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含作者”及其价值意义
2014-02-12程龙
程 龙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美国著名学者韦恩·布思作为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其1961年出版的《小说修辞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到了“隐含作者”(implied author)的观点。“隐含作者”这一概念自诞生以来就在国际叙事研究领域被深度阐释和广泛运用,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布思本人对“隐含作者”定义的含混及此概念自身的复杂性,“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旷日持久的争论。本文试在对“隐含作者”这一概念的产生缘由和意义内涵把握的前提下,分析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区别和关联,并简要探讨“隐含作者”对于当前文学研究的意义。
一、“隐含作者”的产生与内涵
韦恩·布思的“隐含作者”产生于形式主义文学批评迅猛发展的历史时期。作为一个文学批评流派,以新批评为代表的西方形式主义批评强调文学批评的客观性,他们将文学作品视为独立的艺术品加以分析研究,而抛开研究作者的社会语境与生平等外在因素。虽然布思所在的芝加哥学派属于“新亚里士多德派”,该学派在学术观点上与新批评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但他们在文学研究上都主张以文本为中心,忽略作者对于文本的作用。不同的是,布思认为脱离作者分析文本的文学批评是不全面的,在文学批评中也应关注作者和读者的存在,研究作家是如何影响控制读者的。基于这个观点,布思的《小说修辞学》一书就诞生了。关于“小说修辞”的含义,李建军认为:“小说修辞就是小说家通过自己在小说中的存在和介入,通过显示着作者的主观评价态度和明确的目的性的手段、技巧和策略,来‘说服’读者接受作者在小说中所塑造的人物所宣达的信念和价值立场,从而在作者与读者之间建立一种积极的交流关系。”[1]由此观点来看,“小说修辞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必定要关注的是作者、文本和读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关系。但是,布思的《小说修辞学》一书问世之时,正是研究作者的生平和所处社会环境等外在批评衰落,而注重文本自身的内在批评盛极的时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布思强调关注文本的作者因素无疑是不合时宜的,于是,布思提出了“隐含作者”的概念,试图以文本为中心来研究作者与文本、作者与读者、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交流关系。
按照布思的观点,“隐含作者”就是隐含在作品中的作者的“第二自我”形象,是作家在写作时创造的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替身”。正如布思在《小说修辞学》一书中指出:“‘隐含作者’有意无意地选择了我们阅读的东西,我们把他看作真人的一个理想的、文学的、创造出来的替身;他是他自己选择的东西的总和。”[2]也就是说,所谓的“隐含作者”就是隐藏在作品文本中的作者形象,他不同于现实中的“有血有肉的作者”,是现实中的作者为了使作品达到理想艺术效果而将自己想象成一个不同于真实自我的他者形象。事实上,“隐含作者”的构建并不仅仅在于作者单方,这一概念既涉及作者的编码过程又涉及读者的解码过程,即从作者的角度来说,“隐含作者”的存在不以作者的真实存在或历史资料为依据,而是以文本作为依据;从读者的角度来讲,“隐含作者”是读者在浏览文学作品的过程当中按照作者文本推导构建出的作者形象。由此,我们不难发现“隐含作者”的意义复杂性,一方面,“隐含作者”是一个不同于“有血有肉的作者”(现实作者)的作家形象,另一方面,作家创作构建出的隐含作者与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想象推导出的隐含作者不可能完全相同,而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
正是因为“隐含作者”概念自身的复杂性及布思在《小说修辞学》中的含混定义,使得“隐含作者”自产生以来就在国内外学界备受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隐含作者”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概念,并对布思的观点做了一系列的拓展和补充,而有的学者则对“隐含作者”持反对意见,认为“隐含作者”是一个伪命题,对“隐含作者”做出了一系列的批判和否定。就“隐含作者”的赞成者来讲,主要人物有:西蒙·查特曼、里蒙·凯南、詹姆斯·费伦和申丹等。查特曼认为“隐含作者”区别于叙述者,它是无声的、无直接交流活动的工具,它经由文学文本的总体设计,借助全部能够借用的声音,依靠它成了让读者理解而选用的一切方法,从而引导读者。詹姆斯·费伦以为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简化变换而成的,隐含作者具有真实作者应该具备的特点,隐含作者的这些特点在特定文学作品的建构中发挥了重要的功用。费伦支持隐含作者的存在,但也批判了查特曼等人把隐含作者看做一种文本功能的观点,主张恢复隐含作者的主体性。里蒙·凯南认为:“隐含的作者是在作品整体里起支配作用的意识,也是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标准的根源。”[3]除此之外,她还接受了布思的观点,指出:“一个作者在他的作品中表现的思想、信念、感情和他在真实生活中所抱有的思想、信念、感情可以不一样,甚至可以相反。”[4]然而与布思不同的是,里蒙·凯南认为:“如果要始终坚持把隐含的作者的概念非人格化,最好是把隐含的作者看作一整套隐含于作品中的规范,而不是讲话人或声音(即主体)。照此推论,隐含的作者不可能是叙述交际场合的真正参与者。”[5]而在国内对“隐含作者”做过深入研究并持认可观点的是北京大学的申丹教授,她认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既涉及作者的编码又涉及读者的解码,”“只有以‘创作时’和‘平时’的区分为基础,综合考虑编码(创作时的作者)和解码(作品隐含的这一作者形象),才能既保持隐含作者的主体性,又保持隐含作者的文本性。”[6]
就反对者来讲,主要是法国学者热拉尔·热奈特,中国反对“隐含作者”学者则是李建军。热拉尔·热奈特认为布思的“隐含作者”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叙述者,“隐含作者”不是一个“有效的实体”。按照热奈特的观点,如果不有意识地断开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关联,“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是可以为学界所接受的,此二者在经典的、艺术价值较高的文学作品中应该是统一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隐含作者即是真实作者。李建军也是否定“隐含作者”的中国学者之一,他认为布思的“隐含作者”概念不仅不可以接受,而且是无法理解的,布思的“隐含作者”观点完全是一个没有实际价值意义的虚空概念。李建军所说:“在小说中都存在一个真实的作者形象,他决定着作品的基调和基本性质,他不仅把小说内部的各种因素整合为具有内在统一性与和谐性的整体,而且还通过各种方式显现自己的气质、性格和价值观,从而使自己也成为小说整体形象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想让‘隐含作者’这个概念成为一个有用的概念,我们就必须把它当作真实作者在小说中表现出来的自我形象的一部分。”[7]由此可见,李建军反对把作者从小说中排除去的“隐含作者”理论,强调作者必须以尽可能真实和真诚的方式来表现自己,从而使自己的形象成为小说形象整体中的一个有价值的构成部分。
二、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关系
上文我们已经讨论过“隐含作者”的概念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争论,从中不难发现,争论是由“隐含作者”复杂的身份特征引起的,争论的焦点在于“隐含作者”是否是一个合理的概念,以及它是否等同于真实作者或者说是它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笔者认为,“隐含作者”概念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由于其概念的复杂性,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也呈现出多样的对应关系。一方面,隐含作者不等于真实作者,它是真实作者在文学文本的创作过程当中缔造出的“第二自我”。真实作者是日常生活中的人物,他客观的存在于作品之外,而隐含作者既存在于作品之外,也隐藏在作品之内,它是真实作者在创作作品的同时创造出来的“理想的、文学的”替身和“自己选择的东西的总和”。另一方面,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关联,隐含作者是在真实作者的思想、信念和感情的基础上构成的。隐含作者必然带有真实作者的影子,虽然某些作品表面上看隐含作者表现出与真实作者完全不同的形象特征,但这只是我们对于真实作者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造成的。就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的关系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把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混为一谈,也不能把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完全割裂,他们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内在联系。具体来说,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的关联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具有相似性,或者说两者之间相同大于相异。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在作品中的代言人和“第二自我”,它的形成必定会受到真实作者本人的性格特点的影响,所以隐含作者也就必然带上真实作者的影子。正如有学者指出:“隐含作者虽不等于真实作者,但它却反映了真实作者人格的一个侧面。”[8]韦恩·布思也认为虽然作家在创作时会塑造理想的自我形象,但我们依然能够发现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相似性。
第二,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具有互异性,或者说两者之间相异大于相同。这里所谓的“互补性”是指真实作者在创作时会借助自己的作品来弥补自己人格上的某种无法改变的不足或缺陷。真实作者在现实生活中被压迫的本性可以在作品中得到开释,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现的愿望可以在作品中获得实现。中国古代文论讲究“文如其人”,主张作者人格与作品内涵的思想一致性,就这一视角来审视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互异性似乎是无法理解的,但笔者认为“文如其人”与隐含作者、真实作者之间具有互异性之间并不矛盾,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于我们对作者心理缺乏足够的认识。
第三,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具有对立性,这也就是说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物形象,具有完全不同的性格特征。这一类情况在作品中很是少见,但也有例可循,例如,果戈理在生活中是一个卑劣、自私、虚伪的人,但他在作品中却以伟大和崇高的姿态嘲笑卑劣、自私和虚伪。
其实,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并非相似性、互补性、互异性这么简单,在多数情况下,同一个真实作者在不同的作品中往往具有不同的隐含作者,同一个真实作者在不同的创作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隐含作者。也就是说,一个真实作者是可以由多个隐含作者共同构成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复杂性。但是,无论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怎样繁复,他们之间总是彼此关联、彼此影响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就其内涵而言,隐含作者除了是真实作者所创造之外,至少还应该有三层含义:其一,它与真实作者之间是双向的和互动的;其二,它是由真实作者和真实作者所处的社会环境或所受的社会影响共同构成的;其三,它是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最终还原、构成的一幅图景。具体说,是真实作者的主观意愿、社会环境对真实作者的指导或支配以及读者阅读三者相结合的一种实现。”[9]
三、“隐含作者”的意义价值
“隐含作者”这一概念自产生以来就注定与真实作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谈隐含作者的价值意义,也就不能脱离真实作者孤立的分析。笔者认为,从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的联系和区别的角度来讲,“隐含作者”概念的存在意义可分为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两方面。
第一,隐含作者的历史意义来自于它与真实作者的关联。我们知道,“隐含作者”的产生正是西方新批评重文本轻作者风气流行的时期,韦恩·布思在这样的学术环境中强调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的区别,主张以作品为依据,不考虑作者的生平和社会语境去研究文学作品的方法是和内在批评不谋而合的。但同时,“隐含作者”的观点又使得文学理论家们能够讨论文学作品如何表达了作者的预期结果的作用。可以说,“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在西方形式主义盛行的时期微妙的起到了拯救作者的作用,纠正了批评界对作者的排斥。
第二,隐含作者的现实价值源于它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差别。隐含作者不能说是真实的作者,而是处于文学写作状态下的作者,是作者身份的“上升或下降的虚伪”,所以说真实的作者在文学写作时可能会采取其在现实生活不完全一样的立场态度。“隐含作者”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有利于我们区分清文学作品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我们对作品文本和真实作者达到更深层次的理解。另外,由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之间有时会呈现一种多对一的数量关系,这也有利于引导读者关注同一作者不同作品及同一作品中所呈现的不同立场,进而可以窥见作者在不同阶段的创作状态和内心价值观念的变化,从而可以使读者避免对真实作者产生固有的印象和偏见。
“隐含作者”这一文学批评观念在西方形式主义文学批评流行的时代中巧妙的起到了挽救“作者”的作用。虽然学术界对“隐含作者”的概念各执一端、分歧不断,但是总体来说,“隐含作者”对于文学批评确实是有着重大贡献的,它的存在是合理的、有意义的。“隐含作者”提醒我们在文学批评研究中应该把握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二者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将文学研究中的内部批评与外部批评统一起来,做到更为全面地阐释作品。
[1]李建军.小说修辞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
[2][美]W·C·布斯.小说修辞学[M].华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84.
[3][4][5]里蒙·凯南.叙事虚构作品[M].姚锦清,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156-159.
[6]申 丹.何为“隐含作者”[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40.
[7]李建军.论小说作者与隐含作者[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3):104.
[8]阎浩岗.中国现代小说史论[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249.
[9]乔国强.“隐含作者”新解[J].江西社会科学,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