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营改增”后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是否有变
2014-12-04王邵恒
6.“营改增”后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是否有变
问:我公司主要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公司业务覆盖全国。公司在提供鉴证服务地有的设立了分公司,有的没有设立分公司。请问,“营改增”后,设立分公司和未设立分公司各自在增值税纳税地点上有什么变化?
常州嘉华鉴证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王邵恒
答:增值税纳税地点与纳税人是否为固定业户息息相关,有关固定业户的界定税法没有明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对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界定为固定业户;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即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尚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属于固定业户。判断的标准一般是以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为准。当然实践中,有些企业或者个体户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经营,只是税务应登记而未登记,不能因为未进行税务登记就认定为非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一般是指固定企?业临时外出经营而无生产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但对“营改增”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鉴证咨询服务此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营业税纳税地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40号)第十四条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可见,“鉴证咨询服务”在“营改增”前,不论固定业户或非固定业户,所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地点应根据纳税人是否为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区别对待:设立了分公司即为固定业户,除经批准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设立分公司即属于非固定业户临时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另外,对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赵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