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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利于国际货代业

2014-02-25周漱

航运交易公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代理服务货代差额

周漱

去 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中,将国际货代业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这本属正常,但其取消了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极大加重了国际货代企业的税收负担,引发国际货代业“怨声载道”。

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充分听取了行业意见,允许满足条件的国际货代企业享受差额纳税以及免税政策。无疑,这将有利于国际货代业开展业务。

37号文导致税负大增

国际货代服务,是指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代业通常会为船东代收代付运费,其自身收入主要来自代理收入,这部分收入不超过船东运费收入的5%,两者的差距巨大。财税【2013】37号文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包含但不仅限于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THC、DOC、封签费、改单费、海关数据传输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检疫费、边检服务费、订舱费、通讯费、保险费、查验费、报关报检平台预录入费、换单费、滞期费等),而非其代理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时认为,代理收入无法计算,且“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

财税【2013】37号文取消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使绝大部分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全额纳税,这极大地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主要是支付给国内外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费和支付给海关、商检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内船东、航空公司和陆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外符合税收协定免税优惠的船东和航空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仅能开具形式发票;海关、商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未纳入增值税链条,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据无法抵扣。

此外,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相关规定,国际货代业抵扣链条不完整,税负难以转嫁导致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将国际货代服务作为国际货物运输辅助服务,比照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而国内外国际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因无需缴纳增值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际货代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由于国际货代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与相对集中的船东和货主企业相比议价能力弱,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导致国际货代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

据测算,取消差额纳税后,大型国际货代企业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绝大多数货代企业因此出现严重亏损。更为重要的是,从长期来看,进出口贸易双方为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将逐步转而采用国外的货代企业。国外货代企业则更倾向于选择与国外运输企业合作。一方面,这会令国际运费结算全面转向境外,税源大规模流失;另一方面,也将严重影响已陷入困境的中国国际运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削弱中国企业在国际运输市场的话语权和控制力,对国家经济安全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中海集团总会计师苏敏在去年年底的“上海航运交易论坛”上表示,财税【2013】37号文中规定国际货代业税率为6%,与国际运输业零税率存在较大率差,这导致客户纷纷转向与交通运输业直接签约、结算,业态既有秩序被打乱,不利于航运业专业化分工。此外,国际货代业务“差额纳税”被取消,将导致货代企业的税负大幅上升。苏敏建议,随着航运企业向现代化综合物流企业转变,货代业已成为航运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货代企业的存在是航运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航运强国均十分重视保护货代业,中国也应使其享受与运输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06号文带来行业新生

去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对财税【2013】37号文中涉及的国际货代业的“营改增”条款作出相应调整,令国际货代企业欢欣鼓舞。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国际货代业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与之前税率相同),但允许差额纳税以及增加行业的免税政策。

允许差额纳税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国际货代企业可进行销售额扣除: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37号文实施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财税【2013】106号文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财税【2013】37号文实施后,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铮曾撰文指出:“许多政府性收费如海事局要码头公司代收的港务费、海关的报关预录费、报检费用等都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他们是行政事业收费。我们希望能够逐步取消涉及航运物流业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确实无法取消的,税务局应出台等同抵扣的相应政策,予以变通。”

显然,财税【2013】106号文充分听取了行业各界人士的意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等项目均可作为销售额直接扣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进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财税【2013】37号文实施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而财税【2013】106号文解决了这一问题。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要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如果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会造成税负较重。

免税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财税【2013】106号文增加了国际货代服务的免税政策,特别是确保了国际班轮公司能够享受与中资班轮公司同等税收待遇,无疑支持了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专家分析,差额与免税并不矛盾,免税是在正常计税基础上的免税,因此国际货代企业需先按照差额征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和对应的进项税额,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免税。免税不是简单的免销项税额,而是免应纳税额。

去年12月15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营改增”试点最新政策说明会,详细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指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的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建议被采纳,新政有利于国际货代等业务的开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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