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钱借给企业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4-03-03贾新奎
员工将钱借给企业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为缓解资金紧张,计划向职工融资500万元,年利率10%,目前有职工说利息收入得缴纳营业税;有的说内部职工将钱借给企业属于税法规定的职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请问,员工将钱借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河北邢台科佳企业集团公司 贾新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即: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的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九个方面的劳务,受聘员工不可能同时为本单位提供这九项劳务,也不可能对所提供的上述劳务都不征收营业税,如将钱借给受聘企业、将资产出租给受聘企业、将持有的股票、债券、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给受聘企业,这些与受聘员工在受聘单位提供的劳务无直接关系,那么,受聘员工向本单位提供哪些或者提供什么样的劳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对此作出了相关解释:
热点问题的内容是: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案是: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作出的解释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从上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中给出的解释分析,受聘员工提供的职务性劳务收入属于工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提供的非职务性劳务,如向受聘企业提供借款、将持有的股票、债券、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给受聘企业索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提供的职务性劳务收入,即不属于工资收入,领取时不能凭工资单领取,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后,凭发票支取相关的收入。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职工借款给本单位并收取利息,并不是员工因受雇关系而向本单位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肖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