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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权大于法

2014-02-25林琳

杂文选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雷州之口水务局

林琳

据2013年12月28日央视报道,1998年,广东雷州市民莫文海从雷州市水务局承包了一项水利工程,在垫资完成施工后,却被拖欠三百多万元工程款数年。莫文海将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告上法庭,湛江市中院、省高院先后一审、终审做出判决,要求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偿还欠款,但雷州市水务局至今没有执行判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雷州市政府一陈姓副市长称,“不能盲目相信法院。”

“不能盲目相信法院”,这话出自一个官员之口,尤其是出自一个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地方官员之口,难免让人产生另一番思索。

按照当地解释,之所以不执行判决是对法院认定的欠款数额有不同意见。稍微了解一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而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对终审判决,当事人若不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换句话说,即便是雷州市相关部门不服法院判决,履行判决内容都是其法定义务。有什么不服的,可以按照司法程序继续申诉,但执行判决不能耽误。

遗憾的是,雷州市相关部门似乎不懂这一点,以各种理由先后八次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想想看,换作普通人,能吗?敢吗?

从法律上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比如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而,当应该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是一级政府机关时,上述规定似乎苍白了很多——有多少地方法院敢强制执行政府机关?查封他们的办公楼还是扣押他们的公车?

说到底,雷州市政府、水务局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反映出的或许是一种普遍现象或者说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即权力和法律的关系、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关系。权力要依法运行,受法律制约;权力部门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与民事关系的另一方是平等主体,不享有任何特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力部门不能干预……从理论上和法律上来说,这些问题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然而“丰满”的理想背后往往是“骨感”的现实——一些地方,权力藐视法律,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对司法审判指指点点,可以“选择性”执行法院判决。

几天前,媒体报道了《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二十多年后开始首次大修的消息,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尽管这是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不能与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案件混为一谈,但从法理上说,是相通的,即行政机关在任何诉讼中都不该也无权享有特权,如果说一定要有什么特殊之处,那么只能是更守法、更尊重法律的权威、更尊重司法审判的效力。

【原载2014年1月1日《工人日报·社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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