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版权纠纷诉讼实证分析*
2014-03-11文/张健
文/张 健
版权尤其是数字版权立法是近十年学界研究的热点。笔者无意于以比较法的角度继续讨论中国版权立法规则的缺陷与完善,而是重在以近十年版权纠纷诉讼实践为样本做实证调查。改革开放后,中国版权法治建设呈现出两个复杂的面向。一方面,迫于国际压力和版权市场无序的现实,中国版权秉持了快速移植西方法律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大量的版权立法规则在本土遭遇“水土不服”。执法与司法状况乏善可陈。在这两个复杂面向的张力与合力之间,则是中国版权法治建设的现实情境。毕竟,科学制定法律规则不仅需要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实际国情。本文利用统计软件以北大法宝2003年到2012年十年的版权诉讼47226个样本进行分析,以期发现版权纠纷背后的真实。
一、版权诉讼的时间分布
表1 诉讼案件的时间分布
从表1我们看到,我国版权纠纷的数量从2003年开始呈现出递增态势。到2007年、2008年达到极点,数量飙升到了7907件之后诉讼数量开始回落,逐步稳定下来,但依旧呈现出稳定增长的状态。
2003年之前,版权诉讼多数是传统的著作权官司,涉及网络版权诉讼的案件比重不大。但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多。[1]从2005年开始,版权纠纷的数量以每年2000多起的数量递增,这在一定程度说明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管理与无序的同时,也说明了国人版权意识的日益觉醒。2002年,北大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败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这是中国图书馆界因版权问题被提起诉讼的第一案;2005年,郑成思教授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更是全国轰动性的案例。自从这些典型案例以标志性的姿态开启数字版权诉讼闸门以后,其他版权人的权利意识增强,版权维权诉讼开始激增。到2007年、2008年,我国甚至出现了近千名硕士、博士接连诉万方数据学位论文、《中国学术网络(光盘版)》侵权案等大规模的持续性集体维权事件。
另一方面,在这段时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无疑为版权人的维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比如,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修改)》等。立法和制度上的完善为版权人维权提供了保障,版权人维权的呼声和行为也日益增多。
中国的版权诉讼在于2006年到2008年以“爆炸”式增加后,由于国家版权保护措施的日益完善,2009年诉讼的数量开始出现理性的回落,但总体上依旧呈现增长的势头。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版权诉讼增长的速度可能更快,因为北大法宝数据库收集到大多的是裁判文书,也就是诉讼裁判的最终结果。实际上,中国法院自从2009年提出将“调解优先”原则以后,“调解”起到了重要的案件分流作用。以2010年成立的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该中心在成立未满两年的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却已经成功受理261个案件及事务。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版权纠纷尤其是数字版权纠纷的激增给法院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版权诉讼的空间分布
表2 诉讼案件的空间分布
从图表2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关于版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十分集中,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其中北京最多。该地区法院接受版权诉讼案件的数量为22669件,占据了近五成。其次是江苏、上海、浙江等地。中西部省市的诉讼数量很少。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版权诉讼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加上目前我国的网络服务商和网民大多集中在东部中心沿海城市,一个地区的版权产业越发达,其潜在的纠纷和诉讼也越多。对于这一点不难理解。另外,不同法院所收案件数量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地区差异,笔者认为还有以下两个重要的原因。
首先,关于数字版权纠纷诉讼的管辖地问题。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主张原告就被告原则。所以,因为侵犯版权而提起的维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又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定在传统的版权诉讼案件当中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当作品以数字的形式出现、逐渐普及到互联网虚拟世界之后,管辖权问题开始变得扑朔迷离。加上网络侵权行为的全球性、虚拟性、隐蔽性使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既然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纠纷一般以被告的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这些数字服务系统的大公司大都在北京,所以纠纷管辖法院大多集中在北京。这种现象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北京地区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压力。
其次,毫不讳言,我国各地方的法制建设水平存在差异。各个地区司法产品的质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必定千差万别。有学者通过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法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内在关系进行分析,认为高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有14个地区主要是分布在沿海的北京、天津、上海等发达地区。而低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17个地区则主要是集中于中西部地区。[2]众所周知,正式完善的司法制度与经济发展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3]公正、完善、高效的版权司法保护体系往往更能吸引潜在的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则可能迫使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法院接受纠纷的数量必然减少。
三、版权诉讼的案件类型
47226起版权诉讼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多,为46517起,占案件总量的98.49%。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数量的案件最多,为30638起。通过对46517起民事版权诉讼的裁判结果分析,原告胜诉的案件有26918起,占到案例总量的55.43%。败诉一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进而提起二审上诉,经由二审法院判决的有9185起,占所有案例总量的19.45%,其中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有2318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为6867起。通过对样本分析,我们还发现,尽管原告胜诉的比例较大,但原告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普遍较少。“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得不偿失”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统计司法裁判文书结果时,我们发现在全国(不限作品类型、不限地域),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即使是获赔率最高的广东省,法官最后判决赔偿的金额往往不会超过原告主张的50%,而浙江省法院更是低至8.9%。比如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3182.5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仅支付赔偿费1万元。
版权侵权诉讼取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版权司法实践中的大难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三种。但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极其少见,原因是权利人对损害事实往往无法成功举证,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也往往难以确定。所以,法院通常只能运用法定赔偿条款对赔偿额度做出判决。这很难达到权利人提起维权诉讼之目的。权利人的赔偿金额低下直接影响到版权人诉讼维权的积极性。这不只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二次损害,从长远来说,更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21722起版权诉讼中,刑事案件有403起,比重仅为1.85%;这403起刑事案件无一例外都触犯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民事救济相比,中国版权诉讼的刑事法救济显得极为薄弱。面对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害,如何在版权刑法领域因应新技术的变化做出及时而有效的回应,使之在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又能激励知识创新和传播是学界必须思考的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认为我国对版权救济不力、应提高其刑事救济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我们认为,面对刑法在网络环境版权保护方面的欠缺,立法者应该在新时代下更新观念,让刑法在网络环境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司法资源的配置
在对21722起案件的统计中,涉及网络版权的案件比重日趋增多。2012年,涉及网络版权的案件已经占到了全部案件的50%左右。并且,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的版权案件中新型案件日益增多,比如2012年广东省法院报告中就提到该省法院受理的电子商务侵权案、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等新型案件激增的现状。这些案件涉及信息网络的传播权;案件的争议标可能不大,但是涉及的法律问题却疑难而复杂;关联案件比较多,经常一个原告会在一个地区提起多个案件;涉及社会名人及相关热点案件开始增多,社会关注较高。又由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难以操作,涉及在科技、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拿捏版权人的利益与行业创新发展以及如何保护社会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之间的关系,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5]
与层出不穷的版权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现有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上文提到由于版权诉讼管辖权属问题,版权诉讼绝大多数聚集到北京等东部沿海大城市,而又由于除去特定情形指定管辖以外,基层人民法院对版权诉讼并没有管辖权,所以这就大大加剧了北京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比如,全国优秀法官的吴苹曾“创造了每月最多审结案件40件、最少25件的高效率,上诉案件中无一改判、发回重审”的记录;更有感叹“不更新知识就要被淘汰的危机感越来越强烈”“超负荷的加班加点”“沉重办案件压力”的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优秀法官尚且如此,那么其他普通法官呢?由此可见,当前法院面临着版权“诉讼爆炸”和司法资源配置不优的双重压力。这一问题若得不到重视并加以解决,将对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国家版权事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五、建议与措施
近20多年,中国的版权法制建设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单就数量而言,我国版权法律法规的数量已经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但从质量上说,中国版权法律制度依旧不完善,虽有立法,然大多来自西方,缺乏对本土实际问题的关照。这导致一个立法怪圈产生:新法律制定实施得不到认真贯彻,版权市场无序混乱的现象依旧存在。然后为了调整混乱的秩序又继续进行立法……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了中国的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立法是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关键。我们认为需要完善的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版权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目前,在传统版权案件总体数量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版权司法保护不断扩展到全新领域。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数字版权纠纷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发展态势。单就刑法救济来说,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保护成为全球性的新问题。然而,近十年版权诉讼涉及刑事司法的案件只有403件。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但是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仍旧没有涉及版权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在国家基本法还没有修改出台之前,可以允许地方司法机关先行尝试,为立法和法律修改提供经验。
2.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管辖原则的变通。在传统的版权纠纷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仍然具有优先性。这可以方便法律文书的送达、财产保全以及判决执行,也有利于防止恶意诉讼的出现。然而,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困难主要在于管辖地增多且不明确。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使管辖法院难以确定。就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诉讼,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变通版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权属,有效缓解诉讼大量积聚于北京等东部城市造成审判压力的现实。基于此,网络著作权管辖问题还得立足于传统管辖权,并结合网络的特性,适当做出改变。确定网络著作权管辖权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辅之以传统的被告住所地管辖。[6]
管辖权限的适当下放。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为保证审理质量,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采取了比较集中审理的办法,一般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做出一审。这不仅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加大了中级法院审判压力。当下,有必要对受理版权纠纷的法院做出调整。对有能力接受知识产权审判的基层法院进行考察,审判权适当下放。合理配置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资源。这对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完善诉讼技术
建立合理的赔偿、判断机制。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裁判以“法定赔偿”这一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不仅违背了民事法律自治的原则,更是违背民法全面赔偿原则导致目前法院版权诉讼赔偿金额普遍偏低的现状。2012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72条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会达到300万元。这一类似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无疑将会对版权侵权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尽管学界对这一条款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定赔偿金额限度做出限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法官裁判必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版权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制止侵权或进行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食宿费、审计费等。
版权侵权诉讼取证问题长期以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多样性、技术性、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给版权人维权和法官司法案件审理带来了困难。我们认为,应该通过研究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件,对各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和可采性进行分析。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在于强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加强双方的举证能力。目前我国与版权相关的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话语大都停留于纸面上,在具体行使过程中没有救济和保障措施。因此,首先,必须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取证的方式、程序等,使其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在保障当事人取证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也时刻警惕权利滥用,比如防止“陷阱取证”方式取得证据行为的滥用。[7]在加强当事人私力取证的保障同时,也应该鼓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发挥,在实践中协助当事人取证,以减轻版权人的取证负担,确保司法效率与司法成本的有效平衡。
六、结语
本文以近10年中国法院审判的案例为样本做出了实证考察。通过统计软件,我们也从枯燥的数据中看到了一个新奇的世界,修正了长期以来我们存在的直观错觉。现在中国版权事业和法制建设的伟大转型迫切需要学界做出回应和理论引导,今天的版权人更应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1]彭桂兵.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与挑战[J].中国出版,2013(2)上:32-36
[2]孙海龙,赵克.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原则与考量因素[N].中国法院报,2013-02-06
[3]He,Xin.A Tale of Two Chinese Courts: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ntract Enforcement.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39,NO.3,September2012,PP.384!409
[4]张健.数字版权的刑法保护[J].攀登,2011(4):101-104
[5]李娜.涉网著作权纠纷增多审理难度大[N].法制日报,2011-07-23
[6]张成龙.网络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2:26
[7]陈衍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取证方式案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