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学说之评析
2014-02-10吴春雷
吴春雷,刘 颖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国家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受到犯罪侵害后不能获得赔偿,且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得到有效救助,以至于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护制度。“一项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从内在理论上说服于人,就会形成影响该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运作的天然缺陷。”[1]正确认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基础学说可以更好地分析其合理性,了解其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所起的完善作用。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项制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但是对于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各国并没有达成共识,对于该制度应当采取何种学说,学者们有着不同意见。有关该制度的主流学说大多产生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它们与其所处的法律环境及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必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被认为是“兜底的正义”,这体现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愿意帮助刑事被害人走出困境的人道主义立场。基于不同学说之上的该项制度,其架构也有所差异。
(一)代表性学说概述
国家责任说。这一学说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是最早形成并发展的学说之一。“国家责任说基于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基于契约义务对被害人具有保护责任。”[2]之所以产生这种责任,有的学者认为是因为国家和公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国家有使公民免于被害的义务。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当承担因失职而产生的后果,以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即“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是因为使用暴力惩罚犯罪的权力集中于国家,公民不可以配备武器进行自我防卫或者使用武力镇压犯罪。因此,如果公民受到犯罪侵害,并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国家就要提供资金救助被害人。
社会福利说。社会福利说不仅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起着支撑作用,还得到了广泛的支持。有学者认为由于欧洲许多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福利体系,所以社会福利说在欧洲很受欢迎。中国也有不少学者支持这一理论。社会福利说主张国家应当人道地帮助刑事被害人改善生活,就如同帮助老人、幼儿及残疾人等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当个人因犯罪而受害需要公共的协助时,国家自应提供适当的援助,也就是国家应将对犯罪被害人的照顾视为社会福利体系的一环。”[4]这种理论主张对刑事被害人首要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犯罪人承担,但是在犯罪人无力承担赔偿义务之时,则由公共财政来承担,这是公共福利和安全的目标所要求的。但这项国家救助不具有普遍性,接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都是有限的。
社会保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5]社会保险可以给公民个人或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克服因失业、年龄或疾病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困境。该理论认为犯罪如同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外事故。当公民通过其他渠道无法摆脱困境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家申请救助。这种学说认为犯罪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而当社会中的一员不幸成为被害人后,整个社会理应来共同承担这个责任,而不应是由被害人个体来独自承受。社会保险说认为犯罪难以避免,不论什么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侵害的对象,刑事被害人只不过是“适当机会选出的不幸者”,那么就应当由所有社会成员来分担这一风险。该说把这种救助视为一种广义的社会保险,把公民缴纳的税收中的一部分作为保险费,由社会全体来分担通过其他渠道无法弥补的犯罪损失。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就将此学说作为其基础理论,将国家的一部分税收作为保险费给付给刑事被害人以弥补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从而转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来分担损失。这也与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边沁的观点相吻合:“这种公费补偿责任建立在一条公理之上:一笔钱款分摊在众人中,与在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身上相比,对每个捐献者而言,实在微不足道”[6]。
社会防卫说。也称预防犯罪说,主张国家救助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刑事被害人在得不到赔偿,且从其他途径也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他们的正义理念很容易破灭。被害人还可能产生仇恨犯罪人及其家人甚至社会的负面情绪,从而实施报复行为。为了防止“恶逆变”情况的发生,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并在精神上抚慰被害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可以暂时解决被害人的生活困难,有助于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7]此外,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经济援助,可以提高刑事被害人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审判机关依据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高法律效益。同时还能消除一些被害人认为犯罪人被纳入刑事程序后,他们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弥补、财产权得不到救济的后顾之忧。故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防止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也能促使刑事被害人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对代表性学说的评析
这些产生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学说,与它们所处的法律环境,以及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各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自身的局限性。
国家责任说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契合了国家的发展历史,也有社会契约理论的支撑;另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义不容辞的责任”[8]。该说认为有犯罪的存在就意味着国家没有履行其自身的责任。但是犯罪是无法被完全消除的,国家也只能是尽力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即使国家没有尽到义务,那也不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充分条件,即有犯罪发生并不一定代表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义务。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时,国家应当充分利用警力调查案件、追捕犯罪嫌疑人,敦促法院做出相应判决,督促被告人依照判决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确保矫正机关严厉惩罚罪犯,以矫正因犯罪而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携带武器防备犯罪攻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9]国家强调公力救济,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的权力集中于国家。所以,笔者认为由于案件不能侦破,不能运用法律制裁犯罪人,导致刑事被害人生活极度贫困时,国家应当为此负一定的责任,应当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援助,即有限的国家责任。犯罪行为理应由其实施者——犯罪人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犯罪是由于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承担有限责任,主要表现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上。“在诸学说中,国家责任说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利于增强国家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保护的责任感。”[10]而且也能调动侦查机关工作的积极性,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是国家为何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应当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并非有犯罪发生,国家就必须承担责任。这种理论单纯强调国家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而忽略了犯罪人的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诱因,认为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安全的义务导致了犯罪的发生,这样的理论基础可能从客观上更加纵容犯罪人实施犯罪。
社会福利说强调国家道义上的责任。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到身体伤害甚至是死亡的被害人,他们或者他们的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政府应把他们视为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从道德上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有学者认为为刑事被害人专门设立一项救助会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所重合,民政部门已经设立了针对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或者生活极度贫困的人群提供援助的有关制度,对被害人的救助可以被纳入这些已有的制度之中。笔者认为,这个理论需要以国家有一个完备的福利救助体系为前提,我国在这一方面并不完善,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依然必要。但是如果不加区别地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纳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不利于从源头督促国家切实履行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责任。
社会保险说独特之处在于引进了保险的新概念。把国家税收的一部分视为保险费,公民缴纳赋税的行为被看成是与国家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等于购买了一份“刑事被害险”,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等没有纳税的人群受到犯罪侵害后,是否就不能获得国家救助呢?还有,保险赔偿金与保险费的数额往往成正比,那是不是谁纳的税多,其受到犯罪侵害时可以得到较多救助金,如果同样的损失交税多的公民和交税少的公民获得相等的救助金,这样的救助制度会不会让人觉得有失公正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纳税主体时,它们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是否也能得到救助呢?笔者认为把给被害人提供的救助看做是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有失妥当。
社会防卫说从预防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变的角度来论证国家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益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后产生的效果,而不是构建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理论基础的探讨
无辜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物质上的损失,身体的伤害甚至是死亡的痛苦,还可能因无法获得赔偿,使他们或者他们的近亲属的生活陷入困境,他们同老人、幼儿或残疾人等一样需要得到帮助。现阶段我国的福利救助体系尚不完善,并非所有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都能被纳入这一体系,可以获得国家民政机关发放的救助。因此,笔者认为为刑事被害人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是有必要的。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公民不能使用暴力防范犯罪,也不能通过私力救济惩罚犯罪,因为这项权力属于国家。那么在公民遭到犯罪侵害造成其人身伤害或是死亡,侦查机关没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审判机关不能对犯罪人作出相应裁判令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事被害人也不能通过其他渠道及时获得有效救助,以至于他们及他们的近亲属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等情况时,难道国家就没有任何责任吗?社会福利说和国家责任说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考虑设计一套以社会福利说为基础理论,明确国家应当出于道义上的责任给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援助,以有限国家责任说为补充,督促国家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刑事被害人补偿应及早从制度走向法律,从地方立法走向国家立法,这既是趋势,也是需要。”[11]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犯罪对刑事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避免因对刑事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防止他们因此产生报复犯罪人及其家庭甚至社会的心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种学说的利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如何探索并设计一套相对合理的救助制度,这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福利体系的建立健全,特别是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视程度。如果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上升到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高度,那么,他们及其近亲属面临的各种困境就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当然,这一救助才刚刚开始,道路还很漫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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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郝建业,陈 城.国家补偿,离被害人有多远?[EB/OL].[2008-08-01].http://cpc.people.com.cn/BIG5/68742/85928/85930/7724967.html