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制度的完善
2014-03-13赵炜
赵 炜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20)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评估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的实施以及矫正中的具体表现进行考察,形成评估结果。再根据该评估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在矫正各阶段所表现出来的新问题、新特点,及时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确保社区矫正的质量。
一、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概念和功能
(一)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概念
社区矫正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活动进行评测和诊断活动。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评估两个层面的内容。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指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各个要素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水平,发现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原因找出对策,提升工作水平与工作质量。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的对象是辖区内各基层司法所具体工作内容,总体上包含组织建设、日常工作、档案管理、效果评价等内容。
(二)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功能
1.降低矫正人员人身危险性
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社区进行矫正活动,是由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性较低的属性所决定的。一般适用社区矫正人员为判处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该类人员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但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同样意味着该类人员存在重新危害社会的潜在可能性,必须通过某种风险控制将这种潜在危害性降至最低。社区矫正无疑是这种风险控制的最佳途径,而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则是潜在危险性的阀门,通过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对处于重新犯罪边缘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也就成了增强社区矫正安全性的基础性环节。
2.增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
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其犯罪的原因不同,社区矫正环境的差异以及个人基本素质的不同,因此针对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指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科学与否,执行质量的高低决定着社区矫正实际效果,需要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矫正对象的问题、问题的类型、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及时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矫治措施,有力促进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并提高矫治工作的实际效果。
3.增强奖惩考核的激励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得出矫正人员的矫正质量,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提升矫正水平。矫正质量评估往往是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的方式进行,通常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通过奖励与惩处的矫正手段,促使矫正对象完成矫正方案的实施,实现既定的矫正目标。奖惩措施无疑会使矫正对象产生内在的矫正动力,增强矫正方案奖惩考核的激励作用。
二、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意义
(一)开展科学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估,通过设立客观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指标,有利于降低主观因素影响,使社区矫正质量的评价具有客观性。由于社区矫正进行开展时间不长,相应的规范性制度与科学的评价体系尚未完善,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参差不齐,主观判断的经验主义工作方法,无法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通过设立客观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指标,有利于降低主观因素影响,使评估更客观。
(二)对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加客观深入的进行分析,正确反映出与先进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差距,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各个要素进行评价,衡量出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水平,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与差距,分析具体原因,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三)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有利于使质量评估更加科学、系统。从各地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标准来看,往往以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在矫正期间内存在脱管、漏管,矫正对象是否重新犯罪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甚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考核的硬性标准进行考核,忽视了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的评价,而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评价方式,使人们对于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缺乏重视。已建立的所谓评估制度,因浓厚的功利色彩使其缺乏明显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建立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的量化设计,分析得出影响矫正质量的要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得出评估质量的高低,将有利于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使质量评估更加科学、系统。
三、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必要性
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致判处缓刑的人员较多,该类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着对非监禁刑的轻视,主观上认为缓刑、管制基本等同于无处罚,同时由于工作主体向司法行政机关交接,传统上存在惧怕公安机关的心理,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工作的复杂性。该类矫正对象往往采用各种理由推脱,不及时甚至是不参加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公益劳动等活动,增加了矫正难度。对于判处管制的矫正人员,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该类人员有治安处罚的规定,并未有类似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相关规定,导致该类人员相对于判处缓刑的矫正人员更加难于管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以哺乳期、疾病为借口抗拒参加社区矫正活动。通过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制定效果强、有针对性的奖惩方案,再根据该评估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在矫正各阶段所表现出来的新问题、新特点,及时对矫正方案予以调整和完善,以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确保社区矫正的质量,顺利解决矫正工作任务繁重、矫正类型复杂、工作难度较大的问题。
(二)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是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水平的需要
传统上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三大职能,包括人民调解、政府法律顾问、普法依法治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同时承担着指导、管理辖区内村、组两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任务重、工作多加之面临着工作人员少、物质保障水平低等原因导致司法所无法投入过多的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建立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评估体系,可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弥补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物质保障水平低的劣势。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分析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具体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通过工作质量评估,可以有效地促使各基层司法所进行横向竞争,进一步提升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增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心理咨询室、公益劳动基地等项目运作的有效性。
四、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内容
(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的内容
1.社区矫正组织工作评估
(1)应当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一是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确立了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二是建立了符合各社区实际情况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等,具体包括:建立例会制度、通报制度、学习教育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重大问题信息报告制度、考核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信息报送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社区矫正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队伍建设,是否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否有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聘请了专业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具体社区矫正工作。四是社区矫正帮教基地,各基层司法所是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是否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效地开展了心里矫正活动;四是是否定期召开例会。基层司法所每季度、每半年、每全年是否召开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是否定期开展了社区矫正人员动态分析研判会;五是是否定期开展了社区矫正干警以及各村居委会、社会志愿者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效果如何。
2.社区矫正日常业务工作评估。
一是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接收了社区矫正人员;二是是否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三是是否与有监护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近家属、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监护帮教协议;四是是否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了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各项帮教活动;五是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要点、实施意见,上报工作总结;六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基地建设、开展了心理矫正、帮困解难活动。各基层司法所应当建立“三地一室”,即:社区矫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法制宣传基地、社区服务基地、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对矫正人员定期开展心理矫正,开展帮困解难活动时应当采取落实低保技能培训、指导就业或其他形式。七是统计报表与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全面。各基层司法所应当按规定时间上报社区矫正报表,同时应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形成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八是对暂予监外执行复查工作的评价: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复查,及时告知矫正人员复查期限并监督其到指定医院复查。九是对社区矫正移送管理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包括:(1)落实管理。社区矫正动态管理系统应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按时登陆,准确录入社区矫正人员相关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刑罚信息等,录入人员报告、教育、社区服务、帮困扶助等情况。(2)手机定位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手机定位开通条件,及时申报开通手机定位,对符合条件重点矫正人员开通手机定位及时进行监管。司法所干警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及时查看矫正人员定位状态,及时对越界等情况进行处理。
3.档案管理评估
档案管理评估具体包括: (1)档案整理:司法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档案,保证案卷档案装订,案卷资料齐全。(2)基本信息表。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完整,主要犯罪事实表述具体、详尽。(3)矫正方案、矫正责任书。入矫后应当及时建立矫正小组,综合评估情况、矫正措施完整详尽。建立矫正小组后及时签订矫正责任书,矫正责任书应当有矫正小组人员签名和司法所公章。(4)日常工作记录表。司法所应每月按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情况、学习教育心理咨询个别教育情况、社区服务情况。(5)检查核查记录表。司法所应每月按时对矫正人员进行检查核查,并及时填写记录表。(6)活动情况报告。司法所应当及时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月上交活动情况报告。(7)教育谈话笔录。司法所应当每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状况,及时制作教育谈话笔录。(8)考核评审表。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管制、缓刑、假释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考核评审,及时记载考核评审意见。 (9)期满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矫正证明书。社区矫正人员解矫的应当及时制作期满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主要包括: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受表彰、奖励的情况;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情况;三是社区服刑人员受惩戒的情况;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情况;五是社区服刑人员改错学好的情况;六是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七是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主要包括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和对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价。
(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评估
社区矫正质量评估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具体组织实施者为基层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矫正质量评估应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以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的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定期复查、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评估考核应当采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扣分分值按照矫正对象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厉害程度分为扣除1分、2分、3分、4分等档次。
1.扣除矫正对象1分的情形包括:(1)每月没有按规定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活动报告的;(2)违反学习、活动现场纪律的。
2.扣除矫正对象2分的情形包括:(1)当月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2)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的。
3.扣除矫正对象3分的情形包括:(1)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2)违反规定擅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 (3)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
4.扣除矫正对象4分的情形包括:(1)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2)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3)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 (4)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5)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的; (6)扰乱村、街换届选举,尚未构成治安处罚的。
5.给予警告的情况:各司法所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矫正对象连续半年被扣分累计达16分以上的,或本年度内累计扣35分以上的,可以予以警告1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