个自然人的抽象活动。正是这样一种实践概念,使得马克思获得了通达“现实”的逻辑原点和逻辑通道,从而使他得以关注现实社会中的现实的个人。可见,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为唯物主义理论出发点的“现实的个人”,在《手稿》当中已基本上确立了,只不过还没有明确地用“现实的个人”这一概念或术语来表达。

综上所述,尽管马克思仍然使用了“类”、“类本质”等费尔巴哈式的人本学概念,但马克思通过这些概念实际所表达的内容,却无非费尔巴哈人本学意义上的抽象的、自然的和直观的,而是唯物主义的、现实的、具体的,同时也是历史性的。当然,马克思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才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思想与费尔巴哈思想的本质区别,从而才对费尔巴哈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但《提纲》和《形态》中所表达的思想,在《手稿》中已基本形成,《手稿》和《提纲》及《形态》的基本方向、主要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完全可以说“手稿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发源地,是马克思形成唯物史观的最重要环节和转折点”[2]。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澄清,即: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归结为“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是不是一种先验的设定?是不是一种抽象的本质观?这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马克思是否任使用了“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一概念,而在于他通过一概念所表达和考察的是否是现实的人的现实的活动,在于他是如何得出“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活动”这一论断。如果马克思考察的是现实的人的现实的活动,并且是通过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的活动的现实的和历史的考察来得出这一命题,那么,他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就不是先验的和抽象的设定,而是历史的和现实的论证。因此,马克思在《手稿》中,并非像孙伯鍨先生所说的那样,陷入了“自由自觉这一理想的人”与“处于异化状态这一现实的人”之间的矛盾,陷入了思辨的想象当中,①也不像张一兵先生所说的那样,陷入了“应该”与“是”的矛盾对立当中。②确实,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解中,始终内含着“自由”的维度,但这一自由的维度并非先验地设定和强加于人的,而是对人的能动性的历史发展的一种事实性的肯认和理想性的提撕。因此,与其说马克思在《手稿》中陷入了理想与现实、“应当”与“是”的矛盾,不如说体现了理想与现实、价值与事实的辩证统一与历史融合,并且这种辩证统一与历史融合的关键点恰恰就是人的能动的实践或“自由自觉的活动”。

总之,马克思在《手稿》时期尽管还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但其基本思想和主观点则已经突破了人本主义的樊篱,并基本确立了以自然为前提、以实践为核心、以人化自然为主线、以自由为旨归的实践唯物主义。

二、实践唯物主义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论意义

(一) 为生态文明澄清了理论前提

包括人在内的任何现实存在物都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不仅人的生命存在、人的活动必须以自然界为物质基础,“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人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1]161而且表征着人的独特性的思想、意识或精神也是人的对象性活动的产物,从而也是自然界的产物,“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1]191。

因此,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无论人类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如何变化,人类始终离不开自然界,离不开与自然关系的处理。而自然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系统规律,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处理要以对自然规律的掌握与顺应为前提。而当代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其实质就是由于人们的活动违背了自然的系统规律,打破了自然的系统平衡,从而使得自然呈现出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性质与状态。因此,承认自然的本体优先地位,承认人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承认自然有其自身固有的系统规律,这样一种唯物主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前提。只有澄清这一理论前提,才能批判和避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否定自然、否定自然规律唯心主义倾向。

(二)为生态文明建设阐明了价值原则、确立了基本方向、指出了根本途径

“自由”自始至终都是马克思理论最高的价值归属。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能动的对象性存在物,通过劳动、生产等实践活动不仅求得肉体的生存,而且由此发展和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从而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和自由存在物。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是人内在的本质规定。但是,自由作为人的被给定的本质规定,还只是抽象的、潜在的,而自由的实现程度及其具体的形式和内容,却取决于人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能动实践。人的现实的自由总是具体的和有限度的,因此,人类总要追求更高程度的自由,自由注定是人的最高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原则,从而也是生态文明的最高价值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最为迫切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以求得人类的继续生存与发展,但其更为根本、更为深远的价值目的则仍是不断地推进人类的自由。只有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原则,不断地推进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解决,生态环境危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生态文明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理解和建设。就此而言,对于还未走出生态环境危机的当代人而言,生态文明就像马克思在评价共产主义时所说的那样,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态和有效的原则”;但对于自由这一最高价值原则以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追求的人类而言,生态文明只是历史性的和阶段性的目标,只具有手段的价值,而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也不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或者说,生态文明之所以应当被提升到一个新的整体性的文明形态的高度来理解 ,而不是仅仅理解为一种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策略和技术方案,正是因为它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上承担着两大历史任务:一是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以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二是在此基础上促进人类的自由与解放。这两大任务的完成,都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解。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解就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

人本身是自然存在物,不仅他的生存离不开自然这一“无机的身体”,而且其一切对象性活动、一切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最终都来源于自然界。因此,人类必须持续不断地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而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方式不同于其他生物,他不是按照本能与自然进行消极、被动的物质交换,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主观目的通过劳动生产实践与自然进行能动的物质交换。这种能动的物质交换必然改变自然的本来面貌,从而可能引起自然朝着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向变化,亦即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因此,人要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与自然达成和解。这种和解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承认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必须与自然进行持续不断的物质交换;第二,承认人通过能动地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而与自然进行的物质交换,必须尊重自然自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

为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与自然进行的物质交换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本身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发展,从而也就是人的自由的展现与发展。但这种自由还不是自由的全部含义,甚至还不是自由的更基本的和更重要的含义。自由的另一层更基本和更重要的含义,是对矛盾的扬弃。不断从自然界获取物质资料以促进人的享受和发展,这固然是人的自由,但如果人们将自己理解为某种不同于自然的存在物,从而将对自然改造看做是某种为证明人是某种不同于自然甚至可能摆脱自然的特殊存在物的征服行为,那么,人类就因为屈从于一些唯心主义的幻觉而与自然处于矛盾对立当中,从而也与自身处于矛盾对立当中,因为人就是自然存在物。与自然、与自身处于矛盾对立的状态,显然就不是自由状态。因此,承认人是自然存在物,就不仅应当在人必须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才能生存这一意义上被理解,而且还应当在人最终必须“向自然复归”这一更深层次上被理解。更直接地讲,人不应当将自身理解为某种不同于自然的纯粹的思想、意识或精神,不应当理解为抽象的“主体”,从而也不应当将自然理解为与人的思想、意识、精神或“主体”相对立的、单纯满足“主体”抽象需要的纯粹“客体”。或者说,作为有肉体组织的自然生命存在,是一种终有一死的有限存在,人的思想、意识或精神也只是因为肉体生命、自然的存在才存在,它不能脱离肉体、自然而奢求独立或永恒。也就是说,人的主体性应当合理地理解为他的能动性和自为性,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摆脱自然而存在的绝对的独立性和永恒性。因此,承认人是自然存在物,或者说与自然的和解,就必须放弃“主体”抽象的自我保存。

一旦被错误的“主体”观念所抓住从而陷入抽象的自我保存,人类的需要就不再是自然合理的需要,而是一种无止境的欲望或“异化需求”。无论人类从自然界开发、掠夺多少物质财富,无止境的欲望或异化需求都不可能得到满足。因此,欲望或异化需求始终表征着人与自然的对立,从而表征着人的不自由。但抽象的主体观念或异化需求,不仅根源于人与自然的矛盾,而且也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过是同一个矛盾的互为中介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的生存以及表征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一切对象性活动都依赖于自然,而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一定历史条件下,对自然资源的竞争导致了人类对自然资源、对劳动产品的排他性占有方式,即私有制。这种排他性占有方式使得一部分人丧失了生存资料和活动对象,从而也就丧失了发展和确证其本质力量的对象与手段,从而他的自主的、自由的活动就被贬低为维持肉体生存的手段,甚至这种肉体的生存也经常不可维持。这就使人们不仅陷入了生存竞争,而且陷入了为确证自己本质力量而占有物质资料的相互竞争。在这种相互竞争中,每一个人都被当做手段利用,而不是被当做目的进行相互的交往并在这种交往中实现相互理解与相互承认。而个体只有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发展起来、展现出来并从而在交往中得到相互的理解与承认,他才能扬弃个体自身的有限性,从而才能避免陷入追求抽象自我保存的抽象主体观念。可见,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首先源自人与自然的矛盾,这种矛盾滋生了错误的主体观念,使人陷入了抽象的自我保存。

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又反过来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人们屈从于实证性的现实生活条件,即屈从于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对生存和对象性活动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竞争性关系,看不到这种竞争所必然导致的人性的压抑以及从这种压抑中产生的异化需求的无尺度,从而错误地认为,只要或只有无止境地开发和掠夺自然,就能或才能满足这种异化的需求。这样一来,人的需要和享受就成了单纯的利己主义,而自然则成为了单纯的有用物。

可见,只要人与自然矛盾没有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就不能得到解决。反之亦然。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解必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而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和解,同时又必然包含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解。马克思因此断言:“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1]18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态文明与共产主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一致关系。

但人与自然的和解何以可能呢?或者说,建设或实现生态文明的根本途径是什么呢?是“向贫穷的、需求不高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倒退”[1]184?还是无限度地开发、掠夺自然以满足人的无止境的异化需求?前文已经论证了后一种方式是不可能的。而前一种方式也同样是不可能的。作为能动的对象性存在物,人在他的能动的实践中必然一方面改造外部自然,另一方面改造自身,从而必然引起人的需要的历史性发展,而人的需要的历史性发展也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历史性发展,从而也是人的自由的历史性发展。因此,强行减少、压抑人的历史地发展着的需要,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与人的自由本质相违背。强行减少、压抑人的需要,不仅不能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相反,它只能使这种矛盾采取更野蛮的形式。人与自然的和解,或生态文明的实现,其根本途径只能是“人化自然”。人化自然包含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向人的生成,另一方面是人向自然的复归。

自然向人的生成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对自然的能动改造,使之更有效地提供物质资料,以满足人的历史性地发展着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就需要不断地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在尊重和顺应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向人的生成,首先就是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发展,“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1]192生态文明的建设绝不可能撇开科学技术和工业的发展。第二,人同时还是社会存在物,而人只有作为社会存在物,他才是普遍的和自由的存在物,才是合乎人性的存在物,他的本质力量才得以合乎人性的发展。只有当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他对自然的改造才能超越维持肉体生存的单一尺度,才能懂得用普遍的、自由的、美的尺度对待和改造自然。因此,所谓自然向人的生成,就是在人的改造下,自然不仅适应于人的生存需要,而且处处表现出合乎人性的状态,从而人能够在这种合乎人性的自然状态中直观到自己的人性、自己的本质力量、自己的自由和美。

但是,人要以合乎人性的方式改造自然,以“最无愧于人的方式”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人就必须首先意识到自身是自然存在物,并能动地向自然复归。意识到人是自然存在物,人们才能认识到“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1]169,进而认识到个体只有在人“类”中才能扬弃自身的有限性,从而才能自由地、平等地对待他人,才能在扬弃私有制的前提下自由地联合起来,共同地、自由地面对自然。

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一方面在于科学技术、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在于不断地变革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以便在扬弃私有制的前提下,以最有效、最无愧于人的方式运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创造合乎人性的自由的、平等的和美的自然社会环境。

注释:

①参见孙伯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第169页,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参见张一兵《回到马克思》第1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9-210.

[2]朱立元,张瑜.不应制造“两个马克思”对立的新神话[J].社会科学战线,2010(1):15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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