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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与对策:民族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基于恩施州G县的实证

2014-03-05谭贤楚

关键词:婚姻家庭转型期社会转型

谭贤楚,朱 力

(1.湖北民族学院 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湖北 恩施445000;2.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随着全球化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基于这种宏观的社会背景,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旨在实现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但调查表明,基于社会转型和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生活不仅其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改变和变迁,而且正面临着“家庭暴力等纠纷明显增多,婚姻质量下降,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危机。然而,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在一生中的主要生活类型和场所,它不仅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组织单位,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事实上,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将会直接影响到乡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这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正视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发展中的婚姻家庭问题——“红灯”现象,分析其成因并找到其治理的有效办法,是促进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本文结合调查试图以恩施州G县为个案,来讨论社会转型中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红灯”现象,分析其成因,设计有效的治理思路及对策,以促进其社会的良性运行及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一)问题及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就进入了较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现代化及市场经济的观念和浪潮使传统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婚姻家庭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呈现出了一系列“红灯”现象,民族地区乡村也不例外。2008年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G县司法局专门就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状况进行了大范围调查,结果表明,当年全县法律服务机构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离婚的案件各乡镇平均比例为43%,在该县各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统计数据中,其比例最高达到66%[1]。这从侧面折射出“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正面临着危机”,即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频频亮起“红灯”的现象,这不仅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而且还会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生活为什么会频频亮红灯,其实质究竟是什么?二是,症结在哪儿?三是,它又会产生何种社会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有效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较好把握转型期乡村的婚姻家庭生活变迁的现状,试图对其进行科学总结以提炼出许多具有规律性的认识,而且可以为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等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理论基础,这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理路

1.基本思路。基于调查及文献梳理,以“家庭婚姻问题”为逻辑起点,通过对“红灯”概念的考察,来分析“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类型”,从理论层面揭示并阐明其成因,从而为我国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2.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是基于现代化不断深化与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宏观背景,通过实证研究来考察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问题变迁中的问题,试图揭示其内在的原因,以展示民族乡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视角,综合运用实证方法(如参与观察等)和规范性研究方法(如文献研究、归纳演绎等)对G县乡村婚姻家庭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力求着眼于乡村社区来寻找答案,通过实证研究和规范性研究的有机结合得出结论,以凸现本研究的综合性。

二、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红灯”:概念与类型

一般说来,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的现代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其运作程序可概括为“先有爱情,再有婚姻家庭”,与传统有很大不同,这也是家庭生活产生的基本逻辑。通常情况下,婚姻就是指位于特定时空领域内的人们基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并为相应社会制度所认可的两性间的一种稳定社会关系;而家庭则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组织”[2]。列宁也曾指出“两性关系、家庭问题,绝不是个人的私事或生活小节,而是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情”[3]。可见,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社会发展及其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红灯”现象,不仅有利于理解民族地区婚姻家庭变迁中的问题,而且有助于其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究竟什么是婚嫁家庭生活中的“红灯”

“红灯”的最基本含义是指发出红光的灯,常被用来作为通行信号。城市交通指示灯中的红灯亮时,警示或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若不顾危险警示而强行通行的行为叫做“闯红灯”,即违背了相关交通规则。后来,人们便把“闯红灯”引伸为特定的违反某种规则的行为。从社会学的视角看,人们常常把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相应社会法律法规及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社会规范的种种行为,比喻引伸为“闯红灯”,也就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不顾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导社会规范的约束,仍要我行我素的故意的越轨行为。这里借用“红灯”一词主要是指社会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村民违背社会婚姻习俗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出现的相应婚姻家庭危机及问题。通常情况下,“婚姻家庭问题是指引起家庭成员矛盾冲突、伤害家庭成员心理与生理、导致婚姻关系不协调及家庭解体的现象”[4],它一般可以分为婚姻家庭的内部问题与外部问题两个层面。相比较而言,民族地区乡村的传统婚姻及家庭是一种高稳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而在较快的社会转型期,基于社会的快速变迁和社会成员价值观的多元化,这使得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受到较大冲击而变得较脆弱,一些村民的婚姻家庭正面临多种危机而亮了“红灯”,这从侧面凸现了民族地区已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婚姻家庭问题。

(二)婚嫁家庭生活中“红灯”的基本类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从整体上讲就进入了一个比较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其社会环境及经济基础等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因而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顺应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作一些变迁和有效调整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不仅是婚姻家庭适应特定社会环境的一种自组织更新,而且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基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新婚姻法》实施以来,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的变迁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也就是说“中国的社会转型会给有效的婚姻家庭变迁带来特定的成本和代价”[5],这种代价和成本在转型期的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变迁过程中就表现为日益严重的“红灯”现象。调查表明:当前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生活存在一些影响乡村社会稳定的“红灯”现象和难点问题。经比较分析,这些“红灯”现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是,离婚率明显上升,如该县法律服务机构2008年受理民事案件1 280件,其中涉及到离婚的54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3%,该县某乡镇2008年的离婚率甚至达到了66%[6];二是,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多,其具体主要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如殴打、谩骂、心理伤害及性虐待等)”,也就是说“对妇女施暴,就是指男性滥用自己的智力、体力和性对妇女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7],可以说这是引发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根本根源;三是,外出务工丈夫或妻子逃避家庭责任的增多,其主要表现是“经济上不供养妻小或夫小、不赡养老人等”,家庭已“名存实亡”;四是,婚外情增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村民基于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开始寻求“情欲的放纵与满足”,婚外情渐成时尚,这给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五是,乡村外出打工的未婚女子纷纷远嫁他乡,乡村内部光棍人数日益增多,为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潜在的危机。当然,“红灯”现象的这种划分类型并非是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时它们之间是相互重叠和交互的。

三、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红灯”的治理:成因与对策

马克思曾指出:“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8]。因此,研究转型期民族地区婚姻家庭问题的根本目标是要使其得到较好治理,“我们不仅要科学的解释社会问题,而且要不断地探索改造社会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9],也就是说,“认识、解释、把握”社会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是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本文以恩施州G县为个案,在调查的基础上来分析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红灯”的成因及其治理。

(一)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亮“红灯”的成因

基于调查及理性分析,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红灯”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个体本身的原因或者社会结构性失调或者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交互作用而诱发的。下面,本文结合恩施州G县的调查从个体自身状况和社会结构变迁两个方面来讨论其成因。

1.个体方面的原因。调查结果表明,个体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一是,个体气质或性格方面的缺陷;二是,个体的生活观念发生了变化,导致价值观及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三是,个体自身的素质偏低,道德修养不够,一旦生活较富裕就经受不住诱惑而成为“欲望”的俘虏,从而发生越轨行为;四是,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等。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原因对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而言并非就是一一对应关系,有时可能是相互交织地集中于某一个体,因而在具体分析时,应该视其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2.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转型加快,民族地区乡村社会莫不如此。在社会转型及其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基于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而导致的乡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红灯现象,可以说有其必然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认为相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言,社会转型及其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其副产品,因而其有效治理就要依赖于“个体、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这是今后婚姻家庭问题治理的一个方向。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应如何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期乡村婚姻家庭问题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基于恩施州G县的调查及理性分析,本文认为其社会结构性原因主要有:一是,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蔓延,改革开放虽然带来了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但另一方面“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性自由等”观念冲击着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念,甚至受到社会的宽容,这使得“性自由、色情服务、婚外情等”社会丑恶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基于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仅“理想婚姻与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激化”,而且“社会流动的加快必然会促使人们大面积交往”,这势必产生冲击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诱因,如“医疗技术的完善、打工者的‘情感饥渴’”等;三是,相关政策及制度原因,如“婚姻法、刑法等”的缺陷及执法不力,这都是直接诱发了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问题的产生等。应当指出的是,这些社会结构性原因对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问题的诱导也是交互性的。

(二)婚姻家庭生活中“红灯”的治理对策

面对市场经济及全球化浪潮的冲击,社会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生活出现一些“红灯”现象有其客观必然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快速社会转型的伴生产物,这里既有个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因而,要有效治理这些“红灯”现象,就要基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协同”来采取综合的治理模式。因此,基于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综合前人观点及理性分析,其治理对策主要有:一是,加强乡村教育,搞好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也就是说,既要基于“道德修养、文化素质等”教育来提高村民的道德觉悟和思想认识,又要有效引导村民树立与社会主导价值观一致的婚姻家庭观;二是,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使其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基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加大执法的范围和力度,使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者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可以说,这是有效治理和预防民族地区婚姻家庭问题的一把利剑;三是,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的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及民间权威力量的干预和调解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调解”的整和功能;四是,基于国家战略的高度制定支持家庭的相关社会政策,“尽快建立支持家庭的政策体系”[10],以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纽带作用,减少未来的社会成本,这是有效治理婚姻家庭问题的重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运作时,应把上述几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并使之协同,从而产生其综合治理的整体效应。

四、简短结语: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综上所述,基于全球化的推进和社会快速转型的宏观背景和现实社会环境,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频频“亮红灯”有其必然性,其成因虽然复杂,但主要是由于个体及社会结构性变迁这两个基本原因交互作用而造成的,若能根据“国情和当地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相关政策设计,采取有针对性地治理措施,不仅可以有效遏止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问题频频“亮红灯”的趋势,使其得到较好治理(如控制在某一特定的合理范围内),而且还有利于推进其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基于社会转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转型期民族地区乡村婚姻家庭问题的显现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是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组织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实现自组织更新而出现的副产品,只要基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来采取合理的治理措施(主要是道德和法律相结合),使其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对整个社会而言其婚姻家庭生活就是向前的、稳定的。这样看来,在社会的快速转型时期“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家庭生活的重要力量”[11],要有效遏止并合理引导民族地区婚姻家庭问题健康和谐发展,除了上述相关对策外,目前似乎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件事:一是,基于社会的系统性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社会性,应着眼于社会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从“国家、地方、个体”协同的视角来处理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治理与乡村社会稳定及其发展的关系,以有效引导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二是,正确认识社会转型期乡村婚姻家庭问题的性质,事实上,基于社会的快速转型及其进步,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客观规律,可以说“红灯”现象的出现并非完全是过渡性的,其治理应有战略眼光和新思路;三是,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合理构建新型乡村精神文明,以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四是,构建有效而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疏通利益诉求渠道,促使城乡社会之间的良性运转和流动,以实现城乡社会成员间的和谐交往和良性互动;五是,净化社会舆论和宣传环境[12],应在法律上规范舆论和影视文学作品中的内容,要制止那些唯利是图的不健康宣传,以净化并有效引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等。当然,这些政策建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协同、有机统一”的。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治理民族地区乡村的婚姻家庭问题,为实现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以加速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仍需要进一步指出:本研究虽然是以民族地区恩施州G县的乡村婚姻家庭问题为个案来初步讨论其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红灯”现象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的,其结论也许会有一些认识上的局限性,但该研究对于理解我国乡村社会,甚至整个社会婚姻家庭问题状况及其治理仍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从整体上来把握转型期我国婚姻家庭问题发展及其治理的规律。

[1][6]向继武,杨平.“乡村爱情”,缘何频亮红灯?[EB/OL].恩施州普法网:http://zw.enshi.cn/col34/article.htm1 Id=14250.

[2][4][7][9]朱力.当代中国社会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26,326,332,199.

[3]周达生,戴梅竞.现代社会病[M].上海:上海医学院出版社,1993.192.

[5]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质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5-12.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

[10]孟宪光.家庭:百年来的三次冲击及我们的选择[J].社会学文摘,2008,(3):20.

[11]张翼.我国当前的婚姻态势及其变化趋势[J].社会学文摘卡,2008,(3):14.

[12]阎宇芬,贺润坤.提高婚姻质量稳定家庭关系刍议[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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