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对策研究
2014-02-12郭雅志
郭雅志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300350)
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对策研究
郭雅志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300350)
推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的重要任务,也是高职院校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还没有确立起整体机制。大力推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文章针对主要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对策;研究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1.高职院校与各行业之间关系的现状
最早的职业教育诞生于大工业生产之中,所以说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就是校企合作,学校与企业作为两个主体,是必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企业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在当前校企合作模式中,多为高职院校主动寻求与企业的合作,而企业主动寻求合作的为之甚少。而且,企业对高职院校的资助与合作大多也只是参与项目、提供实训场所以及培训职员等。这种模式的校企合作并没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
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具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依据学生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作为其核心评价的标准。这意味着如果学生单单只是在学校接受理论教育则无法培养出高技能型人才。在德国的教育体系中,只有30%的学生进入大学学习,70%的学生将接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的时间仅占30%,而在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则占学习时间的70%。由此数据我们不难发现,校企合作是推进高职院校职业教育良性、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目前,我国主要从行政化特征、数量化取向、功利性表现等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价。现行的政策,使得教师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的动力不足。而企业则由于创新难度大、投资风险高,在与高职院校合作时,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免影响自身发展。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不单单需要企业与高职院校间的努力,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政府在政策制定、经济支持、关系协调以及对高职院校评价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近些年,虽然国家在不断出台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政策,希望借以加强企业、社会力量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合作,但效果却并不理想。从法律上看,由于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存在认知缺陷和行动迟缓,对职业教育方面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过小。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有着相对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例如,德国“双元制”就明确规定,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处罚。在校期间,学生的编制在企业,企业是教育的主导者,而职业学校只需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和物质资源即可。
2.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模式
在我国现行的办学模式中,公办学校占大多数。而公办学校在主动性和自主权上,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制约。这种缺乏灵活性的办学模式形成已久。因此,想要在短时间内让高职院校掌握主动权,寻求与企业间的合作是有很大障碍的,而且高职院校在动力目标性上还不够明确。
目前,不少专家学者认识到,高职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应注重其职业技能的锻炼和职业素养的提高,并且应创造在生产现场进行实践教学的机会和途径,这些都对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能力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学校和学生都认为到企业实习锻炼,对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有些企业资金短缺,有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不强,导致高职院校在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生产资源、借鉴企业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并且收效甚微。
当前校企合作模式,多数还是以学校为参与主体,大部分高职院校之所以主动寻求企业进行校企合作,更多的是从自身发展需求出发,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借以达到扩大学校生源的效果。能够通过合作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最终实现双赢的合作模式却很少。而大多数企业没有以战略高度为前提,从实践经验入手分析,主动寻求与学校的合作。最终的校企合作只能变为企业对学校的“公益支持”或者是利己性投资。因此,从校企合作模式上看,当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只是浅层次的。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对于校企合作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没有针对校企合作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有部分指导性的规定。这就给法律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导致校企合作中频频出现纠纷。并且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政府在校企合作中所处的地位规定模糊,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具体角色,政府无法起到相应的作用。法律法规在监督保障上乏力,缺少真正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制裁措施,导致当纠纷出现时难以裁决。
2.现行教育管理体制不利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
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就是为了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求学生可以更好的适应市场需要,这就需要高职院校在自身建设过程中借鉴企业经验、联合企业力量。但是,当前高职院校多由政府行政部门管理,导致具体行业对于职业教育缺乏有效领导和管理。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仍处于松散状态,并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很模糊。二者之间没有建立起整体、良性、互惠的合作体系,从而限制了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
3.创造条件,加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
当前,高职院校的实验实训条件不完备,教师的科研创新能力也不高,这些基础条件都制约了校企合作顺利开展。企业主动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开展合作的主旨不够开阔。具体表现为:首先,把开展校企合作仅作为解决学生下厂实习的一个途径,高度强调专业对口性,并没有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作为首要目标来考虑;其次,很多高职院校在寻求校企合作时,只“青睐”国有大中型企业,对私营的中小型企业不重视,合作之路越走越窄;再次,很多高职院校从自身的管理方便考虑,只希望把学生尽量安排在少数几个企业,方便学校统一管理,真正可以一次性接纳几十个学生的企业少之又少,这就给校企合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阻碍。
4.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校企合作的牵引力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地区间、行业间的发展不平衡。一方面,很多岗位仍为传统劳动型,而高技能型岗位往往不会考虑高职院校学生,因此企业没有过多的资源和精力考虑与高职院校间合作;另一方面,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存在许多人才高消费状态,进而造成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更加困难。高职院校的发展更多是政府主导行为,并没有成为企业的迫切要求。
三、推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对策
1.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
政府作为行业企业、高职院校之间关系的桥梁,是影响三者合作的首要因素。在促进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发展中,政府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政府应该出台激励政策,以资金为基础,确立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建设的投资补贴机制,引导、支持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发展。一方面,各地方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校企合作的规章制度,夯实校企合作的政策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谁参与谁受益原则”,使参与高职院校建设发展的企业效益得到保障。对积极参加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企业,对其所用经费实行税前列支,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统筹费用按一定比例返还;对拒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除收取一定比例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2.营造氛围,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搭建平台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战略方针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高等职业教育氛围,搭建起职业教育的平台。抓住国家大力发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机遇,深化高等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的辐射和影响,建立起全社会崇尚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让人们以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为荣,将校企合作搭建成为培养一流技能型人才的集约平台、服务经济和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平台、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助推平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主动引导、督促并肩负起协调和促进校企合作的责任。
3.建立职业教育与行业产业之间的协商机制
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系统与行业产业系统之间需要建立协商机制,这二者之间协商的本质就是如何建立起教育部门与产业部门及行业组织关系的问题。目前,我国产业行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联系还处在一个松散的状态:一是在管理机构设置上,产业系统的机构设置还没有将职业教育纳入其中,例如,国家发改委下属的36个部门中,还没有建立产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同样,在职业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上还没有将产业发展纳入其中,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属的8个处室中,还没有设立与产业部门联系的处室。二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关系的建立从2009年才刚刚开始,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职业教育主动与相关产业部门联系,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物流等行业组织建立协作、协商关系,但仅从职业教育一方面还不能有效地开展。三是还没有设立产业与职业教育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从国家层面上对技术型人才的具体需求种类、数量以及各项技能水平等不能直接反映到职业教育体系中。因此,迫切需要搭建职业教育与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与行业协会组织、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工作平台,建立两者之间的协商机制。
我们应该注意到,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所以我们必须重视高职院校教育的实用性这一重要特征,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可给予学生充分参与实践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为企业节约人力、物力成本。校企合作是产教结合的基本途径,产教结合是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研究,本文只对校企合作的机制体制进行了初步研究,今后还需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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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晶
G712
A
2095-8528(2014)01-042-03
2014-04-20
郭雅志(1987-),女,天津市人,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实习员,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软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