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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莫入误区

2014-03-08张兆利,王晓芹

乡村科技 2014年23期
关键词:赡养人赡养父母继承权

赡养老人莫入误区

每个老年人都期望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这种情况主要因为有些人存在以下五种误区。

误区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在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承担。其实不然,《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父母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再婚与否,子女都不得干涉,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误区三:不分财产不赡养

日常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将一生积累的财产较早地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换取他们对自己的赡养。这种做法看以合理,但常常会引起家庭成员间不必要的纷争。一是容易侵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特别在一些丧偶的老人中,他们为换取赡养,不得已将“家底”过早分割给部分赡养人,这样势必会侵害包括自己在内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会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老人在处分财产时如果显失公平,极易导致子女们在老人就医、日常照料及丧葬等问题上互相攀比,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三是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财产分割后,老人们会因此而失去对财产及家庭收入的支配权和处分权,使自己在走访亲友、人情往来、旅游、治病等方面都得同子女商量,无形中给自己套上了不能自主的枷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人们在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时,千万要慎重行事。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不论老年人是否拥有财产,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误区四:分家不公或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家庭,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另外,时下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老人身体、生活等方面的难处,干脆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认为父母照料晚辈是天经地义的事。在照料晚辈的过程中,老人们一旦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厚此薄彼,进而用拒绝赡养、“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待老人,这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错误的。

误区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该做法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具有强制性。因此,为人子女者切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张兆利 王晓芹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26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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