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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土井”在盐业资源垄断中的竞争机制

2014-03-12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小井盐井卤水

朱 霞

与“官井”相对的“土井”一直是盐业史研究中的空白。史学家重视反映官方立场的正史[1],对正史记载较多的事项给予更多的研究。例如,盐业经济问题对生产关系、流通销售、财政岁收的研究[2],私盐问题对盐税、盐法、缉私的研究[3]、生产技术问题对掘井、开采、煎煮的研究[4]。对于官方的盐业资源垄断,学者们的主要关注点是放在“官井”或“正井”上[5](P24~34),常常把历代的盐业垄断看成是完全的垄断行业,忽视了零散但却很重要的关于“土井”的史料,缺少对于“土井”这部分历史事实的了解,由此形成相关研究的空白点。

本文关于“土井”问题的研究基于大量的前期成果[6],在田野调查基础上,反观史料中记载的“土井”,发现了“土井”从开掘、官收到淘汰的典型过程,是由官方主导的对盐业资源相对合理的利用方式。这一研究力图补充“官井”研究中缺失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人们完整理解中国古代的盐业资源垄断状况。

一、“土井”的开掘——“违规”进入垄断盐业

中国自古称垄断为“榷”,历代的“盐榷”属于官营之垄断事业。盐业垄断是指朝廷的盐务机构为保护盐业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和限制地方和私人参与竞争盐业利益的行为。中国古代的盐业垄断以资源垄断和行政垄断为主,其中资源垄断大多表现为朝廷禁止地方和私人擅自对盐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从田野调查来看,云南存在大量的“土井”,是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盐业垄断行业与官方争夺资源的。笔者发现,云南禄丰黑井现存的井口远远多于有文字记录的井口,这些没有被记载的井有一部分是“土井”。从当地灶户后代的口述史来看,民国时期“土井”是私人投资开凿的盐井,与政府投资开凿的官井相对;“土井”是没有盐课的盐井,与政府的“正井”不同。所以,“土井”是私人修建的、不上盐课的私井。通过对云南历史文献的爬梳,发现文献记载的“土井”的情况与当地的口述史可以相互印证。历史记载表明,云南的“土井”存在历史很悠久,而且盐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由“土井”变为官井,也有可能由官井变为“土井”,它与盐井的开凿、盐井的产量、盐务管理与销岸制度有密切的关系。

“土井”开掘是指地方或私人发现或寻获了盐井资源,不受官方盐业机构控制,投入人力和财力去修造的盐井,所获卤水的盐业利益被投资者分享。据历史文献记载,开掘盐井必须获得朝廷官员的批准,所开盐井要为朝廷上盐课。据《乾隆白盐井志》记载:“界井去河四丈……雍正元年,提举孔尚琨任内,蒙云南驿传盐法道李□准开新井,以补界井正卤之不足。”[7](卷之一)又有:“道光二年,因各井短课,广觅子井,曾有他郎、宁洱等处采获盐矿,呈请认课开采。”[8](卷九百一十九)说明开采卤水、盐矿都是要获得中央政府盐务机构批准的,必须上盐课。开井时就处于官方的控制中,是所谓“官井”。历代朝廷实行盐业资源独占,盐业一直是官方垄断的,按这种思路,所有的盐井都应该是“官井”。

但是,历代“土井”的开掘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云南盐业的一个潜规则。从明代开始,就有对“土井”的记载。《明史·地理七》载:“又南有土井,产盐。北有开南州,元属威楚开南路。”[9](志第二十二,地理七,“云南贵州”)其中威楚开南州在今楚雄一带,所记载“土井”大致在黑井地区。

首先,要弄清楚“土井”一词的含义,什么叫“土井”?根据我们对云南历史的理解,“土”不仅有地方性的、民间的意思,而且有未开化的、未归顺的含义。“土井”是指尚未纳入中央政府盐务机构管理的、当地少数民族或其他私人开发和拥有的盐井。唐宋时期是云南少数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南诏和大理国时期,盐井为当地民族所有,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可能产生“土井”一词。清《云南事略》记载:“云南盐务,元时尚无课款,听民自行煎卖,与后世土井一例,征纳官食盐斤而已。”[10](P141)说明元朝时,云南的盐井尚未被中央政府控制,与后世“土井”相似,也说明“土井”一词的出现是在元代以后。

清代对“土井”的记载更多,大多数记载盐务机构对“土井”的“官收”。清代倪蜕《滇云历年传》记载:雍正元年(1723)“开镇沅府按版等井,威远州抱母等井。此等土井,历来俱听土民煎食,原不办课。……开丽江府下井,火须等井七区,设盐课大使一员,此亦系旧有土井,夷人煎与相邻之力些、巴苴、捄人、怒人等类换易柴枝杂粮,以供用度。”[11](卷十二,P576)其中“开镇沅府按版等井……”的“开”,不是开掘的意思,而是“官收”、“接管”的意思。文献虽然是从官方的立场来进行记载的,但还是看得出来,明清两代虽然在云南设置了提举司和盐课司,控制了云南井盐产量高的大井,获得了可观的盐税。但是,由于云南偏僻的地域,落后的交通,复杂的民族构成,许多盐井是当地民族未经中央政府机构同意开掘的盐井。当地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发现、开掘和修建了盐井,并且自煎自卖,相当时期内游离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外。

到民国时期,“土井”的开掘仍然很普遍。通过田野调查,笔者获得大量的口述材料,更加清楚“土井”在后世开掘的情况。

第一,民国时期“土井”的开掘是被允许的。云南禄丰黑井多名被访谈人都谈到开掘“土井”是合法的。黑井人史运乾说,私人开掘“土井”要向政府申请并得到批准,就好像承包一样,要通过场署上报,某人要在黑井哪里打井。等上面批准了以后,就可以开始投资去打。也就是说,私人开“土井”被官方机构认可,虽然官方在正式文件中不提倡,但是,私人开“土井”的合法性是云南盐业的不成文法。

第二,民国时期“土井”开掘的投资方式是股份制。根据黑井人刘悦的回忆,“土井”的投资流程是这样的:最初由单独的个人进行投资,倾尽家产而仍然未获得卤水的情况下,才找他人入股。一旦入股,就按照股份分红,即分享最终所得卤水的收益。笔者认为,这种投资方法来自于四川自贡。据笔者2007年在自贡的田野调查,四川自贡开井股份制起源非常早,发展很成熟。例如,自贡著名的东源井,就是几次变更投资者融资,最后才开掘出来。这种投资方法应该是民国以前就传到了云南。

第三,民国时期“土井”开掘获得的卤权可以买卖或自营。据灶户杨大爷回忆说,私人可以开井,一旦获得卤水,卤水属于私人所有,可以自行出售,抵偿投资,获取利润,这是“土井”经营方法的一种。但是,获得卤权后,自己开设灶房,煎盐经营的情况更多。黑井人说,通过出卖卤权收回投资,赚钱并不多。拥有卤权,经营生产,才会有私盐,真正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利益的是私盐。

从以上可看出,云南私人开掘“土井”普遍存在,井盐资源流向在官方控制之外。从官方立场来看,“土井”的开发和利用有多方面的危害。历代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把“土井”收归国有,尤其是食盐产量高的大井。

二、“土井”收为“官井”——对优质资源的回收与占有

从汉代以来,历代统治者一直都试图把“土井”变为“官井”,即剥夺地方或私人手中盐井和卤权或矿权,从盐业利益分配中获利。从记载来看,在正常时期,明清两代统治者对云南地方或私人占有的盐业资源的剥夺是较为温和与缓慢的。

《道光云南志钞·土司志》记载:“琅盐井提举司:土巡捕李大源。其先李普政,居宝泉乡,为土人之长。明洪武六年(1373),寻获盐卤,掘开成井,煎炼有效,授土巡检世职。传至化枢,凡七世。国朝平滇,化枢投诚,授土巡捕,递传至勷,年老告替。道光二年,子大源袭。”[12](卷七·土司志·世官)明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首领所拥有的“土井”是有顾忌的,并没有采取激烈的方法,在一夜之间收为官有。而是对盐井所有者采取笼络的方式,即“授土巡检世职”。“土巡检”所管的盐井是不上盐课的“土井”,与中央政府“盐课司”的官井不同。这一世职延续了从明代至清代共九代。可以看出明清两代朝廷对少数民族拥有盐井的谨慎态度。至少从文献来看,有的“土井”变为“官井”是获得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同意,由土官巡检提出的。当然不排除有可能是被迫同意的。例如,据《明实录》记载:“永乐十二年(1415),正月丙辰,云南楚雄府黑盐井土官巡检杨巨源言:‘本处砂石甸有小井,岁可行盐七十三万七千二百斤,乞令户部核实开煎。’皇太子从之。”[13](卷一百五十)这就是“土井”变为官井的例子,是官方回收地方或私人的“土井”资源,变为国有资产。

清代这种例子更多,雍正元年(1723)“开元江猛野土井,并开普洱磨黑井。猛野井二区,磨黑井七区,向来开煎,俱听夷人自便,无有课款,今始官煎”[11](P578)。《大清会典事例》也记载了开“土井”:“猛野井、磨铺井属他郎通判。旧《云南通志》载:雍正三年(1725),于元江府地方开猛野土井。”[14](P605)《大清会典事例》还说:“按版井、恩耕井隶大使。旧《云南通志》记:雍正二年,于镇沅府地方开按版井。谨案:前系镇沅土府私煎私卖,雍正二年试煎,三年定额起课。”[14](P594)中央政府把“土井”变为“官井”后,卤水、盐矿资源就在朝廷的控制之中,官方可以买卖卤水资源的使用权,监控盐井的卤水分配,通过对特定数量的卤水原料的试煎,得出卤水的成盐量,获得盐井的产量,算出盐井每“丁份”应该缴纳的盐课与朝廷应该发给灶户的“薪本”,这就是被称为“计卤校煎”的制度,从明代就有这样的制度。可见,当“土井”变为“官井”后,从卤水分配到灶户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朝廷都可以进行控制,包括盐业资源的流向和盐产品的流向,以确保盐业利益的占有。

民国时期,政府仍不遗余力地把“土井”变为“官井”。据黑井人回忆,国民政府确实会对“土井”投资人的卤权做出某些限定。例如,限制开井人使用卤水的年限。武舜璧回忆说,当时私人投资开井后,投资人可以在最初的三年内无偿使用卤水资源,三年后井和卤水都归国家所有。作为开井人来说,一是投资人优先获得了无偿使用卤水,进行生产的权利,有无偿使用卤水的期限,所产的私盐,可以获得巨大利益。二是即使国家将盐井收归国有,也会给予一定补偿。所以,国民政府虽然竭力把“土井”收归官有,以获得对盐业资源的占有和盐业利润的垄断,但还是注意到了开发“土井”投资者的利益。

历代官方对“土井”的回收都是有条件的。云南的“土井”不仅数量多,而且盐业资源的品位差别也很大。有的“土井”是产量高、质量好、交通便利的盐井;有的资源却量少质差,位置偏远。官府对“土井”并不是全都回收,而仅回收产地容易运输、品位高的优质盐井。倪蜕《滇云历年传》记载,雍正元年(1723),“开镇沅府按版等井,威远州抱母等井。此等土井,历来俱听土民煎食,原不办课。……往时巡抚佟毓秀曾遣其妾弟往彼体勘,有委煎牟利之意。土知州刀光焕备言历系夷民自煎自卖,商贩自运自销。官不过问。价轻利微,聊资民食,若经官煎办,则公私增费,井价必贵,而夷甘淡食。此非远民之福也。其人归以告,会佟抚免官,遂罢其事。”[11](卷十二,P576)。土知州刀光焕用几个理由说服官员不把当地的“土井”收为官井,一是“土井”产量不多,仅仅满足本地人食用,获得的利润很少。二是“土井”自煎自卖,经营成本低,盐价也低,当地人才买得起。收为“官井”后,成本费用增加,盐价格上涨,当地人无法承受,甘愿淡食。因为刀光焕的理由,雍正元年对“土井”的官收没有成功。

从安宁井、黑盐井、白盐井在洪武时期设置官吏的标准看,朝廷管理盐政是考虑成本的。安宁井产量最大,设置的官员最多,白盐井在三井中产量最小,官员数量也最少。对于产量不大的“土井”,官方通常不愿意设立管理机构。一方面考虑行政开支,另一方面考虑边疆稳定、政治策略及少数民族问题。明清两代朝廷对这一类“土井”都是默认的。土知州刀光焕力保“土井”不被纳入中央盐业机构管理之中,反映了当地少数民族对中央政府垄断盐业资源的抗争。所以,“土井”的存在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力量及其民众博弈的结果。说明了历代官府在把“土井”收为官有的时候是有条件的,要考虑其行政成本和整体利益。

三、“官井”下降为“包课小井”——对不良资源的淘汰

在田野调查中,据云南盐区的灶民反映,还有一种井既不是私人的“土井”,又不是“正井”或“官井”,而是从官府承包来的小井。例如,云南云龙诺邓井的杨汝杰老人谈到,以前顺荡盐(顺荡盐井)是私人包运的。这一说法得到了文献的支持。民国时期,确有一种与“正井”不一样的井,被称为“包课小井”。《云南省志·盐业志》记载:“各场附属小井或井老产衰,或卤淡薪贵,虽其中也有蕴藏丰富较有发展前途的,但多属边远或瘴乡,若设官办得不偿失,所以招商认课包办。”[15](P158~160)在此书表4-4“云南区包课井产盐销地表”[15](P161)中,果然有顺荡井。

民国时期,《续云南通志长编》(中)列出的包课小井一共有50多个,其中“云南区现有包课小井情况表”一共列出了24个包课小井,其中有好几个是清康熙《滇南盐法图》中提到的“官井”或“正井”,有产量曾经很高的安宁井,百年后被开发枯竭。有只旧井、师井、顺荡井,本来产量就不高。这些“官井”被承包给商人经营,即官方把盐业的不良资源暂时转给了个人使用。其承包的程序为:“先由局按该井之产卤数量浓淡情形,核定最低标额,公开投标取决,得标商人经核定承包,须取具认保结,并缴纳等于三个月课款之保证金以后,方可赴井接办。”[16](P1122)盐务管理局把24个井承包给私人办课的原因,可概括为几点。一是资源品位低,产少课微;二是卤淡薪贵,成本高昂;三是距场较远,管理不便;四是气候恶劣,瘴疠危害。从这些原因中可以看出,这些盐井都是属于不良资源,官方经营成本高,得不偿失。因此,官方以包课的方式把这些不良资源转让给私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成本,以盐课的方式获得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明智的对不良盐业资源的淘汰。

“包课小井”的方式不是民国才有,至少明代就存在了。《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一三六记载:“万历十一年四月辛巳”曰:“黑井提举司所属崖泉小井被灾,每年额课带办于东井,后因东井一开,柴贵盐贱,大井灶民愿将东井填塞,自认包纳崖泉小井盐课。”这说明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万历年间就有“包课小井”的管理方法。官方把品位低、行政成本高、其不愿经营的不良资源转让给灶户。二是关于封闭盐井的原因。记载中反映“因东井一开,柴贵盐贱”,“东井”是新开盐井,导致卤水增多。因为每一个盐井都有特定的销岸,生产过多的盐产品,会使这一地区的官盐积压,导致盐价降低。其方法是封闭盐井,减少产量。

作为“正井”的“东井”产盐过多都要封闭,“包课小井”产出过多的盐,冲击官盐,会被首先封闭。《续云南通志长编》记录了好几个“包课小井”被封闭,因为“各该小井包商唯利是趋,往往减价加秤,肆意冲销,妨碍正场销征实大……即将该包井等概行封闭,以杜冲销。”[16](P1122)官方的盐业垄断要维持一个可以获利的高昂盐价,为了防止私盐产出过多,盐价下跌,封闭盐井是处理现有不良资源的最终方法。

四、“土井”长期存在的原因及功能

按照官方观点,“土井”开掘是私人“违规”进入官方独占的垄断行业的开端,其开采是非法争夺国有资源,侵占官方盐业利益。至少有以下几个危害。一是国有盐业资源流失,与官方资源垄断政策有抵触;二是有偿出让资源使用权益的丧失,与官方经济利益独占的主旨相矛盾;三是对行政垄断的破坏,与盐政的法规、法令、条款相违背,直接导致私盐的产生。但是历代官府从来没有真正下大力去清理和查处“土井”的开掘和利用,因为“土井”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与原因,发挥着“官井”没有的实际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修正僵硬的国家盐业垄断形成的弊端。

第一,“土井”弥补了盐业垄断导致的投资不足。从历史记载来看,云南的许多盐井都不是国家投资开发的,而是地方或私人开发的“土井”。官府投资开井只是官样文章,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盐井开掘有相当高的风险,可能不“见功”,白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可能打出卤水,却卤水不旺,要妥善处理这些不良资产不易。历代朝廷会考虑投资开井的收益问题。云南盐业很早就形成了一种行业规则,就是默许私人开井,但并不承认私人具有永久的卤权,而仅让私人暂时拥有卤水的使用权,私人经营数年后,官府可以收回“土井”,将其变为“官井”。国家不用承担投资开井失败的风险,只需让渡数年的资源使用权,就可以获得一口现成的盐井。如果“土井”的效益不佳,不利于管理,会把使用权暂时放在私人手里。这样的举措有利于提高盐井投资的积极性,在盐业垄断中加入了“竞争机制”,弥补盐业垄断导致的投资不足。当“官井”日后开采枯竭,或其他原因转为卤水不旺,可以再把这些不良资源转让出去,把“官井”下降为类似“土井”的“包课小井”,形成了一套相对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与规范。

第二,“土井”发挥着盐业专卖制度中所缺乏的灵活的调剂功能。盐业专卖制度包括了生产、收购、调拨和销售的全过程。其中调拨和销售要遵循所谓的“销岸制度”或“引岸制度”。“销岸制度”规定固定数量的食盐由固定的盐产地销往固定的销地。例如,黑井在清康熙年间的“销岸”(行盐地方)是昆明县、禄丰县、嵩明州、晋宁州等25个州县。“销岸制度”是没有灵活性的,销地的需求是按照惯常情况进行分配的,无法及时地对销地盐业需求的改变进行调整。不能及时反映由于移民、战争、瘟疫等原因导致的销地食盐需求量的变化。尤其是当局部人口突然增加时,食盐供求关系会陷入紧张局面。这时,“土井”生产的产品会产生重要的调剂作用。“土井”生产的盐产品是没有销岸的自由商品,当某地发生食盐紧张时,盐价上涨,“土井”生产的盐会销往当地,平抑盐价,满足人民的需求。

第三,“土井”补充了“官井”不时发生的生产短缺。云南盐业资源分布不均衡,产地与销地往往离得较远。一旦“官井”出现生产短缺,会直接导致销地的食盐供给不足。从历史记载来看,云南盐井“被灾”的情况很常见,如地震引起的“卤闭”;洪灾导致的卤水变淡和灶房被毁;过度砍伐造成的燃料不足等时有发生。当“官井”的生产短缺,相对应的固定销地就会出现食盐供应的紧张,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这时,“土井”自由竞争的机制会引导它生产的产品销往食盐紧张的地区,有效地补充“官井”的生产短缺。以“土井”所产补“官井”的不足。如果“官井”长期生产短缺,会刺激更多“土井”的开掘,以获取高额利润。

五、结 论

“土井”的长期存在具有深刻的原因与土壤,从私人开掘“土井”违规进入垄断盐业争夺国家利益,到优质“土井”资源被回收为“官井”,最后资源枯竭的“官井”下降为“包课小井”被淘汰,形成的一套由官方主导的相对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土井”弥补了盐业垄断导致的投资不足,发挥着盐业专卖制度中所缺乏的灵活调剂的作用,补充了“官井”不时发生的生产短缺,具有“官井”不具备的重要作用,给僵硬的国家盐业垄断行业带来自由、灵活的竞争机制。但是,“土井”是盐业垄断的一把双刃剑,在可控的条件下,能对盐业垄断行业的运行产生正面的作用,在失控的条件下,却会加剧垄断行业的弊病的深化,进而威胁垄断行业的持续运行。(笔者的硕士生何深参加了田野调查工作,做出了贡献,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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