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潜存洗钱风险应予关注
2014-02-25韩晓蕾
韩晓蕾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山东 济南 250021)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发展迅猛,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支付途径。然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具有匿名性、隐蔽性等交易特点,潜存着洗钱风险,应予高度关注。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种类及发展现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2号)规定,所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主要包括:
(一)网络支付
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例如,支付宝、财富通、Ch inapay、快钱等,其中,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占全部市场份额的50%以上。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预付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制度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商务部负责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三)银行卡收单
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例如银联商务和通联支付等。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交易主体具有匿名性,存在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隐患
根据现有的非金融支付交易规则,交易主体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匿名交易,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以网络支付为例,客户在网上支付机构开立虚拟账户时,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保障,犯罪分子可以盗用、冒用、伪造身份证件开立支付账户以作为洗钱渠道。客户在网上支付机构进行转账或支付时,将资金由银行账户转入支付中介的虚拟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的整个过程均凭密码、邮箱或手机号码进行匿名交易,不需任何实名验证,也极易产生洗钱风险。
此外,商业预付卡具有不记名、不挂失的特点,可以匿名购买,虽然新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了一定金额以上实名登记、转账购买和限额制度,但小面额预付卡仍可现金购买,且购买时不需要提供任何客户身份信息和资金来源证明,持卡人持卡消费时也无需身份登记,洗钱者可以通过化整为零、多次购买的方式将现金或巨额资金转化为预付卡,再通过服务商交易转化为现金或贵重品,因此预付卡既可能成为洗钱工具,也容易滋生贪污腐败等洗钱上游犯罪。
(二)交易过程具有非面对面和隐蔽性,增加资金监测难度
一是非金融支付的交易载体主要依托互联网、POS终端等媒介,整个交易过程基本是非面对面的,支付机构对客户交易的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和性质无从了解,洗钱犯罪分子可以以欺诈或窃取的方式开立账户或转移资金,支付服务运营商无法准确判断相关交易是否由合法客户发起,可疑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报告难度更大。二是在网络支付结算过程中,非金融机构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关联交易被割裂开来,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和追溯受到干扰,非法资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是非金融支付服务快捷、即时,资金形式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和虚拟电子货币之间任意转换,且资金转移不受时间、地域限制,跨境支付也十分便捷,即使发现洗钱行为,也很难对非法资金进行及时控制或冻结。
(三)反洗钱监管风险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有效监管带来难度。在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意识、内控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方面存在不足。
截至目前,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银发[2009]298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等。尽管有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涉及到反洗钱方面的内容,但不够完善,有待细化和补充。
2.交易形式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给反洗钱监管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非金融支付服务范围从最初的网络购物,逐步覆盖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支付渠道从互联网、电话向手机、电视等媒体延伸,交易形式也更加复杂。针对日益广泛和复杂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交易形式,相关部门需要更大的投入以便更加有效地识别和防控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反洗钱制度体系建设
非金融支付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履行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体系。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科学、全面评估非金融支付洗钱风险点,尽快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细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要求,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使非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真正有据可依。
(二)以实名制为中心,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应尽快建立和落实虚拟账户开户、预付卡发售等环节的实名登记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客户虚拟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绑定时必须遵循同户名原则;非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业务存续期间各个环节;在交易过程中,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加强对商户经营产品、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审核,提示客户及时更新资料信息,加强风险控制。
(三)建立资金监测系统,提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质量
非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支付交易实时监测系统,科学设定相应的交易识别指标,及时分析甄别异常和可疑交易行为;应努力实现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对接和电子化报送,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效率;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业务管理及资金监测,杜绝非同名或假名、冒名账户向虚拟账户注资现象;应当根据非金融支付服务类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可疑交易种类和相关犯罪类型及特点的研究,提高可疑交易分析的准确度。
(四)加强反洗钱监督和管理,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应进一步加强对非金融支付行业反洗钱监督和管理,督促其全面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适时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要密切关注和研究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业务创新,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同时要求非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时分析和评估洗钱风险,在操作规程中设置相应的防范措施;重视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不断提升非金融支付行业的风险监测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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