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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想象——“五官争功”中的司法

2014-02-28王莹,杨婷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法程序司法独立

王莹,杨婷

摘要:本论文通过对正义的想象,借助相声《五官争功》中的五官形象来探讨了司法正义中涉及的“五官”。大脑可以象征着司法正义;眼睛代表了司法中传媒舆论的张力;嘴巴是司法独立;鼻子显现着司法程序;耳朵表现着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论文的五个部分分别浅析了各个官能的相关作用及其所应避免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正义;传媒张力;司法独立;司法程序;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2-0118-02

对于姜昆先生的相声作品《五官争功》我们都不会觉得过于陌生,但是把“五官争功”运用到司法中想必还是件值得期待的事情。学过法理学的学生都知道正义永远都是一个具有魅力无极限的神圣问题。把司法中的正义想象再加以延伸,笔者发现司法中的正义问题确实可以从“五官争功”中汲取些营养。我的想象是:五官中的大脑可以象征着司法正义;眼睛代表了司法中传媒舆论的张力;嘴巴是司法独立;鼻子显现着司法程序;耳朵表现着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想象源于现实又是高于现实,希望能借此番想象浅谈下自己对司法正义的认知。

一、“大脑”——司法正义

以古往今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些有失正义的法律。非正义的法律能否产生正义的结果呢?正义的法律是否又必然导致不正义的结果呢?答案好像都不是唯一的。本质上我们是追求正义的法律和正义的结果,事实上二者有时候不能完全兼顾。正义的法律暂且不论,在此着重关注的是以正义的结果来推论司法正义。这里主要涉及的是一个人们怎么样认识和运用法的问题。《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就提到“实体法的规定似乎是既公平又合理,但是,一旦将它们适用到具体的事实和案件之中,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就成为司法人员而不是立法者的责任。”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的演讲中也曾提到“有正当的法但由坏法官或腐败的律师不公正地执行那就等于零”。不难看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毋庸置疑主体性参与极强的司法正义的实现是实现法中正义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眼睛”——司法中传媒舆论的张力

“眼睛”认为自己能表达喜怒哀乐,能用来认路。在民主文明的中国现代社会,司法实践在“眼睛”(传媒)的监督下,在“眼睛”的喜怒哀乐中,慢慢的在很多时候能走上正义之路。大众传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发生于法院这一神圣殿堂的任何腐败现象都能得到及时的揭露”。但是事实告诉我们,即使传媒的影响是日趋明显,可是总有种隐形的力量在限制着它。这些隐形者看到的是眼睛带来的眼泪,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那几滴眼泪而去把眼睛用布蒙上。作为媒体本身应该具有一定的免疫力,要公正平等的对待任何机构,任何个体。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尊严荣誉感。“红眼病”的恶化有可能致盲,所以眼睛自身要保持清澈明亮。

有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视力或者是为了看的更清晰,我们习惯于给自己的眼睛戴上眼镜。为了保证传媒的影响力度,司法领域涉及到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的时候应该及时自我独立。正如哲学上所论述的,任何事情都得有个度。坚持把握度的原则。在司法正义中,传媒的监督应该也具有一定的界限。这里涉及的就是司法独立问题了。“眼睛”不能越俎代庖,“眼睛”自有它的功能,“嘴巴”的功能它是代替不的。

三、“嘴巴”——司法独立

没有距离就没有监督。司法不独立会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与检察院、公安局、政府等保持适当的距离,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主观意识里,司法独立就像嘴巴一样既能够享尽山珍海味,鸡鸭鱼肉,也能在生病闹灾的时候喝点苦水吃个药片什么的。其实不然,行使司法权也是需要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嘴巴也不能做“放羊的小孩”总是信口雌黄的“狼来了,狼来了”。在很多领域,我们习惯于向比我们高一级的“前辈”请示相关理论方面或者是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在司法领域,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这种沟通交流固然是好,可是它的弊大于利,比如说会造成审判上的干预,以至于像有些学者所描写的一样,“两审终审”变成了实实在在的“一审制”,这实然是变相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法官的任职期间和任职条件应该得到特殊的充分保障”。就像是为了保护好嘴中的嗓眼,“爱护点嗓子给脖子围上围巾”。作为法官,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努力实现法官身份的独立。在国家与社会齐努力之下,法官自身要把握住自己的灵魂——职业尊严,否则是害人也是害己。我们是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主义的社会。

四、“鼻子”——司法程序

法律有其自身的内在的逻辑结构以及规范化的语言。法庭内进行的司法活动像舞台表演一样,有各种各样的角色,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等等。这种表演也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有“序幕”有“高潮”有“尾声”等一系列部分组成。程序犹如鼻子工作一般,一天可能一呼一吸达万次以上。可以这样说,程序真的是没有一天是歇着的。即使它如此重要,但是马克思和罗尔斯都曾表述过实体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只是处于辅助性的附属的位置。在这一种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不管是公权力主体还是人民大众都是比较热衷于追求“心目中的正义”而不是特别注重实体公正的程序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现在流行的是“人性化司法”,不能让“鼻子”变成“麻木不仁,不闻不问”。否则办一件很普通的事情,都要来回跑好多趟。“走不完的程序盖不完的章”。所以,立法阶段应当多多关注法的实质的正义价值,在执行阶段就应该重视法的程序合理性价值。有关程序的协议一旦达成了就说明所承认所接受的程序决定了实体,那时人们就不会纠结于审判结果是否符合实体公正。

五、“耳朵”——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从伦理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型就一定要建立普遍的法治秩序,实则就是以权利与义务为维系纽带的法治共同体的建立过程。其中的正义精神就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关系中反映出来。具体到司法的案件审理和判决活动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机关本身在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方面的正义价值以及保障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按常理来讲,“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是形容某人没有集中注意力去听从而没有去做某事。有贬义与批评的意味。但是在此我褒义化的来借用形容下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被授予权利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所以一边进了权利另一边必然要全力以赴的完成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一个耳朵进另一个耳朵必然要出。

司法机关有权利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理,他们的核心义务便是使社会趋于安定祥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公权力如果能用自己的权利行使好自己的义务的同时又能关注到当事人双方的长远性利益,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所述,对于这样一个复杂而又难以把握的司法正义问题,我们需在整体中逐个突破,又需在各个击破中寻求整体机能的正常发挥。姜昆相声说的好,耳朵扎疼了嘴还咧着,嘴一咧就挤眼泪,鼻子也直犯酸。脑袋不能成为空壳摆设,所以不能没有“火眼金睛”来识破“妖魔鬼怪”,不能任意剥夺嘴巴的话语权,不能光顾着善待一边耳朵而忽略另一只耳朵,亦不能让每天每时每刻都在呼吸的鼻子饱受“尘土肆虐”之苦。用我的想象拼凑的司法正义五官不一定是个人见人爱的“帅小伙”或是“靓姑娘”,但最起码他五官齐全。我很乐意大家一起来为他整整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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