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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条件下的赃物控制

2014-02-12乔顺利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销赃赃物犯罪分子

乔顺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犯罪侦查系,辽宁 沈阳110035)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络技术、视频图像技术以及GPS卫星定位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化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的交流、沟通、业务交换甚至文件传递等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这些信息化条件。与此同时,这些信息化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多地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信息化条件或手段进行犯罪工具的准备、联络犯罪同伙,甚至实施犯罪活动及实施反侦查活动等,更为突出的是当前的“非接触式犯罪”,更加凸显了信息化手段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犯罪分子可以依托互联网络技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机业务等条件,完全不与被害人进行任何面对面接触即可以完成整个犯罪活动。

再者,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后,特别是侵财类犯罪之后,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和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销售平台实施销赃行为,从而使传统的赃物控制方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无论是传统的赃物控制范围、控制方法还是控制理念等都已经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当前犯罪分子销赃活动的新方式、新手段,因而赃物控制工作也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的信息化技术和网络技术,转变赃物控制的理念,拓展赃物控制工作的范围、方法和工作内容,以提高赃物控制工作的效率。

一、信息化条件下销赃的新渠道

(一)通过各类购物网站进行销赃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购物的一个重要渠道。“淘宝网”、“当当网”、“卓越网”等专门的购物网站或网络店铺越来越多,且其他大型网站也在不断地拓展这一领域的市场,如“易趣”、“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相继拥有了自己的购物公司,其网络交易量是不可忽视的。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犯罪分子也将传统的犯罪方式方法逐步拓展到各种高科技领域,充分利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各类购物网站,特别是一些提供“二手交易”的购物网站,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销赃的渠道。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各类购物网站建立自己的虚拟店铺、发布销售交易信息等代售赃物或直接兜售赃物。

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名研究生发现自己在豪华住宅公寓地下车库中的新奥迪轿车车轮被偷了,立即向警方报了案,然后开始自己寻找。他在拍卖网站eBay进行搜索,几个小时后,发现住在他家附近几英里远的一个人在网上拍卖汽车轮子。他与卖主取得了联系并且要求卖主提供更清晰的照片。这时候,他发现车轮上有他几天前撞到栏杆上留下的独特的划痕。警方随后在eBay网站建立账户并通过拍卖买下了那个车轮,顺藤摸瓜逮捕了窃贼[1]。

(二)通过网络聊天室或BBS论坛进行销赃

网络聊天室提供聊天服务的虚拟空间,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空间限制,为人们提供了自由交流沟通的平台;BBS论坛为公众发表言论或者讨论问题提供了平台,并日益成为当下人们网络交流、沟通、讨论问题等的重要渠道。但是无论是网络聊天室还是BBS论坛,公众既可以注册成为专门用户,也可以直接以游客的身份登录。因而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非实名认证的可乘之机,通过在聊天室或BBS论坛上发布各种交易信息,进行赃物转移或销售。

天津大学出现一起在BBS上出售赃物的案件。一名参加天津大学自考培训的学生,从三年前就开始在校园的教室、图书馆偷窃,得手后想变卖,又怕被人认出,只好将窃得的大量物品放在家中。一次他在去南开大学的一家网吧上网时,发现BBS上经常有学生转让闲余的学习用品,于时他将赃物贴到网上变卖。这样一来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二来被窃物又不易被失主发现。于是他经常利用BBS发布变卖物品的消息,将赃物变卖,竟然屡屡得手[2]。

(三)通过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进行销赃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QQ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专门的网络聊天工具。它借助于互联网络技术,可以有效打破地域、时间等的限制,而且使人不仅可以实时进行文字、语音、视频交流,更可以发布留言消息、传递离线文件等。近年来腾讯公司在QQ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微信这一网络社交工具。微信一经推出,就成为人们特别是广大年轻人进行交流沟通的网络工具。微信在QQ的基础上,不仅可以关联QQ号码,更可以关联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一些不法分子抓住网络社交的隐蔽性、非接触式的特点,利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发布一些赃物信息,进行销赃。

在某市破获的一起盗窃笔记本电脑的案件中,其线索来源就是一民警在浏览某网站二手货论坛时,发现一个叫“小邦”的人留言,声称有许多低价物品要卖,并在网上留有一个QQ号,称有意购买者可以利用QQ与其联系。这位民警马上用QQ与其联系。“小邦”在聊天中表示自己有笔记本电脑,性能好、配置高,且价格十分便宜,并且表现出十分急切地进行交易的愿望,要求尽快见面进行交易。民警与其约好了见面时间地点,经过交流发现了更多的疑点,最终一举破获了这起系列盗窃案件。

(四)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游戏平台进行销赃

在当前网络社会中,传统的信件往来已经变得很少,取而代之的则是电子邮件。人们通过电子邮件,可以传递信息、交流心得体会、发布广告信息等。虽然每个邮箱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但是这些用户名一般都比较容易查询到或者是模糊输入都可以找到一些邮箱。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用户名比较容易获得这一便利条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大量他人的邮箱地址,进而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发布,发布一些商品交易、买卖信息,进而进行赃物销售。

另外,近年来网络游戏迅速发展,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兴趣所在。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寻求刺激、追求快感,并在游戏过程中进行实时聊天,交流游戏经验、进行虚拟物品如游戏装备、道具等的买卖。而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游戏易成瘾、费用少等特点,在游戏中设计种种圈套,诱骗青少年购买赃物,从而实现自己销赃的目的。

二、信息化背景下赃物控制的难点

(一)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度大

在传统的销赃活动中,犯罪分子要想将赃物转移、销售,其主要依靠的是二手市场、废旧物品回收等行业,而且要完成销赃,犯罪分子难免要与这些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会面,从而能够留下一定的体貌特征等。

在信息化条件下,犯罪分子实施销赃,可以完全利用网络,只需要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各类销售或转让信息;在确定好买家后,其并不需要和买主进行会面,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网络交际软件、电话等方式与买主进行交谈;确定好交易后,通过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和现代物流系统完成整个交易活动。这就减少了买卖双方直接会面的机会,不易被侦查机关发现。

(二)销赃范围广,查控难度大

在传统销赃活动中,犯罪分子能够进行销赃的地域主要集中在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周围,其不可能携带赃物跨区域进行销赃,其销赃的范围比较小,侦查机关查控也相对比较容易。而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销赃,其发布范围可以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全球,只要有买家愿意购买,则无论该买家是否与销赃者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都可以进行销赃活动。这种大范围的销赃,给传统的赃物控制方法带来了挑战,使得侦查机关在能够销赃的行业进行布控的难度更大,甚至无法有效地实施布控。

(三)赃物流转快,控制难度大

在传统的销赃犯罪中,销赃者要想尽快将赃物变卖,就需要到特定的行业、人群中进行了解,掌握可能的销赃对象并与其商讨赃物出售的价格,以实现犯罪目的。而在这一过程中,赃物在销赃者手中必须停留一定的时间,且若买主确定不了或价格商讨不成赃物就很难出手,赃物的流转速度相对较慢,这就为侦查机关及时查控提供了条件。

在信息化条件下,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络发布赃物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且能够配发相应的图片,从而使销赃信息能够很快在互联网络上得以传播。有意购买者通过网络能够使销赃者很快获得反馈,并在“非接触式”的情况下完成赃物的买卖过程。之后,犯罪分子能够依托当前日益发达的物流系统将赃物运转出去,不仅运转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运转速度相对比较快捷,增加了侦查机关有效查控赃物的难度。

(四)人物分离,证明难度大

在传统的销赃活动中,赃物在销赃之前一般都处于犯罪分子的掌握之中,且销赃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还得携带赃物进行交易,因此一旦犯罪分子被发现、抓获,往往是人赃俱获。而在信息化条件下,犯罪分子在销赃过程中可以不再与购买者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也不需要随身携带赃物,可以先将赃物寄存在某个当铺或者物流公司,在确定好买家后直接由物流公司负责转运赃物。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分子托运赃物可以不使用真实姓名、住址甚至联系方式,侦查机关即使发现可疑线索而将赃物查获,往往也只是能够查获赃物而无法查明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还可以通过物流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实时监控“货物”的每一个寄递环节,其个人的真实信息相对比较隐蔽。侦查机关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查找到买赃者也很难从中发现销赃者。由于有了物流转运赃物,其销赃范围跨度一般比较大,因而公安机关即使在查获买赃者或赃物后,也往往会由于路途遥远或受时间限制而不能很好地查控销赃者,即使查获了销赃者,也往往会出现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的情况。

三、信息化背景下完善赃物控制体系的构想

(一)拓展阵地控制的范围,加强信息化阵地控制手段的运用

侦查阵地控制一直是公安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侦查阵地由最初多集中在车站、码头、寄卖店、修理行业、中小旅馆和浴池等场所,逐步拓展到证券市场、二手机动车、手机交易市场、KTV、网吧、夜总会等场所。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的不断更新为侦查阵地控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在信息化条件下,现实空间中的行业已经不能够涵盖侦查阵地的全部,应当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网络虚拟空间中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的业务纳入侦查阵地的范围。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侦查阵地主要有各类交易网站、交易论坛、二手市场、物流网站、QQ、微信及电子邮件等。

此外,应当更新传统的侦查阵地控制手段、方法,及时将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到阵地控制工作中。变传统的以人工控制为主为现代的以信息化手段控制为主、人工控制为辅的多元控制。如在各类侦查阵地中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并与公安报警系统实时联网,既可以弥补侦查阵地从业人员识别能力不足而遗漏犯罪分子的漏洞,更可以进行实时比对并自动报警,这样侦查人员借助于网络简便迅速的优势,在办公室就可以实时监控每个阵地的在线情况[3],从而做好相应的防控工作。

(二)健全物流快递行业管理,落实物品检视制度

在信息化背景下,犯罪分子进行销赃活动经常会利用物流快递行业来转运赃物,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贩运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被查获的风险。特别是物流快递服务,并不要求托运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可乘之机,往往不使用真实信息,特别是一些物流快递公司为了争取业务,更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这样一旦违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出,由于托运方身份的虚拟性,往往很难追查到底[4]。虽然国家出台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追求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原因而很难真正落实。

因此,在加强对物流快递行业监控的同时,应当健全其行业管理,加大对违规单位、个人的处罚力度,迫使其不敢违规。更为重要的是严格落实物品检视制度,对交付运输的物品必须逐一检查、登记,并建立物流信息系统以便于追踪货物的运转。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物流行业来转运赃物。

(三)强化网络信息巡查,及时发现有关网络销赃线索

网络信息巡查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对网络虚拟空间中发布、存在的可疑信息进行主动监视来发现销赃线索的防控措施。

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化条件进行销赃,必然要使用电脑、互联网络及电话、网络银行等,作为新的销赃可用渠道。犯罪分子通过在互联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发布赃物信息,或通过二手物品网站,或通过QQ、微信等网络交际软件,或利用论坛、邮箱等来发送赃物信息,进行销赃活动。针对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网络上的可疑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分析研判,一旦发现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出售人网络轨迹有反常的迹象,应当及时开展线下侦查工作,有力打击网络销赃活动。

(四)强化网络购物和交易平台信息收集,追踪物品流转过程

当前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站或者相关论坛、二手市场等,并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注册,它们仅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即可以进行网络认证。网络认证无法对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等信息与持证者本人进行有效核查,且大多数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为了提高点击率和知名度,并不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且无法审核。这就给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使其能够有效地掩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利用网络进行销赃活动。

因此,应当强化网络购物和交易平台的信息收集工作,特别是人员、物品等信息,逐步建立网络交易实名制或者关联收货人实名信息等制度,将网络信息发布者、网络交易物品和购买人网络虚拟信息、收货人真实信息等关联起来,同时有效结合物流监管信息,追踪货物流转的整个过程,进而反查寄件人或出卖者个人相关信息,从中发现销赃犯罪嫌疑人。

[1]吕王恒.网上控赃刍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

[2]马庆斌.谈涉网犯罪——涉网犯罪案件剖析[J].辽宁警专学报,2005,(6).

[3]马忠红.侦查阵地控制的困境与出路[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范万栋.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阵地控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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