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能翻译理论视角看医事法律文本汉英翻译*
2014-02-17王琳李艳
王琳 李艳
从功能翻译理论视角看医事法律文本汉英翻译*
王琳 李艳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认为法律文本具有特殊目的性,因此整个翻译活动应该从语用角度出发,确定翻译文本的预期功能,并以实现此预期功能为首要目标。文章从功能翻译理论的视角出发,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全局到局部”的研究方法,对医事法律文本的汉英翻译进行了分析和梳理。
功能翻译理论;医事法律;汉英翻译
一、引言
法律语言学是在语言学和法学的交叉点上产生的新学科,旨在根据语言的普遍规律研究法律语言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性。而作为跨文化法律交际桥梁的法律翻译,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其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法律翻译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必然受制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点。在法律翻译过程和翻译文本中,目前出现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汉英翻译文本的问题尤为突出。法律翻译的进行,离不开法律翻译理论的指导作用。
法律翻译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法律翻译研究却相当滞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Susan Sarcevic认为“尽管法律文本翻译很古老并且非常重要,但是却长期得不到翻译和法律研究学者的重视。翻译理论研究者不承认法律翻译的独立学科地位,仅仅把它看作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1]目前的法律翻译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其一,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其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其三,法律翻译的原则;其四,法律翻译的方法;其五,法律术语的翻译。这五种研究当中,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是最薄弱的。[2]中国的法律翻译理论研究起步晚,大多倾向于“从部分到整体”,局限于语言的微观层面,即词汇翻译和句式翻译,并且此类研究常常缺乏宏观翻译理论的指导。
作为法律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的医事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身体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医事法律翻译作为法律翻译的一个重要部分,译论研究者必须予以足够重视。Nord认为,如果译者采用“自上而下”的翻译方法,那么整个翻译活动就应该从语用角度出发,首先确定翻译文本的预期功能。[4]本文将从功能翻译理论的视角出发,采用“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方法,对医事法律文本的汉英翻译作出分析和梳理,以期通过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让相关学科受益。
二、功能翻译理论简介
功能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其主要代表有赖斯(Katharina Reise)、费米尔(Hans Vermeer)、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和诺德(Christiane Nord),他们也分别代表了德国功能翻译理论派的不同发展阶段。其中,费米尔于1978年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他认为人类行为是有意图和目的的活动,它是周围环境的一部分,取决于它所存在的特定文化系统。[5]目的论包含三大法则,即目的法则(the Skopos rule)、连贯法则(the coherence rule)和忠实法则(the fidelity rule)。“目的法则”指翻译目的决定翻译行为,即结果决定方法[6],是翻译的最高法则,决定翻译活动中的各个翻译行为,它试图帮助译者摆脱直译和意译、动态对等和形式对等的束缚。而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则为译者提供了两个具体的操作标准,能够确保特定翻译目的的实现。“连贯法则”(语内一致)指的是译文读者要能理解原文本意思,并且译文在译语交际环境及文化中要有意义。“忠实法则”(语篇一致)指的是原文文本和译文文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存在的形式既取决于译者对于原文文本的理解,也取决于翻译的最终目的。简言之,目的法则是法律翻译的最高准则,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是达到既定翻译目的的基本要求。
三、目的论在医事法律文本汉译英中的应用
(一)目的法则在汉译英中的应用
正如Susan Sarcevic所说:我们现在处于多语时代,翻译在地方和国家法规、国际法方面都起着主要的沟通媒介作用。法律文本翻译具有法律效应,甚至可以促成和平或引发战争。由于人员、物资和资金的自由流动的需求不断增长,法律翻译以多种形式对我们产生影响。[7]这段话在论述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之余,我们还可以意识到法律翻译所强调的交际功能对等的必要性。医事法律以人类健康、病患、死亡中所发生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是法律翻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医事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在译者不能翻译出意义相同的平行文本时,律师更希望译者翻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平行文本。所以在翻译实践中,译者的主要任务是翻译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本,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必须理解的不仅是词、句的意思,而且还有其在另一种语言当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及如何实现这种法律效力。功能翻译理论作为一个能够从宏观角度来指导译者进行法律翻译活动的翻译理论,就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以目的法则作为其最高准则。
功能翻译理论研究者认为翻译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复杂行为,原作者、发起者、译者、接受者、时间及媒介等均会对翻译过程产生影响;而在众多参与者中,翻译活动的发起者对翻译目的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的翻译,其基本要求是:满足国内外需要全面了解中国法律法规的人们的需要;为将要进行或正在进行经济活动、诉讼和仲裁的外国人提供一个有效参考;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促进中国在世界舞台的复兴。这些对翻译的基本要求,可以被看做法律文本英译的总体目的,是用以指导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英译的。[8]
由于翻译的发起者并未细化翻译目的,经验丰富的译者大多会参考国务院法制办的总体要求来得出具体法律文本的翻译目的。在医事法律的翻译过程当中,译者不难得出法律文本的原文和译文都具有指称功能(referential function)和诉求功能(appellative function),其中指称功能更加显著,译者在进行医事法律文本英译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功能转变。另外,译文的读者多为外国人,他们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系统等,译者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要尽量使译文简单易懂。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医事法律文本英译的基本目的,就是获得一个等值描述并清晰明了的译文文本。译者要以此目的为翻译的最高法则;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译者应尽可能推测和理解医事法律的翻译目的,要考虑到此翻译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目的、文本功能、句法结构及用词特点等诸多因素。换句话说,译者应该知道在医事法律翻译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利用目的论中的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来为实现翻译目的服务,从而使原文文本和译文文本做到真正的功能对等。
(二)连贯法则在汉译英中的应用
由于法律语言是各项法律法规的重要载体,成功进行法律语言的转换非常关键,它决定了能否成功实现既定的翻译目的。在进行医事法律文本翻译时应以连贯法则为指导,做到语内一致,使译文文本在特定的交际环境里可被目的语读者理解[9];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译者在进行医事法律文本英译时应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
1.阐释原则。
中国和英语国家在文化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译文读者有时难以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法律术语,此时译者应进行解释,使译文易于理解。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的“主审集体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是中国政治体系所特有的行政管理办法,在翻译时必须进行解释,从而使译文读者能够理解,可分别译为“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hief reviewers”和“the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tracing”,然后另添注释来进行解释从而达到语内一致。
2.术语一致原则。
医事法律文本的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这也就是医事法律翻译所强调的译名同一律的重要翻译原则,该原则强调实现译文语内连贯的重要性,体现了功能翻译理论中的连贯法则。
由于医事法律术语对于译文的正确理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译者应该坚持术语一致原则。另外,术语还应与语言环境一致,即与具有相同适用主体的法律法规内的术语一致。比如,为了做到译文语内一致并避免歧义,译者就应保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内的法律术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里的翻译一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英译本中部分法律术语对比如下:
药品审批辅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drug approval excipient drug manufacturer GMP Chinese crude drugs《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drug review and approval excipient drug manufacturer GMP Chinese crude drugs
译者进行医事法律文本翻译时应严格坚持术语一致原则,否则容易引起译文文本理解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三)忠实法则在汉译英中的应用
Nord认为译文要根据原文文本来提供对应的信息,并忠实于原文,因此译文和原文之间不可避免地拥有某种联系。[10]为了达到语篇一致的目的,译者应从原文文本内选择适合的信息,并在翻译时给以信息补偿,从而重现原文的意义和风格。无论译者采用何种翻译方法,目的法则和忠实法则决定了译文必须最大程度地忠实于原文。
1.风格对等原则。
为了获得等值的译文文本并保持原文和译文语篇一致,译者除了考虑内容等值外还要注意风格的统一,以保持法律文本的正式性和庄严性。(1)从语篇结构层面上看,医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汉英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当,两类语篇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2)在具体的语言操作层面上,汉语医事法律结构简练,其大量句子成分的省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此外,其条款还会用某个词或词组,充当多个动词的主语,形成在一个主语下的一系列动词短语结构,这样既体现了汉语法律的简洁,又符合汉语意合的语言特点。相比之下,英语医事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据专家统计,在英美法律文件中,句子的平均长度约为271个单词。(3)在词语运用层面上,汉语医事法律几乎没有外来词,仅凭少量的文言文,例如“兹、系、谨此、之、其”等,以及大量的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英语医事法律频繁使用中古词汇及外来词汇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并且用语来源更多更复杂。[11]例如,“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分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译为“In the process of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a new drug,the registration classification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thereof shall not be changed,even though the preparations of the same active ingredients applied for by domestic manufacturers are approved for marketing in China”。原文里的“其”译成对应的英语古词“thereof”,既能使译文准确一致又很好地保留了原文的正式风格。
2.术语等值原则。
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源文本与目标文本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宜任意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被译作“Provisions for Drug Registration”,其中“办法”与“provisions”对应。在这里“办法”所指的是中国监管部门根据一些法律或法案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文件,用于细化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provisions”不能用来翻译法律文件的名称,因此“provisions”不是“办法”的等值术语。1946年的英国《行政法规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里法律文件名称有“Regulations”(法规)、“Rules”(规章/规则)、“Order”(指令/决议)、“Scheme”(方案)等用词,其中“Rules”的意思与“办法”基本接近,根据术语等值原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被译为“Drug Registration Rules”更好。
四、结语
功能翻译理论不再局限于译文是否“完美”,“把目光投射到了译作在新的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注意到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还注意到了译者在这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12]在医事法律翻译方面,功能翻译理论从宏观角度为法律翻译工作者确立了合理的翻译理论架构;目的法则为译者指明了工作方向;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为译者明确了翻译思路,指导具体翻译策略的选择;功能对等和体裁一致翻译手段有助于医事法律文本的程式化翻译处理。该理论使译者摆脱了以往的“怎么译”的条框局限,赋予了译者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自由,符合当今法律翻译所提倡的鼓励译者具有一定的个性和创造性的趋势,能有效地对整个翻译活动起到宏观指导作用。
在进行医事法律翻译时,译者应根据具体要求,结合翻译目的和译文读者的特殊情况进行有选择性的翻译。概括地讲,较之以前的等值翻译理论,功能翻译理论所注重的不是译文与原文是否对等,而是强调译文应该在分析原文的基础上,以译文预期功能为目的,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法。功能翻译理论把目光投射到了译作在新的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注意到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还注意到了译者在这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功能翻译理论的相关理念和方法对于医事法律翻译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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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邱贵溪.论法律文件翻译的若干原则[J].中国科技翻译,2000(2):14-17.
(责任编辑:先妮)
On the 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of Medical Legal Tex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Wang Lin Li Yan
According to the German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legal text has its special purpose,therefore the whole translation activities should sta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gmatics,determine the expected function of the translated text,with the realization of the expected function as its primary goal.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combs the 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of medical legal tex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 adopting the research methods of"from macro to micro""from global to local".
functional translation theory;medicine law;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模因域的建构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C13WY13)和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基于功能翻译理论的医学法律英语翻译研究”(项目编号:YF12-Q12)的阶段性成果。
王琳,泸州医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翻译理论与实践、英语教学法。李艳,泸州医学院外国语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语教学法和跨文化交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