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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原则的新发展*

2014-03-12张淑玲

关键词:赖斯准则话语

张淑玲

(华南师范大学 外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20世纪60年代,在哲学界形式主义学派与非形式主义学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焦点问题就是诸如“and”等形式符号与自然语言对应的成分之间有意义上的差别,是否还要保留其地位。对于双方的分歧,格赖斯认为问题是源于“对主导会话的条件的性质及其重要性没有足够的注意”[1]。他提到的会话的条件就是合作原则。他用了一句话概括其思想,那就是:“使你的话语,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你参与的谈话所公认的目标或方向,包括质、量、关系和方式四准则。”

合作原则一出现立即成了国内外学界争议的焦点。至上世纪末,不少的学者对其进行改造和重构,例如国外有Leech的礼貌原则, Horn的会话含意两原则,Levinson的会话含意三原则,Sperber & Wilson的关联原则。在国内,徐盛桓以合作原则的关系准则为基础,对各准则加以新的解释,建立了一个语用推理模式。钱冠连认为合作不必是原则,而提出了目的—意图原则。迄今为止,合作原则仍然是语用学领域里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

一、合作原则的国外研究

合作原则在国外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探索和运用研究两方面来概述。对合作原则新的理论探索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派是持维护的观点,比如下述的Saul,Davies,Lumsden。另一派持质疑的观点,如Keysar,Ladegaard,Kecskes。Kecskes在质疑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补充。

Sperber&Wilson对格赖斯的合作原则进行了批评,并认为关联原则可以取代合作原则,Saul对此进行了否定。她认为Sperber&Wilson的批评是有瑕疵的,他们对Grice理论的细节和总体目标是有误解的。Grice的合作原则和Sperber&Wilson的关联原则两研究是不同的,前者关注的是说话人的所言和所含,而后者关注的是听话人在理解过程中的心里现实,两理论可以均衡发展而不是相互抗衡。

Davies在他名为《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意义和理性》一文中指出,对“合作”的误解部分原因是该理论来自哲学而运用于语言学。为了理解代表格赖斯观点的“合作”,有必要从整体上看他有关合作原则以及含意的文章。对他的著作仔细研究后可以看出“合作”的概念是从属于他的思想的:即句子意义和说话人意义是有区别的,语言是有规则的,人类的行为是理性的。

合作原则总会遭到一些人的攻击。他们的理由是在交际中人们不总是合作的。有人回应说合作是有两种类型的,格赖斯的合作只属于狭义的合作,即只关涉到语言的或形式上的合作。对此,Lumsden认为假如语言之外的目标决定了语言合作可以接受的话,这样的区分是站得住脚的。区分合作的类型有助于反驳质疑,但这种策略并没有消除人们对说话人是否完全合作的疑虑,特别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合作原则还能否胜任。因此,作者提议一旦说明合作原则还能胜任,它就能继续发挥其重要的语用理论的作用。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把交际看作是理想化的、基于合作的,依赖于语境的过程。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Keysar认为交际是以相对个人为中心的方式进展的,说话人很少考虑受话人的心理状态去消除话语的歧义,而受话人也是按常规以自己的角度去理解说话人的意思。说话人趋向过分高估自己话语的表达效果,认为对方能理解自己的信息,但通常事实并非如此,这也是交际失败的根源。

Ladegaard也对Grice的合作原则提出了批评。通过分析师生这种非对称对话语料,他发现不合作和不调节是优先的话语策略, 交际的目的也许就是交际失败而非交际成功。他认为分析合作的概念必须鉴于人们想在交际中获得什么,理解语言的意义必须明白语言产出时的社会和心理条件。

Kecskes认为合作原则的研究路向主要是依赖包括合作、融洽、礼貌这些交际中的正面因素而几乎完全忽略了交际中凌乱、反复尝试的特点,忽略了个人使用语言单位的先前语境的重要性。于是,他提出了社会-认知的语用学研究路向,也就是把包括合作和自我中心,社会的和个人的因素都考虑进来,这种新的路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交际的实质。

合作原则的理论在得到不断探索的同时,其运用研究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元视角探讨合作原则的运用,到合作原则在具体学科的运用。从最初的主要着眼于日常口头语的研究,逐渐转向于书面语、网络语的研究。

如何看待合作原则的运用,Lindblom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他提议要从跨学科的元视角来看待合作原则的运用,即从语句、社会互动和社会情境来调查格赖斯合作原则在跨学科中的运用和批评。

合作原则被广泛运用于不同学科的研究,特别是教学方面的研究。White调查了一般读者对一封商业信件的反应,尽管在作者—读者期待方面呈现出文化差异,但一般读者都期待书信必须简洁、明晰和真诚。作者建议把格赖斯的各准则运用于写作教学当中,并提供了作者如何把自己置于读者位置的一些方法。Ho&Swan利用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来评估非传统的学习环境中研究生层次的语法课学生的在线交流。结果表明质量准则是预测学生是否对帖子提供直接回应的重要标准。获得高于质分数平均分的学生最终的学科分数也要高于其他同学。Abdi et al.基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模型,希望能帮助学术界操多语的人员在写作研究论文时使用元话语标记语。Murray认为可以通过演绎的方法让学习者提高语用意识,提高他们表达和理解意义的有效性。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就提供了一个很有用的手段,它可帮助学习者明白言语行为实施和理解的总的原则,确保学习者在合适的社会情境下使用语言。Felembana尝试使用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来教授戏剧,结果发现它不失为一个令人满意的模型,有利于学生明白在交际中语言是如何使用和理解的。

除此之外,合作原则还运用于其它学科的研究。Frade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角度分析法律合同中的话语,并提出了合同双方都应遵守的法律合作原则及其准则,保证合同双方交际的顺利进行,确保合同的语言按照总体的期待使用。Livnat的研究把合作原则中“量”准则、真实性和反讽效果结合起来。他提出的扩展性的“量”的概念不仅包括信息,还包括冗词、标点等。违反这些方面的常规或者期待产生的冗余都会造成反讽效果。量和真实性很诡秘地连接在一起,违反量准则,通过非真实性引起反讽。Atifi et al.探讨了格赖斯合作原则的量准则在网络论坛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分析了计算机为媒介的交际的特点以及合作原则在这种交际中的运用性。

随着对合作原则更深入的研究,新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得到利用。Eskritt et al.的实验研究试图了解学龄前儿童能否识别格赖斯准则的违背。他们对3到5岁的儿童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至少在一些条件下,孩子们能意识到关系准则、质准则和量准则的违背。Özhan利用格赖斯的各准则来分析大学一年级学生议论文是否连贯,结果发现连贯的评定与各准则的违反有明显的负相关,而且量准则的违反表现出的负相关尤其突出。Zor在格赖斯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框架下考察了土耳其英语学习者英语论文中的连贯困难与其母语论文有多大程度的关系。结果发现关系准则的违反无论是对英语论文还是土耳其论文的连贯评定影响都是最大的,但也有一些差异。方式准则对土耳其论文的评定相当重要,而对于英语论文数量准则更重要。比较两种论文中单个准则的违反,英语论文中关系准则的违反与土耳其论文中关系、质量和数量准则的违反是相关的,土耳其论文中方式准则的违反与英语论文数量准则的违反是相关的。

二、合作原则的国内研究

延续上世纪对合作原则的理论探索,我国学者继续对合作原则做出补充,或者从合作原则的哲学背景、博弈论等对该理论进一步研究,澄清了一些误解,使我们对该理论的背景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对合作原则继续做出补充的有林大津、虞秋玲、王宏军、何刚。有的重温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简要分析他人提出的质疑,在重点评析钱冠连的目的—意图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合作为基础的协调行为(negotiating behavior)或意义协调(meaning negotiation)的模式。有的认为Grice的合作原则是在哲学轨道上建构的,用它解释具体的话语可能会遇到一些解释不清的情况,因此提出了指导人们交往的三个层级:合作原则、社会设定和文化设定。在合作原则的指导下,人们对具体话语的解释可以在社会设定和文化设定两个层面进行,使解释更具说服力。

人们对合作原则的误解源于对“合作”的误解,刘姬、冯光武、张宗洁的研究为澄清误解有着重大的意义。刘姬分析1980年以来国内发表的有关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文章指出,目前我国语用学界在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研究中存在着对“合作原则”介绍不到位以及混淆“合作原则”与“会话准则”这两个重要概念的问题。冯光武通过全面考察Grice的哲学论述,指出合作原则只是其意义理论的一部分,意义理论又服务于他的哲学目的——揭示人的理性本质。合作原则试图揭示言语交际和其他人类行为一样是理性的,合作性是理性的一种体现,因此“合作必须是原则”[2]。张宗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回顾格赖斯的哲学研究重新审视了合作原则,并由此得出结论:格赖斯眼中的“合作”表示的是会话活动的结果而并非起点,真正支配人类正常交际的是理性或常识。因此,针对合作原则的研究必须在方向上进行调整,即,研究者应关注交际者是如何逐步达到“合作”这个结果而并非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的交际初始状态。

除此之外,任荣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人们在话语交际中为什么要遵循合作原则。语言经济学家认为语言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着经济交换而产生,受先天的自然规则的制约;合作原则反映了话语双方的一种二元线序关系,是话语双方博弈均衡的结果。张艳君探讨了顺应论与合作原则之间相互弥合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问题。语义重心性既是顺应论几个核心概念得以整合的关键,又是合作原则四个次准则得以串联的核心,语义重心性保证了顺应与合作相互扣合的可能性。语言的变异性、可商讨性以及顺应性与合作原则的四个次准则具有一定的关联,证明了顺应与合作相互扣合的可行性。董传杰、李淑康从合作原则与《弟子规》管窥中西哲学的交融研究表明,“合作原则”和 《弟子规》所蕴含的思想存在着某些相似与关联。

合作原则在国内的应用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大致表现为五个方面的研究:(1)合作原则与翻译;(2)合作原则与幽默;(3)合作原则与广告;(4)合作原则与文学;(5)合作原则与语言学及语言教学。由于篇幅有限,就此省略。

合作原则在国内的运用研究鲜有实证研究。可喜的是,有学者关注到这方面的缺陷并且做了这方面的努力。金立使用了实证调查的方法,分别从大学生日常话语交际、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话语风格与合作原则的关系、合作原则各个准则在人机对话、人工智能研究中的普遍功能和不同作用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合作原则的实际价值进行了应用性研究。吴庄、 邵士洋采取了与前人研究不同的实验方法,考察了以汉语为母语的儿童对量准则的认识,具体回答以下两个问题:(1)5岁左右的汉语儿童是否掌握量准则?(2)如果儿童对量准则有所认识,这种认识是否有别于成人?研究结果表明:学前儿童已经意识到交际中言语需要提供足够充分的信息,但他们判断言语信息是否充分的标准却与成人不同。

三、结语

综观合作原则在国内外的新研究,我们发现合作原则出现了多议题、多视角、多学科融汇的研究格局。对合作原则的争议仍在继续,在质疑的同时,有学者从新的角度比如认知科学对合作原则做出补充。另外,合作原则的应用研究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定性研究为主的背景下,增加了一些实证研究。我国的研究可谓成果丰富,但细细观察也发现了不足之处:简单应用性的较多,即简单地将合作原则用于解释一些具体问题,缺乏实证的研究和社会的调查,因此缺乏深度。

合作原则原本是哲学的产物,它的初衷是为了纠正把语言使用的事实与意义的事实简单等同的争论方式。后来Leech把“礼貌原则”与合作原则并列, 同归属“人际修辞”的框架下,因此它往往被人们认为是社会学、交际学理论,对合作原则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相信随着跨学科的不断深入,跨学科语用学对合作原则会做出更深入更详细更系统的描写与解释。合作原则在各领域的研究范围会不断扩大,而且随着实验语用学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运用于心理学的实验手段和技术被用来探讨语用学的研究课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更多的合作原则的实证研究,当然前提是研究者必须具备心理语言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的基础知识和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 Grice H P.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M].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2002:24.

[2] 冯光武.合作必须是原则——兼与钱冠连教授商榷[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5(5):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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