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让家族财富延续
2014-03-06
近年来,家族信托话题在国内持续升温,作为海外财富传承的成熟工具,家族信托正成为国内众多企业家、高净值人群追逐的焦点,迅速积累的中国私人财富也亟需家族信托。据《2013胡润财富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千万富豪(含亿万富豪及以上)人数达到105万人,其中亿万富豪人数达6.45万人。在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期后,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考虑不仅是通过各种投资使财富持续增值,更为重要的是寻找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对于企业主来说,这种需求更为强烈。中国的私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平均年龄已经达到了50岁,在未来5到10年内,国内将有300多万民营企业面临财富和企业的传承问题。中国素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美国的家族企业到第三代还存在的比例也仅有12%,因此,如何实现财富和事业的传承,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已成为现今中国高净值人群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中国,家族信托才刚刚起步,我国的信托相关的管制条例还比较粗糙,同时整个金融市场的环境还有待改善,家族信托能否实现全方位、有效的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设计初衷,还有待时间检验。
近日,香港富豪邵逸夫离世后,他超过100亿元巨额遗产归属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公开资料显示,邵逸夫生前将大部分资产套现后注入其名下的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该基金会对邵氏家族产业进行有效管理,并提早立下遗嘱,避免子女与太太爆发争产纠纷。邵逸夫洒脱的家族产业处理方式也被国内诸多富豪视为学习的目标。家族信托可能会成为未来中国富豪处理家族产业的主要方式。
那么,启用家族信托时应注意什么法律问题?“我的律师网”特邀相关专家、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以信托设计实现财富传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赵旭东
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法律结构完成财富的传承,无疑是实现企业家良好愿望和多元价值追求的重要法律途径。
所谓信托,法律上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由此可知,信托法律关系由三方主体构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关系的重要功能是赋予信托财产以法律上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后,委托人对其不再拥有所有权;受托人名义上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该项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两者相互隔离不得混同;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受益权,但对信托财产本身也无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的债务或破产,均不能追及到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模式独特的实质所有权与名义所有权相分离、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使得信托财产因游离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务风险之外而安然无恙。财产所有人可以借助受托这层合法的“白手套”,为其财产的安全稳固及合理运用设置一道防火墙,从而达到保留实质权利,隔离潜在风险,防范流失纷争之功效。
比较将财产直接交给子女的传统方式,以信托模式管理资产还具有一个显著优点,即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财产直接交由子女完全处分,则子女个人的兴趣志向、素质禀赋、工作能力、生活方式以至婚姻状况具有可能对财产安全和事业发展构成不确定性风险。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所有家族企业中,只有15%的企业能延续三代以上。而在信托模式下,法律对受托人义务的明确规定和事先拟定的信托文件对受托人的行为具有双重约束的法律效果。对于不称职或者违背职责的受托人,还可以通过受托人解任保护机制予以更换。因此,一项成功和有效的信托可以存续百年,在维续企业持久活力、平稳实现代际传承、保障事业长期发展方面持续发挥关键作用。
财富传承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既可以采取一次性的财产捐助方式,亦可通过信托收益安排实现。财产捐助最为便捷和最多选择的方式是拨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产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用于开办大学或博物馆等特定社会公益项目。非公募基金会是个人从事公益事业的合法组织形式,法律对于其活动原则、设立运作、组织机构、财产运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有明确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门槛低,监管规则相对透明,而且赋予发起人比较大的自主空间去从事公益活动,是发起人实现公益诉求的有效途径。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除发起人初始的捐助外,信托财产的收益是其重要的持续性来源,因此,信托设计中的重要安排是将基金会列为信托受益人,并规定定期将信托收益中的一定比例分拨付给基金会。
因此,以信托设计实现财富传承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就是改变个人资产积累和传承的自然状态,以创新和传统相结合的新思路对个人资产做出清晰的战略规划,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资产进行功能化利用,实现多元化价值追求,树立中国企业家新型财富价值观的普世典范,展现个人境界以及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个人资产信托法律设计的几个主要问题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东松
以信托的法律结构来管理个人资产是一种新兴的有效管理个人资产的方式。信托设立和运行的主导权在于信托关系中的主体。为了充分发挥信托法律制度在个人资产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在设计个人资产信托法律结构时,应在符合法律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界定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在相互监督、彼此制约之中实现信托良性和有效的运行。
委托人,是信托得以设立的源泉,信托的存续和运行无疑应当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依法享有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處分及收支情况的知情权,对信托账目及相关文件的查阅、复制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权,对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行为申请撤销及恢复原状或求偿权,对不适格受托人的解任权等重要权利。在信托的设计中首先应当落实对委托人重要权利的保障措施。
另一方面,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既不再归委托人所有,也脱离委托人的控制,委托人只能享有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有限权利。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所有和控制,是信托制度合理性和优越性的前提。在设计一项信托的具体法律内容时,必须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
受托人,既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又以自己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处分,在信托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显而易见,受托人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享有着很大的权利。因此,在信托设计中有必要对受托人行使权利设置必要的规范、制约、监督和更换措施,以确保信托的运行不会偏离既定的框架。
具体而言,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在原则上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而且应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为了保证这两点,在具体设计信托时,应当在文件中忠实和完整地体现出委托人的意愿,规划好受益人的利益及其获取方式。受托人只能在信托文件的框架内行使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除了信托文件规定的报酬之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对受托人的另一项重要制约措施,就是必须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不得将两者相混同,更不得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以及收支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监督。受托人如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消极懈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成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解任受托人,而选择新的受托人取而代之。
受益人,是信托受益權的享有者,但并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不能支配或处分信托财产。和委托人一样,虽然受益人在信托的管理运行中只是旁观者,并不具有主导权,但受益人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信托收益的被动接受者。受托人是否遵循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成效如何,即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够获得多少信托收益。受益人作为信托利益的最终归属人,对受托人拥有与委托人相同的监督制约权以及必要时的更换权。如何实现信托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在信托设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此外,受益人享有多少信托受益权、其具体信托收益如何计算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程序等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利益攸关的问题,也均需要通过信托文件来设计和实现。
设计个人资产信托法律方案的任务,正是要以信托文件为依托,构建这样一个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相互制衡、有机统一的奇妙结构,以充分发挥信托隔离风险、定分止争、有效管理、长盛不衰的独特效能。
(本栏目由“我的律师网”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