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的伦理困境及其化解路径❋
2014-02-12陶新宏
陶新宏
(1.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2.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江苏南京 211189)
伴随着宽带、物联网、云服务、大数据、3D打印和4G时代的到来,信息社会已经如约而至。马歇尔·麦克卢汉所预言的“地球村”愿景业已成为现实,人们的交往方式以及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社会进步,也因此撕裂了原有的伦理规范,使人们不得不面对诸多的伦理困境。围绕此问题进行探讨,或将对当下信息社会伦理构建有所助益。
1 信息社会的特征及伦理诉求
1.1 信息社会的特征
“信息社会”是由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20世纪后半叶最先提出的一种社会新模式。事实上,此概念也是由他早先提出的“后工业社会”演变而来。随后,美国预测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1982)一书中,阐释并描述了信息社会来临的标志及其特征。国际著名社会学家弗兰克·韦伯斯特在《信息社会理论(第三版)》中,专门探讨了在他之前存在关于“信息社会”的定义。他总结认为,以科技的、经济的、职业的、空间的、文化等五个面向的定义信息社会的概念,“要么不完善,要么不精确,又或者两者兼具。……这些概念和定义都问题重重,争议多多。”〔1〕韦伯斯特在对信息社会这个概念的多方关注与多层次质疑后,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理论知识的优先性是信息社会的区别性特征。它既没有借助定量方法,也不需要深层次地分析信息的语义。理论知识虽然不可能完全是新的,但其重要性正不断彰显——已经发展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决定性特征。他强调说:“我们应该很难想象理论知识的优势会在尖端革新中受到制约。任何一项技术应用如果没有理论做先决条件支持它的发展,就会令人匪夷所思。”〔2〕
我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关注和研究“信息社会”相关理论。国家信息中心自2010年始,每年发布一次《中国信息社会测评报告》评估我国信息社会发展状况。报告认为,信息社会是指以信息活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形态和新的社会发展阶段。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数字化生活和服务型政府是信息社会的四个基本特征。以人为本、开放包容、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要求。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信息社会指数达到0.4712,总体处于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加速转型的阶段。〔3〕在这一阶段,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社会期望不断提高,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更为突出,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和深层次的矛盾更加凸显。
1.2 信息社会的伦理诉求
1.2.1 信息社会的伦理效应。推动信息社会发展的信息科学技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极强的渗透力。人们无时无刻不面对着铺天盖地而来的各类信息流:琳琅满目的报纸杂志、花样不断翻新的媒体广告、层出不穷的数字化影视节目,等等。人们随时随地使用数字化终端(智能手机、ipad、便携式电脑等)查阅感兴趣的信息。“我们生活在一个媒介饱和的环境里,意味着生活的精髓在于符号化、交换和接收(或者是尝试交换和抵制接收)有关个人自身与其他人的信息。”〔4〕
生活在信息海洋中的人们,只能接受各种信息的影响(有用与无用的、好的与坏的)。碎片化的信息对社会伦理的解构和破坏,增加了社会发展进程的复杂性,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安全感遭受到极大的考验。对于负面信息,人们宁可信其有,而对于正面信息往往质疑其真实程度。近些年社会上出现的诸如扶倒地老人被讹诈等少数负面信息经过网络等新媒体的传播,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对当下社会伦理道德滑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起了民众普遍的道德焦虑。值得一提的是,信息的自由流通对社会的治理,尤其是对打击腐败祸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网络举报涉嫌腐败的案件大幅增多,政府部门处理案件的信息也逐步做到了及时公开公布。在步入信息社会的过程中,诸多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社会现象频出,既反映了当前部分民众的道德缺失,也暴露了社会管理上的道德缺位。事实上,信息社会的伦理建设应该越发值得关注。
1.2.2 信息网络技术与伦理的交互作用。科技与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历来为人们所关注。德漠克利特说:“科学是使人获得美好道德品质的需要。”〔5〕弗兰西斯·培根也认为:“工艺和技术是人类文明的道德基础。”〔6〕信息社会应该既注重科技,也关注伦理发展。事实上,科技与网络的快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正时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意识。有学者主张“引发伦理问题的数量与技术革命发展的路径有关。”〔7〕在技术引入阶段的伦理问题在数量上较少,而到了技术为社会提供动力的阶段,由于许多人都使用这种技术,因而该技术“具有显著的社会影响并导致更多的伦理问题”〔8〕。
以高科技和网络为标志的信息社会,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和互动的对象,人们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软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与互动。这些便捷的交流信息方式在促进人们之间交往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伦理问题。因为人们已经习惯“用符号来自我设计、装扮自己,天涯海角也无法逃离符号的控制。”〔9〕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在网络科技发展中也发挥着树立道德目标和调节行为的积极作用。在信息社会中,伦理道德发挥着调节人们行为和确立道德价值的作用。网络和高科技的开发应用,对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良知和社会责任心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科技活动具有丰富的伦理色彩,可以使高科技为大众造福,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2 信息社会的伦理困境
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快速便捷的信息交互传播推动了社会政治、经济、文教等方面的发展,同时信息传播所造成的诸多负面效应往往会挑战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引发网络舆情漩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和软件盗版等行为已成为信息社会普遍存在的伦理道德与法律问题。事实上,欧美等网络信息技术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关注并制定了网络伦理道德规范。新媒体时代的发展,不仅影响了人们的道德生活,更加剧了物质丰富与道德滑坡的“分裂与割据”。在这个新环境中,人们原有的道德经验与价值观念受到挑战。
2.1 侵犯隐私及个人信息数据行为难以管控
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问题获得了广泛关注。基于网络的永恒记忆特性,人们无法完全删除已经公开的隐私信息,而信息不受约束的自由传播必定会对自己不利。诸如,一些公众人物由于个人信息或早先负面事件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致使其长期遭受到网民就相关事件的道德评价。
事实上,信息社会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信息痕迹,这就可能为数据收集者和加工者形成一个信息生态圈的基本元素。诸如,公民在抵押、房贷、驾照、看病、购物或者办理信用卡等情况时填写的各类表格提供了自己的实际信息。这些信息很可能被登记机关或数据公司搜集起来,如果有可能的话,他们就能根据搜集信息绘制关于个人或家庭的信息拼图,然后卖给相关的公司以获取利润。此外,由于利益驱使以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些智能手机的APP能够自动调取用户隐私信息,并上传和分享这些信息,更有甚者故意主动收集、窃取用户隐私。大多数人在频繁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后,才意识到自己的隐私信息被泄露了。
在发达国家,信息隐私和个人信息存取的控制权,也已成为科技专家和社会学家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伦理道德问题。强调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就是尊重他人的自由和平等,是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义务。
2.2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有发生
在网络信息技术条件下,知识产权的版权和专利权也很容易受到侵犯。实际上,使用电子信息新技术可以将书籍等印刷品、音像制品以及图表等资料进行反复无限次数的复制。而未经许可的使用此类技术进行复制就侵权行为,尤其在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要防止知识产权不被任意侵犯比较困难。在利益驱使和法律缺失或处罚不重的情况下,一些不法软件开发者就会肆无忌惮地复制他人的源代码作为自己的作品,或者窃取别人程序的逻辑结构等。一般来说,越是高级的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越难区别。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因为信息产业部门对相关知识产权的道德与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发达国家在进行输出产品贸易过程中,往往担心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拒绝出口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所以,当前各国都对外宣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签订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即便如此,各国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有出现,甚至影响到企业间乃至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2.3 信息与网络安全危机日趋严重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一种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连接网络的个人和企业间的商业信息保护非常重要。实际上,信息与网络的安全问题历来成为社会伦理道德关注的焦点。
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以及个人计算机的网络化趋势,使得一些电脑高手可以不露痕迹的复制网上信息。另外就是信息资源本身的安全问题,这可能主要是来自网络病毒和网络犯罪。网络黑客可能制造计算机蠕虫病毒窃取或破坏重要的信息,或者对某个既定目标进行网络攻击,使其网络紊乱,甚至瘫痪。诸如,通过窃取用户的银行卡和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盗取金钱,敌对国之间的网络攻击致使对方重要网站瘫痪或者向其网站发送自己国家的宣传信息。此外,网络间谍通过网络信息窃听或窃取别国的军事、经济、政治等情报,可能给被窃取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或军事损失。众所周知,美国人爱德华·斯诺登曝光美国的监听丑闻事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抗议和谴责。
目前,国际互联网上滥用网络技术的行为比较猖獗。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安全问题时刻警醒人们,要想使信息技术为人类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就应该强化网络技术使用者或者网民对道德的敬畏和对法律的畏惧。
2.4 网络信息自由权利频被滥用
网络信息的基本精神是自由、开放,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地发表言论、传播信息。事实上,网络信息使用者或网民往往滥用所谓的网络信息自由权。例如,所谓的“人肉搜索”即是一种滥用信息自由权的网络侵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暴力”。某些网民动辄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公共事件中当事人的个人具体信息,甚至工作单位和门牌号码等信息都发布在网上,而且对当事人展开伦理道德上的评判。此外,国际上广受诟病的美国肆意监听本国和他国政府及公民的通讯联系,也是典型的对网络信息自由权的滥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其实,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计算机使用者将会愈益享有着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毋庸讳言,合理利用信息自由权利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但是,“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道德义务相一致。”〔10〕事实上,我们应该将尊重自己的信息权利与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对等看待,网络行为应该遵守相关的道德和法律规范。诸如,坚决杜绝擅闯别人的网络系统查看他人文件、利用网络窃取商业资料和秘密以及制造电子垃圾妨害他人正常网络工作系统等不道德的行为。
3 化解信息社会伦理困境的路径
3.1 加强信息与网络技术监控和管理
信息与网络系统已经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基础设施的核心,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生产力潜能能否成为现实的保障。事实上,网络入侵国家安全部门,窃听事件,盗窃国家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事件时有发生。其实,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世界性挑战。为了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控制,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网络信息安全技术。诸如,防火墙技术、反病毒技术以及数据加密技术等。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将信息安全技术作为国防和科研投入研究的重点,并由此形成大规模的信息安全产业。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的确能够有效预防网络信息漏洞或网络攻击与破坏,但人是发明信息安全技术的主体,若技术主体道德自律缺失或对其监控不力,就很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哲学家、社会学家也需要了解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发展,并且适时评判它的应用可能产生的结果。否则,“我们会使自己在技术变化的海啸中无能为力。”〔11〕事实上,强化和监管相关网站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意识不容忽视。作为网站的管理者,应有责任维护好自己所管辖网站的网络环境,及时发现并清理那些不道德的网络信息和行为。
3.2 健全信息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到2015年,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12〕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平台的消费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事实上,为了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应该“依法加强对信息服务、网络交易行为、产品及服务质量等的监管,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13〕近来,媒体不断报道开房信息被泄露、开卡信息被贩卖,各类金融诈骗、商业欺诈、信息骚扰等违法行为,社会反响极为恶劣。因此,加强各类从业规范的宣传,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强化信息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等措施应该落到实处。
事实上,为了切实保障网络信息传播者的权利,发达国家已着手修订旧的信息传播法规或制定新的法规条例。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我国于2005年颁布并实施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相关网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管理网络信息提供了法制基础。虽然我国侵害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文已经被吸收进《刑法修正案(七)》,但只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隐私权还没有纳入民法体系中的法定权利,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被适用侵害名誉权来处理。为此,相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将对政府、金融、电信、中介等机构和单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严格规定,落实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措施,对于那些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此外,为制止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起草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3.3 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
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情感和精神需求也越高,否则新的信息技术将会遭到排斥。约翰·奈斯比特曾说:“技术越高级,情感反应也就越强烈,因而要谋求高技术与高情感的平衡和统一。”〔14〕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与网络技术赋予了个人巨大的自由度和能量,个人影响、操纵乃至控制一个地区、国家的信息网络系统的能量显著增强。网络与信息技术人员或网民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因为从事信息与网络技术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了其行为的善恶趋向。
由于网络信息具有超时空性、即时性等特性,若仅依靠技术或法律等途径进行网络信息管理效果不会很明显。化解之道在于强化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一是要求其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让其感受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强烈心理约束力以及违约责任;二是加强网络信息文化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络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信息伦理道德。实际上,通过信息伦理道德意识的培养,在信息传播活动中逐步强化网民的伦理意识至关重要。因为“普遍规范的作用,离不开个体的德性:规范唯有化为个体的内在德性,才能实际地影响个体的行为。”〔15〕只有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依靠公民自身的伦理自觉精神,才能真正使信息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3.4 倡导正能量的网络信息舆论
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用虚拟的交流代替现实的接触交往。这种非人格化的交往易于掩盖行为的真实性,从而使人们受到诱惑并放弃伦理道德的约束。信息社会中,网民的伦理责任模糊不清,这也是造成伦理困境的重要根源。一个人通过BBS或者某个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传播了违法的信息,而相关各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还存在争议。网络的匿名性致使网民的身份具有虚拟性,由于IP地址的可以自动获取,即使发现了违规信息传播现象需要控制,也很难及时获得目标源。因此,人们可以自由地谈论社会问题,发表看法和意见,发泄自己的情绪而不易被他人发现。事实上,有部分网民不善于或不愿意辨别事件的真相,经常盲目跟风或者围观狂欢,甚至极端言论,很容易出现所谓的道德真空现象,危害网络信息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为网络信息管理的主管者政府或者网站管理员,应该适时监控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积极评价和倡导正面的社会现象,引导网民趋于理性的思考和表达。政府部门和相关舆论涉及部门应该及时回应舆论的聚焦点,冲淡、化解舆论的焦点,将网络信息交流引导向正面和理性的轨道上来。当然,在现实的政务活动中应该及时妥善处理网络舆论所反映的事实。
只有真正做到以正面引导冲淡负面情绪、以正能量克制负能量、以勤政为民克服消极腐败,信息社会的负面网络舆情才会根本化解。
1,2,4,9.(英)弗兰克·韦伯斯特.信息社会理论(第三版).曹晋,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4,40,25,26
3.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信息社会测评报告2014.〔2014-05-16〕.http://www.sic.gov.cn/News/250/2761.htm
5.(英)丹皮尔.科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2
6.(英)斯蒂芬·梅森.自然科学史.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285
7,8,11.(荷兰)尤瑞恩·范登·霍文,约翰·维克特.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赵迎欢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33,35
10.王正平.生态、信息与社会伦理问题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180
12,1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 号).〔2013 -08 -14〕.http://www.gov.cn/zwgk/2013 -08/14/content_2466856.htm
14.(美)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53
15.杨国荣.伦理、道德与哲学.中华读书报,2014.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