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视角下的“原则”新用法
2014-03-19○李帅
○李 帅
(南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河南 南阳473061)
语言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演变的系统,在语言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名形转化是语言演变的形式之一,特别是名词向形容词转变,在现代汉语中有扩大的趋势。如“阳光”的基本词性是名词,指“太阳发出的光”,在《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中,只有一个义项,即“日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标注了“阳光”的形容词用法。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把“原则”解释为名词,主要有两个意思:1.说话或行事依据的法则或标准;2.指总的方面,大体上。“原则”在使用中,可受程度副词修饰并用作谓语,具备了形容词的语法功能;可作状语,修饰谓语,具备了副词的语法功能。《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录了“原则”的副词词性,但是上述两本词典均未收录“原则”的形容词词性,故本文重点讨论“原则”的形容词用法,所举例句均来自北大CCL语料库和读秀学术搜索,不再一一标注。
一、“原则”具备形容词的语法功能
(一)“原则”前可加程度副词“非常”,作句子谓语
(1)当然我们的宪法当中这个规定非常简单,非常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2)一些学者谈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社会主义的构想是非常谨慎、非常原则的,而且一再声明不把自己的学说作为教条强加给后人。
例1中“非常简单”与“非常原则”并列使用,例2中“非常谨慎”与“非常原则”并列使用,“简单”与“谨慎”都是形容词,可见“原则”也是作为形容词使用的。
(二)“原則”前还可加其他副词
“太+原则”
(3)客观分析本企业产品成本,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核算方法,不能制定得太粗、太原则,否则不便操作。
(4)过去我们只知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这并不错,但太简单、太原则了;不了解还有一个经济体制问题,不了解经济体制也是影响和制约所有制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非常+原则”
(5)当然,上述政策上和实际操作上的国际惯例是非常原则、非常一般的,在具体做法上,各国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有所不同。
(6)毛泽东在1957年3月间也曾多次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当然,这些认识还是初步的、非常原则和笼统的。
“十分+原则”
(7)但是由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部分规定十分原则、简单,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相关犯罪造成了很大影响。
(8)国家机关的一切权限均无分工,一切正常的活动都近于瘫痪,即使七五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权力,作过十分原则抽象的规定,也只是宪法上的纸上谈兵,对实际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极其+原则”
(9)众所周知,《谢尔曼法》表现出了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该法规定极其原则和抽象,主要概念内涵不清,范围不定,缺乏实质性的违法判断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该法在对垄断、联合、共谋行为的规制上采用了完全禁止或一律禁止的原则,有学者称之为绝对禁止原则。
(10)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对侦查程序的许多规定都极其原则和简略,甚至有些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律都没有予以规定。
“过于+原则”
(11)环境与资源立法要注意提高质量,加强操作性,避免过于原则和过于抽象,必要时可以规定一些量化指标,这样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提高了。
“很+原则”
(12)目前,禁赌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也很原则,惩处措施不够有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党纪政纪中也没有专门的禁赌惩赌规定。
从上述例句中,已经可以清楚发现,“原则”可受副词修饰,作句子谓语,已不再表示其作为抽象名词的概念义,而是转变为性质形容词。“原则”在使用中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新用法——形容词的用法,词典在修订过程中,最好能对这类用例颇多,且持续时间已久的变化加以反映。
二、“原则”在名形转化中的认知因素
(一)“原则”语义的变化
由于语言是不断发展演变的,所以,词类转变是语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现代汉语中词类转变呈现扩大的趋势,关于名词向形容词的转变,谭景春(1998)[1]有比较深入的论述。谭先生把名词的词义分为两类:“概念意义”和“性质意义”。概念意义是人类认识某一客观事物的结果,是词的本质特征的反映,是词义指示的内容,具体地说表现为词典中的释义。性质意义是概念意义包含的。《现代汉语词典》将原则解释为“说话或行事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当是“原则”的概念义。“原则”属于抽象名词,它不是具体可感的,不是有形的实体事物。“抽象名词带有明显的性质意义,反映了人们关于抽象事物的概括,其内涵的实体意义和性质意义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表达的角度看,说话人常常不是着眼于一个抽象名词的全部涵义,而是只取其某种性质义拿来使用的。”[2]在抽象名词“原则”的词义中包含较强的性质义,由此产生新义,转为性质形容词。
(二)非范畴化的结果
Hopper和Thompson(1984)提出非范畴化概念[3],主要用来解释词的范畴属性的动态性。刘正光(2005)认为非范畴化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范畴成员逐渐失去范畴特征的过程。这些成员在重新范畴化之前处于一种不稳定的中间状态,也就是说在原来范畴和它即将进入的新范畴之间会存在模糊的中间范畴,它们丧失了原有范畴的某些典型特征,同时也获得了新范畴的某些特征”。[4]下图为范畴化的完整过程:[5]
“原则”由名词范畴的成员,到形容词范畴的成员,这是转喻作用下非范畴化的结果。Kovecses&Radden(1999)[6]指出,转喻是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式中,一个概念实体(转喻喻体)为另一个概念实体(目标实体)提供心理通道的认知过程。“原则”的常规用法,具有名词范畴的共性特点,如“坚持原则”、“基本原则”等。
概念范畴与其特征之间,既可以用整体范畴转指概念的主要特征,也可以用概念的主要特征喻指概念的整体范畴[7]。“原则”是抽象名词,它的概念义中,性质特征十分明显。在使用过程中,当需要突出“原则”性质义的语义特点时,便可喻指概念的整体范畴,丧失指称意义,外在表现为受副词“很”、“非常”、“过于”、“太”等修饰,作句子谓语,表现出形容词的语法功能。
(三)主观化识解的固化
“主观性(subjectivity)是指语言的这样一种特性,在话语中多多少少总是含有说话人自我的表现成分。也就是说,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从而在话语中留下自我的印记(Lyons1977:739)。主观化(subjectivisation)则是指语言为表现这种主观而采用相应的结构形式或经历相应的演变过程。”[8]
语言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表情功能,即说话者在表述某一观点时,总是带有自己的主观色彩、个人感情倾向。程度副词“很”、“非常”、“太”都表达出作者对当前命题的一种主观认识,当与“原则”结合在一起时,表达了说话者对这一客观现象的主观识解。
E.C.Traugott认为,从历时角度来看,主观化是一种语义-语用的演变[8]。说话人在表述这一命题时,从表达的主观需要出发,从自我视角识解这一客观命题,如例1,便是说话者认为规定太过于“抽象、不具体”,不便具体操作,在语用的过程中借用“原则”的性质义,表达自己的一种主观意识。
“原则”在使用过程中,由抽象名词转变为性质形容词,在汉语的演变中,还有许多类似的现象。研究“原则”的新词性,可以为词典编纂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1]谭景春.名形词类转变的语义基础及相关问题[J].中国语文,1998(5).
[2]张伯江.词类活用的功能解释[J].中国语文,1994(5).
[3]Hopper,P.J.&Thompson.S.A.1984.The discourse basis for lexical categori esinuni versal grammar[J].Language60.
[4]刘正光.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意义[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1).
[5]刘正光.语言非范畴化——语言范畴化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
[6]Radden,G.&Kovecses.Z.1999.Towardsa theory of metonymy[C]//In K.Pan ther&G.Radden.Metonymy in Languageand Thought.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21-22.
[7]吴为善.认知语言学与汉语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8]沈家煊.语言的主观性和主观化[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