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研究
2014-03-08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周 琰(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一、律师执业机构规模化的指标意义
律师执业机构的规模是衡量律师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我国当前,律师的执业机构就是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而律所的组织规模,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执业律师的人数,行政助理的人数,分支机构的数量,资金和设备的数量,等等。有律师提出,律师事务所的划分应参考企业五级划分的方法,将律师事务所更为详细地分为大型所、大中型所、中型所、中小型所、小型所。国际上,中小企业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以企业的产值或者销售收入划分,有的以企业的人数划分。而且,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也有所不同①陈宜:《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初探》,《中国司法》,2009 年第 11、12 期。。在这些参数中,衡量律师机构组织规模,执业律师的数量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律师机构开展业务,主要依靠律师个人掌握的技能提供法律服务,其他的条件,比如资金、设备、办公场所等,都是辅助性的。而在各类人员中,只有执业律师具有资格和技能提供法律服务,其他人员也只是辅助性质的。因此,衡量律师机构组织规模最重要的法律指标,应是执业律师的数量。《亚洲法律事务》以及《美国律师》等权威法律评论杂志,在每年的亚洲及全球律师事务所排名中均采用了职业律师人数来衡量律所的规模。
律所规模的大与小,各有利弊。但是总体上看,律所规模扩大,优势更多:一是有利于塑造律所机构的品牌,律所可以以机构的品牌而不是律师个人的声誉获得案源;二是有条件在律师之间进行专业分工,而分工可以促进知识积累和技能钻研,形成各类高水平的专业律师;三是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律师之间的组合,可以整合各种知识,进行团队作战,从而更胜任大型的、复杂的业务;四是可以将多数律师从营销、应酬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业务工作;五是律所提供的案源有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克服他们执业初期的竞争劣势。律师规模扩大带来的问题则是,如何对专长、技能有所不同的律师进行整合,以及如何平衡能力超强的律师和律师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等。
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律师发展的经验来看,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大型律师机构的出现和增多,藉以满足法律服务做强、做大、做专的要求,满足高端法律服务事务。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要求,是因为现代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型的、复杂的律师业务,这些业务部分是诉讼业务,但是更多的是一些非诉讼法律事务,比如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律所规模扩张,大都是希望获得在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的竞争优势。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国内规模排名靠前的律所,大多数都是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相反,对于以传统的诉讼案件为主营业务的律所,规模化经营的优点,并不突出,这也是目前仍然有大量的律所维持在10人以下的原因。
由此观之,律师机构规模化程度的指标意义在于,一方面,反映了社会中企业的改制、上市、收购、兼并以及金融、证券、上市、知识产权等需要专业团队合作完成的高端法律业务的需求状况,这种需求状况又折射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和层次;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律师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在这类高端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同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地区如果发展出一批组织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的律所,那么该地区的律师机构就在这类业务中具有竞争优势,这既可以在国内不同地区律师机构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也是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优势所必须的。
我国自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目标以来,非诉讼法律事务需求日益增长,一些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律师机构,开始有意识地扩大组织规模,尝试专业化的团队作战。自2001年以来,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由此产生的变化是,一方面,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加复杂和高端;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律师业务开展,面临着国际同行的竞争压力。鉴于这些变化,为了提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迎接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带来的挑战,律师机构加速了规模化的扩展,一大批大型律师机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出现了律师机构规模化的运动。当然,这种运动是在律师行业相对分化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大批以传统的诉讼案件为主营业务的律师机构,依然保持着“船小好调头”的较小规模。尤其是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后,个人所的发展势头迅猛。在我国,由于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律师事务所在规模、服务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依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定位,探索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必要的。
二、律师事务所规模变动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基本情况
表1是2012年9月28日发行的《美国律师杂志》统计2011年全球律师事务所规模前100名律所的排位。
表1:全球律所人员规模100强
12 White & Case International (U.S.)1,814 24 65%13 K&L Gates National (U.S.) 1,763 11 16%14 Greenberg Traurig National (U.S.) 1,721 4 6%15 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U.S.)1,645 9 44%16 Sidley Austin National (U.S.) 1,538 9 17%17 Norton Rose2 Verein 1,477 19 70%18 Reed Smith National (U.S.) 1,449 7 30%19 Kirkland & Ellis National (U.S.) 1,379 4 8%20 Morgan, Lewis & Bockius National (U.S.) 1,239 7 7%21 Eversheds National (U.K.) 1,213 7 10%22 Fidal National (France) 1,176 5 4%23 Weil, Gotshal & Manges New York 1,152 9 25%24 Cleary Gottlieb Steen &Hamilton International (U.S.)1,127 9 46%25 Minter Ellison National (Australia)1,061 4 17%26 Herbert Smith International (U.K.)1,060 11 41%27 Dewey & LeBoeuf New York 1,045 15 34%28 Gibson, Dunn & Crutcher National (U.S.) 1,029 9 11%29 Morrison & Foerster San Francisco 1,029 5 22%30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National (U.S.) 1,022 8 35%31 McDermott Will & Emery National (U.S.) 970 5 11%32 Freehills National (Australia) 955 4 2%33 Ropes & Gray Boston 928 4 4%34 Holland & Knight National (U.S.) 910 3 <1%35 Paul Hastings National (U.S.) 910 8 22%36 Bryan Cave National (U.S.) 908 7 8%37 Bingham McCutchen National (U.S.) 901 5 7%38 Foley & Lardner Milwaukee 895 4 <1%39 Wilmer 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 National (U.S.) 890 5 12%40 McGuireWoods Richmond 886 3 6%41 Cuatrecasas Barcelona (Spain) 885 9 18%42 O’Melveny & Myers Los Angeles 884 6 15%43 Pinsent Masons National (U.K.) 882 3 9%44 Winston & Strawn National (U.S.) 868 6 11%45 Hunton & Williams National (U.S.) 855 5 8%46 Fulbright & Jaworski Houston 843 6 8%47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National (Australia) 841 3 12%48 Bird & Bird International (U.K.) 812 15 70%49 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New York 810 5 13%50 Allens Arthur Robinson National (Australia) 802 8 11%51 Shearman & Sterling International (U.S.) 796 12 46%52 Alston & Bird Atlanta 794 1 0%53 King & Spalding National (U.S.) 793 8 8%54 Ashurst International (U.K.) 788 12 48%55 Squire, Sanders & Dempsey3National (U.S.) 785 15 30%56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Feld National (U.S.) 784 6 9%57 Lewis, Brisbois, Bisgaard &Smith Los Angeles 781 1 0%58 Loyens & Loeff Amsterdam 781 12 30%59 Borden Ladner Gervais Toronto 775 1 0%60 CMS Cameron London 764 8 38%61 Clayton Utz Sydney 759 2 1%62 Dechert National (U.S.) 756 9 24%63 Littler Mendelson National (U.S.) 755 1 0%64 Wilson Elser Moskowitz Edelman & Dicker National (U.S.) 754 1 0%65 Sullivan & Cromwell New York 749 7 19%66 Beachcroft National (U.K.) 744 3 3%67 Davis Polk & Wardwell New York 742 6 13%68 Goodwin Procter Boston 741 3 1%69 Salans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France) 730 17 84%70 Vinson & Elkins Houston 714 6 11%71 Paul, Weiss, Rifkind,Wharton & Garrison New York 709 4 6%72 Baker Botts Houston 703 6 9%73 Seyfarth Shaw National (U.S.) 702 2 <1%
74 Covington & Burling Washington, D.C. 698 4 10%75 Perkins Coie Seattle 693 2 <1%76 Simmons & Simmons International (U.K.) 686 17 48%77 Blake Dawson National (Australia) 683 6 7%78 Fasken Martineau DuMoulin National (Canada) 677 4 13%79 Debevoise & Plimpton New York 674 6 25%80 Gide Loyrett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France) 666 15 47%81 Proskauer Rose New York 663 5 7%82 Arnold & Porter Washington, D.C. 650 3 7%83 Nixon Peabody National (U.S.) 650 4 5%84 Baker & Hostetler National (U.S.) 645 1 0%85 Duane Morris National (U.S.) 629 4 2%86 Willkie Farr & Gallagher New York 624 6 21%87 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National (U.S.) 621 4 4%88 Troutman Sanders Atlanta 615 2 4%89 Jackson Lewis National (U.S.) 614 1 0%90 Clyde & Co4 International (U.K.) 613 9 45%91 Cooley Palo Alto 604 1 0%92 Drinker Biddle & Reath Philadelphia 602 1 0%93 Sonnenschein Nath &Rosenthal5 National (U.S.) 600 3 <1%94 Katten Muchin Rosenman National (U.S.) 597 2 2%95 Addleshaw Goddard National (U.K.) 594 1 0%96 Berwin Leighton Paisner London 594 5 16%97 Wilson Sonsini Goodrich &Rosati Palo Alto 588 2 1%98 Milbank, Tweed, Hadley &McCloy New York 574 7 21%99 Howrey6 National (U.S.) 572 8 20%100 McCarthy Tétrault Toronto 571 2 2%
根据2012年10月《美国律师》杂志的分析,近两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动荡,律师事务所并购活动明显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全球100强快速变化。新兴的特大型律师事务所联盟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这得益于越来越多的律所采用的松散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律所的组合和运营。目前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是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全球100强中,国际联盟或者跨国律师事务所占有18个席位,大部分分布在美国和欧洲。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下半年,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与位列全球100强律师事务所第75位的澳大利亚万盛律师事务所达成合并协议,后者的办事机构统一以金杜命名。合并后的金杜,在最近的排名中已经跻身全球律所40强。
(二)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扩张的几种主要形式
第一种是核心竞争力上的强强联合。受国际兼并和重组浪潮的影响,许多外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制定了面向 21 世纪的发展规划,以提供一流的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为宗旨,以组建大型国际化律师事务所为目标,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实行国内的多所合并或者实行跨国间的多所合并。
第二种是核心竞争力上的关联性合作。法律服务是事务所业务领域的总体概括,在当今法律服务市场不断细分、专业化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下,事务所的核心竞争能力只有在与其相关的业务领域才具有延伸、扩展的效益。从有效利用核心能力的角度分析,事务所内边界范围内的业务必须是相同的或相关联的。单纯追求规模、盲目进行无关联性扩张的做法,必将导致核心竞争力的降低,甚至会出现类似于美国高特律师事务所解体的严重后果。近年来,由于服务市场对服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建立提供系统、综合法律经济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成为可能。
第三种是核心竞争力上的协作性合作。事务所在核心竞争领域规模扩大过程中,各类为事务所提供辅助和配套服务的机构也应不断地剥离。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引入“网络型”组织概念,对事务所的部分工作作出基于契约性协作的中间性体制安排,由此缩小事务所内部边界范围和促进整个事务所外部边界范围的扩大。西方企业界在20世纪80个代末开始迅速兴起的“业务外包”、“战略联盟”、“网络化”经营模式,充分表明企业外边界范围的组织协调,并不依赖产权纽带和产权管理手段。这对大型律师事务所外边界范围的组织协调具有同样意义。
(三)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扩张的趋势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21世纪的趋势,这种趋势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德国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和我国一样起初比较小。在其开放之初,由于无法和英美律师所团队式的经营方式相抗衡,在办理金融、投资、证券和融资等国际业务方面一度陷入被动。后来,通过鼓励合并、强强联合,德国律师事务所在近十年内发展较快,情况已大为改观。法国也有类似的经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近几年来关于律师责任采取有限责任制。律师及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资源,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实行产业化经营,是律师事务所必然的发展方向。实现股份化,按照公司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国际型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西方国家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优势和综合实力已对国内律师拓展业务空间造成威胁,我国的法律服务政策应当及时调整,扭转这种被动局面。
三、我国大型、特大型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
(一)我国大型、特大型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张迅速
2007年至2012年间,我国大型、特大型律师事务所继续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以资源的强势化、业务的高端化、服务的专业化、竞争的规模化、市场的国际化向国际国内市场的纵深发展,在国内外设立分所或办事机构,大量吸纳优秀职业律师及核心合伙人,合并发展成熟的律所,规模优势得到进一步加强。一些中型律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方式,也加入规模化的进程中。虽然大型事务所数量增加并不明显,但是特大型律师事务所5年间增加了3倍。这些特大型律师事务所不仅数量增长,而且规模也有显著扩张。
根据《亚洲法律业务》(Asian Legal Business,以下简称ALB)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大型、特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亚洲地区的排名情况。该项评估以执业律师人数为主要依据,同时辅之以合伙人人数、其他律师人数、外籍法律顾问人数和办公机构数量等指标,衡量律师机构的组织规模。2012年亚洲最大的50家律所中,有19家属于中国,而且排名比较靠前。
2012年亚洲规模最大的前50家律所排名
24长岛·大野·常松法律事务所(Nagashima Ohno &Tsunematsu)日本 82 227 340 25安德森·毛利·友常法律事务所(Anderson Mori &Tomotsune)日本 84 207 325 26TMI Associates* 日本 66 215 311 27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Mori Hamada &Matsumoto)日本 95 189 307 28 Yulchon 韩国 90 170 307 29 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 78 275 307 30 Yoon & Yang* 韩国 100 154 301 31 Khaitan & Co 印度 58 242 300 32Luthra & Luthra 印度 44 246 290 33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 英国 46 164 287 34Bae, Kim & Lee* 韩国 99 157 280 35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中国 85 96 279 36 德衡律师事务所 中国 37 181 277 37 欧华律师事务所 英国/美国 60 214 274 3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 99 217 271 39 孖士打律师行 美国 80 167 270 40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 65 140 268 41 的近律师行 香港 51 135 268 42 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 93 171 264 43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中国 46 214 260 44J Sagar Associates 印度 53 196 250 45 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英国/美国 44 204 244 46AZB & Partners* 印度 19 221 240 47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英国 45 192 237 48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中国 43 150 235 49Drew & Napier 新加坡 79 72 233 50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英国 31 N/A 233
(二)大型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扩张的必要性
早在 1992 年,我国就开始允许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内地)设立办事处的试点,拉开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序幕。加入 WTO后,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2002年以来,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和驻内地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已经从2003年167家发展到2012年底的320多家。随着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进入,我国律师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与外国律师竞争中国高端法律服务市场。这种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领域的竞争:外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已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和中心城市设立办事机构,在金融、证券、国际投资、涉外贸易等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与中国律师竞争。二是争夺人才的竞争:由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限制、语言、文化背景、生活习惯、风俗等不同,外国律师在中国直接开展业务存在较大障碍,为此,外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必然利用其资金、品牌、高薪等优势聘请优秀的中国法律人才为其服务,这势必引发争夺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的竞争。为适应律师业国际化竞争的需要,通过组织创新建立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律师机构,提高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满足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是我国律师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扩张的主要方式
一是律所强强联合。通过事务所合并扩大规模或者通过兼并使事务所规模化。强强联合集中了资源效应,迅速而有效地提高了事务所的核心服务能力和主导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力,使事务所的规模迅速扩大,核心竞争力迅速增强。
二是大量引进人才。大型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大量吸纳人才是律所规模扩张的又一基本方式。通过引进优秀人才、自身培养律师使其逐渐规模化,走集约型规模化的道路。这种方式在扩张和繁衍过程中通过循序渐进,律师之间易于磨合,人员整合过程快,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性较强,亦易于建立团队优势。
三是国内设立分所。例如,北京律所在国内设分所已经由2007年的170家上升到2012年的290多家,境外分所由2007年的9家上升到2012年的29家。
四是海外扩张战略。在中国实施“走出去”政策12年之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正在加入此前一直由能源和电子电器行业主导的“走出去”大军。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律所都在海外设立办公室。2011年下半年,金杜与位列全球100大律师事务所第75位的澳大利亚万盛律师事务所达成合并协议,跻身全球律所40强,在业内引起轰动,被认为是中国律所全球化的标志性事件。
(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扩张的作用
一是迅速抢占高端市场份额。律所规模化经营会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带来更多的业务收入。包括金杜、盈科在内的少数几家走出国门的规模化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主导了除中海油、中石油等主要国企之外的大中型企业的海外投资的法律服务业务,服务内容包括跨境并购、合营合资、融资、国际工程承包、证券和国际贸易等。通常来说,律所海外业务数量和收入增长的幅度大大高于国内业务数量和收入的增幅。
二是降低律所运营成本。通过事务所合并扩大规模或者通过兼并使事务所规模化的方式可以在技术、资本、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上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从而降低律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运行成本,提高效率。
三是有利于扩大品牌化效应。建立规模化的事务所有利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建立高度诚信的服务理念,这为建立良好的品牌奠定基础。律师事务所要保持和扩大服务市场份额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水平和客户信任。由于规模所各类专业人员齐全,易于建立精细的专业分工,以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和服务技巧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易获得客户的信赖和倚重,形成和扩大律所品牌效应。
(五)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扩张面临的问题
一是有效管理体制问题。通过兼并和合并模式的规模化亦带来有效管理幅度问题。通常的情况下,规模化带来了低成本和高效率。但迅速的扩张也会带来内部管理制度的不适应,缺乏有效管理幅度。扩张后的律师事务所其人员、合伙人分配机制、财务制度、管理机制和利益冲突调解机制等问题不可回避。如果内部框架不健全,人员整合和磨合周期较长,在一定时期仍不能形成叠加优势。这也会使律师事务所品牌优势得不到良好的发挥,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仍无法协调,单兵作战的情形仍将十分突出。律师业是靠人合形成团队优势,律师事务所兼并和合并后律师之间将经历一个漫长磨合期和整合期。如果没有一个权威、高效的领导体系和完整的制度,事务所规模保持和发展仍将面临着危机。
二是质量与风险控制机制问题。当前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并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可能在保密等方面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业务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两个问题不可忽视。规模大了,可能存在管理失控的问题,比如有律师侵害委托人利益而律师事务所却不知悉;也必然会带来利益冲突,比如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同时竞标。对此,有学者建议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解决机制,强化制度化管理。
(六)大型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一般认为,执业律师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是大型律师事务所。近几十年,随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激增和法律服务国际化发展,国际和国内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数量显著增加,传统的合伙人共同管理律师事务所事务的模式对于合伙人动辄成百上千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来说不再适用,公司制管理模式逐步兴起,其核心是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即从合伙人内部选举产生或者从外部聘请具有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而大多数律师则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业务上,不再参与日常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对于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批大型律师事务所来说是适用的,也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尽管各个律师事务所在专职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设置上不尽相同,例如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合伙人等,但都遵循着将管理职责相对集中地授予某个固定机构或人员的模式。以设置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为核心,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以下几个方面也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配套管理思路。
一是品牌管理。品牌传达质量的保证, 同时也是管理的载体。律师事务所的品牌管理包括法律服务的质量品牌和形象品牌。法律服务的质量是合伙事务所的立业之本,大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努力确保其每一个分支机构和每一名律师在每一个专业领域提供始终如一的优质服务, 以优质的服务创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独特品牌。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当通过其执业律师个体良好的仪表和服务态度,以及统一的办公室风格、诉讼文件格式设计以及营销手段在客户中树立具有本所特色的服务形象。
二是人才管理。律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组织,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因此大型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起符合本所发展特点的律师引进制度和人才培养制度,包括从著名法学院的高材生中选拔初级律师,运用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和优势为年轻律师提供一系列培训机会,以及通过定期的正式评估和日常客户反馈来考察培养年轻律师, 协助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等。
三是技术支持。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现代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和供给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型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对技术设备和网络体系的投入,以适应客户对服务形式和方式的需求。同时,先进技术网络系统支持也便于律师事务所完善利益冲突审查、质量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
(一)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经营优劣势及面临的困难
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的基本构成和主体力量。小规模律所的运营成本较低,律师间关系相对紧密,利益冲突的审查方便迅速,决策、议事机制灵活,这些都是大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在。与公司化、科层化管理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巨大的工作压力、不自由的时间安排,以及“不晋升,即走人(up or out)”的用人制度带来的心理上的紧迫、焦虑感相比,小规模的律所成员关系融洽、律师能获得较大程度的自我认同,自由的时间安排、办公场所也是其吸引力所在②温丽媛:《我国中小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但是,和大型律所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管理方式和手段简单落后,律所内部没有分工,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凝聚力和团队精神,律所整体上没有长远目标及发展计划,缺乏营销意识和策略,没有健全的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缺乏防范执业风险的能力”③参见《小规模律师事务所管理初探》,载王隽主编:《律师事务所管理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 9月第1版,第 327 页。。近年来,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快速发展,对行业和社会做出了贡献。但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也存在许多困惑和问题。例如:业务开拓能力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品牌等。一般来说,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业务量少,竞争激烈。事实证明,经过 20多年的发展,中国律所的竞争已经形成了两极化的态势:具有竞争力的律所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竞争力差的律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小。对于大多数中小所来说,案源不足是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二是资金和资源较少,无力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在业务量少、成本支出大的背景下,为维持生存,许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不得不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财力匮乏,很多中小所难以对律师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这不仅不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也使得律所凝聚力不强,后继发展乏力。
(二)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意愿
通过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我国律师行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总体状况基本良好,没有明显的两极分化,接受问卷调查及调研的中小律师事务所有一半对自己的业务收入、律师事务所管理、未来预期比较满意。一些中小所人员非常稳定,以小型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集中力量做好自己擅长领域的业务。其经验之谈是提供相对专业的、律所比较擅长的领域服务,以利于保证服务质量及收入的稳定性。另一半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则对现状及未来预期表示不乐观。从业人员在20人~50人之间的律师事务所有着向规模化所发展的意愿④温丽媛:《我国中小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在访谈过程中,大部分中小所合伙人对于律所规模化最大的担心是风险控制。
通常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是由合伙人团队对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定位和专业方向的选择所决定的。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期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就会基本满足于现状从而顺利度过发展期,进入律师事务所的成熟期,但是也会有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团队或相当一部分合伙人不满足达到的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和专业趋向,而希望不断地推动律师事务所发展,以求律师事务所在市场上占有大的份额,这种愿望不仅受合伙人之利益的趋动,同时也受合伙人名誉责任感的驱动。
(三)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一般认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是中型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为小型律师事务所。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总数中占据较大比例。对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小型律师事务所来说,以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为核心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并不完全适合,因为公司化是与规模化、专业化紧密联系的,而大多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难以完全达到公司化管理的资金要求、人员规模要求和业务专业化要求,因此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的情况下,应当将管理的重心放在内部分配机制和专业化分工上。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要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形成自己的品牌和特色,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律师事务所应充分考虑本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结合本所的经济实力和人员状况,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定位模式,既可以是本所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也可以是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相对软弱的领域。总之,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应致力于避免过分突出律师个人能力而造成内部约束机制疲软的状况,最终实现调动律师个人的积极性和塑造律师事务所对外整体形象,形成律师事务所内部凝聚力和约束力,从而解决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自律性差的问题。
五、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变动情况的总结与展望
(一) 决定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主要因素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取决于市场需求的扩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是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一个过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也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扩大,根本取决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民主法制的完善程度,同时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程度。总的讲,在中国入世以后,全国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涉外业务和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业务会以几何极数高速增长,从而加速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进程。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取决于法律服务市场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求。法律服务市场的多种类主体产生了多层次需求,律师事务所也会有不同的市场定位。一般说,主要为大公司、大企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要满足客户“全方位、深层次、系统化”服务需求,通常都被要求具有综合性专业特点和较大的规模。而主要以单一专业化为特点的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在满足专业化要求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规模。当然,必须要注意到,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专业化和规模化越来越有着日益紧密的联系,个人专业化渐渐被团队专业化所取代。至于主要满足于广大社会成员个人需求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西方国家律师业的发展规律研究,将主要以大量规模较小的,甚至以个人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为主。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取决于专业化的内容。不同的专业需要不同的服务模式和运作模式。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也越来越呈专业化趋势,和法律服务市场的专业需求不断细化的趋势,从而使律师事务所专业性要求日益凸显。不同的专业需要不同的服务模式和运作模式;由此,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专业定位过程中,也就决定和形成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比如说,以从事非诉业务和涉外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因业务运作的团队模式需要,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规模;而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则可以保持相对较小的规模,或实行某种形式的个人联合式的律师事务所;以从事某一专业为自己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有可能在突出某一专业的同时保持一定的规模;以为个体工商户和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提供一般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可能以较小的规模甚至个人执业的模式来减少合作成本和服务成本,并满足市场需求。
4、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取决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特别是合伙人的核心团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市场定位、服务理念和经营理念的确定。合伙人团体不同的服务理念和经营理念,不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理念,包括是“积极进取”还是“小富即安”的心态,都会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方向、资源整合和市场定位,从而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凝聚和专业化平台的提升和规模化紧密相关,所以,通常在一个充满活力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会强烈要求通过合并、兼并等方式,不断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和调整人才结构,进行人才资源整合和专业资源整合,以增加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5、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一般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越高,合伙人之间的合作越顺利,合作成本就越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就容易扩大;反之,管理水平越低,合伙人之间的合作纠纷不断,合作成本就越高,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就不容易扩大。当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内部管理水平,往往成为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和扩大规模的瓶颈。
综上,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取决于多种并时时变化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确定律师事务所规模的唯一标准,要看其在自身发展的特定阶段,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最佳规模效应”,即以一定的规模,最大化地满足市场需求。对内,满足合伙人团队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外,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⑤《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问题》,源自人民法治网网页版。。
(二)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的趋势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同,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法律服务能力的深浅,以及客户群体的大小。一般说,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客户群体不同,而导致了法律服务需求产生了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要求,决定了不同专业定位和市场定位的律师事务所,都能够有自己特定的客户群体,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不同层次,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求得生存和发展⑥同上。。但是,只有那些达到相当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实现人才的聚集、规模的扩大、专业化的提升,以及综合性专业水平的实现,并且能够更多地争取到越来越大的客户群体,从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多的份额。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不同需求决定了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和基础应当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但是,主导社会市场发展方向的,能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的,是那些达到相当规模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