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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惧与话语权
——唐代“蛊毒”研究的新视角

2014-03-10霍斌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医者医疗

蛊毒由于其神秘与恐怖,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也为人类学、民俗学、医学、历史学等领域学者所共同关注。从文献梳理和研究,到田野调查,再到医学分析,对于蛊毒的研究成果已日益丰富。然而研究至今已遇瓶颈,较多的成果只是静态阐述,而对于蛊毒缺乏多角度的探索*目前史学界对于蛊毒问题研究以范家伟和于赓哲两位先生的研究成果较为突出。范家伟的《汉唐间之蛊毒》以汉唐之间传统医书为出发点探讨蛊毒问题,分别对蛊毒之内容、养蛊时期、放蛊的目的、蛊毒之症候、蛊毒之治疗、蛊毒盛行之地区进行了研究。见黎汉基主编:《读史存稿》,香港:学峰文化事业公司,1998年,第1~23页。于赓哲《巫蛊之地:一项文化歧视符号的迁转流移》首先指出畜蛊是一种传说,本不真实存在。然后以“巫蛊之地”的南移为着眼点,探讨了主流文化圈对非主流文化的地域歧视,以及弱势文化面对强势文化时所产生的自我迷失心态。见《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后收入氏著《唐代疾病、医疗史初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本文将通过恐惧和话语权两种研究视角,深入探讨蛊毒与唐代社会的互动。

一、唐代“蛊毒”的恐惧心理窥探

唐代社会弥漫着对蛊毒的恐惧心理,这种恐惧主要来源于蛊毒的神秘性、虚幻性。就如同我们畏惧鬼怪一样,因为不能见才有惧。韩愈有如是表达:“人所以畏鬼者,以其不能见也。鬼如可见,则人不畏矣。”[1](P85)对于蛊毒恐惧的表达,往往见诸文人笔端,如宋之问《入泷州江》云:“地偏多育蛊,风恶好相鲸。”[2](P434)白居易《送客春游岭南二十韵》云:“须防杯里蛊,莫爱橐中珍。”[3](P1067)此外敦煌文书的材料也提供了这种证明,如唐初杜正伦所写的《百行章》是对百姓伦理道德教化的书,其中《断行章》告诫百姓切勿所为之事,其中便有“蛊毒厌魅,是人所憎”*见邓文宽:《敦煌写本<百行章>校释》,《敦煌研究》1985年第2期,第92页。敦煌写本的流传代表了人们对蛊毒一定社会认知的传播。的记载。这里不做恐惧材料的罗列,而拟利用官方律文和疾病本身两种视野,去窥探唐代社会对于蛊毒的恐惧现象及其根源。

1.官方律文中折射出的社会恐惧现象

唐代社会对于蛊毒的恐惧存在“官方模式”。蛊毒在此阶段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集体记忆和公共认知。对蛊毒的恐惧没有社会阶层之分,而是社会群体的普遍心理表达。官方制定律文多是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考虑。由于法律条文往往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因而律文中会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这种折射有一个潜在的规律,即相关规定的刑罚越严厉,则此种罪行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危害越大。畜蛊、施蛊等罪在汉唐间历朝都是重判之罪,之所以施以重刑可能就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史籍所载,早从东汉开始,施蛊害人之罪就列入律文,并且规定要从严从重惩办。郑玄注《周礼·秋官》云:“毒蛊,虫物而病害人者。《贼律》曰:‘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郑玄是东汉人,其所引《贼律》自是属东汉。敢用蛊毒害人者及教令他人施蛊以毒害人者都处以“弃市”之刑。《释名》载:“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4](P286)由此观之,弃市是在公共场所执行死刑,示众之余亦含以儆效尤之意。

北魏先祖桓帝就曾中蛊毒。《魏书·序纪》记载:“帝曾中蛊,呕吐之地仍生榆木。参合陂土无榆树,故世人异之,至今传记。”[5](P7)除去此事荒诞与神化部分,中蛊之事或为事实。北魏定律令时,对畜蛊者就处以重刑。《魏书·刑罚志》载:“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5](P2874)北魏时“为蛊毒”之罪较汉代更为严重,犯罪之人不仅处以斩刑,而且还焚毁其家。后者之举措可能与魏晋南北朝以来流传的“畜蛊”传说有关,“焚其家”可能是为斩草除根。

《隋书·高祖本纪下》载:“(开皇十八年)五月辛亥,诏畜猫鬼、蛊毒、厌魅、野道之家,投于四裔。”[6](P43)唐承隋制,《唐律疏议》载:“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7](P5)此处将畜养猫鬼、蛊毒、厌魅、野道的人家,处以流最远之地的刑罚,也意在根绝,“摒之荒服,绝其根本”[7](P75)。隋代对于畜蛊者本人应是处以死罪,从《唐律疏议》之记载推断,或为“绞刑”。

《唐律疏议》较为详尽地记载了畜蛊之罪的内容,兹撮要引于下:

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

……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即以蛊毒毒同居者,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坐。[7](P337)

从律文中亦可发现畜蛊之事并非皆是整个家庭的集体行为,也有个人为之者。如同居家口会有不知情的情况存在,甚至有被毒害的危险。唐代除对畜蛊者家人判处流刑的最高等级三千里之外,还对里正、坊正、村正等知道有畜蛊之事而不纠察者也判最高流刑,此律《疏》中曰:“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谙委。”可见如此定律有很大的合理性,亦能从中发现官方对蛊毒之惩处已经从最基层入手。官方之所以如此重视,当与蛊毒之危害性大、易引起社会恐慌有关。律文将此罪视为妖术左道,属于危害整个社会的“公众过犯”,因此厉刑重典,务绝根本,不能轻易宽宥。

畜蛊者的家属即使会赦犹不免刑,如此举措的原因在于“恐其涉于知情”[7](P338)。《中宗即位赦》载:“仍遣诸流移人,除犯赃贿及畜蛊毒、造伪、避仇、反逆、缘坐、勘会不免者,余并放还。”[8](P7)《唐会要》载:“建中三年正月敕:诸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9](P860)即流贬之人和左降官员在异地去世之后,家属可以将其尸骨收归本乡安葬,令孤独死魂不再在他乡漂泊。但此处却特别强调,因造畜蛊毒而流于他乡去世者不能收葬尸骨回本乡。缘何如此,笔者推测可能欲在昭示畜蛊之人罪大恶极,因为造畜蛊毒被列为十恶不赦之罪中的“不道”,故而不能共沾皇恩,目的是让世人引以为戒,不得行此恶事。此处亦能从侧面体现出社会对蛊毒的恐惧心态。

2.蛊毒令人恐惧的根源

中蛊者的症状非常惨痛,正因这种痛苦及高死亡率才引起社会的普遍恐惧。

《肘后备急方》载:“中蛊令人心腹切痛,如有物啮,或吐下血,不即疗之食人五脏则死矣。”[10](P383)《诸病源候论》云:“能害人,食人腑脏,其状,心切痛,如被物啮,或鞕,面目青黄,病变无常,是先伤于膈上,则吐血也。不即治之,食脏腑尽则死。”[11](P722)《千金翼方》载:“凡中蛊之状,令人心腹切痛如物啮,或吐血下血,不急治,食人五脏尽则死。”[12](P311)三处皆用一“切”字用来形容痛苦程度之深,加之以吐血,有食人五脏之疼痛,可见极其惨烈。

《诸病源候论·蛊毒候》的记载更为详尽,兹列于下:

着蛊毒,面色青黄者,是蛇蛊,其脉洪壮。病发之时,腹内热闷,胸胁支满,舌本胀强,不喜言语,身体恒痛;又心腹似如虫行,颜色赤,唇口干燥。经年不治,肝鬲烂而死。

其面色赤黄者,是蜥蜴蛊,其脉浮滑而短。病发之时,腰背微满,手脚唇口,悉皆习习。而喉脉急,舌上生疮。二百日不治,噉人心肝尽烂,下脓血,羸瘦,颜色枯黑而死。

其面色青白,又云:其脉沉濡。病发时咽喉塞,不欲闻人语,腹内鸣唤,或下或上,天阴转剧,皮内如虫行,手脚烦热,嗜醋食,咳唾脓血,颜色乍白乍青,腹内胀满,状如虾蟆。若成虫,吐出成科斗形,是虾蟆蛊。经年不治,噉人脾胃,尽,唇口裂而死。

其脉缓而散者,病发之时,身体乍冷乍热手脚烦痛,无时节吐逆,小便赤黄,腹内闷,胸痛,颜色多青,毒或吐出似蜣蜋有足翅,有蜣蜋蛊。经年不治,噉人血脉,枯尽而死。[11](P717~718)

此处分别描述中蛇蛊、蜥蜴蛊、虾蟆蛊、蜣螂蛊之后所表现出的不同症状,皆为痛苦之状,由此可想到中蛊毒之病人会经受巨大的折磨。由于蛊毒种类多,所以其所表现出的症状也各有不同。如《备急千金要方》所言:“蛊毒千品,种种不同,或下鲜血,或好卧暗室,不欲光明,或心性反常,乍嗔乍喜,或四肢沉重,百节酸疼,如此种种状貌,说不可尽。”[13](P523)

以上医籍中所记载的主要症状皆能和史书中的记载相吻合。《搜神记》“张小小”条载:“余外妇姊夫蒋士,有佣客,得疾下血。医以中蛊,乃密以蘘荷根布席下,不使知。乃狂言曰:‘食我蛊者,乃张小小也。’乃呼小小亡去。”[14](P157)“犬蛊”条载:“鄱阳赵寿,有犬蛊。时陈岑诣寿,忽有大黄六七群,出吠岑。后余伯妇与寿妇食,吐血几死。”[14](P157)所载中蛊症状与《肘后备急方》所记“或吐下血”及《千金翼方》所载“或吐血下血”相同。再如《宋书·顾觊之传》载:“时沛郡相县唐赐往比邨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十余枚。……后张手自破视,五藏悉糜碎。”[15](P2080)便是食人脏腑尽、噉五脏烂的症状。《隋书·地理志下》亦有蛊毒“因食入人腹内,食其五脏”的记载。 《太平广记》载:“忽(孟简)妻心腹病,暴至困惙。有人视者,皆曰此状中蛊。”[16](P1263)“颜燧”条记载:“常觉心肝有物唼食,痛苦不可忍……自是疾平,永无啮心之苦耳。”[16](P1681)以上两条都是心腹切痛,如物啮的症状。

凡此种种病者所承受的痛苦折磨,定会让家人及邻里朋友所亲见,怜悯之余又透出对这种疾病的恐惧,怀揣这种畏惧之心然后以口耳相传之方式,进一步扩大其恐惧范围,传播过程中难免附会添加,使得蛊毒之传闻越传越离谱,这样更加深了恐惧程度。这也是个人记忆向集体记忆积累形成过程的体现。

得蛊疾者还出现高死亡率。《诸病源候论》就明确记载:“凡中蛊病,多趋于死。以其毒害势甚,故云蛊毒。”即中蛊毒乃重病,得此疾者死者居多。《太平广记》载:“中人即为痢,便血,医药多不差,旬日间必不救。”便血亦是下血之症状,旬日间即死亡,可见此病之迅猛。

但是中蛊毒者并非都是在短时间内死亡,所中蛊毒不同被折磨等待死亡的时间也不同。如上文《诸病源候论》所载:中蛇蛊“经年不治,肝鬲烂而死”;中蜥蜴蛊“二百日不治……颜色枯黑而死”;中蛤蟆蛊“经年不治……唇口裂而死”;中蜣螂蛊“经年不治,噉人血脉,枯尽而死”。《备急千金要方》载:“亦有得之三年乃死,急者一月或百日即死。”[13](P523)以上记载便有一月、百日、二百日、一年、三年之不同。

沈澍农等认为古人所说的蛊毒“症状复杂,变化不一,病情一般较重,可见于一些危急病征、恙虫病、血吸虫病、肝炎、肝硬化、重症菌痢、阿米巴痢疾等”[17](P96)。邓启耀通过田野调查法,记载了一位云南医生的亲身经历:“(该医生)从医期间,先后有四十八例自称‘蛊病’患者求治。结果其中有四例是肺结核,二例是风湿性心脏病,四例为晚期胃癌,一例肝硬化,六例重症肝炎,十四例胃、十二指肠溃疡,二例慢性胃炎,一例肾炎,六例肠胀气,九例胃功能紊乱。都是现代医学可以明确诊断的病例,而且多数经西药治疗,已经痊愈或好转。”[18](P340)以上疾病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古代蛊疾的参照,但不能完全确定唐代的蛊疾就是如此。引用当代人观点只是通过现代医学为蛊疾的高死亡率提供一个注脚。同时还有一部分像“杯弓蛇影”那样妄想生病的人,在心理和精神上都存在一定问题的病人。

二、唐代“蛊毒”医疗话语权的掌握者——医者和巫者

中古时期主要有四类群体扮演医疗者的身份,即医者、巫者、僧人*佛教的医疗方法主要有三种:纯粹的咒术治疗、以药物为主并辅以佛菩萨的名号、忏悔仪式。刘淑芬:《唐、宋时期僧人、国家和医疗的关系——从药方洞到惠民局》,见李建民主编:《从医疗史看中国》,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62页。、道士*林富士认为道教的医疗方法主要有:“医者之术(针灸和药物)、养身之术(房中术、导引、按摩、行气、存思等)、巫者之术(禁咒、符印和厌胜)和道教自创的仪式疗法(首过、上章、斋醮、诵经和功德)。”见林富士:《中国中古时期的宗教和医疗》,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52页。。《南史》载郭祖深言:“臣见疾者诣道士则劝奏章,僧尼则令斋讲,俗师则鬼祸须解,医诊则汤熨散丸,皆先自为也。臣谓为国之本,与疗病相类,疗病当去巫鬼,寻华、扁,为国当黜佞邪,用管、晏。”[19](P1720~1721)蛊疾作为一种疾病,四类群体均持有一定的医疗话语权,治疗方式虽各有偏重,但仍有重合之处,如都使用咒禁术。然而就蛊疾而言,从现有文献中所见以医者的材料为最多。由于巫者与医者关系密切,所以本部分一并讨论两者对蛊毒医疗话语权的掌握情况。

关于蛊毒的记载除正史、笔记小说及诗文外,医籍的记载最为详尽,其涉及到蛊毒种类、畜蛊方法、中蛊症候、验证方法、救治医方及相关本草等。

《肘后备急方》就有“治中蛊毒方”、“葛氏方疗蛊毒下血方”、“治蛊已食下部肚尽肠穿者”等医方。《诸病源候论》专门设有《蛊毒病诸候》一门。《备急千金要方》、《千金翼方》也单独辟有“蛊毒”一门。《外台秘要方》中亦有“中蛊毒方二十一首”、“蛊吐血方一十首”等医方。

据王建新统计,在《神农本草经》所收录的365味药中,“言明有杀蛊毒功用的有42味”[20](P14),所占比例是11.5%。笔者统计《新修本草》(尚志钧辑复本)中所收录850味药,其中与“蛊”有关者有79味,占9.3%。

此外,从史料记载来看,诊治中蛊者多为医。前文所引“张小小”条所记“医以中蛊”。同书“于遘”条载:“近朝中书舍人于遘,尝中蛊毒,医治无门,遂长告,渐欲远适寻医。”[16](P1680)于遘在中蛊毒之后的第一选择是寻医治疗,即使是在不成功的情况之下,第二选择也是“远适寻医”。“颜燧”条载:“京城及诸州郡阛阓中,有医人能出蛊毒者……偶闻有善医者,于市中聚众甚多,看疗此病,颜试召之。医生见曰:‘此是蛇蛊也,立可出之。’”阛阓泛指市场,此医者或为走街串巷的阎闾游医。这段材料显示医者不仅对蛊毒有治疗权,还有解释权,由医者诊断此疾乃中蛇蛊所致。

与之相反,在文献中几乎找不到巫者治疗蛊疾的记载。由于没有汉唐时期巫书的传世,不能具体探究巫者对蛊毒医疗话语权的掌握情况。但可以从“巫医分途”的角度来窥探巫者所扮演的医疗身份。

从殷商到春秋晚期,一直存在着“巫医一体”的风气;战国末期开始逐渐出现分离的端倪,“战国以降,医巫之间并非完全决裂,而是出现并行发展的形态,患者面对疾病时,可能选择医,也可能选择巫”[21](P62)。金仕起认为:“整体而言,在相当程度上,汉代不论官方或民间,疗治疾病的行为形态仍可以‘巫、医、道三家并致’——巫术、医及道教法术并用——一语概括。”[22]林富士指出巫觋在六朝医疗文化体系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位置[23](P388~428)。而且中国的传统“医学”一直未能完全除去巫术的成分[23](P389)。延续诸位先生研究之脉络,笔者认为在唐代如果个人遇到疾病时也会求助于巫者。

唐代的巫者拥有多种职事,如驱邪禳灾,沟通鬼神,占卜问吉,施行厌胜,等等,女巫甚至牵线做媒*参看赵宏勃:《唐代巫觋社会职能的历史考察》,见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85~492页。宁欣:《唐代妇女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太平广记>为中心》,见邓小南主编:《唐代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241~243页。。同时巫者的医疗职能也不能忽视。

唐代文献中仍然有“巫”“医”并举连称的情况。《唐阙史》载:“尝有民居新昌里者,因时疫,百骸绵弱,不能胜衣。其室甚富有,妻且少,视之燕宋也。母氏啜泣,遍访医巫,竟无能原其病状。”许真娶狐仙李氏为妻,“(李氏)被疾且甚,生(许真)奔走医巫,无所不至,终不愈”[24](P136)。李勣遇疾后,“家中召医巫,皆不许入门”[25](P2489)。吴凑在得疾之后,“不召巫医,药不入口”[25](P4749)。

由于墓志的书写多涉及生与死,去世前的救治过程在墓志中亦有所体现。《朗州员外司户薛君妻崔氏墓志》载:“元和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既乳,病肝气逆肺,牵拘左腋,巫医不能已。”[26](P346)《大唐洛阳县尉王师正故夫人河南房氏墓志铭》载:“医巫方术,汤饮药饵,尽心焉。”[27](P2066)《唐裴諠墓志铭》载:“数日之间,医巫不救。”[27](P2114)《唐韦济墓志铭》载:“及其奉恩还第,解印归闲,晦明所侵,寒暑增疾。医巫假于朝夕,药饵求于里肆。”[28](P654)《郑氏夫人权厝墓志铭》载:“自冬及春,疾乃变易,体渐羸瘠,医巫少效。”[28](P995)

对于“巫医”、“医巫”连称之书写,林富士给出两种解释:一是指以医术疗病的巫者或是以巫术疗病的医者,二是指巫、医分开理解,兼用之[29](P60)。虽然林先生说的是汉代巫者,但在唐代巫者身上仍然适用。

以下材料更为明确唐代两种求医方式。《唐故颍川陈(商)君夫人鲁郡南氏墓志铭》载:“巫觋必请,医方必询。”[27](P1983)《太平广记》载:“(李氏)须臾间而卒,唯心尚暖耳。一家号恸,呼医命巫,竟无效者,唯备死而已。”[16](P3028)《三水小牍》载:“至乾符末,(卫)庆忽疾,虽医巫并进,莫有征者。”

在巫与医之间选择时,有人偏信巫者。《旧唐书·李抱真传》载:“初,抱真久疾,好禨祥,或令厌胜,为巫祝所惑,请降官爵以禳除之。”[25](P3649)同书《德宗本纪》亦载:“昭义节度使、检校司空、平章事李抱真请降官,乃授检校左仆射。时抱真病,巫祝言宜降爵,故有是请。”[25](P378)可见李抱真出于个人信仰取向,得病之后任听巫祝救治。

武周时的吴思玄“在京病,有巫褚细儿言事如神,星下祈祷,思玄往就见”[16](P701)。吴思玄生病之后是找巫褚来治疗,“星下祈祷”便是巫术。

唐礼部尚书苏颋,“病亟,呼巫觋视之。巫云:‘公命尽,不可复起。’”[16](P853)苏颋生病也是寻巫觋治疗。侍御史郭霸,“奏杀宋州三百人,暴得五品。经月患重,台官问疾,见老巫曰:‘郭公不可救也’”[16](P891)。

巫者不仅具有医者身份,且他们的医疗方式从所见文献来看主要是巫术*林富士先生总结六朝时期巫者的疗病方法大致有六种:性疗法、政治疗法、厌胜法、祷解法、禳除法、探命之术。见《中国中古时期的宗教和医疗》,第418~421页。。李林甫“时已寝疾。其年十月,扶疾从幸华清宫,数日增剧,巫言一见圣人差减,帝欲视之,左右谏止”[25](P3240)。权相李林甫得病之后寻求巫者,其治疗方法是见龙颜一面疾病便会减轻,此举或可理解为利用帝王之气祛邪除魅。

武惠妃陷害废太子瑛等三人之后,“数见三庶人为祟,怖而成疾,巫者祈请弥月,不痊而殒”[25](P3260)。武惠妃生病之后,巫者用祷解法。

武宗时宰相李回,“少时常久疾。兄軿,召巫觋,于庭中设酒食,以乐神”[24](P26)。设酒乐神是在施法所需的仪式空间下进行的禳除之法。

《稽神录》载:“陈寨者,泉州晋江巫也。善禁咒之术,为人治疾多效者。有澶州逆旅苏猛,其子病狂,人莫能疗,乃往请陈。陈至,苏氏子见之,戟手大骂。寨曰:‘此疾入心矣。’乃立坛于堂中,戒人无得窃视。”[30](P57~58)“立坛”作法也是仪式空间下的禳除之法。可注意者乃是陈寨为巫者使用禁咒之术,而此术也是医者所用之法。从“多愈者”来看,此法颇为灵验,因而很有市场。

综上所述,唐代巫者确有医者的身份,且疗疾方式以巫术为主,此点已无疑。虽然不见史料中记载巫者治疗蛊毒之事,但是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尤其是在医疗资源匮乏,更多依赖巫者治病的地方。邓启耀的考察显示当今西南地区的摩梭人就认为西药对治疗蛊疾毫无疗效,只能用喇嘛或传统巫师“达巴”给的药,并做过仪式才能治好[18](P249)。在云南丽江县纳西族中,过去有一种叫“得尔”的专治蛊疾的女性巫医[18](P257)。如果以此为参照,唐代的巫者很有可能也治疗巫蛊,一定程度上拥有医疗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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