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两国戒毒模式对比
2014-02-12杨细桂
杨细桂
2013年底笔者赴英国参加了由中国司法部举办的戒毒培训班,期间,先后考察了英国戒毒体制、戒毒机构整体运作模式等,本文就此次学习考察的感受与思考,对英国的戒毒体制及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借鉴其先进经验,以期对我国当前的戒毒工作有所裨益。
一、英国戒毒体制综合考察研究
(一)法律建设与司法管辖
以2001年为例,英国吸食毒品人数占其总人口的7.4%,大约1180万人曾经服用过违禁药品。更为严重的是,21世纪初以来,由于合成毒品开始在全球泛滥,使得禁毒工作形势变得更为复杂和艰难。伴随吸食毒品人数的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剧增,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影响,家庭问题显著增多。为此,英国政府与社会开始反省毒品危害和关注禁毒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先后制定了《不当使用药品法》、《药品分类管理法》、《警察与犯罪证据法》等一系列法律,以此来规范政府部门、警察机构和社会组织有效开展毒品管控工作。
目前,英国的法院体系大体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脱胎于上议院的最高法院,第二层级为次高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第三、四层级法院中,民事法院分为郡法院和专业法庭;刑事法院分为刑事法院和治安法庭。英国治安法庭是较为特殊的法庭,其法官并非职业法官,而是根据陪审团制度,由法庭工作人员从所在社区具备相关资质的公民中抽签确定三人作为法官。治安法庭主要审理简易案件、青少年案件和家庭案件,并负责将其受理的青少年重罪案件或者性质较复杂案件转呈刑事法院。目前,治安法庭承担了全英90%以上的案件,所审理裁定案件的刑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几乎所有的涉毒案件由该类法庭负责审理。
(二)戒毒机构设置及运作
英国戒毒机构主要包括监狱、公立戒毒中心以及类似“生命线组织”的非官方性社会戒毒机构等三大类别。虽然三者分别隶属于监狱系统、公共医疗系统与民间社会组织,但在日常戒毒工作中相互建立了紧密协作关系。
英国共有154家监狱,每一个监狱内都设有戒毒中心,目前共有4.9万名在押犯人自愿加入戒毒当中。凡在押犯人自主提出戒毒诉求的,狱方都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戒毒服务,涉及戒毒的所有费用均由政府承担。英国监狱刑释人员再犯率为46%,而涉毒成人犯再犯率高达56.3%。因此,英国戒毒研究认为,监禁戒毒不但成本高而且戒毒效果也不如社区治疗戒毒的好。
公立戒毒中心由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中心内分设雷达部、护理部、康复部等不同职能部门,主要依据吸毒者成瘾程度开展应急处理、药物治疗和心理干预等戒毒工作。雷达部主要针对被地方警察送达的酗酒滋事和吸毒犯罪者开展戒除酒瘾、毒瘾工作,一般会待其清醒时与之签订戒毒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戒毒期限、戒断目标及其它事项。中心收治更多的还是因吸毒犯罪而选择“辩诉交易”程序的吸毒人员,一般需要等待5到7周才能入住此类中心。这些因“辩诉交易”免受牢狱之灾的吸毒者,都必须接受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跟踪调查,身上会安装一个特制的电子科技产品,一旦未经许可越出划定的活动范围,会即时招来警察的特别“关照”。
英国非官方组织开办的戒毒机构大约有25家,彼此间存在竞争关系。此类机构一般不设病床,只对特定对象提供戒毒知识支持、心理辅导、社交网络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以及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戒毒宣传等。机构运维费用除向戒毒者收取外,也会接受社会捐赠,同时还会游说及获取地方议会和政府的相应支持。
另外,英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社区戒毒工作,一般以一个社区戒毒中心为核心,覆盖到附近社区,吸引上百名吸毒、嗜酒等非健康人群参与其中。在所有戒毒社区中,均配备有一名专职工作者,负责联络、组织等事务。目前,这类人员的年薪固定为3万英镑,而参加社区戒毒者则须由其本人承担房租、水电等费用。
(三)戒毒工作的政府投入与社会评价
在工党领袖布莱尔担任首相期间,英国政府十分重视戒毒工作,于2001年成立了英国戒毒政策战略委员会,其职能大致相当于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英国中央政府每年向该委员会拨款8亿英镑,主要用于戒毒工作政策宣传、戒毒人员治疗、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戒毒工作研究等。英国每年投入戒毒工作的经费高达约150亿英镑(其中包含戒酒费用开支,因为英国将戒酒、戒毒一并纳入和同等对待),其中还不包括戒毒机构运作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据介绍,英国政府每年为每一名监狱服刑人员支付的费用约为3.5万英镑;而加入公立戒毒中心及参加社区戒毒者,每人可获得2000英镑的资金资助,由社区组织按实际产生费用转拨给相关戒毒机构。但是,如果戒毒人员因复吸后再次戒毒的,则全部戒毒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承担。
2011年以卡梅隆为首的保守党执政后,英国政府的戒毒政策作了非常大的调整,2012年取消了专门的戒毒政策战略委员会,其职能被拆分到医疗、警察、教育等多个政府部门。受困于当前经济不景气之现状,英国政府大幅削减了中央政府的戒毒经费,转而将戒毒工作视为社会事务全部交由地方负责。当然,这也与前工党政府戒毒政策与战略已取得的显著成效有相当大的关系。
据了解,英国社会对政府禁毒工作普遍认可和支持,但也有部分民众认为在具体操作方面仍有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涉毒犯罪人员一旦成功实现“辩诉交易”,在进入公立戒毒中心后每人可获得2000英镑的政府戒毒资金支持,而没有犯罪的嗜毒者自愿再次戒毒却需要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
二、中英两国戒毒模式对比
(一)法律定性不同
我国《禁毒法》作为我们开展戒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表明吸毒者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和病人。这就开宗明义地表明,吸毒人员首先是违法者,必然要使其付出应有代价,得到应有惩罚。
在英国,人们并不将吸毒行为视为违法。依据《药品分类管理法》,英国政府将所有药品分为A、B、C三类:A类包括海洛因、可卡因等毒性特别强的毒品;B类包括安非他命、鸦片等毒品;C类是其他弱一点的毒品。A类药品以7克为限,B、C两类则逐渐递增。以A类药品为例,若持有或携带不超过7克A类药品的视为自用,超过此限度的才会招来警察的麻烦。英国政府会不定期更新药品分类目录,甚至将酒、烟也列入目录管理范围当中。他们认为,政府的责任是打击毒品犯罪,而不是禁绝毒品。吸毒行为本身不违法,只有当吸毒者的相关行为危害社会与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时,才会受到法律追究。因毒犯罪而遭逮捕后,有60%的吸毒者通过“辩诉交易”程序来逃避牢狱之灾,选择在社区、“生命线组织”等戒毒机构或公立戒毒中心接受戒毒。
(二)职能定位不同
我国《禁毒法》规定,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均可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这就表明戒毒机构与戒毒者之间是一种“强制与被强制”、“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戒毒场所对戒毒者负有管理职责,对其人身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在英国,则是所谓“不自愿、无戒毒”,即便有人因吸毒违法犯罪,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就是进了监狱也照样可以吸食毒品。据介绍,最近几年,英国每年逮捕的涉毒犯罪者为18万人,近半数没有纳进戒毒措施当中,而纳入戒毒措施的,个人自愿与家人强制的各占一半。戒毒者与戒毒机构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制问题,彼此权利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都在所签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除监狱外,戒毒机构普遍将戒毒者视为“客户”,并希望通过提供最好的服务以取得更好、更广泛的社会声誉,借此争取潜在客源并从地方政府、议会博取更多资源。
(三)管理主体不同
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隶属于各地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均是由政府招聘、培养、使用和管理,列入公务员序列并实行职级分类管理。基层管理人员相当大程度上仍是管理、教育、心理辅导与习艺劳动组织等多种责任“一肩挑”,真正的心理学与教育学专才并不多,而这种封闭式的戒毒管理模式也难以获取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参与。
在英国,戒毒机构的工作人员超过一半是曾经的吸毒者,因为英国人认为只有他们才能真正了解戒毒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心理变化,也因此才能够提供最适切的服务。拥有750名专职戒毒工作人员的“生命线组织”,是一家英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开办的戒毒机构,机构C E O就曾有25年的吸毒史,而相当多的社工也是戒毒成功后转而自愿过来帮助工作的。戒毒机构当中的心理师与医护者占比过半。至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他们主要委托下游组织或中小企业负责。根据戒毒者的需要,戒毒机构会及时与监狱、警察、医院、社区、企业、学校及家人联系,且非常容易获取各方面的支持。
(四)戒毒理念不同
我国《禁毒法》颁行仅仅5年多时间,基于吸毒人群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和病人这一法律定性,对于如何开展戒毒工作,各地尚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时间一般为两年,虽然可以使吸毒人群较长时间摆脱毒品,藉此也有效减少了社会管理成本,但某种意义上会阻隔吸毒人员与社会的联系。实际工作中,我们十分关注吸毒人员如何与社会互动联络、如何唤起家人对其亲情关怀、如何为吸毒者谋求一份稳定工作,以此巩固和提高戒毒效果。
在英国,人们普遍认为吸毒现象是社会原因所造成的,因此帮助吸毒者戒断毒瘾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政府部门、社会机构还是各类企业,均乐于为戒毒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目前,英国各戒毒机构一律采用“十二步戒毒法”开展工作,此种方法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据介绍,英国戒毒研究表明,参加积极的社会交际者戒断率比不参加者要高27%,他们认为:面对毒品诱惑,人的抵抗力是有限的,但有了亲友与社会关心,人的内心可以变得更为强大;心理辅导与高度频繁的心理干预能给吸毒者提供最好帮助;职业技能培训既能提高其自信心,也可以为其谋生创造更好条件。戒毒机构十分尊重戒毒者的个人隐私权,除公众场所外,一律不安装监控摄像头;对于吸毒导致的精神病患者,除非明显带有攻击倾向者须送专门的精神病院外,戒毒机构通常会根据疾病程度的不同,安排1至3名工作人员24小时跟踪照管,决不会使用约束手段来对待。社区健康中心在戒毒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根据吸毒者使用毒品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替代药品予以治疗,认为使用美沙胴、丁丙诺菲等替代药品比生硬的强制脱离非法药品的“干戒”更人道、更有效果。
(五)评估标准不同
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而权威的戒断标准及戒断率评估数据,但以近年来广东省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的跟踪回访调查问卷设计来看,倾向于将三年内无复吸者认定为成功戒断者。
在英国,其专家学者提供的戒断率为29.6%,他们主要依据戒毒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评估,同时也会进行跟踪调查来检查戒毒效果,通常是根据“六个月内有无复吸、有无固定住所、有无稳定工作、有无恢复和谐的家人关系”等标准来认定。
三、启示与借鉴
(一)基层组织应履行好应有责任
我国《禁毒法》对戒毒措施有明确规定,除个人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外,还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为重要补充,各项措施之间应该做到无缝衔接。《禁毒法》实施5年多来,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吸毒者一般首先会责令其社区戒毒;同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认定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强制隔离戒毒时,也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为社区戒毒。但由于各种原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仍然无法有效得到落实,一些本应由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负起监管责任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难以有效掌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质上可以说是有名无实。对此,建议立法机关通过检查《禁毒法》实施情况,督促相关基层组织切实担负起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让社会企业更多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来
实践证明,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让戒毒人员拥有一技之长以增加其谋生能力,是提高戒毒效果的重要保证。受制于师资、场地、经费及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滞后等诸因素,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职业技能培训条件十分有限,培训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为此,建议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企业积极参与戒毒工作,为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提供必要支持。例如,可从社会责任和经济补偿两方面考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自主报名和择优选择等形式,鼓励部分既有社会责任心、又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加入到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将奖励减期时间视为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让这部分人提前进入到社区企业中,并借助电子科技手段履行适度的管理责任,对恶意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者可收回场所继续执行剩余期限。这样既可以更好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还可以有效促进其就业,减少因就业困难造成新的社会危害。
(三)充分发挥专业戒毒机构职能作用
强制隔离戒毒所除履行好对所内戒毒者管理教育职责外,还可以同街道(乡镇)及其辖区社工组织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凭借自身优势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社会机构建立密切协作关系,在戒毒者身体康复与心理辅导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该加大力度调整工作人员结构,走专业化戒毒之路,吸收更多心理学、教育学、医护学等专业人员进入场所工作。随着街道、社区等社会参与度的提高,场所可以继续深化与外部社会的联络,将专业技能渗透到社会戒毒组织的最末端,引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进戒毒事业。
(四)调整禁(戒)毒宣传工作思维模式
对于戒毒宣传工作,往往媒体宣传某类型毒品的危害,此类非法药品必定价涨需增;而一旦对该类药品实施严格管控,新的更为复杂的同类药品就会不日问世。因此,有关专家认为针对特定药品的宣传,只会增加戒毒难度而不会促进戒毒工作,且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这一现象是因为人们的好奇心理、从众心理、对社会管理的预期心理在特定情况下会高度重叠,特别是在现代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和传媒影响下,不少辨识能力不强的人会误将吸毒当成时髦,从而走上吸食非法药品的歧途。对此,我们不妨改变一下传统的禁毒宣传模式,比如适当减少电视宣传频次,特别是减少对低龄人群的涉毒宣传活动,同时,在宣传内容的选材方面,应当多宣传成功脱毒者,宣传社会中支持戒毒事业的企业家等正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