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媒体责任
2014-03-12赖薇
赖薇
【摘 要】在一些公共危机事件中,新闻媒体存在“媒体审判”大行其道、乱用传闻、滥贴标签、坚持“弱者即正义”的单一价值判断等不当做法,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在当前特殊社会时期,对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协调,应被视为我国新闻媒体的重要社会职责。建议传统媒体主导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在司法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更加专业理性客观;在争议性报道中改进报道方式;不断完善媒体法律规范。
【关键词】公共危机 政府公信力 媒体审判 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聚激化,引发了多起公共危机事件。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接踵而至,一些司法案件审判导致的舆论讨伐也层出不穷。在这些事件中,普遍存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态势,对政府公心的怀疑,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了其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公信力也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丧失公信力的政府终将失去生命力。
造成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非常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新闻媒体报道中的不成熟甚至不正确的做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报道中的不当做法
1、媒体审判大行其道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后果的情况。①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煽情报道,夸大事实;对采访素材任意取舍,只报道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观点;未经审判,就对案件进行定性,影响社会舆论;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等等。
媒体审判不仅对当事人不公,更会令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1991年在美国发生的罗德尼·金案就是一个典型。洛杉矶黑人青年罗德尼·金酗酒驾车,抗拒拘捕,4名白人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金动用警棍,不料整个抓捕过程被人用摄像机拍了下来,警察被起诉。其实录像中包含了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但在审讯期间,美国三大电视新闻网却从未播放过这些镜头,却反复播出警察打人的画面,导致民众在陪审团作出判决前,就已认定警察有罪。然而,陪审团却作出警察无罪的判决。由于此前媒体的不实报道,导致民众无法接受审判结果,从而引发种族骚乱,造成50多人死亡、2000多人受伤、1万多人被捕、上千家店铺被烧毁,财产损失达到10亿美元的恶劣后果。
在我国,媒体审判的典型是2010年药家鑫案。一桩案情简单的因交通肇事而杀人的刑事案件,尽管站在道德审判台上的药家鑫罪不容赦,但道德审判并不是司法审判。然而恰恰是因为借助了媒体的力量,使有自首情节的药家鑫成了“官二代”的祭刀鬼; 媒体的推波助澜,又使药家鑫成为舆论审判的对象,成为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审判的牺牲品。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声讨媒体审判的声音不止,但人们不仅质疑媒体的公信力,更对审判机关的公正一并产生怀疑,不良社会影响仍在发酵。
2、乱用传闻,滥贴标签
不仅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不当做法,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公共事件的所谓深入报道中,一些媒体没有经过深入客观的调查就乱用传闻。这些传闻通常被冠以“爆料”、“被曝”、“据传”、“有博客透露”、“有知情人称”,大多无具体人、无具体出处、无具体时间和地点。网络上炒作各类事件是个常态,因为点击率是网络的生命,为了博得点击率,炒作也就成了时尚,而传统媒体则为了快速抢新闻,也背弃了真实这一新闻的最重要标准,将虚假和充满水分的传闻充斥到报道中。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本来和政府公信力无关的社会新闻中,当某个当事人来自“官二代”、“贫二代”、“农二代”等特殊群体时,一些媒体为了轰动效应或者其他目的,往往长时间大篇幅的对该标签而非当事人本身进行报道。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在报道一个具体事件时,还往往借题发挥,由个案而放大到整体和全局,感性地渲染司法腐败,政府不公。在当今中国,仇官、仇警、仇富的“三仇”社会情绪突出,媒体一旦报道,公众就宁可信其有,并产生偏颇和情绪化的判断,致使所有政府官员、甚至政府本身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随之发生扭曲,随着此类报道的增多和时间的累积,政府公信力将逐渐丧失。
3、坚持“弱者即正义”的单一价值判断
笔者发现,近几年出现的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敏感群体相关,比如农民、农民工、社会底层人员等弱势群体以及富人、官员等强势群体。当事件涉及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冲突与碰撞时,媒体总是天然地倾向保护弱者,反对强者。这一价值判断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只采用这种单一的标准,媒体就可能在某些报道中失实,甚至可能被“弱者”利用。再加上从众心理,导致面对同一事件时,多家媒体报道千篇一面,形成炒作效应。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从众心理会营造“意见气候”,使优势意见呈螺旋状上升压制劣势意见,从而主宰舆论。而现在城乡二元结构突出、贫富分化加深,整个社会处于高度敏感期,舆论很容易一边倒,一旦意见气候形成,政府要想找回公道、挽回损失将非常困难。
二、媒体肩负的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负有社会监督的职责,毋庸讳言。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下,笔者主张新闻媒体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同时,也需利用信息传播的优势,促进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协调,理应被视为目前我國新闻媒体的重要社会职责。
其实,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是能够帮助政府处理危机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协助政府预防和处理危机
新闻媒体的触角广,深入社会各个层面,所以在危机潜伏期,媒体往往会发现、感知危机爆发的前兆,这时如果通过公开报道或者内参形式,向政府传递潜在危机的信息,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就可能把危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其爆发。在危机事件爆发后,新闻媒体也有能力把公众舆论引导到有利于危机解决的方向上来,比如有效避免谣言的传播。
2、为政府处理危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在一些非因政府行为不当引发的危机事件中,比如自然灾害,新闻媒体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唤起自救和互救的意识,从而帮助政府获得社会支持,并使他们对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缓解政府资源不足的困难。同时,通过报道成功自救的案例和鼓舞人心的宣传,避免因为等靠要的思想对政府救援工作产生不满,从而为政府的危机处理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
3、充当政府的外脑
危机发生时,新闻媒体除了报道事件发展外,还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剖析危机发生的原因、危机走向、政府处理危机的失误和成功之处等,并发表意见和建议。这样将对政府处理危机提供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三、媒体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
1、传统媒体主导话语权,引导网络舆论
在信息时代,网络对于社会舆论的影响日益加深,网络意见有时甚至能主导社会声音。现在有一种日益明显的倾向:传闻左右网络,网络影响传统媒体,合力影响舆论。这一倾向十分危险。但是如果简单设置过滤机制,不让反对意见发声的话,就可能连良性建议和意见也消失了。这时,合理的引导就显得尤为必要,这种引导应是软性的、科学的和适当的。传统媒体应该也能够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传统媒体具有优良传统和职业素养,有严密的信息采集发布机制,这正是传统媒体资源优势和公信力所在。因此,在网络舆论炒作危机事件时,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应该发挥过滤器作用,为公众传播真实信息和公正观点。此外,在对编辑记者的培训中,不仅应强调职业道德的培养,也应切实提高编辑记者的职业水准。职业水准包括新闻判断,能够把握什么是公众需要知道的,什么是公众想要知道或感兴趣的;还包括新闻责任,保持报道的适当比例、避免谣言、避免追求宣传和轰动效应,在事实真相弄清之前,避免暗示、揣测原因或指责。
2、在司法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应更加专业理性客观
新闻媒体的理性,也有利于我国民众理性思考能力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进步。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考虑根据审判进程的不同,对报道设定不同的规则:比如在法院做出裁判前,媒体要保持中立立场,采访双方当事人,真实全面的发布信息,不发表任何倾向性的评论,不对案件实体问题定调子、下结论;而在法院裁判做出后,允许媒体自由报道和评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标准也可以作为借鉴。它提醒媒体,为了避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在法院裁判做出前,应当尽量避免发表以下几类存在违法风险的偏见性报道:(1)关于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的能力或者被告人认罪的报道;(2)关于检方在审判过程中未提交的证人证词的报道;(3)关于虽然在审判中提交但未被采信的证据的报道;(4)曝光陪审员或法官个人信息的报道;(5)指责罪行恶劣或者攻击被告人人品的报道。②
3、在争议性报道中改进报道方式
首先,应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其次,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新闻媒体在做报道时,应尽可能冷静地用事实说话,运用理性的力量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而不局限于感动人。
4、完善新闻媒体法律规范
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用于规范新闻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并不统一,而且略显杂乱。制定统一的法律,将使新闻媒体有一个系统的法律规范尺度,不仅可以保障新闻媒体的正当权益,也能更加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使新闻媒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①肖峰,《“媒介审判”与媒体责任》[J].《新闻研究导刊》,2013(4)
②赵刚,《美国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原则及启示》[J].《中国记者》,2012(1)
(作者单位:北京日报专刊部)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