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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3
司法部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3月6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张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张苏军强调,全国监狱系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执法公正,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
张苏军指出,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减刑假释提请程序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程序,大力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推行狱务公开,大力加强教育培训。近五年来,全国监狱年均办理提请减刑案件50.6万起,提请假释案件3.6万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6160余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苏军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对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和全局高度来看待和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抓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
张苏军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明法定条件、完善办理程序、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管理、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坚决遏制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各种违法违纪特别是司法腐败现象,确保《意见》切实得到执行。
张苏军要求,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要积极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把《意见》作为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根据《意见》的要求,针对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多、办案力量不足、工作要求提高等情况,健全完善刑罚执行机构,配齐配强办案人员。
(本刊记者 赵海鸥)
江苏省全面推行派驻式“公调对接”
最近,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形式,规范“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管理,强化组织领导。
《意见》指出, “公调对接”要突出抓好基层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全面推行“派驻式”模式,由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组织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公安派出所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到2014年底,城市街道、县城镇、建制镇公安派出所全部设立“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采取“移送式”等对接形式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派驻式”过渡,力争通过3年努力,公安派出所“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建成率达到100%。要全面实现社区(村)警务室与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体化运作,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选派1名人民调解员与社区民警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意见》明确,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招录,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集中招聘、集中培训、集中管理、集中保障工作。在具备条件的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党团组织,明确负责人,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意见》强调, 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创新“公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支队、大队和中队,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努力为“公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争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经费、专职人民调解保障经费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多方筹措经费,确保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正常运转,真正发挥作用。要加大个案补贴推进力度,努力提高“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激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主动性。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邵建新)
南京市推进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战化建设
南京市司法局着力建立协调指挥和整体联动机制,打造“12348”和司法所实战平台,全面提升各区司法行政机关实战能力。
一是建立协调指挥机制。依托“12348”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集成热线呼叫、网络服务、视频监控等功能模块,推行统一受理、分流指派、跟踪管理、督查反馈的运行机制。汇集各方面的社情民意和工作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生需求,把群众需求转化为工作决策部署。
二是建立整体联动机制。整合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资源和力量,提供“一条龙”的专业法律服务。调整和优化勤务模式,健全完善值班备勤制度和服务窗口周末值班制度,采取人员搭档、部门联勤等形式,及时处理“12348”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制定出台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星级标准,推动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组织对已命名的省优秀司法所进行“回头看”,对“滑坡所”限期整改。寓宣传于工作之中,通过司法所的日常调解、办案及相关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继续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为司法所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必备条件,努力提升司法行政一线实战能力。
(南京市司法局)
上海市出台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最近,上海市出台《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办法》具有六方面鲜明特点。
一是进一步强调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的主要目的和性质。《办法》强调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明确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是一项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的社会管理活动,进一步强调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二是强调将调解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首选途径。《办法》对本市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如专门机构指导、财政保障、专家咨询、主动调解予以法制化。在体现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和告知义务,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确立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社会力量在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明确人民调解员遴选和回避规则。《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专业性、公正性的要求。对医调委遴选人民调解员,明确应当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是建立咨询专家制度。《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包括: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明确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的情形;明确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明确专家应当就医疗机构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五是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办法》通过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解决调查重叠问题,利于调解协议的快速及时履行。对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问题,《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经营原则、保险条款设计、保险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予以规范,以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保险产品。
六是强调对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维护。《办法》吸纳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通告的相关内容,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现场处置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医调委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全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机制再造
近期,上海市戒毒管理局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遵循戒毒规律,探索戒治方法,形成“两个三分、六大手段、一个平台”的“2361”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机制再造。
(一)深化理念,创新戒毒模式。一是形成“戒毒文化为导向,诊断评估为依据,分期管理为基础,分级流转为主线,个别化矫治为重点,综合改善为手段,无毒环境为保障,社会联动为补充,提高戒断和操守率为宗旨”的总体目标,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指明航向。二是建立“两个三分、六大手段、一个平台”的“2361”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两个三分”即在管理形式上采取分类戒治、分级管理、分别教育模式和将戒毒期按先后顺序分为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和回归社会期;“六大手段”即管理、教育、康复、医疗、习艺和帮扶六大手段,实行综合戒治;“一个平台”即诊断评估工作平台。三是实现五个转变,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由安全性向安全性、康复性并重转变,激励措施由刚性管理要求为主向以柔性戒毒需求为主转变,康复措施由疾病治疗向多种康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工作重心从所内的脱毒、脱瘾向面向社会的生理、心理、社会功能的全面康复转变,救助主体从责任民警的“单打独斗”向全科医生、心理咨询师、个案管理民警为核心的“团队作战”转变。
(二)再造流程,实现科学矫治。一是确定生理脱毒期流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脱毒在脱毒区进行,工作重在治疗,以医疗戒护为主要手段,辅以心理辅导、适度康复活动、吸毒违法危害教育和习艺技能培训等,引导其认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减轻逆反心理,增强戒毒动力,实现平稳度过脱毒期。二是确定身心康复期流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心康复在康复区进行,通过认知和行为改变,促成吸毒行为改变,完成期满评估。三是确定回归社会期流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期在社会适应区进行,工作重在适应,通过社会心理康复强化训练和拒绝毒品能力训练,以及健康生活方式教育等,使其在思想、心理上实现与社会生活衔接,在行为方式上实现与社区康复对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形成戒毒持久力。四是打造教育矫治个别化特色。将教育矫治个别化工作贯穿于整个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实行模块式管理方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个别化矫治。
(三)强化保障,确保规范运行。以《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制定严格的尿检、单独管理、保护性约束措施、应急处置等制度,增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场所的安全稳定。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体制,构建戒毒工作网络,明确责任目标。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加强场所建设,合理布局功能区域和场地,增设满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康复需要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
陕西监狱系统着力打造调研工作新格局
陕西省监狱系统坚持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监狱工作持续提升的必由之路,健全完善监狱调研工作机制制度,注重调研成果孵化、转化,不断加强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为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一)注重目标引领,彰显制度导向作用。高度重视监狱调研工作,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先导性、长期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以制定《监狱调研工作暂行办法》为核心,健全了调研课题申报、审批、推进、评审、奖励和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了监狱调研工作网络和立项课题研讨会制度,推选产生了全系统第一批监狱调研工作专家和评审专家队伍。在制度设计上,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激发调研工作活力,扎实推进调查研究和监狱工作有机融合和深度结合。
(二)构筑人才高地,释放调研工作活力。建立领导带头调研工作机制,同时,重视各级调研机构职能和人员配备,强化监狱调研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调研工作专家库,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遴选机制,确定专家人选,纳入专家人才数据库。建立调研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全方位支持调研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建立调研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督查指导和信息交流。
(三)紧扣发展主题,提升创新驱动能力。调研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监狱工作中心任务、重大部署、重要政策。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局中心工作,设立攻关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等,局调研工作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的,予以正式批复,并对调研工作全程跟踪指导。
(四)完善考评机制,搭建成果孵化平台。健全调研成果考核评审机制。成立省局调研成果评审委员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选聘专家教授担任评审。优秀调研成果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局调研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丰富调研成果利用转化机制,省局广开渠道宣传推广运用调研成果,在《陕西监狱工作简报》调研专刊予以刊登,在各类工作会议上安排经验成果推广和交流,发挥调研成果在工作决策和实践中的指导、参谋和服务作用,促进调研成果和监狱工作同步提升。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