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应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2014-03-04周彤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问:我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厂。近来,市政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要求我厂在2014年年底以前搬迁完毕,然后在原厂址建造绿城广场,政府部门会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偿。由于我厂即将面临停产停业,这必然会涉及到有关税收问题,请问,企业政策性搬迁会涉及哪些涉税风险?请贵刊针对拆迁事项遇到的涉税问题给予一些提醒,以避免企业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
南阳市某酱菜食品加工厂 周彤
答:为了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一些企业未能准确把握其中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由此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目前企业搬迁主要分为政策性搬迁、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对于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来说更有利。一是可以在清算所得税时减少当期搬迁收入,对企业占用资金更有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的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文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其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搬迁清算所得,另一方面减少了折旧或摊销的计税基础,虽然从长远来看可能不影响所得税的税负,但是这个时间性差异等同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占用资金更有利。二是能够推迟弥补亏损的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赢得有效的弥补亏损时间,避免由于搬迁停产期间无盈利弥补前期亏损而造成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三是对搬迁所得可以延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发生搬迁所得,就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等于是延迟申报搬迁所得,这样对企业占用、运转资金还是有利。
因此,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政策性搬迁范围的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以便充分享受政策性搬迁给予的各项优惠。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往往会忽视政策性搬迁的关键性问题,使原本应属于政策性的搬迁却由于具体操作不当,结果造成不符合有关的管理规定,未能享受到政策性搬迁的优惠,与政策性搬迁失之交臂,这必须引起企业的警惕。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 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也就是说,企业政策性搬迁是由于企业外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动造成的搬迁,而不是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造成的主动搬迁。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当认真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搬迁,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避免由于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而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缺乏对政策性搬迁重要性的认识,对原本应该属于政策性的搬迁,没有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积极申报有关事项,结果被按照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对待,最终失去了政策性搬迁的优惠,这对企业是很不利的。
二、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失去政策性搬迁的资格
企业对于符合规定政策性搬迁范围的搬迁,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报送的时间是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将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导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或逾期报送,结果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使搬迁企业失去了原本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企业应当对照税法对政策性搬迁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避免手续不全或延误报送时间带来的涉税风险。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另外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三、未单独管理和核算有关搬迁项目,造成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必须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搬迁企业必须对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将来还要在搬迁完成当年纳税申报时,据此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另外企业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核算要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就是由于在对搬迁事项的管理和核算上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最终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给企业遗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四、对搬迁完成年度把握不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当规定的时间申报搬迁损益,提前或滞后申报搬迁损益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搬迁产生盈利,提前申报盈利就意味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运转;如果滞后申报盈利,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要视为偷税处理,必然会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搬迁发生亏损,提前申报这些亏损,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必然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滞后申报这些亏损,这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都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同样是不允许的。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的规定,在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清算和申报搬迁所得。对于搬迁完成年度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三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并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四是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并对照上述对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准确把握申报搬迁损益的时间,避免由于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而给企业带来涉税的风险。
彭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