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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视域下冲之鸟礁的岛屿属性之否定*

2014-03-12于雅璁

关键词:岩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

于雅璁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2008年11月12日,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延伸太平洋南部及东南部海域大陆架,冲之鸟礁是其重要的申请理由之一。对此,中国以冲之鸟礁“是岩礁,无权设定大陆架”为由正式提出反对。

一、法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礁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它由3款组成:(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依照该规定,所有的岛屿无论面积大小,均可拥有自己的领海。这一规定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因此,它在定义和适用问题上产生了大量问题。

第1款中关于岛屿的定义为:四面环水在高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但是,一年四季的潮位并不相同,高潮时水面的高度也有很大差异,何为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公约的规定并不明确。另外,关于岛屿是否可以含有人工因素,事实上,很难划定自然形成的岛屿和人工岛屿之间的界限,如一国在海中建立某种屏障,海沙就

会逆向流动而最终堆积形成一个岛屿,这种情况就很难断定是自然形成还是人工建造的[1]。

《公约》第121条第3款区别了“岛屿”和“岩礁”,但是这种区别也比较模糊。该规定留下广泛的解释空间,每一个国家都可依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某一块陆地区域能否构成一个岛屿,这一规定实为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该条中包含了两个要素,即“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并且用“或”连接。因此,一般来说,只要一块岩礁符合第3款中“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规定,该岩礁就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存在与这种观点相反的另一种观点,即应将这两个要件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考虑,更有学者提出应加上必须具备利用海洋空间的共同体的要求,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观点[2]。然而,大多数国家并不支持这种严格解释的观点。

综合国际实践和专家论述,关于“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确定标准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人类居住”应理解为人类永久或至少是长期的居住,“维持人类居住”是指该海上地形应具有永久或至少是长期维持人类居住的能力。因此,要求岛礁陆地区域或其领海内有相应的资源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的能力,而且至少应维持人类的长期居住,这并不包含渔民在捕鱼季利用其作为休息地。

第二,对“经济生活”的理解,应包含自然资源的开发及其他生产活动,例如设立灯塔或其他航行支援设施,为了方便海洋运输、远洋渔业资源开发的活动等。但是,即使是在很小的岩礁上也可以设立无人灯塔和通信设施,这显然不足以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另外,岛屿自身必须拥有一部分资源,并能为人类经济生活提供基础。如果在无人居住的岛屿上开采自然资源,要认定所谓的开采活动属于《公约》中规定的“经济生活”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求岛屿本身存在人类或者在其领水内有人类活动,任何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外界资源进入都不能被认为是“经济生活”[3]。

第三,应当强调的是,对《公约》所规定的“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应当做限制解释,在岩礁进行的海洋探测、看护灯塔、海上军事演习等活动应当排除在外[4]。《公约》中规定的岛屿制度虽然只有1条3款,但是应综合考虑这3款的实际内涵。由此可知,能够满足“人类居住”就是不借助其他外来辅助条件而能维持人类长期居住;能够维持“经济生活”意味着没有其他外来辅助条件也能长久地为某些确定的商业目的而使用。这种理解基本上符合《公约》制定该条款的初衷以及国际法实践。

二、日本单方面主张冲之鸟为岛屿暗藏玄机

冲之鸟礁位于琉球群岛以南海域,距离东京1700公里。由于海水长期侵蚀,冲之鸟礁在涨潮时仅有两块床垫大小的礁石露出水面。日本主张冲之鸟礁是一个岛屿,如果该主张成立,依据《公约》的规定,岛屿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中国的观点是冲之鸟礁并不是《公约》所规定的岛屿,因此它不能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为了防止冲之鸟礁在海水的侵蚀中消失,日本早在1987年就设立“冲之鸟应急对策特别研讨会”,之后两年耗资285亿日元,在东露岩和北露岩周围放置了9900个铁质防波块,并对露出海面的岩体浇铸了水泥防护层。1999年6月,日本又花费8亿日元为东露岩安装了钛合金防护网。2005年3月,日本再次拨款1000万日元在礁石上设置门牌号码,设立灯塔及气象观测设备。为了应对全球变暖可能对冲之鸟礁造成的威胁,日本财政拨款750余万美元,将5万只珊瑚分批移植到冲之鸟礁。这种做法不仅旨在维持该岩礁,更是为证明其有能力维持“经济生活”,从而达到《公约》中的“岛屿”标准。

日本为何会对两块如床垫大小的石头花费如此大的力气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扩大领海、专属经济区范围。《公约》第3条规定,沿海国的领海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可扩展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200海里的距离。再根据《公约》第121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岛屿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可以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两块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岩礁可拥有的领海区域面积约为1550平方公里,以200海里计算,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约为43万平方公里。

第二,挖掘海底丰富资源。在日本的周边海域,与日本相连的大陆架面积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其中埋藏着丰富的矿物资源。如果能证明大陆架和日本的领土相连,日本将享有挖掘和开发这些资源的权利。事实上,广袤诱人的海洋领土正是日本倾力造“岛”的主要动力。而且经勘探,冲之鸟附近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其中鲣鱼、金枪鱼和墨鱼早已成为日本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同时,其海底大陆架还储藏着丰富的锰、镍、铬、铜等矿产资源,这对资源匮乏的日本岛国来说,是一笔巨大财富。

第三,控制海上军事要道。冲之鸟礁附近海域是东亚大陆国家通过第一岛链水域进入太平洋的重要通道,一旦这一带海域成为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各国的海军舰艇和飞机将不能够自由进出,必须事前向日方通报。依据《公约》,只要驶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即便只是进行科学调查,各国也要向日本提供计划性质、目标以及船只名称、吨位、路线等信息。

三、日本主张冲之鸟是岛屿毫无国际法依据

关于冲之鸟礁是否是岛屿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冲之鸟岛”只是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陆地区域,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礁岩,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5]。

根据《公约》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这就完全可以判定“冲之鸟”不属岛屿范畴。因为,其整体终年沉没于水中,连在低潮时都很少高于水面,仅有的两处勉强露出水面的微小突起根本就不能形成“陆地区域”。而且,与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比照也可以看出,“冲之鸟”上也不可能有人居住或维持自身的经济生活。

日本政府认为,《公约》第121条对岛屿的定义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四面被水包围、高潮时露出水面”,规定岛屿也原则上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冲之鸟也是满足这样的条件的岛。但是,这是日本政府偷梁换柱,将冲之鸟礁强行解释为岛屿,日本政府认为《公约》并没有对岩石下定义,冲之鸟岛在联合国海洋法之下是岛屿,已经满足了《公约》第121条对岛屿的界定,并可以适用于第2款,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这实际上是对《公约》的曲解,因为,不论是在语言学、地理学或是海洋法中,“岛屿”应当形成于成片的陆地区域,该陆地区域上应具备人类生存的条件,例如存在土壤、淡水等要素。但是,岩石显然不符合这些标准。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海洋法》中没有对“岩石”的属性作出专门的界定。更重要的是,所谓的“北小岛”和“东小岛”也只是煤渣状的小石块,高潮时只能分别勉强露出水面16cm和8cm,即使一个人在上面站立都有困难。

综上,基于以下三点理由,日本所主张的所谓“冲之鸟”及其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依据的。

第一,即使承认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形似岛屿的岩石组在国际法上具有岛屿属性,但因其缺乏维持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必要条件,所以只能承认其拥有领海和毗连区,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二,即使在高潮时能露出海面,在国际法上单块岩石也不具备岛屿属性。因此,有关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第三,客观地说,“冲之鸟”是一块被海水淹没的暗礁,仅有两处面积极其微小的单块岩石可以在高潮时勉强浮出水面,因此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当然地不能主张领海和毗连区,更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参考文献】

[1] Christie H. The Law of the Sea[M].Machester:Ma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9:80.

[2] J. van Dyke, J. Morgan and J. Gurish,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f the Northwestern Hawaiian Islands: When Do Uninhabited Islands Generate an EEZ?”[J].San Diego L. Rev., vol. 25 (1988):437-438.

[3] Marius Gjetnes. The Legal Regime of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D].Oslo: Department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Law, University of Oslo,2000.

[4] 卢芳华.从岩礁概念的确立看“冲之鸟”的属性[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0(5):67-75.

[5] 李桐.日本海洋法学家的失语[N].国际先驱导报,2004-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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