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创建与发展的贡献、问题及启示
2014-02-11陈元
收稿日期:2012-12-10
作者简介:陈元,凯里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井冈山大学教育学院兼职人员,教育学博士。(贵州凯里∕556011)
*本文系2012年度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研究”(项目编号12ZD033),凯里学院2013年度博士专项课题“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发展的贡献、问题及启示”(项目编号BS2013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的创建与发展,引发了大学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方式的转变,创新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并培养了一批人才,加速了大学学位独立和学术独立的进程。但是,其时大学研究院所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重复设置、合作不足;经费不足、研究队伍不稳定;组织自身和研究教授缺乏考核等问题。这些贡献与问题对于当前大学研究机构的建设乃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大学研究院所;贡献;问题;启示; 民国时期的大学研究院所既是我国大学的研究生教育机构,又是我国大学内部的研究机构。它是在我国移植西方大学制度与争取学术独立的时代背景下创建与发展的。它的演变过程与我国大学学术转型及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完善过程是同步的、互动的。因此,大学研究院所的设立及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自身功能乃至大学功能的变化。其贡献主要表现在学术研究方式、人才培养模式及学术独立等方面。但大学研究院所在探索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亦对当前大学研究机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启示意义。
一、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创建与发展的贡献
(一)引发了大学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方式的转变
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的创建,从组织上来看,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使大学教员的学术研究摆脱了个体化生产的封闭研究,而走上了群体协作式的、有组织的科研活动。有了研究院所,大学更易于组织研究人才,装置研究设备,拨给研究经费,进行较为深入的实验研究。如清华大学创办国学研究院之由,就是出于国学研究事业“终非个人及寻常学校之力所能成就”[1]的认识。孙云铸也曾指出,有了研究院所,“同道者可藉之常相切磋,师生能赖之多所研讨”[2]。有了研究院所,大学才能够统筹人力、物力,开展跨学科、跨专业的重大课题研究,进而推动学术的繁荣发展。有了实体的科研组织,大学研究院所才能代表一个组织承担校外机关委托的各类研究实验,从而有效发挥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真正把大学科研与现实需要结合起来。特别是那些不曾进行研究生教育的专门研究院所,实现了大学科研的专门化和职业化,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此外,大学新学术体系的出现也意味着学术交流形式的变化,开始出现了学术刊物。以往,学者们主要是以著作、会晤和书信等形式进行学术交流。而随着大学研究院所的诞生以及现代学术体制的形成,学术刊物成为了学术交流更加迅速、更加广泛的新媒介,并且几乎所有的研究机构都拥有自己的学术刊物。显然,借助于新出现的学术刊物,学术共同体形成了新的学术交流方式。而这种体制性因素又成为学术交流和讨论的保障,成为当时学术发展的有力支持。
(二)创新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并培养了大批人才
大学研究院所的设立使人才培养有了自己的组织,其新的趋向是将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相结合起来,使学术研究服务于社会这种教研结合的办学思想在大学里得以实践。人才培养的组织化管理,以大学研究院所为代表参与各种调查及实验活动,研究生成为一支重要的科研力量并得到锻炼;以组织机构为代表,使得校企合作培养研究生的举措成为可能。大学研究院所教学与科研的结合,引发研究生培养方式从早期的纯研究型个人培养方式转变为中后期的课程型集体培养方式;由早期单纯的学术研究转向为科研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正如崔载阳当时所倡导的那样:“我们当求事业推进与人才培养之汇流。因为无人不能成事,无事不能育人,人要在做事中培养,事要在养人中完成,故事业推进与人才培养,二者不能分离。”[3]周鲠生也指出,现今各大学之研究所主要目的在指导研究生,而不在自作研究,大学的研究所如要名副其实,必须表现有研究的成绩,必须有价值的“出品”,把“造人”与“出品”截然分开是不妥当的。[4]他们皆强调要做到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此外,大学研究院所开展的科学研究,促成了西方近代科学在中国的本土化,并且取得了重要的科研成就,造就了大批卓有成就的人才,为我国近现代科学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科研人员基础。事实上,1928年中央研究院就专门制定了《国立中央研究院设置研究生章程》,规定院内各所设置研究生的数额、考试资格和修业年限等[5],但一直未付诸实施。由是,大学之外的独立研究院所并未真正进行研究生教育。除早期教会大学外,其后的所有研究生教育均是在我国大学研究院所内进行的。
(三)加速了大学学位独立和学术独立的进程
在大学研究院所设立之前,我国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名称,但这种学位,并未授予过。大学生毕业后若求深造,则必须留学国外大学研究院所。为了这种学位头衔,国家和个人都为之付出了很大代价,甚至还落得“吾国之大耻”、“倚赖之耻”等名。自1934年《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实施后,我国方才依法正式设立大学研究院所。次年《学位授予法》颁布后,我国才开始授予硕士学位。此后,欲攻读硕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可在国内大学完成学业,而不必以留学为荣,所以我国的学位授予开始走向独立。尽管此期大学研究院所的研究生教育存在发展滞缓、规模过小等问题,但其仍有不容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它的贡献不仅在于培养了一批高于本科水平的人才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师资不足的困难,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关于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法规及其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学位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之用。所谓学术独立指本国对于各科学术有自己研究之能力,有自己的研究结果与贡献等。大学研究院所创设之前,我国高级学术人才均依赖于国外大学来培养。于是留学美国者,其所知皆美国;留学法国者,其所知皆法国;留学英日德意者其所知皆英日德意。回国之后,他们各师其是。以致社会上形成所谓的英美派、德日派、大陆派和美国派之分,并且彼此之间纠纷迭起、矛盾重重,这于治国、治学、治人、治事都极为不利,也是学术不能独立的流弊之一。加之我国有些科目,如文史哲等,也未必是留学生所能深究。即便是自然科学与应用科学也宜学习比较先进之国家,并且还要适合本国社会的实际需要。[6]因此,本国设置了大学研究院所,则可按社会现实所需,开展科学研究,培养急需人才,促进学术独立发展。
二、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创建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研究院所设置重复、合作不足
大学研究院所创办之风兴起之后,因缺乏科学规划,相同学科研究所或学部的重复设置十分普遍,以致有些研究所或学部根本招不到研究生或所招研究生数量甚少。甚至有些研究所也是徒有虚名,并未开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这也足可说明当时的研究院所规模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很突出的矛盾,也造成了课题重复而带来的资源浪费。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姚薇元呼吁“研究所应注重质的发展,不必每个大学都设研究所,设立研究所的大学,也不必每科每系都设”,并建议大学或学系设立研究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该系有够格的教授及够格的学生;该系具备进行高深研究的设备;该校所在之地对于该系研究材料易于搜集。否则宁缺毋滥。”[7]梁实秋谈及高等教育的问题时也说到:“譬于大学研究所的问题,某校宜设某科研究所,诚宜参酌师资是否充分等等客观条件而定,然由教育部核定,则不如由各科之内行来自决。”[8]《教育杂志》就此现象也发表评论提醒道:“研究所之设立,一方面需顾及各学校人才设备之含量,一方面须考察各科学术需要之缓急,统筹全局,因地制宜,应由教育部斟酌指定,籍收分工合作之效,而免偏枯重复之弊。”[9] 1935年《华年》杂志也发表评论:“大学研究所的创设不能不预先审查各大学已有的特长,而为分工合作的措施。因为每个大学设立一二科研究所,就能注全力于该科的发展和充实,不但可省‘势难兼顾的弊病,并且如合各大学的研究所,就不啻成为一个非常健全的最高学术研究机关。所以我们主张要是今日各大学是有设立研究所的必要的话,教育当局实应体察各大学的实情,责令其专设一二科而力谋发展,万勿任其于一个大学里面,各科应有尽有,而种将来名不副实的危机。”[10]刘仙洲也提议:“按吾国目下之情形言,所有大学之数目及研究院所之数目已不为少。故在一定期间以内,除对于抗战建国前途有急切之需要外,暂行停止对于‘量上之扩充,实际上就其性质重复者加以归并,就其毫无成绩者加以停办均无不可。但在另一方面,应力作‘质上的增进。”[11]叶佩华亦曾批评说:“教育部虽订有大学研究院所合作办法,但各研究院所多未认真实行。各校研究院所间,缺乏密切联系,各研究教授之研究工作,亦难免有重复之弊,人力物力两不经济……为集中人力,藉收更大效果起见,凡性质完全相同而且人力有嫌不足者,似宜酌量情形分别合并办理。”[12]至1946年,吴恩裕还撰文提醒说:“教育当局对于国内大学研究所科门的设立,应该照顾到实际的需要及其应具备能具备的条件,然后再做决定。”[13]可见,其时大学研究院所设置重复、缺少合作的弊端已成为学界的一大共识,因此部分有识之士呼吁严把研究院所设置的准入关,做到宁缺毋滥。
(二)大学研究院所经费不足、研究队伍不稳定
大学研究院所发展过程之中,最令其困扰的可能就是经费问题与师资问题。经费一直是影响研究院所工作开展的一个瓶颈。民国时期大学研究院所经费主要是靠政府拨款,而政府投入的资金往往是有限的。由于经费不足,研究院所无法购置研究设备、聘请研究人员,诸多研究实验无以进行。虽然国立大学研究院所之补助费,时有增长,但因物价高涨,所能购置的图书仪器也十分有限。更何况抗战以来,海外交通受阻,在国外所购置的设备也因交通之故而无法运进,以致设备不能充实,从而大大影响了研究院所人员的研究工作。再由于战争频繁、经费不足等原因,大学研究院所研究人员的生活也难有保障,以致有些研究院所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甚至在抗战过程中稀散离开,研究队伍的不稳定致使许多学术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途停废。再则,从研究院所的人员构成来看,当时大多研究所多采取专、兼职人员结合的人事聘任制度。有些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全为本学系教员兼任;有些研究院所的校外兼职人员比例过大。由于研究人员身兼数职而难以实质性地到所研究指导,从而影响研究所工作的正常开展。关于上述弊端,当时的有识之士也颇有洞察。叶佩华曾对1941年各大学研究学部主持人及研究教授人数作出统计后,他对研究教授的指导成效产生了质疑。他说:“各校研究教授虽大多为国内权威学者,但有一二人专职于一研究所或一学部者,有全为校外兼任者,个人精力有限,且所学各有专长,对于所主持学部之研究生,未必能充分发挥研究指导功用;校外兼任教授对于研究生之指导工作,固极努力,然因兼职关系,课时较多,经常指导,势必不甚便利。”[14] 李建勋也曾指出:“教授除授课外,应作研究,自可如是主张;但若不给予以充分时间,则不啻责巧夫为无米之炊。按教育部规定大学专任教员每周任课自九小时至十二小时,合足此规定钟点须任课四五门,参阅书报,编辑讲义,指导学生,参与校务等等,几将全部时间占去,焉有余暇再作研究?”[15]事实上,早在1931年,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递交给中国政府的《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报告书》中,就已对我国大学教师的兼职状况加以了批评。[16]
(三)大学研究院所组织自身及研究教授的考核缺失
民国时期的大学研究院所制度虽然已日趋完善,但也只是一种宏观的制度,各大学研究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课程设置、培养方式等方面有很多的自主权。其时大学研究院所对研究生个人的考核评价十分严格,能够顺利获得硕士学位者并不多。但政府对于大学研究院所组织自身及研究所内研究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考核却缺乏操作可行的评估方案,不能对研究院所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价,以致研究院所的自身建设难以推进,研究导师的工作难有促进。关于此种弊端,周先庚指出:“过去大学中研究院的设立,每每是为设立而设立,研究不研究不问,有无具体研究成绩发表也不管。大家不能以学者高尚竞献的风度相安,而每每争得‘研究教授或‘导师的美名,这是不好的。”[17]徐中玉批评说:“整个事业的进行漫无计划,全不考核,机关与机关之间,有或不能合作,有或不知合作,重复浪费,叠床架屋;若干机关的主持人形同官僚,自己不能研究,因此别人也不研究;青年研究工作者的训练增加依然还没有确实的办法。这样的结果,就是使我国在逢到当时这种大难时,学术研究并不能发挥出巨大的力量。”[18]孙云铸对此状况也深表忧虑,他说:“方今国家大策为抗战建国。建国之道虽万端,而改善大学教育积极充实大学研究所以立民族复兴之基业为刻不容缓之图。惟研究所之设立非仅其名,必核其实。非仅充实其设备,使人得研究。又必须严审其内之人才是否有研究之兴趣及能力。执此两端以适应今日正当抗战之会,窃维与其普遍设立研究所务多而不实,则似不若在全国大学内各择一系之最优良者先集中充实设立之。优其设备,严其成绩,务养成研究之风,树立全国大学中一部门研究之中心。以此为标准,俟有余力然后推而广之。既有成型可效,则推广自易为力也。”[19]叶佩华也提议,教育部除对研究生的各项事务进行考核之外,也应对研究院所本身及研究教授个别之工作计划及结果,按年汇集教育部审核。[20]从这些批评可见,制定和完善大学研究院所的考核制度仍是众望所归。
三、民国时期我国大学研究院所创建与发展的当代启示
(一)大学研究机构应科学合理设置并实现协同创新
大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现实的需求,要与学校和国家的发展方向相一致。要对研究机构成立的条件严格把关,切勿为追求“多”和“全”而盲目地重复添设,以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要注意加强薄弱学科、急需学科和新兴科学技术的科研机构建设,对一些学科研究重复的科研机构应不断进行整合,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突出研究特色,逐步形成高校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科学研究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越来越广泛和紧密,诸多项目必须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才能攻关。因此,各大学研究机构之间应开展科研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科研力量和优势而取长补短,避免课题重复而导致的资源浪费,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创新。
(二)大学研究机构应多渠道、多形式筹措经费
充足稳定的经费是科学研究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根本保障。因此,政府应平等地给予公私立大学研究机构必要的经费保障。在此前提下,应鼓励有偿服务和各类资助等多形式的经费补给方式,以进一步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事实上,非政府基金和其他类别的资金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政府资金的引进,一方面可弥补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缺陷及减少对政府资金的依赖,以使学术受政治的影响减小;另一方面也会对研究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科研人员的压力,使其能动性得到发挥,增加竞争力。研究机构还应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的经费保障体制,面向市场,强化自身的服务功能,谋取更广泛的资助;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参与的经费保障体制。
(三)大学研究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人员聘任方式
大学应根据研究机构的类型来确定专兼职人员的构成。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或以科研为主、教学为辅的研究机构,其组成人员可多是本单位人员、少量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这可减少运作成本的同时,也易于教研结合。而专门研究机构是为科学研究而设置的,因此应多由其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还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担任特约研究员,其组织方式可按课题分工而形成。为有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充分使用,也应建立开放、流动、灵活、高效的科研人员聘任和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以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以利于建构跨学科的学术团队,以利于实行大项目的联合攻关。
(四)大学研究机构应有严格的、综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大学研究机构不但要进行科学研究,而且还要肩负着人才培养的重任。因此,在评价大学研究机构时,一定要注意判断它的综合效益,即科研和教学两方面的工作。只评价它的科研效益或人才培养成就都是不全面的,这就实际上否定了其任务双重性的特点。在人才培养方面,不但要考核评价学生的培养质量,而且也要考核评价研究人员的德能勤绩,使两者互为促进、共同发展。在科学研究方面,不仅要衡量研究机构的科研水平,更要在学科水平、学校发展、国家需求等层面上对其进行评估,以使研究机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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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徐中玉.中国近代学术研究之回顾与展望[J].时代中国,1942(4-5).
(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