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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蕴涵能够”之康德原则辨析
——关于“不要说谎”的案例分析*

2014-03-06陈晓平

关键词:桑德尔蕴涵后果

陈晓平

[华南师范大学,广州 510631]

“应该蕴涵能够”原则(the ‘ought implies can’ principle)在当代道德哲学中占居相当显著的位置。一般认为该原则是由康德引进的或使之凸显出来的,因此,它也被看作康德原则中的一个。借用康德的说话风格,此原则也可表述为“你能够,因为你应该”(You can because you ought)或“你应该,所以你能够”(You ought therefore you can)。然而,康德的这一思想只是散见于他的论著中,他从未专门讨论这一原则,也没有为其辩护或论证。于是,有学者如斯泰姆(Robert Stern)提出了质疑:康德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或使用这一原则的?与当前对这一原则的主流用法是否一致?[1](P53)笔者认为,斯泰姆的这一质疑是十分必要的,对它的讨论将有助于澄清康德的本来意图和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涵。

一、关于“应该蕴涵能够”的强概念和弱概念

通过细致的考查和分析,斯泰姆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应该蕴涵能够”这一原则,当前的主流用法太强了,而康德本人的用法则是较弱的,他分别称之为关于这一原则的“强概念”和“弱概念”。

在斯泰姆看来,格里芬(James Grifin)对“应该蕴涵能够”的处理是典型的强概念,其基本主张是:从人的实际能力的有限性推出道德法则的有限性,因而需要对所谓的“普遍法则”加以限制。斯泰姆把格里芬的理论称之为“伦理学的高度实在论”(a greater degree of realism in ethics),并将其观点概括为:“应该从了解我们自己和我们的能力开始,把它作为考虑道德问题的必要的第一步。他宣称道德理论经常忽略有关人性和社会的事实,导致对我们现实需要的曲解和失真:我们在真空中建构理论,因而是不成功的。”[1](P44)、[2](P131)

斯泰姆评论说:“从某些关于人性和社会的事实出发,格里芬对于一个道德理论能够提出何种标准设置了界限,以此把‘应该蕴涵能够’作为决定正确与错误的基本依据。”[1](P45)可以看出,斯泰姆关于“应该蕴涵能够”原则的强和弱的区分是相对于该原则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这就是说,康德对这一原则的用法与现实的经验世界离得较远,因而其关系较弱,而当前的主流用法(如格里芬的用法)则与现实的经验世界离得较近,因而其关系较强。斯泰姆进而总结说:“强概念的论证是从‘我们能够做什么’到‘我们应该做什么’,而康德的弱概念的论证是从‘我们应该做什么’到‘我们能够做什么’,并且康德以此为他关于自由和上帝存在的观点提供道德论证。”[1](P60)

笔者认为,斯泰姆的这一评论虽然不错,但尚不到位,因为从逻辑上讲,这两种推导是等价的,即“应该蕴涵能够”的逻辑等价于“不能够蕴涵不应该”。因此,要揭示弱概念和强概念之间的区别,除了指出推导方向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指出其中“应该”和“能够”的含义是不同的。在笔者看来,当康德说“你应该,所以你能够”时,那里的“你应该”是他所说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先验的和无条件的;相应地,作为其后承的“你能够”也应是先验的和无条件的。与之不同的是,当强概念者反方向地推论说“你不能够,所以你不应该”时,那里的“你不能够”是相对于现实世界的具体语境而言的,因而是经验的和有条件的;相应地,作为其后承的“你不应该”也是相对于这个现实语境而言的。

例如,对一个现实中的穷人我们不会说“你应该向某灾区捐赠10万元钱”,但对一个亿万富翁人们有时会这样说,那是因为前者没有能力这样做而后者是有能力的;根据“应该蕴涵能够”或“不能够蕴涵不应该”原则,那位穷人不应该向灾区捐赠10万元钱。这就是“应该蕴涵能够”的强概念所要表达的意思,它所谓的“应该”和“能够”离现实世界较近,因而具有因人而异或因地因时而异的经验性质,而不具有康德所强调的那种道德法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性。可见,这种基于现实经验的强概念与康德基于先验理性的弱概念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应该蕴涵能够”的康德意义

让我们具体考查一下康德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和应用“应该蕴涵能够”原则的。前面提到,康德并没有专门的论著或章节来讨论这一原则,因此,我们只能从他的论著中摘取有关的段落。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道:“如果他的君主以立刻将他处死相威胁,要他提出伪证以控告一位这个君主想以堂皇的口实处死的正人君子,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他是否认为有可能克服他的贪生之念,而不论这个念头是多么强烈呢?或许他不敢肯定,他会这样做还是不会这样做;但是他必定毫不犹豫地承认,这对于他原是可能的。因此他就判定,他之所以能够做某事,乃是由于他意识到他应当做这事,并且在自身之中认识到自由,而如无道德法则自由原本是不会被他认识到的。”[3](P31)

在这个例子中,那个人从“我应该不作伪证”得出“我能够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而不作伪证”,这个能够是相对于人的绝对自由即自由意志而言的。在康德看来,人的自由意志是超越自然界的因果关系的,即使是自然界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人凭借其自由意志是有可能发生的。正因为此,康德的“意志自由”是同自然的因果必然性相对立的。在上面康德所举的例子中,与人有关的自然因果律只能在人活着的时候起作用,但是,一个人凭借“道德法则”而认识到的“自由”使他有可能通过放弃生命来遵守道德法则。可见,这样的“可能”或“能够”是超自然因果律的,因而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说道:“纯粹理性,作为一种纯粹知性的能力,不受时间的形式所支配,结果也就不受时间中前后相继的条件所支配。理性的因果作用,在其知性的性格上,当它产生一个结果时,它并不就在一定的时间上发生或者说开始存在。因为如果是这样,它本身就会从属于出现(现象)的自然规律,而因果性的系列是在时间中按照这规律而被确定的;这样它的因果作用就会是自然,而不是自由了。所以我们有正当理由来说的只是:如果理性能够对于出现(现象)有因果作用,那么它就是一种能力,结果的经验性系列的感性条件是通过这种能力而开始的。”[4](P504-505)

请注意,康德所说的“能够”或“能力”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一种是纯粹理性,即“作为一种纯粹知性的能力”,它是超自然或超时空的,亦即自由意志或自由能力。另一种则是“从属于现象的自然规律”,是在时间序列中被确定的,因而是经验能力或自然能力。在康德那里,“应该蕴涵能够”主要是指:道德法则蕴涵自由能力,包括献出个人生命的超自然能力。

不过,康德有时又强调能力或能够的自然属性和经验品格。他说:“‘应该’所适用的活动诚然必须在自然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的。可是,这些条件在确定意志本身时,并不起任何作用,而只在确定自由选择在出现(现象)中的结果与其后果时才起作用。”[4](P502)这意味着,关于“应该”的道德法则一旦产生作用,即成为一种行动,那么,此行动的可能性只能是自然的或经验的。这使得“应该蕴涵能够”被解读为:道德法则蕴涵经验能力。据此,如果一个人在经验上或自然上不具备某项能力,那么,他就没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行动,即他不应该做那件事。这就是斯泰姆所谓的关于“应该蕴涵能够”的强概念:从“你不能够”推出“你不应该”。如,由于一个穷人实际上不能提供10万元钱,所以他不应该向灾区捐赠10万元钱。

刚才提到,在康德那里,作为道德法则之后承的“能够”有两种,即自由能力和自然能力,亦即理性能力和经验能力。当把“能够”理解为自由能力或理性能力时,“应该蕴涵能够”就是弱概念,而当把“能够”理解为自然能力或经验能力时,“应该蕴涵能够”就是强概念。康德的“应该蕴涵能够”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强概念和弱概念的双重性质,这一点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表明。

尽管如此,康德在多数场合是在弱概念的意义上谈及“应该蕴涵能够”的,这与其先验论的哲学立场是一致的。正因为此,斯泰姆把康德的“应该蕴涵能够”原则归入弱概念。斯泰姆的这一做法虽然失之偏颇,但却是不无道理的。笔者进一步认为,尽管康德本人对于“应该蕴涵能够”的态度实际上倾向于弱概念,但强概念也可以从康德理论中找到根据,那就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动后果只能在经验的现象世界中存在。康德还说:“现在我们就这些考虑,试采取我们的立场,而至少认为理性关于出现(现象)是可能有因果作用的。虽然它是理性的,但是它仍然显现出一种经验的性格。因为每一个原因都预先假定有一条规则,而按照这条规则,某些出现(现象)要作为结果随之而来;并且每一条规则都要求在结果中有齐一性。”[4](P503)

既然作为理性的自由意志在其后果上具有现象世界的经验品格,那么,当我们确立道德法则的时候,考虑人类的现实能力就是责无旁贷的;否则,我们的道德理论难免流于空泛。事实上,康德的道德理论最为人所诟病的方面正在于此。斯泰姆虽然指出了康德原则的弱概念倾向,但他并未明确指出其轻视经验品格而重视先验品格所导致的缺憾,相反,他基本上赞同康德的这一立场。

与斯泰姆不同,笔者认为,康德的“应该蕴涵能够”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强和弱的双重性,只是他本人并未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他事实上倾向于弱概念。康德的这种倾向性使其道德理论缺乏现实规范性。笔者进而认为,纠正康德理论的这一缺憾的措施之一,就是把关于“应该蕴涵能够”的弱概念和强概念自觉地结合起来,在二者的平衡中确认恰当的道德法则,以使我们的道德法则既有先验的品格,又有经验的品格;既有理想的范导性,又有现实的可行性。对此,我们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展示其可能性。

三、关于“不要说谎”的案例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弱概念的特点是:从先验普遍的道德法则推出自由意志的普遍能力,从而促进人们的自然能力和道德水平的提升。强概念的特点是:从人类的自然能力或经验能力的有限性推出道德法则的有限性,从而降低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使人在现实中能够得以履行。由此可见,弱概念具有理想道德的范导性,而强概念具有现实道德的规范性,二者各有千秋,互为补充。现在,我们以康德讨论较多的“不要说谎”为例,进一步说明把弱概念和强概念统一起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康德把“不要说谎”或“不要作伪证”当作一条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因而应当被无条件地遵守,不允许有例外。康德在其《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谈道∶当一个杀手向我询问被他追杀的人是否躲在我的家里,而这个人作为我的朋友恰好在我家里,这时我也不应该向杀手说谎,而必须讲真话。因为谎言破坏了普遍的道德律,只要有一个例外,就会使道德律变成一纸空文。康德明确地反对所谓“善意的谎言”,因为善意的谎言着眼于谎言所导致的好的后果,属于后果论。在康德看来,道德的善恶取决于动机,既然善意的谎言在其动机上违反“不要说谎”的普遍道德法则,这便决定了它一开始就是错误的。[5]

在这里,康德从“不允许说谎”即“应该不说谎”的绝对命令出发,得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做到不说谎,哪怕在你实际上没有能力挽救因不说谎而导致的生命损失的场合。显然,康德在这里采用的是“应该蕴涵能够”原则的弱概念。然而,康德让我们向杀手讲真话的道德指导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为以无辜者的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不说谎”的道德信条,这种做法很难说是道德的。这使弱概念缺乏现实规范性的缺点暴露出来。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Michael Sandel)在其公开课“公正”(Justice)第7集“谎言的教训”一节中谈到这个案例,[6]并向学生们提出一个问题:有没有一种办法既不说谎又不出卖朋友?有一个学生提出一种方法:对杀手说“我不知道他在哪里”。那位学生解释说:我讲的是真话,因为我不知道那位朋友是否仍然躲在衣柜里,也许他已经转移到其他地方了。桑德尔基本肯定了这一做法,并提出“完全的谎言”(outright lie)和“误导的真话”(misleading truth)之间的区别。桑德尔断言,在康德看来,二者之间是有天壤之别的,因为前者违反了“不要说谎”的绝对命令而后者却没有。桑德尔又举例说,你的朋友送给你一条领带,你觉得很难看;朋友问你感觉如何,如果你回答说“很好看”,那你就是说谎,因而是错的;如果你回答说“我从没见过这样的领带”,那你就是说误导的真话,因而是对的。

试想,如果你的朋友已经送过一条那样的领带给你,这是第二次送那种领带,那你该如何回答?当然,我们很容易如法炮制地回答说:“我最近几天没有见过这样的领带”,这也属于桑德尔所谓的“误导的真话”。我们的问题还可以不断变化,回答也随之变化,总能满足误导的真话之要求。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对普遍道德法则的遵守吗?这就是所谓道德上的善吗?在笔者看来,这是地地道道的伪善,几乎是诸多选择中最糟的一种。

桑德尔还以前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其性丑闻中的表现为例。克林顿在电视中面对美国人民说道:“我和那位叫作‘莱温斯基’的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在桑德尔看来,克林顿的这一说法属于“误导的真话”,而不是谎言,因而没有违背康德的绝对命令。尽管桑德尔没有把克林顿接下来的辩解说出来,但大家都知道,克林顿的辩解是“口交不是性交”。这一辩解在全世界引起一片哗然,被笑称为“克林顿命题”。事实上,克林顿为他的不诚实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后来他不得不向全国人民公开道歉,美国国会因他的不诚实而起动了弹劾程序。然而,如此行为却被桑德尔作为遵守“不要说谎”之道德律令的典范。

这表明,要想维护康德之弱概念的现实规范性是多么艰难的一件事,那样做往往会弄巧成拙。也许有人会说桑德尔误解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但问题是,康德本人给出的向杀手讲真话的方案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现在让我们回到康德的有关论述。

康德关于不应该对杀手说谎的理由是:“谁说谎,不管他这时心肠多么好,都必须为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甚至是在民事法庭前负责,并为此受到惩罚,不管这些后果多么无法预见,因为真诚是一种必须被视为一切能够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义务之基础的义务,哪怕人们只是允许对它有一丁点儿例外,都将使它的法则动摇和失败。”[5](P436)康德还认为,无论讲真话所引起的后果多么严重,那也不能归咎于讲真话,这后果只不过是一个偶然的“事故”;相反,如果由于说谎话而导致严重的后果,那么,由于说谎本身是错误的,说谎者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康德说道:“如果你以一次说谎阻止了一个现在要去凶杀的人的行动,则你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你严守真诚,则公共的正义不能对你有所指摘;不管无法预见的后果会是什么。”[5](P436)康德还设想了这样的场景:当凶手问你那个被追杀的人在不在你家的时候,你诚实地回答了“是”之后,受害者却已经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逃走了,所以他就本该不会碰到凶手,谋杀也就发生不了;但要是你说了谎话,告诉凶手他不在你家,而凶手在出去的时候恰巧碰上他,并杀了他,那么你就将作为杀害他的凶手而被公正地起诉。

对于康德的这番解释,我且不说在杀手堵在你家门口问你的朋友在哪里时,朋友能够转移的可能性有多么的小,在逻辑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实际上不过是:你对杀手讲真话便遵守了绝对命令,所以你是善的,至于后果不好,那与道德的善恶无关;你对杀手说谎便违反了绝对命令,所以你是恶的,即使后果是好的,那也不能说明你是善的;否则就成为后果论的,而后果论是错误的。然而,现在我们讨论的关键问题是:为什么说基于绝对命令的动机论是对的而后果论是错的?具体到这个案例,为什么导致坏后果的讲真话(遵守绝对命令)是善的,而导致好后果的说谎话(违反绝对命令)是错的?康德给我们的回答不外乎是:因为绝对命令是善良意志,所以遵守它是善的,违反它是恶的,这与后果没有关系。不考虑现实后果的好坏,而只考虑是否遵守绝对命令的先验动机,这就是康德关于“必然蕴涵能够”之弱概念的特征,由此导致其现实规范性的缺失便是很自然的了。

四、结语

康德是在弱概念的意义上使用“应该蕴涵能够”之原则的,即无条件地遵守道德法则而不顾实际后果如何。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看到,弱概念在实际问题面前显得多么苍白无力:要么导致逻辑上的循环,要么导致十足的伪善。因此,我们有必要用强概念补充之,即: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遵守“不要说谎”的道德法则,但当这样做实际上会导致严重后果如损失生命的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这一道德法则。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实际上的“不能够”推出“不应该”。具体到康德讨论的那个例子,我们可以从“(如果讲真话)我实际上不能够挽救朋友的生命”推出“我不应该讲真话(以挽救朋友的生命)”。不难看出,这时应用的是“应该蕴涵能够”的强概念。

总之,从理论上讲,康德的“应该蕴涵能够”原则具有弱概念和强概念的双重性,但在实际上康德倾向于弱概念。这使得康德的道德理论在先验的理性范导方面有余,而在实际的经验规范方面不足。如果用强概念对弱概念加以补充,将使康德的道德理论兼备先验范导性和经验规范性,从而臻于或接近于完善。如果说弱概念是道义论的,那么,强概念显然是功利论的;因此可以说,弱概念和强概念的结合也是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一种结合。在笔者看来,这种结合代表着未来道德理论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Robert Stern. Does ‘Ought’ Imply ‘Can’? And Did Kant Think It Does?[J]. Utilitas. March 2004. Vol. 16, No. 1.

[2]James Grifin. The Human Good and the Ambitions of Consequentialism[A]. in E. F. Paul, F. D. Miller and J. Paul ed. The Good Life and the Human Good[C]. Cambridge. 1992.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韦卓民译.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康德.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A].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C]. 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桑德尔(Michael Sandel). 公开课“公正”(Justice), 第7集“谎言的教训”[EB/OL]. http://v.163.com/movie/2010/11/D/D/M6GOB7TT6_>M6GOCSF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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