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模式与保障措施
2014-02-11杨晓斐
收稿日期:2013-03-20
作者简介:杨晓斐,河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河南焦作/454003)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三重螺旋理论的高校协同创新联盟建设研究”(2013-GH-182),河南理工大学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为确保大学科研资金的可持续性,提升大学卓越科研能力,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大学科研捐赠。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模式包括“主要捐赠模式”、“基金研究模式”、“复合模式”和“校友模式”。在保障措施上,欧洲大学研究捐赠注重设立政府配套资助、创建卓越科研项目、发展各种形式基金会。
关键词: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模式;保障措施 为保障大学科研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欧洲大学收入多元化”(EUDIS)改革特别强调了利用财务收入多元化促进其他收入,以便平衡大学收入结构,从而确保大学通过拥有充足的科研财政收入实现其学术目标。[1]为提升欧洲大学社会捐赠能力,吸纳更多、更稳定社会捐赠发展大学科研事业,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并在模式选择和保障措施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反思其成功经验,为我国当前高校科研社会捐赠形成科学认识提供有益借鉴。
一、欧洲大学科研捐赠的政策激励
近年来,为创建知识创新型欧洲研究区,欧盟决定大幅增加研发投入,强化研发财政支持力度,将欧盟研发经费翻一番。2002年,巴塞罗那峰会通过了“到2010年使欧盟研究总经费占其GDP 3%”的战略目标,其中2/3来自私人投资,1/3由公共部门承担。[2]“欧洲研究区”确立了未来欧洲创建世界一流科研基地、实现科研卓越的战略目标。然而,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欧洲研究区建设的重大障碍,对此,欧盟2003年的《研究投入行动计划》和2005年的《更多研究和创新》等政策报告,都对欧洲大学科研资金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加大政府公共投资基础上,把扩大私营部门、社会捐赠作为欧洲大学科研投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欧洲委员会发表《给予欧洲研究更多投资:基金会与非盈利部门在增加研发投资中的作用》政策报告,强调了欧洲基金会在欧洲研究活动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价值。为最大限度地开发科研捐赠的潜能,报告提出了一揽子战略举措:提高研究基金会的信息透明度,不断改善欧盟各国基金会的可利用信息系统,积极创建“欧洲研究基金会论坛”,鼓励通过国家和国际捐赠运动增加研究投资;为基金会营造有益的财政和制度环境,确保捐赠享有充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基金会活动的税收优惠计划更加广泛、透明和富有吸引力,简化和改善基金会的法律法规环境。[3]在完善研究资助平衡机制方面,该报告建议提出,引入基金会支持的研究项目的 “政府配套资助机制”,并通过鼓励风险资本培育新型研究基金,鼓励公司部门创办“部门或问题导向基金”项目。[4]为提升研究资助机制的有效性,报告还提出,不断提升民间基金会的治理水平、透明度和责任感,加强欧洲不同民间基金会之间的网络联盟,探索创建大学基金会,鼓励大学更加积极主动地吸纳民间科研资金;为欧洲民间基金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和财政环境,为跨国民间基金会活动提供优惠条件。[5]
为提升大学科研捐赠能力,2008年欧盟又发表了旨在力促社会参与大学科研的《大学从慈善财源融资:发展大学与私营捐赠者伙伴关系》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了针对大学科研捐赠的政策举措:大学应该将社会融资作为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学内部融资能力建设;大学应该充分考虑捐赠者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应有地位,将社会融资作为大学治理的核心使命;大学应努力解决社会捐赠来源的伦理道德问题,充分认识校友对大学科研资助的重要价值以及学生经验与校友态度之间的互利关系。[6]该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大学创建基金会的发展战略,要求大学通过自设基金会为学校提供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吸纳校友或地方产业可利用资源。[7]报告还强调在欧洲区域营造有利于大学科研社会融资的文化环境,如培训大学融资部门员工,以提升其对大学科研捐赠的科学认识能力,创建相应的融资项目。[8]另外,该报告计划启动新的捐赠计划,如启动国家捐赠运动计划,创建国家和欧洲区域研究彩券(lotteries for research),为捐赠者提供国家奖励计划或公共认可计划,明确国家或欧洲区域大学融资卓越标准,创办大学领导论坛以分析其捐赠绩效。[9]这些政策举措为提升欧洲大学科研捐赠能力提供了重要政策激励环境。
二、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模式
从大学与捐助者之间互动关系看,当前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模式大致有四种。根据捐赠者类型、大学行为主体在捐赠中的主导地位、捐赠者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的规定程度等综合要素,可分为主要捐赠模式(the Major Gift Model)、基金会科研模式(the Foundation Research Model)、复合模式(the Multi-mode Model)和校友模式(Alumni Model)。[10]
(一)主要捐赠模式
主要捐赠模式是欧洲大学采取的大宗捐赠或主要捐赠的科研社会融资形式,其目标群体是富豪个体和商人,主要通过现金、赠物、遗产赠品等形式提供捐赠,大学可以通过创办基金会或校友关系等途径开展。该模式主要运行目标是获取具有长远影响的大规模捐赠,或投资于科研基础设施,从而确保大型科研项目顺利开展。一般来说,潜在捐赠者更多希望其捐赠能够直接导向具体科研事务。[11]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强调大学领导与富豪个体或大公司董事之间的网络关系的重要性,其沟通进程由双方最高层领导开展,如大学校长或其高层代表与富豪个体或基金会主席之间。该模式运行的基本规则是:捐助额度越大,参与沟通的级别越高。捐赠合同通常是非正式的面对面操作,整个沟通进程要求每一个捐助者仅与作为唯一代表多的大学校长开展。这种互动模式的频率与大学融资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一旦大学与潜在捐赠者建立起合作关系,就需要大学设立内部运行机制,如公司沟通部门、校友关系与融资部门。这种模式特别强调高层领导参与融资过程,需要在融资之前与潜在捐赠组织和个人保持密切关系,并及时向潜在捐赠者明确学校发展成效和发展战略。理论上讲,这种捐赠模式可能会因为双方利益博弈而导致捐赠者对大学发展战略的自治权有不同程度地干预,但欧洲实施经验显示,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捐赠者对大学战略规划滥加影响。
(二)基金会科研模式
基金会科研模式主要是指公司和社会大型基金会向大学研究者或大学官方的科研项目提供资金的捐赠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基金会事先制定捐赠的正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一定利益领域中的研究项目为资助对象,有的也根据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和利益向大学提供奖学金或博士生教育支持项目。
该模式在操作上首先要对大学和不同基金会之间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基金会所支持的相关科研领域和项目等信息事先定期向大学或科研组织发布。这种捐赠模式的大学行为主体是研究者个体,当这些个体根据其研究利益领域在有可能获得基金会资助的情况下,就要开展捐赠沟通活动。如果大学研究者的科研项目能够预测获得卓越水平,基金会就要与大学领导签订初步合同。如沃尔福森基金会(Wolfson Foundation)等一些捐赠组织在资助大学科研项目时要与大学最高层领导沟通,以确保大学官方的支持;一些基金会则最终要根据研究者的声誉和研究能力而定。初步协议和共同利益领域确定后,基金会要设定申请程序,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则、目标和同行评审遴选办法设定遴选标准。[12]该模式更多地强调研究者个体与基金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大学内部融资部门主要发布基金会捐赠相关信息,并向研究者提供基金申请指导服务。
(三)复合模式
复合模式是指大学与广泛的潜在捐赠基金会或公司之间的各种形式的互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大学领导、管理者和学术人员等多类型的大学行为主体与多个小基金会或公司资助源之间存在多元互动关系。[13]一般来说,基金会的规模影响其所要资助的大学研究项目和服务,这些基金会更强调支持具有“立竿见影”效应的短期研究项目。复合模式融合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正规与非正规的互动关系,沟通方式,申请程序和选拔过程,如一些小型基金会主要基于个人关系和合同实施非正规捐助程序,也有一些小基金会实施正规申请和选拔程序以及同行评审。在捐赠决策上,一些基金会没有设置明确的投资项目领域的优先战略,可以根据其他基金会的惯例灵活决策。其决策通常依基金会领导者的个人或董事会核心代表的愿景而定,可以直接与大学研究者合作。这种模式运行中,同主要捐赠模式一样,个人关系非常重要,但这种模式的互动关系发生在不同层次,如沟通既包括在非正规的、研究者个体与基金会核心人员之间进行,也包括大学领导与基金会领导之间的正规签约。在复合模式中,大学内部的“公司关系组织”起重要作用,这种内部关系组织需要支持大学研究成员,并与其合作,同时也要与公司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可以直接与公司合作以获得捐赠机会。复合模式的关键因素在于大学领导需要支持并创建内部融资机构,并与外界组织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向各利益相关者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四)校友模式
校友模式在欧洲大学科研捐赠中比较常见,其目的主要是从校友捐赠者那里获取小额捐赠。在其他模式中,捐赠主要是根据基金会捐赠者的利益诉求指向特定科研项目,而在校友模式中,可以根据大学科研所需决定捐赠范围,捐赠额较大的校友可以根据校友的特定目标和服务对象,决定捐赠事宜。在该模式运行中,首先要在校方由融资部门人员定期开展沟通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沟通,而不必面对面进行,如果融资部门不是独立实体,则由“校友关系组织”开展。大学内部融资部门需要与校友协会保持密切合作,校友协会可以是大学内部融资部门,也可以是完全独立的外部机构。融资活动主要依据校友协会开发的相关数据库信息开展。校友模式在各类大学都比较常见,捐助决策具有高度个性化和情感化倾向。
在这种捐赠模式中,校友更新数据库、融资管理办公室等大学内部设施起重要作用,是与校友协会直接沟通和合作的重要平台。如果校友协会是大学之外的独立实体,就需要通过一定策略建立和维持大学与校友协会之间的良好关系。另外,大学领导的作用主要是与潜在校友捐赠者签订合同。早期培养学生校友捐赠意识是该模式有效运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欧洲许多大学从学生入学就开始培养其作为未来校友的捐赠态度和品性,重点培养学生的“自愿捐赠主义”(Voluntarism),并注重建立校友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14]
三、欧洲大学科研捐赠的保障措施
(一)提供配套资金激励捐赠
政府配套资助是欧洲激励捐赠组织资助大学科研活动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大量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如果能够就捐赠组织资助项目提供适当的配套资助,将会激发捐赠的积极性和成效性。对此,欧洲许多国家都施行了配套资助计划,其中英国最为典型。2007年2月,布莱尔政府宣布了一项旨在力促增加英国高等教育机构捐赠的配套资助计划,即在2008-2011年3年内提供2亿英镑配套资助计划,支持英国大学捐赠融资活动。该项目的目的是激励私营捐赠组织向高等教育提供约4亿英镑的现金捐赠,通过配套资助为英国高等教育捐赠营造良好的捐赠文化。配套资助计划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配套比例为,捐赠资助与政府资助比例为1 ∶1,主要针对缺乏捐赠融资经验的高校;第二层次配套比例为,捐赠资助与政府资助比例为2 ∶1,主要针对已有捐赠融资项目的大多数高校;第三层次配套比例为,捐赠资助与政府资助比例为3 ∶1,主要针对具有丰富捐赠融资经验的高校。 [15]
(二)创建“卓越科研项目”吸纳捐赠
科研卓越是捐赠组织捐赠的重要目标,也是吸纳社会捐赠的重要策略。为提升大学科研捐赠融资能力,欧洲许多国家通过启动“卓越计划”来激励捐赠组织对大学科研捐赠的积极性。德国政府2005年启动和推行“大学卓越计划”, 该计划分为三个层次:(1)研究生院计划。旨在培养年轻科研人员,提供理想的攻读博士学位条件,具有跨学科特色,并联合社会捐赠机构。(2)卓越集群计划。即基于现有的顶尖科学成就的交叉学科联合体,联合校外科研机构并运用经费杠杆加以强化,资助新的组织结构建设及其必要的基础设施、教授岗位、大型设备等。(3)大学未来战略。该战略旨在促进德国顶级大学拓展强势学科的国际竞争力,最终奠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16]这为潜在捐赠者的捐赠提供了基本准则。为鼓励大学科研捐赠,提升大学研发能力,法国政府启动了激励高等教育科研捐赠的行动计划,如“法国大学捐赠事业”计划,鼓励基金会资助大学卓越实验室网络;另外,法国政府近年来还启动了 “大学科研捐赠事业财政改革”和“科研基金会特别行动计划”,以激励捐赠组织对大学卓越科研计划的资助;《2006年研究法案》又提出了通过政府提供种子资金和私人捐赠组织捐助的方式,在法国成立了13个“卓越科研网络”。[17]法国政府希望通过部分中央政府的资金投入能起到某种杠杆作用,由此促使社会和企业捐赠组织提供补充配套资金或捐赠。[18]通过捐赠融资以强化其学术卓越特性和国际竞争力。
(三)通过多种形式基金会融资捐赠
在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政策和发展模式中,基金会是大学科研捐赠的主要来源。为提升大学科研捐赠融资能力,确保欧洲大学科研资金的可持续性,许多国家都增设了大量基金会组织。欧洲基金会中心(EFC)在欧洲发展了大量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财政资源、决策控制权和资源分配方式,大致有四类基金会组织:独立基金会(如个体或家族创办的基金会、诺贝尔基金会等);公司基金会(即由公司创办的基金会);政府基金会(包括国家、跨国政府资助和管理的基金会);社区基金会或融资基金会,即主要接纳社区个体、公共和私营捐赠者的资助而成立的基金会,负责根据公共利益对这些捐赠资源进行融资、管理和再分配。 [19]为增加大学科研捐赠资助的针对性,欧洲各国还创办了大量科研基金会(Research Foundation),藉此增加大学基础研究资助,特别是跨学科研究项目,如创设研究中心、资助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
四、结语
欧洲大学自身的财政紧张使欧洲各国纷纷倾注于捐赠融资事业,开拓捐赠融资渠道。欧盟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激励捐赠组织对大学科研捐赠,非盈利组织、校友捐赠计划、富豪个体和慈善信托基金会等捐赠组织,已成为欧洲大学知识生产和开展欧洲跨国研究计划的重要财政来源。欧洲大学科研的四种捐赠模式表现出的不同特征以及欧盟大学科研捐赠融资保障措施,为我国当前高等教育社会捐赠体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为提升大学研究卓越水平,吸纳潜在捐赠资金,大学应该把社会捐赠融资作为大学整体发展战略之一,建立专门的学校内部捐赠融资机构,加强捐赠融资能力建设。从捐赠融资渠道上,欧洲大学科研捐赠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案,根据所需资助规模、潜在捐赠者类别确定大学参与捐赠过程的行为主体。不论哪种模式,大学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明确学校卓越科研领域和项目,展示其科研项目的优势所在,确保对潜在的捐赠者有足够的吸引力。为有效吸纳社会捐赠,政府应该在大学治理体制机制上确保其高度的自治权,应使现代大学更具创业型和开放型态度,克服过分依赖政府资助的压力,鼓励学校从社会捐赠部门自主融资,确保大学科研收入来源多元化和可持续性。对此,大学应积极创建自己的捐赠基金会制度,为潜在捐赠者提供其所需的可见性较强的、透明化的信息资源,确保大学所需捐赠的现金流动的可持续性。大学应注意培养在校生的校友意识,建立良好的校友关系,使学生毕业后具有捐赠母校的意识。另外,从政府角度看,为激励社会组织捐赠大学科研,应实施配套资助机制,对捐赠组织捐赠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并在财政税收政策上对捐赠者以足够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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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