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车辆遭遇“被出租”,承修人必须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014-03-03颜东岳
送修车辆遭遇“被出租”,承修人必须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因我在倒车时不慎撞在了石墩上,导致车辆后侧有些凹陷、刮花,我遂将车辆交由一家汽车服务中心修理。修好后,在未通知我提车也没有经我许可的情况下,汽车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赚外快,擅自将我的车子出租给他人作婚车使用。迎亲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的车子严重损坏,需2万余元的修理费用。对此,我要求汽车服务中心给予赔偿,但他们以我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要求我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维修期间,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汽车服务中心赔偿。请问:我究竟应向谁索要赔偿?
读者:李 某
李某:
应当由汽车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尽管车子已经修好,但汽车服务中心并没有通知你提车,也就意味着你的车子还没有交付,即车子仍应当视为尚在汽车服务中心修理期间。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其次,汽车服务中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违约的角度上看,你只是将车交由汽车服务中心修理,并不包括修好后允许服务中心任意使用,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赚外快,擅自将你的车辆出租给他人作婚车使用,显然超出了自身的职责范围,当属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即汽车服务中心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从保管角度上看,《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你要求汽车服务中心修车并给付修理费用,汽车服务中心将车修好后归还车辆并收取修理费用,已经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该法第265条还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在车辆修理期间,由于你对车辆失去管理、运行的支配权,汽车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获取运营利益而擅自出租,明显存在过错,自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