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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的调节机制:基于政治社会学的分析视角

2014-03-10彭前生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平权力权利

彭前生

社会和谐实质上是人际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统一体。在社会和谐的发展过程中,人际和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直接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仅靠道德来规范还是有限的,更多的还需要通过政治手段来干预。由此可见,社会和谐的本质在于人的政治生活的和谐,因为社会与政治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中的所有关系都要受政治关系的支配和制约。人类近现代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只有构建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原则以及确立一定的政治行为规则,人类才能有效地运用其政治协商和合作的种种机制合理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纷争,实现人类的和谐生存。

一、 宽容:避免社会矛盾、冲突,达成共识的一种政治缓解

所谓宽容,即宽恕能容人。宽容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西方宗教教派分裂和异端迫害时代,该词使用于对宗教信仰的一种容忍。所以说,宽容在当时来说,其功能在于协调教徒与非教徒之间的矛盾,就是指要有信仰的自由,是对异己信仰的容忍。此后,宽容功能的外延不断扩大,宽容逐渐运用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标准,称之为道德宽容。宽容就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具有耐心公正的容忍”[1](P1052)。从那时起,宽容与和谐紧密相连,是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人际和谐应有之德。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里,宽容在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对现实多元价值的承认、对不同价值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和对社会不同价值标准的认同。但是,“宽容并非等于无原则的放弃和纵容,而是一种对自己价值标准信念的执着: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最好的,就不怕别人与自己不同,并且相信大多数人迟早会作出一致的正确选择”[2]。

道德宽容是传统社会义务型伦理思想追求社会整体和谐的主要手段。但随着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仅仅从道德层面的宽容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国家与政府的干预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变得越来越具有政治性,社会关系也越来越需要受政治关系的支配和制约。从此,宽容的功能又发展到政治领域,称之为政治宽容。

政治宽容就是政治行为主体之间表现出来的一种容忍和谅解。政治宽容是指掌权者不以统治者身份出现,而更多的是要成为一名治理者,要节制、控制自我权力,承认社会多元价值,尊重公民的各项权利,保护宪法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公民与政府之间,或者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意见相左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3](P55)。政治宽容是政治主体成熟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市民社会培育的产物,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从压制到宽容、从强权到说服、从垄断到竞争、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4]。

政治宽容既是一种政治价值观,又是一种政治治理观。政治宽容是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社会为中心的宽容,它不是阶级内部和阶级间的无原则的和解与爱,也不仅仅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间的相互包容或社会发展对人的需求的单向度的满足,而是人的自主、自由的一种解放,是政治文明之魂,是缓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矛盾与冲突的纽带与基石。

政治宽容对公民而言,可以为人们提供各种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机会,使人们逐渐变得关心政治和参与政治,并且通过政治参与来释放他们的政治需求压力,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充分的表达和诉求,同时以换位思考的方式考虑他人的立场和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

政治宽容对执政者而言,一方面可以展现执政者文明执政的良好形象,从而在社会中获得执政的政治认同,增强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提高执政者的安全系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执政者统治与管理的成本,“当宽容的预期代价减少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趋向将提高,同样,当压制的预期代价提高时,一个政府宽容一个反对派的趋向将加大”[5](P25)。

政治宽容对整个社会而言,可以为经济、文化发展提供自由、宽松、愉悦的政治环境,使政治与经济、文化之间持续保持必要的张力,提高各社会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各具有差异性利益团体之间的摩擦,从而推动社会高效、和谐、有序运行。

二、 公正:实现社会平等,反对特权的一种政治修正

公正是政治哲学的最为核心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对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理念、原则和状态”[6]。公正一词最早在希腊文中,用来对物体位置的一种判断,表现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来就逐渐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进入社会领域,引申为公平和正义。社会公正意味着社会成员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所应得的东西,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价值准则,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共识,所以甚至不需要有非常确切的定义,就能够成为人类一向推崇的政治价值观而指导着人类的政治生活。现阶段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由不公正到公正的发展过程。

公正作为政府调节的原则和目标,主要是针对社会不平等现象作出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裁决,是对社会不平等的一种政治修正。契约论者阿马蒂亚·森认为,一个人的权力集合很大程度上决定他的最终福利的高低,一个良好的权利集合就意味着和谐,而个人的资源禀赋和交换权利映射是这一权利集合的两个参数,个人资源禀赋规定了个人的初始条件,交换权利映射规定了交换的条件和程序。由此可见,在政府权力的作用下,通过一个相对公平的个人资源禀赋(公平的起点)和一个全体一致同意的交换权利映射(正义的程序),是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合理修正。

公平的起点是对个人的资源禀赋差异的一种政治修正。同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出身与智力都会存在着差异,这是与生俱来,而且是无法改变的。功利主义认为,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这种差异就有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巨大的福利差异。然而在罗尔斯看来,尽管这种差异本身并非不正义,但实质上还是非正义的,如果社会对这种差异的存在进行放任,甚至纵容,那就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政府有必要运用权力对这种差异进行相对公平的调整,那就是公平的起点。公平的起点并不是要将所有人的起点人为地变成一致,而仅仅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调整,其主要表现为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物品的权利,是权利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对一个国家而言,实现起点的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政治要求,是反对特权,防止社会两极分化的最低限度的修正。

正义的程序是政府权力针对不同层次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在程序上所达成的政治共识。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多样化的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其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直接判断谁的利益正当并应当受到保护,谁的利益错误而不得不被否决。简单地将这些利益主体的福利进行加总、最大化,然后进行假象的甚至是真实的补偿并不能真正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运用政府权力,引导不同层次利益主体在程序上达成共识,即正义的程序,是解决他们矛盾和冲突的理想选择。正义的程序撇开了行为主体之间的财富和地位差别,在整个国家层面上,正义的程序是一部全民一致同意的宪法,在具体的层面上,则是宪法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程序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被选择的,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7](P10)。相对于运用国家权力对最终福利结果进行重新分配或补偿,正义的程序更具有合理性,不仅可以减少行政成本,而且程序更容易达成一致,是社会和谐政治调节的最佳选择。

和谐的社会是一个具有公平的起点和正义的程序的社会,这个公平的起点和正义的程序实现了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获得是在公平的起点和正义的程序下,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之后,放弃有关个人社会地位的具体信息,从而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状态之中通过全体社会公民的参与、讨论、磋商、谈判、体谅、妥协等机制得以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真正获得是通过以公民作为公平正义的价值主体,在整个社会中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8],在人与人之间培育诚信、互助;在人与社会之间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在经济生活中实现反对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在文化生活中实现反对文化特权、保障人民发展权利。

三 、均衡:完成利益主体博弈,实现共赢共存的一种政治整合

均衡就是对立双方形成妥协的折中点,并以折中点为中心形成一个或左或右的场域,各关系主体在这个场域中有规则地运动、调整、共生共赢。均衡属于关系范畴,是各关系主体通过博弈达到的一种有序、协调的稳定状态。均衡在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理想的、相对的和动态发展的应然状态,而不必然是一种实然状态。和谐自身就体现了一种均衡的思想,只有实现相对均衡发展,社会才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过程表现为一种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循环往复过程。社会均衡有一种内在自然力的内部自我调节,但更多的还是需要一种外在人为力的推动。因为如果纯粹地依靠自然的顺应,可能就会导致社会的大动荡、大灾难。

正是因为均衡的人为力作用,政治在均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政治的力量来调节社会,把失衡的社会关系趋向均衡。均衡从此由传统社会中侧重依靠自然力来自发调节的自然均衡逐步转化为在现代社会中通过人为的政治力来调节的政治均衡。政治均衡是指在复杂的政治世界里,各政治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较量与博弈,最后各方在妥协中形成相互制衡、相互支持的稳定状态。政治均衡是政治现代化的表现,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

政治均衡在社会和谐中扮演的主要角色就是在动态中保持均衡的政治与均衡的利益,以实现利益主体间共赢共存的一种政治整合。

首先,均衡的政治是政治系统内部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以及权利自身的一种均势。权利以国家权力而产生,但权利反过来又制约国家权力的扩张,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分配均衡是均衡政治的集中体现。均衡的政治就是通过提供一种政治资源公平分配的有效机制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政治系统对外的适应性和对内整合性,缓解社会内部各种矛盾与冲突,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社会基础。所以说,均衡的政治“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具体表现的最佳阐释,体现的是一种结构性均衡的民主政治模式,是全面、动态、相对、有序的民主政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形态与理想模式”[9]。

其次,均衡的利益就是运用政治系统调节者、修正者的身份,通过利用政治系统的整合功能对社会各利益主体实现社会福利分配的相对均衡。现代竞争的社会是“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一切都听其自由,各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有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是如此,各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10](P91)。因此,自由竞争不会必然导致社会的和谐,利益冲突是自由竞争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私人利益,把公共利益看成是一种异己的、与个人利益不相符合的东西。“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1](P37~38),把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社会和谐为目的,运用政治均衡来整合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把利益矛盾与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平衡。通过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加强相互沟通、谈判和协商,使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理解、让渡,最后达成一致,使政府能站在超然的立场上制定合理的规则,同时又能对社会纷争与冲突作出公正的裁决,“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12](P116)。

四 、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运行的一种政治保障

民主政治的要义本质上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而不是多数人都卷入的政治。从人类政治发展史来看,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政治秩序以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确实有过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民主的模式,一种是暴力的模式。国家依靠暴力来维系社会稳定,建立国家为权力核心的强权政治,只能建立暂时的秩序但没有办法促进和谐。正如卢梭所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尤其自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之后,国家使用暴力的依据和理由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限制,在一个和平的国度里,暴力仅仅是一种最后的手段,而不是经常性的手段。所以,要从根本上建立一种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惟有在社会中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权利义务体系,而这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之所在。民主可以使掌权者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科学、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民主发展的本质,希望在一种民主的政治环境下生活,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期望和利益之所在,也正是亚里士多德的“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的体现。由此可见,民主政治是实现从人的权威到制度权威、从无序政治到有序政治的转变、从对于权力的垄断到对于权力的共享的转变。卢梭指出,就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最后导致的是“多数人的暴政”。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平等的民主最后导致是“民主的膨胀”。因此,抽象意义上的民主是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均不主张的,而是在阐明民主政治的意义的基础上,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依法治国的主张就是民主政治之制度设计的最为直接的成果。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民主依靠法治的形式来实现和保障整个社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运行。

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方法和制度,也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8]。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3](P25~26)。法治本身就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4](P199)“法治优于一人之治”[14](P167~168),它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其本身就表现为一种内在的秩序,这种内在的秩序就是照章、依程序办事。

法治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来创造和维护法律所要求的观念社会,使这种观念社会变为现实,并处于有序的状态,而这种有序的社会状态是以稳定的社会关系、有序的社会结构、规范的社会运行和程序的社会决策等表现出来。首先,应培育公民意识、宪法精神、法治文化。向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公民境界,使公民能以一个遵守社会秩序和规则的行为主体体现其社会合法性存在,推动社会由鲁莽、冲动走向理智。其次,是建立有效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使社会运行有章可循,实现对垄断性权力的有效制衡,确保国民利益与资源的公平、公正。再次,是把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建设贯穿于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公务人员运用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国家权力的行使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由此可见,法治化是确保社会资源和国民福利公正分配的主要政治生产方式。有条不紊、充满生机活力的和谐社会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同时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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