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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书编纂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判断与防范

2014-02-12彭华杰

图书馆学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辞书版权保护共识

彭华杰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52)

辞书编纂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判断与防范

彭华杰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52)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作品创作,辞书编纂有其特殊性,这给辞书编纂中侵权行为的发现和判断造成了困难。介绍了界定侵犯辞书版权行为的若干方法,就辞书编纂中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措施进行了分析。

辞书 编纂 侵权 版权

辞书向来被视为准据和圭臬。然而,辞书编纂中存在的拼凑嫁接、改头换面、移花接木等侵权行为却降低了辞书的权威性与使用价值,败坏了辞书业声誉,损害了读者和辞书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辞书编纂中侵权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准确识别,是辞书版权保护的关键问题之一。基于辞书本身与其编纂过程中利用版权作品的特点,在一些情况下对抄袭等侵权行为的判断并非易事。虽然经过市场治理与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侵权之风有所遏制,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侵权行为并未完全销声匿迹,甚至变得更加隐晦。侵犯辞书版权是一种消极的文化现象。所以,有必要以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为依据,结合辞书版权特点,对辞书编纂中的侵权问题,尤其是判断侵权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研究与实践。

1 辞书编纂中侵权行为认定的受制性

侵权者往往以辞书编纂性质为由,否认辞书具有创造性,进而拒绝承认抄袭。比如,有人认为辞书的主要成分不是著作,而是编纂,绝不能因为辞书中出现相同之处即认定为“抄袭”[1]。辞书的性质指的就是其作品类型——汇编作品,这种作品基于对既有版权资源的二次创作,独创性可以体现在辞书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式的标新立异。但是,特定领域、特定学科的辞书在内容的选择上通常都是以“齐全”为收录目标,这就弱化了其“选择”方面的独创性。而为了方便利用,辞书大都是以最为人们熟悉、使用最广泛的部首法、音序法、笔画法等编纂,所以其在“编排”方面的独创性又难以体现。加之为了保障辞书的“工具”特质,编纂规则中一般都有传承、借鉴、使用已有共识内容的要求,都使得从表面上看辞书的继承性大于独创性。辞书的这种特性,也给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识别造成了困难。正如有学者所说,辞书的主体是以千百万计的条目,对每个条目而言,它们是一个知识单元(注音、释义、举例等构成),但一般不构成一个独立的产权单元。没有听说过有这种情况:抄用某辞书的某个条目,便说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行为[2]。

有人认为,辞书编纂是对大同小异的“共识”的表述,也常是生活中本来就有的,编纂者记录了它而已,因此不属于创造。即使对它记录,编入辞书的人,也不能说是他的创造[3]。辞书编纂的确需要使用大量的共识性内容,这是由语言的社会性决定的。辞书编纂中不仅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使用共识性内容的规则,而且国家、行业学会甚至以颁布政策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不能做具有“己见”的变通。比如,《汉语大字典》对字形解说和注音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有个人的创见,而只能取共识说。如果欲突破成说,自创新义,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主编批准[4]。编纂辞书要承认共识、尊重共识、表现共识。但是,共识却不是辞书编纂和词语释义的基础,辞书编纂和词语释义的基础只能是社会实践。辞书编纂不可能完全建立在抽象的“共识”之上,辞书因其类型性质、收录规模、读者对象的不同,对“共识”必定会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共识”和“己见”却没有一致的适用标准。

辞书编纂中对前人辞书的成果和经验予以继承和吸收,是形成辞书特征、保持辞书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5]。有学者认为,辞书在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上,首先应主张继承。因为,辞书收录条目数以万计,不继承前人成果,只有创新是办不到的[6]。有人据此特点为抄袭行为狡辩,认为辞书是集大成的积累之作,词汇是积累,释义也是积累,把积累下来的东西加工、整理,使之规范化、标准化确定下来,就形成了辞书[7]。法院在相关版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也称:用来释义的同义词,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趋于固定的关系,不能轻易调换。某些时间词、称谓词、词义较为简单的词,或专业词的释义用语的选择范围也非常有限,对这部分释义不应给予版权保护[8]。但是,传承和抄袭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传承应该是有增益、有改进、有发展、有鉴别的,应该是一种“突破性借鉴”。有学者认为,可以运用“语言”和“言语”区分的理论对传承与抄袭进行界定,“语言”具有传承性,而“言语”则有更多创造性。但是,这种观点的适用性还缺乏实践的佐证。

有人认为,辞书编纂中追求表述上的趋同是完全必要的,应该接受这种趋同[3]。之所以有这种观点,或者是对版权法知识的欠缺,或者是利用辞书中的字形相同、词性相同、字音相同等特点为侵权辩解。因为,版权法认定的抄袭正是“表述上的相同”。对于同一种事实、道理,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独创性,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智力劳动。基于语言和辞书编纂的特点,不同辞书的部分内容相同、趋同、雷同、巧合难免,但是大范围的相同就不能用合理性来解释了。比如,有的释义、例句长达数十甚至百余字,完全相同,或者对部分进行改头换面,就只能认为是抄袭。然而,对辞书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相同、什么情况下相同就不合法等问题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并未有共识。

2 辞书编纂中侵权行为的识别方法

辞书编纂尽管有共识性、传承性、雷同性等特征,但是对词义的概括、归纳、叙述和表达,对义项的取舍与分合,对例证的安排和选择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客观存在与主观判断并非完全一致,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不受个人主观认识水平、知识结构、学术修养及学术造诣的影响和制约[9]。这样,就使得一部辞书有了与其他辞书的区别,即独创性。所以,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方法对侵权行为予以发现、识别和打击。

对辞书编纂中的侵权行为可以采用系统法进行识别。辞书编纂的起始步骤是制定总体方案,包括明确读者对象、辞书性质、辞书规模;确定编纂方针、编纂思想、编纂特色;确定收词原则、释文原则、条目等级;确定配图原则、附录内容;确定编排方式、索引内容;确定开本尺寸、装帧设计;规定力量组织、工作进度等,并以编纂体例的形式予以细化[10]。一部经周密、科学的设计而编成的辞书,其收词、释义、书例都体现出全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看似孤立的一个个条目存在着种种或明或暗的有机联系[11]。侵权辞书大都是拼凑嫁接、信手拈来之作,不可能有详细的总体方案,内容也必然是支离破碎、不成系统的。

对辞书编纂中的侵权行为可以采用查源法进行识别。辞书编纂是一个长期的孤心苦诣的过程,编纂者大都留有大量的、原始的材料。比如,英国《牛津英语词典》最初使用的180万条例证,是从600多万张资料卡片中遴选出来的。编纂《汉语大辞典》,头5年(1975~1979)是成千人专门收集资料,编写释文阶段还不断补充收词,至1984年即已收集近2000种古今图书中的语言资料卡片700多万张。正是由于占有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立目才有依据,释义才有源流,书证才有精心挑选的余地[5]。侵权者不可能提供相关的编纂辞书的原始证明材料。

对辞书编纂中的侵权行为可以采用比对法进行识别。版权法规定,出于非营利性的学习、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内容是被允许的。法律通常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来界定“合理使用”。比如,王同亿的抄袭之作《新现代汉语词典》的多字条目,有65%以上抄自《现代汉语词典》及其补编和《古今汉语实用词典》[12],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即使有的辞书抄袭自他人辞书的部分比例较小,但是如果这部分正好是被抄袭辞书的“实质性部分”,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经过比对,一部辞书把别的辞书中错误的部分也抄过来,就会弄巧成拙,“自证抄袭”。

对辞书编纂中的侵权行为可以采用答辩法进行识别。由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以提问的方式就涉嫌抄袭辞书以及辞书编纂中的其他相关知识进行提问。辞书编纂者由于亲身经历了编纂的全过程,因此对辞书编排的动因、总体设计、收词原则、收词规模、编纂特色、配图和体例以及独创性的体现等都非常熟悉,尤其是会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部分成果还会在出版物上发表。于是,在答辩时往往出口成章,重点突出,论据清淅,举例恰当,说服力强。相反,侵权者由于没有认真编纂辞书的系统体会,答辩时就会张口结舌,语言干涩,答非所问,露出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马脚”。

对辞书编纂中的侵权行为可以采用时间法进行识别。时光不能倒流,侵权之作总是形成于原作以后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被侵权的辞书编纂者能够举证其辞书形成、发表于侵权辞书之前,而侵权辞书的编纂者又无相反的证据,则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是,界定不同辞书的“完成时间”却可能成为一个法律技术难题。有学者主张以辞书出版(发表)时间作为判断侵权与否的时间界限,比如出版社的“收稿日期”,或者合同签订日期等。但是,由于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施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完成即自动获得版权保护。从这个角度看,并非首先出版(发表)的辞书就可以排除侵权的嫌疑。所以,“时间法”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受到限制,需要结合特定事例具体分析。

3 辞书编纂中侵权行为的防范

解决辞书编纂中的侵权问题,编纂者要提高对辞书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辞书编纂者还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尤其是要养成尊重他人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的习惯和觉悟。辞书编纂单位、辞书行业学会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践中的侵权行为及其特点,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对辞书编纂者开展版权知识教育和版权保护指导。还要注重辞书编纂中版权保护的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的、有效的做法。

保护辞书版权,不可忽视辞书编纂单位内部版权制度的约束作用。一方面,辞书本身具有版权关系的复杂性、版权归属的多元化特征,版权制度有利于界定辞书编纂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版权保护制度为辞书编纂者提供了保护版权的具体规则,使编纂者知悉怎么做属于侵权,怎么做不构成侵权,明晰法律的界限。除了普遍适用的版权制度外,辞书编纂单位还要针对不同的辞书编纂任务,制订专门性的版权保护规则。

在辞书编纂中应形成保护版权的舆论氛围,对各种侵权行为应形成社会、媒体、读者、辞书编纂单位和编纂者合力围剿的局面。一方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发现、公开揭露,决不能姑息迁就。另一方面,相关的报纸、期刊、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应拿出专版或设置专样,宣传普及辞书版权知识,介绍侵权纠纷案例,讨论重点、难点以及有争议的版权问题。另外,对辞书的评论要坚持版权保护的正确导向,对存在侵权问题的辞书甚至要当成反面教材来口诛笔伐。

辞书事业的发展在使辞书社会效益得以不断彰显的同时,其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被逐步挖掘出来。于是日益增多的出版单位、学术团体、个人加入到辞书编纂的行业,希望能够从中“分一杯羹”,其中不乏不仅不具备辞书编纂知识,更不具备版权知识,没有版权保护意识的“淘金者”。于是,编纂出来的许多所谓辞书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抄袭侵权等问题就不足为奇了。国家有关部门应健全辞书编纂准入制度,并从版权保护角度对辞书编纂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侵权行为是寄生在辞书事业肌体上的“肿瘤”,必须予以割除,行政、司法部门应对侵权者予以法律制裁。

辞书编纂中的侵权问题由来已久,之所以未能得到较彻底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没有法律规定,这也成为侵权者为其侵权行为辩护的借口。所以,应针对辞书编纂和版权保护特点,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避免歧义,同时降低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1]晁继周.评辞书编纂中的“抄袭有理”论[J].辞书研究,1996(1):33-39.

[2]曹先攫.辞书的特点与辞书的抄袭[J].辞书研究,1993(1):6-7.

[3]高兴.令人遗憾的“思考”[J].辞书研究,1995(6):93-100.

[4]张林川,郭康松.论辞书抄袭[J].辞书研究,1995(5):45-51.

[5]徐成志.论辞书的借鉴和抄袭[J].辞书研究,1994(4):5-15.

[6]董树人.谈谈语文词典的释义问题[J].语文建设,1999(1):33-35.

[7]张宗培.辞书诉讼何时了[J].中国质量万里行,1994(3):21-23.

[8]李志江.辞书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J].中国语文,1998(1):76-79.

[9]秦珂.辞书编纂问题三辨[J].现代情报,2005(3):152-154.

[10]王岳.谈辞书编辑的几项重要职能[J].出版发行研究,2005(10):39-42.

[11]徐祖友.如何认定辞书的借鉴和抄袭[J].辞书研究,1998(2):31-36.

[12]徐庆凯.抄袭无可开脱[J].辞书研究,1994(1):22-32.

彭华杰男,1961年生。本科学历,馆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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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责编:徐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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