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民族地区维稳机制的构建*
2014-03-12梁海燕
梁海燕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法治视域下民族地区维稳机制的构建*
梁海燕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当前,进入社会快速转型时期,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形势受经济发展落后、阶层利益分化、多元文化整合等因素的影响,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现有的维稳机制滞后,难以适应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有必要将民族地区维稳机制纳入法治视域之下进行考量,构建有效容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
法治;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维稳机制
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不断分化,民族地区由于社会利益格局、文化发展模式、价值观念和社会承受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会矛盾凸显频发,并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特点,并从法治视角进行考量,构建民族地区维稳机制,对于维护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是一个网络状的矛盾系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多元”矛盾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的基本矛盾,决定了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普遍性。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现状、发展环境、历史机遇的不同,形成了自身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其社会矛盾构成表现在经济、文化、政治与行政等诸多领域之中。
1.1 经济发展落后是民族地区最突出的社会矛盾
民族地区由于区位劣势、自然、历史等原因,与沿海、内部省份之间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物质财富的有限同民众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以及由此造成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民族地区群众有着强烈的不平衡感和“相对剥夺感”,民生需求超越政治需求,民生类、经济类矛盾构成社会矛盾的主体。
1.2 社会利益分化催生阶层分化层面的矛盾
经济市场化造就了利益主体多元化,也使得阶层分化显性化。在民族地区,社会阶层分化也更加复杂,传统的农、牧、商阶层格局被打破,农民工、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从传统的工人、农牧民中分化出来,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一些阶层具有双重身份,各种分化成分复杂。利益分化导致民族地区阶层之间的就业竞争和利益竞争趋于激烈,包括低收入阶层与高收入阶层之间的矛盾、少数民族农民工、私营企业主与其他阶层之间的矛盾,以及低收入阶层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等。
1.3 文化整合中多元价值观念碰撞产生冲突
观念带来的分化深刻影响民族地区的稳定。历史上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其生成和变迁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这些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或族群间相互区别的“遗传基因”,也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推动因素[2]。在经济转型中,民族地区城市化带来意识形态和文化价值的多元化,也使得民族传统文化同现代文化融合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冲突,这些冲突也可能会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交织在一起异质化成民族矛盾。此外,受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思想文化影响,民族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三种势力”有所抬头,民族地区成为政治文化冲突的多发地带[3]。
1.4 政府社会管理能力滞后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一方面,由于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尚未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提供公共物品的多元化格局,社会治理程度还较低。另一方面,行政政策和指令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管理方式不够灵活,执行偏差甚至失误,容易造成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众与政府的直接对抗。
1.5 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破坏民族团结
当今世界,由民族问题引发的社会动乱、地区冲突等类事件对民族地区特殊的多民族关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民族分裂仍是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一种现实威胁。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破坏民族团结,干扰地方内政,影响民族地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2 当前民族地区维稳机制的缺陷
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对政府维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有的维稳机制滞后,难以适应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
2.1 维稳主体行为法律规范欠缺
当前民族地区维稳机制是以国家为主体、自上而下的压力型维稳运行机制,维稳主体行为规范相关法律依据不足,表现在其一是现有维稳机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维稳机制,运行方式缺乏司法制约、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二是现有的维稳考评机制使得维稳运行目标的短期化,容易使地方政府为达到表面的静态稳定而在维稳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使得深层社会矛盾难以有效化解,致使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失去良性互动走向对抗。
2.2 维稳手段单一化和非制度化
一方面,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路下,采取强力手段进行维稳已成为惯性思维,在面对征地拆迁、环境污染、退耕还林等经济领域的利益矛盾时,也往往依靠权威和体制资源甚至地方势力进行“搞定”和“摆平”,采取压力型策略来应对危机,导致原本紧张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为达稳定目标不计成本地妥协,造成维稳成本高昂化。
2.3 民众诉求反映机制缺失
由于缺乏制度化权利保护,民众在表达合理诉求时缺乏通畅有效的表达渠道,只能采取体制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手段、群体事件等来发泄不满。与此同时,政府不恰当地限制和压制民众合理诉求的表达,采用“捂”、“瞒”、“拖”的方式控制稳定,导致简单的利益冲突累积成为社会矛盾并诱发群体性事件。
2.4 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建设缺位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民族地区,受财力限制,维稳预警机制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员配置、硬件建设、制度保障等方面未形成系统链条,导致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爆发时处控不力,造成无可挽回的恶性后果。
2.5 社会组织参与维稳缺乏制度保障
当前,民族地区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维稳模式,社会组织参与维稳力度不够,致使社会治理中缺乏民间组织有效介入的基层维稳机制所展现的“城堡现象”,造成基层政府和社会民众之间的严重对立,甚至冲突[4]。同时,由于缺乏沟通和对话这一化解冲突的空间,群众利益诉求难以被温和化解,致使一些本可解决的群体性矛盾事件失控。
3 构建法治视域下的民族地区维稳机制
法治建设作为人类共同崇高理想制度的体现,也是民族地区维稳机制构建的基础和目标。良性的基层维稳运行机制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冲突。
3.1 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民族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匮乏,主要表现在交通、卫生、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对此,首先,建立民族地区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机制。落实民族地区财政立法自治权,继续加大中央对民族地区公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二是要构建民族地区以公众为导向的服务提供机制。以公共诉求为公共服务供给的指向标,并建立起合理和充分的公众参与渠道和相关的配套规则和程序[5]。三是构建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多元参与治理机制。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生态环境治理等公用事业的投资运营,打破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唯一主体的治理模式,缓解经济领域内公众与政府的信任危机。
3.2 健全民族地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首先,民族地区应继续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几种调解方式组合的作用,并构建多种调解方式的协调机制,避免资源耗费。二是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矛盾调处中的公信度和主动性,充分利用好阿訇、活佛、族长等民族首领或宗教界权威人士参与调解的积极作用。三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立法。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基础上,将民族地区民间法、习惯法中的成功经验、做法、机制和制度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3.3 构建社会稳定预警机制
经验表明,社会问题的许多可能性前景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被预测的。不同类型危机事件发生的原因、导致危机状态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产生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异,从而政府也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和手段[6]。构建民族地区社会预警机制,一要完善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由地方政府负责领导、协调与指挥社会危机的防范管理工作,以及社会风险的评析、分析与处置。二要建立矛盾发生、处置的数据库和监控系统。借助社会治安防控平台,建立起社会矛盾的动态监控系统,跟踪某些社会矛盾的发展态势,力求在矛盾的潜伏时期及时觉察并能够采取有效对策予以化解。
3.4 构建通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扩大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空间既是民意表达释放的途径,也是政府成熟自信所必须迈出的一级台阶。对此,一是要正视民族地区不同群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定期开展民意调查、公开听证、邀请代表参与决策等活动,使各族群众的意见、要求能够及时、通畅地表达出来。二是转变对民众利益表达行为的管理方式,加强对网络等新型媒介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公众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及时回应、合理解决,使维稳从“静态稳定”走向过程利益平衡的“动态稳定”。三是要开展民主协商和谈判。通过平等的信息交换和表达机制,在政府—民众双方利益博弈中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
3.5 创造社会组织参与维稳的制度环境
民间社会组织是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缓冲地带”,对于满足特定群体诉求纠纷、降低表达成本和控制表达范围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对此,首先,应构建社会组织介入维稳的制度环境。通过立法确立其准入、资格、运行规则、经费、退出等条件,规范维稳社会组织的发展。第二,创新社会维稳组织的经费来源。对民族地区而言,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政府经费支持应成为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维稳的主要经费来源,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捐赠、会费、项目招标等合法方式筹集经费。第三是探索以公共资源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维稳。借鉴广东东莞市公益创投、公益招标的形式,引入竞争方式让更多组织参与到民族地区维稳之中,并通过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参与维稳进行引导和有效调控。
[1]于咏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2]尹素琴.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分析[J].科学·经济·社会,2010(2).
[3]范锋亮.社会管理创新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J].内蒙古统战理论研究,2012(6).
[4]郑永年.中国社会管理的未来[N].联合早报,2012-1-3.
[5]庞娟,腾明兰.西部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与制度构建[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2).
[6]薛澜,钟开斌.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J].中国行政管理,2005(2).
(责任编辑 孙胜文)
D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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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382(2014)02-0018-03
2014-04-21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院课题(编号:GS-N2013017).
梁海燕(1982-),女,山西大宁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