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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路径

2014-02-10陈仕学

江苏调味副食品 2014年4期
关键词:女娲监管食品

陈仕学

(杭州师范大学 健康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路径

陈仕学

(杭州师范大学 健康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食品安全的公共物品特性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者的角色。经过2013年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与调整,我国逐步实现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统一监管的格局,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未能完全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路径有:改变执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日常监管,正确处理监管与执法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充分参与。

食品安全监管;政府监管;依法行政;公众参与

1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沿革

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食品的数量和安全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发展,食品安全的公共物品特性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者的角色。2004年之前,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处于卫生部门独立监管的状态。此后,随着人们对食品问题的关注重点逐渐由“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转移,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均一致认为,食品安全超出了卫生部门的职能权限,卫生部门无法独立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在此背景下,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最终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领域,等等。

从理论上来说,监管部门多,监管力量大,既有利于形成多头合力、齐抓共管的格局,又可以有效避免监管盲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然而实践结果表明,分段监管体制下的多部门共同参与并不能保证监管到位。比如当毒豆芽事件被曝光时,监管部门面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往往会坚称“不归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辩解,不能简单以“无照经营”对生产毒豆芽的小作坊进行处罚,否则就掩盖了违法者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因此,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部门表示,豆芽菜不是《食品安全法》中调整的食品,作为初级农产品,应归农业部门监管;农业部门认为,豆芽菜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调整的食品,不应由农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只要餐饮服务没有被查出问题,毒豆芽就不关我的事。最终,虽然看起来不过是几根豆芽而已,但是几大部门都说不该自己管,放任毒豆芽泛滥(反正自己不吃就好),真是让人匪夷所思。此类事件的反复发生让人不得不反思分段监管所导致的监管漏洞以及部门推诿和失职导致的监管不力等问题。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统一归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权限涵盖了食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方面。

2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现状

相比于分段监管制度之下的“九龙治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被戏称为“一龙治水”。“一龙治水”能否管好食品安全呢?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但是无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是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几乎无所作为。这或许并不是出于监管部门的胆怯,而恰恰是出于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严峻性、复杂性的务实判断。有研究者指出: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的“超级监管部门”,彻底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的“扯皮”现象,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治理愿景,在现阶段是无法实现的。其理由有两点:首先,从食品安全问题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内容复杂而庞大,每一个细小的分枝性问题都有可能涉及一个纵深的专业领域,单一部门不可能胜任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任;其次,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单一部门无论规模多大,都无法独立承担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职能,而且权责过于集中于单一部门会导致监管失效以外的其他外部性负效应,比较直观的负效应是极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1]。

食品安全由调整后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或许能够解决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的及时、有效监管,然而并非治本之策。首先,现阶段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着生产经营环节众多,每个环节经营者数量众多,规模集约化程度较低,生产水平较低,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素质较低等诸多特征问题。政府监管首先要保证的是没有盲区,使监管能够尽可能地覆盖全部领域。相比于单一部门监管在信息、人力、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劣势,多部门监管的体制设计或许更能够满足客观需求。其次,食品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其监管虽是政府分内之事,但也离不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群体等的共同参与。然而,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扮演着单一主导的角色,无论是分段监管还是机构调整之后的集中、统一监管,都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基础、以政府为监管唯一主体的单中心监管模式,忽视了企业、消费者等相关主体力量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导致社会相关主体及消费者群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深度和力度明显不够。最后,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下,集中、统一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直接承担者,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与之前的分段监管相比更有可能被利益关联方“俘获”,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在监督不力或者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监管部门或官员个人以权谋私的工具。

从食品安全现状来看,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政府监管,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在统一监管模式已经实施一年多之后的今天,人们仍然吃得不放心。毒大米、三聚氰胺奶粉、黑心月饼、瘦肉精猪肉、地沟油火锅等让人食不甘味,更不用说长期危害百姓健康的猪肉注水、抗生素养虾以及瓜果蔬菜中经常超标的药物残留等老大难问题。而就在2014年7月20日,在本文构思和写作过程中,有媒体记者卧底两个多月后发现,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除了麦当劳、百胜外,还有星巴克、棒约翰、吉野家、德克士、7-11等多家洋快餐巨头涉案。据称在过去的3年里,当地质量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先后对福喜进行过7次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并未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政府监管体制本身,而在于《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情况太差,无论是监管者、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没有建立对《食品安全法》应有的敬畏之心和基本信心。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出路,是在完善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和机制,促进和保障社会公众充分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和治理。

3 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路径

3.1 转变执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

要改变地方政府GDP至上的发展哲学,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转变为重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尤其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等工作上来。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原本该由市场经济解决的问题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正确界定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权力和责任,走出体制藩篱,“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主要精力放到完善制度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等上面。

要转变政府监管理念,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授予伴随着责任的要求,政府在取得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就承担了必须严格依法监管的责任。只有严格依法行

政才能不断增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平衡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追求正当经济利益的同时能够满足消费者正当合法的消费需求。实践已经证明,国与国之间最大的政治分野,其实不在于政府的组织形式,而在于政府的有效程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缺位,根本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如果失却依法行政的基石,无论监管体制如何变化或监管部门如何配备力量都无济于事。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及时、有效进行监管,不滥用权力,不以任何借口侵犯企业的权益,也不放任违法行为发生。要改变长期以来热衷于发证和收费,日常监管主要依赖重大节日的运动式监管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严厉打击,以及监管内外有别、宽严不一等非正常监管现象。要严格执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消除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乱象,树立和维护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3.2 加强日常监管,正确处理监管与执法的关系

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主要取决于违法行为被发现、查处的概率和被惩罚程度的轻重。应该说,尽管《食品安全法》称不上严刑峻法,没有可以罚到严重违法者倾家荡产的条款,然而部分法律责任条款以及《刑法》有关规定的力度也很大,关键还是实施环节出了问题。因此,虽然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不完美,但是牢牢掌握着法律实施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大权的政府才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重要因素。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安全食品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因此,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解决日常监管缺位、监管行为失范、监管效能低下等问题。要通过日常监管、执法促使企业形成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从公众安全和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考虑食品安全问题,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安全食品。

此处所称执法特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活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监管和执法的关系,重点抓好日常监管。可以说,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都必须服从于食品安全的大局,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和执法本无高下之分。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调加强日常监管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有研究者指出,“由于监管者将大量精力投放于围堵无证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许可进入市场的厂商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低端市场的广泛存在,诱发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监管者尝试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解决问题,但因为能够查处的对象总是有限的,惩罚力度的增强反而加剧厂商的短视行为和投机心理,这种完全依赖正式惩罚力量的监管最终陷入‘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困局”[2]。任何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目的都不外乎要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积极影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也不例外。相比于执法的事后制裁及其产生的威慑作用,日常监管更能发挥指引、强制、预防、评价、教育等作用。即使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再多,法律也要讲证据、讲事实,因此不可能时时执法。而日常监管则不同,不仅有发证,还有发证后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引导的行政指导以及对做出贡献的企业的奖励等活动。因此,过度依赖以惩罚和制裁为特点的执法活动,呈现的是监管活动的病态而不是常态,因为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食品安全执法上,还体现为通过日常监管活动中的教育、建议和劝说等全方位的努力所形成的对合法行为的支持鼓励与对违法行为的无形威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彻底厘清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和责任边界,使所有的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等无遗漏地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范围。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对违法者决不姑息,不能只惩处个别违法者。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特别是权力寻租)行为。

此外,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于监管违法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应当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关于监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的规定,建立严密的惩治监管违法行为的法网。对于监管不当、监管缺位、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衍生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追究有关违法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更要追究相关违法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3.3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充分参与

在“大政府、小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垄断了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然而食品安全涉及整条生产经营链中方方面面的问题,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毕竟相对有限,面对无数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无限的监管成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食品安全涉及的问题不是政府以及监管部门自己就能完全解决的。事实一再证

明,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违法经营者容易获得暴利,守法经营者却经常受伤甚至被逐出市场,“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的不正常现象并不少见。可以说,忽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并且拒绝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已经走到尽头。因此,我国应当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促进和保障社会公众充分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制裁功能。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机制,真正使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遭受惩罚。要通过监管主体严格执法,使严重违法者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乃至走向破产,使践踏法律者不敢有任何侥幸心理。其次,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既能补偿受害者损失,也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的赔偿机制。要修订《食品安全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消费者获得合法赔偿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要重视社会力量的重要性,实现社会公众充分参与监管工作。首先,必须摒弃官本位思想,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地位的平等,将社会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同等看待,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各种制度。其次,应当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符合时代需要的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参与制度。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各方的职责权限,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能力和知识等确定责任,对普通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公众方实行倾斜性权利配置。再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交流制度。既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使公众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在做什么,工作进展如何,效果如何,也让政府倾听公众的声音,重视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话语权,了解公众所能容忍的风险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矛盾。要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媒体及消费者对话的制度化机制,形成凝聚多方力量实施有效食品监管的局面。最后,要积极发展第三方力量,构建第三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认证、检测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制。

[1]冀玮.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2,(2):54-58.

[2]刘亚平.中国式“监管国家”的问题与反思:以食品安全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1,(2):69-79.

[责任编辑:陈曙娟]

液供人调食”的局面。

2 娲皇与龙泉

天水的陇城镇,位于甘肃省秦安县城东45公里的清水河流域,地域开阔,气候宜人。相传人文始祖女娲就诞生在这里。女娲娘娘,又称女阴,姓名为风里希或凤里牺[1]。距今约7800年的大地湾先民在陇城镇繁衍生息[2]。陇城镇是远古文明的源头,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素有“娲皇故里”之称[3]。陇城镇现仍有娲皇洞、街泉庄,另外还有以风姓命名的风沟、风谷、风茔等地。

女娲是神话传说中的人物[4]。其实神话与传说是人类社会童年时期的产物,是试图用来解释自然现象的一种虚幻的构想,然而,这种虚幻中包藏着丰富多彩的历史事件。

传说中,女娲有两大功绩:“举泥造人”与“炼石补天”。何谓“举泥造人”?《山海经·大荒西经》记载道:“有神十人,名曰女娲之肠,化为神,处栗广之野,横道而处。”“有神十人”指怀胎十月生子;“女娲之肠”指女娲所怀胎儿成形过程;“化为神”指出生婴儿哇哇(呱呱)之叫声,故“娲音瓜”,也形容女娲之腹形似瓜。传说原始先民是从瓜葫芦里钻出来的。人称女娲为生育神,《太平御览》中写道:“风俗通曰:俗说天地开辟,未有人民,女娲抟黄土作人,剧务,力不暇供,乃引绳于絙泥中,举以为人。故富贵者,黄土人;贫贱凡庸者,絙人也。”《说文解字》中说:“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土,地之吐生万物者也。凡土之属皆从土。地,元气初分,轻清阳为天,重浊阴为地。”先民认为,人由女娲用黄土捏成,万物皆生于土,化生万物者土也,人者土生土长。人类的身体与生命皆为泥土制成,土地是生命之母。何谓“炼石补天”?《淮南子·览冥训》中写道:“往古之时,四季废,九州裂,天下兼覆,地不周载;火爁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幼。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杀黑龙以济冀州,积芦灰以止淫水。苍天补,四极正;淫水固,冀州平;绞虫死,颛民生,背方州,抱圆天。”说明女娲为了人类的生存而战胜自然灾害和禽兽蝮蛇的伟大功绩。她将爱的种子撒向人间。她悲人间灾害,她忧众神残杀,她采集山川之灵气,她吸收日月精华,以无比的神通,灭战火,补苍天[5]。略阳古域(今陇城镇)的龙泉村(后称街泉庄)位于八卦城外,有一泉水叫“龙泉”,后称“街泉”,距离风沟1公里,距离风茔4公里,传说是女娲娘娘捏土造人时所用之泉水[6],也是古民主要的生活水源。至今街泉水仍极旺盛,冬不枯夏不断,可供城内外万民生活与生产之用。

3 醋的起源

这里所说的醋涵盖自然界以乙酸为主要成分的酸味物质和烹饪中常用的液体酸味调味料醋。人类为了生存,吃酸、嗜酸、觅酸。吃酸蚂蚁、酸野果、酸杏子、酸梅子、酸树叶、酸野菜,可能也吃酸败的种子,甚至发酸的肉——这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觅食行为。

在女娲娘娘的引导下,先民们学会了农耕技术。粮食渐而充足,使得人很快得到繁育。于是华夏族为生存空间开始掠夺其他民族的土地。部落聚集,人口增加,仅采食天然的酸味物质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在觅食野酸味物质的同时,酸蔬菜开始出现。略阳川一带的人民从古到今都喜欢吃酸菜,做酸菜的技巧相当成熟,特色也相当明显。说明酸菜最早出现在农耕技术的起源地陇城镇一带,是为弥补生活中天然酸味物质不足而产生的,可用来满足身体发育所需。先民当时没有储存粮食的条件,也不懂储存粮食的原理和技术。在7000多年前,略阳川森林密布,杂草丛生,环境湿润,降雨频繁,粮食以及种子很容易腐烂变质,于是自然发酵产生了酒类,酒久置后为醋,酒、醋共存。醋作为酸粮食的渗出物和酸败种子的精华,味道宜人,获取方便。虽然先民不知道醋是什么东西,也不了解它的产生原理,但很快认可了它对人体的多种好处。农耕技术的出现促使这种酸味液产生。所以笔者认为原来几种关于醋的起源的说法不能说服人,如:商代晋地人发现酒在运输中变酸则有了醯,“醯乃醋也”,后来学会了制醋;杜康之子把酿酒后废弃的糟,在缸里浸泡21天后开缸,得酸甜兼备、味道香美的“调味浆”,这种酸浆叫醋;刘伶的妻子酿酒时将酸梅投到酒中,使酒酸败,产生了浓烈的幽香,于是就有了醋;等等。这些观点都站不住脚。

粮食因储存不当,自然发酵产生了醋,醋是粮食变酸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五谷杂粮酸败腐烂发酵后形成的酸液。所以说醋起源于仰韶文化时期的略阳川。因为这种酸味液对人体的重要性,智者特意去观察这种自然物,并认真总结其产生过程,渐而形成了人为的酿造工艺。传说当时酿醋用的就是龙泉水。“醋”出现在陇城,其技术在陇城得到发

展和完善,产品从陇城向外流通。但陇城镇位于古丝绸之路,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例如,三国古战场街亭就在境内。战争影响了食醋生产,战后才得到适度恢复。陇城古镇的醋业也就在这七八千年中,从自然出现到天然发酵,从醋的产生到香醋业的发展,出现了多次盛衰现象。现今陇城镇为了保护街泉庄老醋的特有风格,以大曲为引,用龙泉水酿造,手工操作,窖藏3个月。虽然有百年街泉老醋庄之称,但街泉庄老醋与其出现的历史相比,发展速度仍偏缓慢。为了保护这笔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支持。

醋是伴随着略阳川人口的繁衍、农耕技术的出现而起源的。其技术从陇城镇沿葫芦河、渭河、黄河流域向东传播,后来其他地方也掌握了酿醋技术。因此,醋的起源可以推至仰韶文化时期、大地湾文化时期,距今约7000多年。

4 结语

关于醋的起源,笔者认为应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是五谷杂粮储存过程中,由自然发酵带来的酸味液的起源。它是现代意义上的醋的前身,当然与醋的起源直接相关。其二是一般意义上的醋的起源,它指以小米、青稞、苦荞、小麦、麦麸、玉米、高粱或酒糟等酿制而成的酸性调味品的起源,涉及醋的名字变迁,包括商周的醯、汉朝的酢、西晋的苦酒、唐代的醋。从酸味调味液的出现至今约3000年的历史,但如果从女娲娘娘“举泥造人”开始算,至今应有7000多年的历史。女娲娘娘在繁衍人类的过程中让自然界的酸味液得以产生,农业生产又促进了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莉.中国史前的碾磨石器、坚果采集、定居及农业起源[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

[2]李超荣.北京地区的旧石器时代考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袁珂,周明.中国神话资料萃编[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

[4]吕微.神话何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袁珂.中国神话传说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

[6]齐昀.从上古洪水神话看女娲补天的文化内涵[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70-74.

[责任编辑:陈曙娟]

Abstract:Itwas expounded that Nvwa discovered“natural sour liquid”in the process of human reproduction,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vinegar”in this article.“Vinegar”originated in the birth place of Nvwa—Longcheng more than seven thousands years ago,which was brewed with Jiequan water.With Nvwa group reproducing,population increasing in Longcheng,gradually expanding living space,vinegar technology was spread out eastward along Hulu River,Wei River,Yellow River valley from Longcheng.

Key words:Jiequan;vinegar;origin;Nvwa;agriculture

The W ays to Im prove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CHEN Shi-xue
(Department of Health Management,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Hangzhou 310036,Zhejiang,China)

The public goods characteristic of food safety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assume the role of regulator.After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nd adjustment since 2013,China has gradually realized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by food drug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However,China's food safety regulation is also not fully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The path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f food safety lies in three aspects:the change in philosophy,strict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strengthen the day-to-day supervision,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play the role ofmarketmechanism,promote and guarantee the full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food safety regulation;government regulation;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public engagement

Nvwa,Jiequan and the Origin of Vinegar

ZHANG Zong-zhou1,GONG Xiao-fang2,ZHAO Jin-ke3
(1.College of Life Science and Chemistry,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Tianshui741001,Gansu,China;2.College of Chemistry and Bioengineering,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Gansu,China;3.Tianshui Jie Quan Zhuang Food Company Limited,Tianshui741615,Gansu,China)

TS201.6

A

1006-8481(2014)04-0038-04

2014-05-11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从化解社会失范的视角”(11YJC820007)

陈仕学(1972—),男,杭州师范大学健康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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