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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问中国『官邸制』

2014-02-28

人民公仆 2014年1期
关键词:官邸住房官员

■ 特约记者 文 森

探问中国『官邸制』

■ 特约记者 文 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之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过去我们经常在电视和广播中看到、听到的西方国家元首或领导人的“官邸”一词,一下子成了我们身边的“热门词”,而“官邸制度”随着改革的脚步也是渐行渐近,即将进入中国政府官员的起居生活。

那么,“官邸”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以有自己的官邸?在三中全会《决定》描绘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蓝图”中,为什么要提出探索实行中国的“官邸制”?它对于规范我国政府官员的住房制度,建设一个清廉政府和法治政府究竟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呢?探索实行“中国的官邸制”能够解决什么问题、还需要哪些配套政策?从国外官邸制度以及我国古代官邸制中能够借鉴点什么呢?

本期我们策划一组专题文章,让我们的编辑带您一起探个究竟。

“官邸制”究竟是什么?

官邸制,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住房制度,官邸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在任职期间居住的住所,或提供的公宅,卸任后搬出。

官邸制在国外实施多年。其中,最为人们熟知的有美国总统的白宫、法国总统的爱丽舍宫和英国首相的唐宁街10号,等等。

学者们根据研究归纳出官邸制的三个共性:一是官员对官邸只有居住权,而没有产权;二是官员在任职期间入住,卸任后就要搬出;三是官邸基本由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租用,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

许多国家实行官邸制已有多年,实施的层级和范围也有不同,有关法律都有一些灵活规定。比如,德国法律规定,总理必须入住官邸,各部部长则有一定灵活性,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由国家配备相应附属设备和承担相应的房租。在法国,部长以上的总统、总理、议会议长等必须拥有职务用房,其他公务人员有自主权。在奥朗德当选总统后,目前政府38个部长中有23位住进职务住房,其他的部长则表示宁可住在自己的私邸。在美国,总统、副总统、州长和副州长必须住在官邸,而市长具有选择是否在官邸居住的自由。

西方国家的领导人官邸大都是当地著名建筑或是古迹,具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有的官邸还定时开放供游客参观。当然,也有像美国和俄罗斯,总统的部分官邸设在了田野或海边的度假别墅。总统或者重要领导人的官邸还负载了办公或会见宾客等功能。

据有关专家研究,其实我国古代就早有官邸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舍”,就是现代官邸制的雏形。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都居住在官舍内,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退休离任,官舍大都被收回。官员离任不得带走任何公家财物。

实施“官邸制”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实行官邸制度在西方国家历史较长,但到今天,基本在成熟国家体制建构中,一定层级的官员在任职期间居住官邸基本已成为“全球惯例”。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贾秀东对此表示,纵观各国现有的官邸制度,基本都拥有十分完善的职能,既能够避免官员的福利过高,又能减少开支节约资源。官邸还有一个方便之处,就是有利于官员的流动。

实际上,由于实施官邸制是将职位和住房严格挂钩,这就成为了抑制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住房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形成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官”的制度。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制度廉洁性评估课题负责人邓联繁教授表示:“官邸不是‘不散的筵席’,而是任期一到,官员就得跟官邸说拜拜;更不是‘免费的午餐’,只能以官员自己的名义使用,而不能出租给他人或过继给子女使用。”

邓联繁教授还指出,官邸制的精髓是官员只有住房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它的实质不是给官员奢侈的个人福利,而是彻彻底底的“公产”,它要求住在其中的官员必须是彻头彻尾的“公家人”。这样,官邸制就具有了强化公仆意识、勤政意识的作用。

由于目前美、德、法、英、日、韩等国官邸制度已十分成熟,国外一些权威专家认为,这些国家实现了“人、房、权、法”的有机结合。

首先,是什么样的人可以住官邸。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政策高级讲师大卫·金教授指出,现在美国逾3.3亿人口中,约有近51.1万名民选出来的政府官员。很多官员任职于州政府或是当地政府。而他们中仅有少数人能够享有官邸待遇,这一人数很有可能少于100人。而在日韩,拥有官邸的官员更需“地位超然”。日本仅有内阁大臣以上的政府高级官员,及部分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员能住在“官邸”;韩国更甚,仅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拥有专门的官邸。

其次,官邸是什么样的房。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在官邸的“标配”用房上,最典型的例子要数法国了。法国法律规定,住房大小与付费标准根据职务需要与职位高低确定。例如担任部长以上的公职,一般可以享受完全免费的职务用房,标准是全家1-2人的住3房套间,3个人住4房套间,4-5人住5房套间。中下级公职人员如果无住房就无法工作者,也参照上述标准分配住房。如果只是一般需要分配职务用房者,则应缴纳正常租金标准一半的房租。在美国,政府官员的官邸也是有大有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分配要看当地或是州政府的安排而定。一般而言政府官邸配备的都是一些基本的家具,供“官员生活办公所用”,例如桌椅、餐具、银饰等。日本与此类似。

第三,官邸的权属也很明确。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政策高级讲师大卫·金教授说,官邸被视为政府财产,连其中的家具都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官邸可谓名符其实的官方住宅,它们大部分是官员聚会的场所。以最著名的白宫为例,它既是总统的住宅,也是政府举办国宴的场所。而副总统官邸的产权更是为美国海军所有,他的家也成为官员正式会议的举办地。而更多的官邸实际上大部分已经成为政府临时会议的“半公开场所”。

第四,官员居住官邸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学会成员、纽约市立大学珍妮·玛丽·科尔教授表示,在美国,官邸不允许官员租赁给他人,甚至不允许将大量的亲戚带入官邸居住。一般而言,政府会有“监督员”、“稽核员”记录官邸里的情况,其中包括有谁居住在官邸中,对不当使用官邸的官员进行检举等。此外,公众也可以参与监督,利用“腐败热线”向政府举报违法使用官邸的官员。如果官员想将官邸占为己有,等同于“盗窃”政府财产,一旦官员被“稽核员”发现,将有罚款、驱离等处罚等待着他。正是因为有了严格的监管,官员住房就得以公开透明,并受到社会监督,还因为建立了这样严格的纠错机制,就可以防止政府高级官员谋取住房特权和违法用房。

我国探索实施“官邸制”的现实意义何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到,要“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

官邸制度即将进入中国政府官员的生活。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认为,国家早已意识到干部住房腐败问题。早在200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曾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省部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某种程度上,该文件已有官邸制的雏形,“对于治理住房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领导干部异地调动比较频繁,所以住房腐败风没有彻底刹住”。

汪玉凯曾就房改后的住房腐败做过调研,他认为大约分为三个阶段:最早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其后,一些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住房;目前,已有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例如《人民日报》2008年曾报道,广西柳州的柳江东岸,专为市四大班子领导建了高档住宅小区,每套30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仅相当于周边房价的一半”。

汪玉凯认为,“不论是哪个阶段,从领导干部在住房问题上腐败的发展过程看,市场和权力勾结似乎一直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目前我国官员住房体制固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探索实行官邸制,能避免资源浪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谈到,官邸制有助于规范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建立“官邸制”作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助于遏制领导干部住房腐败。

广州市纪委常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认为,探索创造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官邸制是针对中国的实际,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十多年出现的一些情况:比如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等腐败行为,再加上干部的交流,特别是异地任职等情况的出现,客观上为少数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探索实行“官邸制”就是要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一种根本途径,是规范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的一个探索,同时也是构建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具体的一种实现形式。既回应社会关切,又有利于节省公共资源,也方便群众的监督,这是应对新形势而采取的一项新措施。

实施中国的“官邸制”还需要更多的政策配套

专家们在接受采访中一致认为,实行“官邸制”须具备两个前提:清理领导干部现有住房,摸清底数;建立领导干部住房公开制度,引入群众监督。

“官邸制”有助于规范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建立“官邸制”作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助于遏制领导干部住房腐败。

汪玉凯教授认为,首先要大张旗鼓地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他说,目前我国干部住房中出现的腐败形式既复杂又广泛,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分类解决。他认为,清理的一个标准就是,对多占住房的,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一方面要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房租;另一方面就是纪检监察出面,建立住房腐败问责制度,对逾期不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汪玉凯教授提出,“官邸制”的推行,还要依赖干部住房制度是否公开。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同时,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只有引入群众监督,“官邸制”才不会走过场。

由于“官邸制”对我国而言还是全新事物。专家学者们也认为,必须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官邸”的建造标准和资金来源;“官邸”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违规违纪责任;“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许耀桐认为,美国等国家的官邸,只适用于国家元首和州长,“在这些国家,官邸不仅仅是官员的住所,同时也是展示国家形象的公务场所,官员们在官邸举行宴会等招待活动”。他认为,我国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应严格限定,“只能是非常少的一部分官员,如果数量多了,一方面国家财政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又会形成‘特权’的象征”。

对于在今后实施官邸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邓联繁表示,公众对官邸制的接受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对官邸制有一些误解,从而影响官邸制实施的民意基础。此外,官邸制的实施,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如官邸制实施的范围仅限于高级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重要领导干部,那么,一般领导干部与普通公务员的住房问题怎么解决?如配套改革跟不上,则会制约官邸制功能的发挥。

邓联繁表示,在借鉴国外经验时,最重要的是要纳入制度甚至立法轨道,对官邸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规定。此外,要加强对官邸制的监督,让它在阳光下运行,预防与惩治官邸中的不正之风。对官员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不低估官邸制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也不高估乃至神化官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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